第四节 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
每一种鉴定客体都有它自身的特性,必须依鉴定客体自身的特性出发,认识其规律性。这是对该客体进行鉴定的首要前提。例如,痕迹鉴定的客体主要是物体的外表反映形象,所以,必须要先了解造型客体和承受客体的性质对形成的物体外表的反映形象的一般规律,才能在科学的基础上鉴定该客体。对于笔迹鉴定的客体也是如此,只有认识书写习惯体系形成的一般规律,才能使笔迹鉴定更科学、准确。要了解鉴定客体的一般规律,必须根据客体本身的特殊性,采取一定的方法,研究鉴定客体的自身特性,以及如何将鉴定客体自身的属性运用于具体的鉴定操作。
一、笔迹现象
笔迹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文字的数量非常多,而且复杂多变,每个字都与其他字不相同。其次,掌握文字书写技能的过程是复杂的,由此导致笔迹现象复杂多样。最后,掌握文字书写技能的人是众多的,世界上每一种文字都有成千上万个人掌握,对于掌握书写汉字的人更是数以亿计。
作为笔迹鉴定对象的笔迹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每个人所掌握的笔迹的书写体系各不相同,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1)文字数量的众多,书写规模的庞大,人要掌握书写这项技能,必须对他所遇到的每一个字辨认识记,然后再进行书写练习。
(2)由于文字的书写规范是复杂多样的,不仅每一个笔画都有自身的书写规范,每个笔画在不同的字体中都有不同的书写现象。笔画的交叉搭配在不同的字甚至在不同的字的相同组成部分中,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
在练习书写的过程中,由于对于众多的字的具体书写规范难以识记,加上练习书写人的个人兴趣、爱好、模仿他人书写等原因,由此形成了个人的笔迹体系,一个人的笔迹体系与任何其他人是不可能相同的。
第二,个人的笔迹书写体系是庞大复杂的。首先,表现在一个人对每一个字有不同的书写形状,对每一个字的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殊的书写形式,对每一个笔画也有自己的特殊的书写形式,甚至对同一笔画、字的相同组成部分,也因笔画和组成部分位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书写形式。同时,对于尚未形成规律性书写形式的笔画的交叉搭配、字的组合方式,会出现多种书写现象;对于已形成的稳固的书写现象,可能会由于心理因素和外界的影响产生偶然的书写形式。另外,还有很多已知原因和未知原因导致人的笔迹中有少见的书写附加现象。因此,个人的笔迹现象也是复杂多样的。
文字现象是复杂多变的,笔迹更是复杂多变的,但并不等于笔迹是无法认识的。无论如何复杂的东西都有组成它的基本元素,就像地球上100多种元素组成了成千上万种物质一样。文字也是由基本的元素组成的,这些元素包括点、横、竖、撇、捺、挑、钩等几种基本笔画。这些笔画经过交叉、搭配、组合形成了种类繁多的文字。对于个人的书写形态来讲,同一字的同一笔画有多少书写形态是可以认识的。例如,点画在人类群体中共有多少种写法?通过对这些写法进行比较和分类之后,每种写法所占有的比例及其对笔迹鉴定的意义等是可以认识并运用于笔迹鉴定中的。
二、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
笔迹鉴定是复杂多变的,那么形成笔迹的书写动作具有什么样的特点?手与手臂位置、目视、书写纸张的格线等因素的影响,书写动作呈现什么样的特点?人的书写动作又与文化程度、书写技能呈现什么样的关系?怎样才能了解同一语种人群中所有的书写形式?笔迹特征有多少种类?如何将书写形式确定为笔迹特征?笔迹特征如何命名?这些书写形式中哪些是普遍存在的?哪些书写形式是一部分人所具有的?哪些书写形式是极少数人所具有的?各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如何?怎样才能正确判断笔迹特征以及判断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如何正确地运用这些判断方法?这些都需要采用一系列的方法进行研究和探讨。笔迹鉴定的研究方法可以为笔迹鉴定提供丰富有益的研究资料,是建立健全笔迹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有力保证。
本书已叙述了笔迹现象的复杂性和可认识性,但是当前对笔迹现象还未曾有过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综合一些专著、教材和论文的内容,尚未有对笔迹现象的规律性及分类有过完全的研究。因此,直到现在为止,笔迹现象是一种令人迷惑的现象,对笔迹现象尚无从宏观到微观、层次分明清晰的认识。
长期以来,对笔迹鉴定的价值只能从笔迹特征的大分类进行考察[2],认为字的形态特征的鉴定价值最低,笔迹的书写动作特征中的笔画的书写形态特征、笔画的交叉搭配特征的鉴定价值较高,书写顺序特征(习惯上称为笔顺特征)的鉴定价值较高等。对笔迹鉴定所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根据经验来进行的,鉴定结果也只能取决于鉴定人对其所采取的经验的判断。这种情况显然不具备完全的科学性。
