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诚信规范
一、诚信的内涵
许慎的《说文解字》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二者互训。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从政、经商的基本原则。诚信规范既是道德规范,也属于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上被称为“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证券法》都有关于诚信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诚信问题在经济领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建立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目前国家正在致力于建立政府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个人诚信体系。目前关于诚信制度建设问题,主要在经济领域里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司法领域、法律服务领域诚信体系的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行业正在探索建立律师诚信体系。如北京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二、诚信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诚信为一切秩序之本。现代社会中诚信的价值正在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在有关诚信的权威著作《诚信》中,美国经济学家福山认为,诚信是一种社会成本,诚信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组织的规模。他将诚信定义为“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就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
法治国家的实现同样有赖于整个社会对法治权威的尊重。为了获得这种尊重,普通法甚至创设了藐视法庭罪、侮辱法官罪等,以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法治的权威除了建立在暴力惩戒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众与社会对法律的信仰。而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法治精神的诚信信仰。法律是灰色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常青。因为法律本身从形式上看仅仅是一种条文的规定,如同一架机器,完全由使用人来操纵。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可能会缺位,可能会有缺陷,会对实现法治造成障碍。然而,“法律有时入睡,但绝不死亡”,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诚信观念,才能真正地保持法律之树常青。
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官应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法律精神的本质,依法裁判,慎重运用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如何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则对法官的良知提出了要求。因此,对于那些明显违背自然与理性的恶法,法官应大胆地拒绝服从并拒绝在判决中援引。而对于那些有缺陷的法律,法官应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们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法官应当意识到裁判的作用不仅仅是定分止争,也不仅仅是对权利和权力冲突的裁断,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共福祉的最终保障。司法判决的意义重大,不仅个案正义通过法官的判决来体现,而且整个社会的正义也要通过整个司法审判制度来体现,只有秉持诚信之心,遵循法律精神,才能赢得人们的理解、尊重、热爱,才能使人们更加信仰法律。对司法判决的信服的力量,源头产生于法官自身对法律的诚信。因此,法官在判决的时候绝不应做不假思索的法匠,而应时时体现法律真正的价值,同时,体现善和美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及社会的关怀,以使人民亲近而自觉接受。那种枉法作出的不合法的判决,以及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作出、没有逻辑和心证过程、虽合法但却“不讲理”的判决,或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荒诞的、不近人情的、强词夺理的判决,绝不会使人民从中对法律产生任何信任感。
对于检察官来说,诚信意味着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检察官履行好包括支持国家公诉和行使法律监督的各项职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最大的诚信。
对律师而言,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条的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良好的信用是律师执业的必备条件。律师只有具备良好的信誉品质,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重视,才能成为公民、法人的保护神,也才能成为对抗强权、保护弱者的正义之神。律师工作的本质和法律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以诚信为本。一方面,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无论是律师的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其本质都是对信用制度的维护。另一方面,律师应该是信用的实践者,如果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都失去了信用,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只会更加糟糕。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上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帮助。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社会,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当前,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义务性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经常含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当事人责任的内容。即使有的法律服务合同详细地表述了律师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履行时,也存在敷衍了事、玩忽懈怠、千方百计收费、想方设法开脱,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代理费,故意作虚假承诺等情况。根据调查,律师业收费不透明已成为法律服务的消费者对律师不信任的重要原因。没有价格标准的服务,是一种没有规范的服务;没有规范的服务,是一种不透明的服务;不透明的服务,是一种不讲信用的服务。律师违纪案件的投诉有以下趋势和特点:一是投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二是当事人向律师主管部门几经投诉无果;三是投诉内容多为律师不能诚信执业或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律师违纪情况的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具体表现为收费无标准,为争夺案源任意压价,走后门,办关系案、金钱案,虚假宣传,贬低同行;不能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不在钻研业务上下工夫,刻意拉关系,建网络;一旦钱到手,怠慢客户;说大话,作虚假承诺,误导当事人;沾染不良习气,严重损害律师形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律师自身对诚信的态度有很大关系。对一名律师来说,信用就是一种向当事人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信用就是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会把律师视作一种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如在美国,律师被认为是法院官员,此角色需要他们不得从事不诚实的活动,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或者以其他形式破坏司法运作。律师不得对法庭提供虚假的事实或法律,或他已知的虚假证据或协助证人作伪证。律师已提供的证据,如随后发现有错误,必须通知法庭纠正错误。律师有责任通知法庭他所掌握的所有法律规定,包括对客户不利的但对方尚未发现的。这些规定作为律师责任的一部分,有助于维持法庭的公正和严肃。这也是对控方律师的特别规定,表明他们代表政府和公众,而非一个客户,因此必须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定罪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日本《律师道德》第2条规定:“律师应注重名誉、维护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深的修养。”忠诚是对律师与客户关系的基本要求,所以,许多国家关于律师与被代理人利益冲突的法规都规定,当律师代理了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或因为律师其他责任或利益不能为客户作出判断、推荐或执行合适的法律诉讼时,他们就被认定是不忠诚。
上述事实说明,诚信原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制度的核心。无论是律师本人还是律师事务所,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已经成为律师最重要的资本。在现实中,法律服务中的信用危机仍然是中国律师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加强律师诚信执业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础,只有依靠诚信来推进法治建设,才能取得有效的法治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