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9)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前言

人民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构成,也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做出指示时强调,要提高对各种矛盾问题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18年4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与顶层制度设计遥相呼应,在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纠纷多发的大背景下,人民调解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近年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主要模式,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同时,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人民调解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趋势之一,家事、劳动、物业、医疗、道路交通、商事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具有法学、医疗、保险学等知识背景逐渐成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尽管实务发展如火如荼,但国内关于人民调解的学术研究却并不能令人满意。人民调解理论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曾兴起一时,尔后随着法律万能主义思潮影响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被边缘化。尽管近年来国家对和谐社会建设日益重视,以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日益关注,但总体而言,人民调解还是非常薄弱,缺乏深刻、有较高指导意义的理论建树。同时,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与转型路径仍如雾里看花,终隔一层,乃至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各执一词、争议不休。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海政法学院人民调解专业起航。就像人民调解本身所面临的争议一样。社会上对人民调解专业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看好,也有人唱衰。然而,让我们欣喜的是,短短六年间,上海政法学院侯怀霞教授牵头的教学与研究团队殚精竭虑、辛勤耕耘,人民调解专业建设已经结出累累硕果。比如,“调解原理与实务”系列教程逐步推出,渐成体系;实践教学基地星罗棋布,从上海走向全国,理论与实践协同创新探出新路;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金牌调解员技能大赛”和不定期的“卓越法律论坛”等形成品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成功申报;人才培养方面,人民调解专业同学完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现状调研报告》获第六届“知行杯”(2014)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一等奖,若干调解专业的学生已经被实习单位提前录用。这些成果既是对家长和学生期待的回报,也是对社会质疑最好的回应。

继前两辑之后,《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2019)》是我们努力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感谢对第六届全国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给予大力支持的南京市司法局,感谢黄永祥局长、李世刚副局长、白玉博处长等各位领导的辛勤付出。经过筛选,本书共收入了47篇论文。总体而言,本辑的最大特色在于,2018年正值毛泽东同志提出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之际,又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发布《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之时,因此,如何促进人民调解吸纳“枫桥经验”,成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探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思路。例如,周望的《“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赵洪印的《封调禹顺多元化调解与前置程序的探索——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发展》、南京市公安局课题组的《枫桥经验指导下的新时代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路径实证研究——基于南京市栖霞区“公调对接”工作运行情况的分析》等直接围绕枫桥经验展开理论与实证分析。艾尔肯的《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原则》、车晋刚等的《浅析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创新——以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实践为视角》、林庆元的《人民调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探究》、周艳波的《论家事调查员及制度构建》、秦志刚的《浅析人民调解制度专业化发展——以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角度分析》、解新毅的《创新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机制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新里程》等则分别论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医疗纠纷调解、银行业纠纷调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家事调解、律师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等具体领域的运用与创新。

尽管不乏仍需改进之处,但瑕不掩瑜,我们仍满怀希冀。苏力先生曾说:“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是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是在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无数人在历史活动中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又何尝不是在创造人民调解的历史。

果真如此,幸甚至哉。

侯怀霞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