法律中的鉴定是极为严肃的事情,直接涉及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处理,或对罪犯的定罪判刑。鉴定的客体必须是在科学中已经基本解决的问题,否则,从严格意义上讲,对这种客体的鉴定意见是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的。因为笔迹现象是一种模糊现象,一种书写形式在众多人群中可能出现各种书写现象,因而各书写现象的界限呈现出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模糊现象只能采用统计的方法来认识,即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收集大量的笔迹现象进行样本统计分析、归类,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笔迹的特征种类,认清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了解笔迹现象及其形成变化的规律性,继而才能在此基础上研究具体的鉴定方法,使笔迹鉴定真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鉴定人个人的经验基础上。
1.笔迹鉴定统计分析法遵循的原则。
(1)统计内容全面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统计范围要全面,要涉及笔迹现象的各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大量的笔迹现象进行观察研究,取得有代表性的统计结果。
首先,统计要覆盖各个层次的人的笔迹现象。我国国民总体受教育水平逐渐在增高,因此,必须统计各文化程度的人的笔迹现象。
其次,统计要覆盖笔迹的每种书写形式可能存在的各种书写形态,即统计包括各种笔画、笔画的交叉搭配、字的组合形式可能存在的各种书写形态。
需要说明的是,字的一般特征,如字的形状特征、分布特征、语言特征不属于该统计范畴。因为字的形状特征是字的书写动作特征的综合表现(关于书写动作特征与一般特征的关系在后文中会详细论述),字的分布特征、语言特征并不必然出现,而且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难以正确统计,且不属于书写动作特征的范围。
(2)广泛抽样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统计收集的样本要来自各行各业,尽可能做到样本具有代表性。
(3)统一划界原则
这个原则是对样本的收集与统计分析确定标准,是根据影响笔迹的因素和统计的方便而设定的。
2.收集笔迹样本。
为了准确地确定笔迹特征,只收集年龄阶段在25—50岁之间的人的笔迹,因为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的笔迹的稳定程度最大。
3.样本的统计分析。
由于笔迹现象呈现模糊状态,对笔迹样本中的笔迹特征进行统计时,必须针对同一书写要求的众多人的无限个书写形式进行人为地统一界定标准,这样才能对特征进行分类计量,实现统计计数的科学性。至于笔迹特征统计的统一界定的具体实施及其相关内容,也会在后文的统计标准中详细论述。
由于笔迹现象呈现无序状态,且笔迹特征呈现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采用物理测量法、数学计算法等进行认识,只能通过肉眼观察来确认。所以,要认识笔迹字体的形态、笔画的书写形态、笔画的交叉搭配形态以及字的组合形态,甚至错字的表现形态等,只能靠肉眼观察进行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观察法用于科学研究中,绝对不能说明该研究方法缺乏客观性或者因各人观察上的差异而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因为观察法的运用可以引入具有完全可操作性的客观依据或标准。肉眼观察法是其他研究方法的基础。
对任何事物的确认及研究,包括笔迹鉴定在内,均离不开实践经验。尽管以前很少有对大量的笔迹现象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的成果公开发表,但以往专家学者在笔迹鉴定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多为深入,运用实践经验进行笔迹鉴定的准确率也较高。这些均得益于实践经验。众所周知,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也可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所以,经验积累法仍是进行笔迹研究的一项重要方法。
研究笔迹鉴定无疑还有其他方法,但以上三种方法是研究笔迹鉴定的主要方法。这三种方法并非彼此独立,而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观察法是研究笔迹现象的基本方法,统计分析法、经验积累法的运用必然与观察法相结合;统计分析法与经验积累法也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如对统计标准的确定,有的往往是根据实践经验所形成的理论来确定的,另外,对大量的经验材料进行整理需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