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一流的历史轨迹(中国卷之二):中外著名大学校长治校理念与办学制度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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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规程

遵照教育部历次指令修正

民国三十六年五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以求中华民族在学术上之独立发展,而完成建设新中国之使命为宗旨。

第二条 国立清华大学,直辖于教育部。

第二章 本科及研究所

第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工、农五学院,其分属之各学系如下:

(一)文学院 中国文学系、外国语文学系、哲学系、历史学系、人类学系。

(二)理学院 数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生物学系、地学系、气象学系、心理学系。

(三)法学院 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社会学系。

(四)工学院 土木工程学系、机械工程学系、电机工程学系、航空工程学系、化学工程学系、建筑工程学系。

(五)农学院 农艺学系、植物病理学系、昆虫学系、农业化学系。

第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得设研究所,进行研究工作并训练大学毕业生从事高深学术之研究。

第三章 校内组织

第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教育部部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

第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教务长一人,商承校长,管理关系大学全部之教务,并监督图书馆、注册组及体育音乐等部门,由校长聘任之。

第七条 文、理、法、工、农五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商承校长,会同教务长,主持各该院之教育实施计划,及其他仅涉及该院内部之教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八条 各学系各置系主任一人,商承院长、教务长,主持各该系教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九条 各研究所主任由相关学系主任兼任之。

第十条 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讲师若干人,由校长得聘任委员会之同意后聘任之。置教员、助教若干人,由各系主任商承校长、教务长、院长同意后聘任之。

第十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训导长一人,商承校长处理学生训导事宜,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二条 国立清华大学,置秘书长一人,承校长之命,处理全校事务,管辖文书组、事务组、出纳组、校医室等部门,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依行政及设备上需要而设之事务部门,得分置主任及事务员若干人,由校长任命之。

第十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务长、训导长、秘书长及各院长组织之,议决一切通常校务行政事宜。

第十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评议会,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秘书长、各院长及教授会所互选之评议员十人组织之,其职权如下:

一、议决重要章制;

二、审议预算;

三、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建筑及他项重要设备;

四、依据部定方针,议决各学系之设立或废止;

五、依据部定方针,议决本大学派遣及管理留学生之计划与留学经费之分配;

六、议决校长交议事项。

第十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及副教授组织之,其审议事项如下:

一、教课及研究事业改进之方案;

二、学风改进之方案;

三、学生成绩之审核及学位之授与;

四、建议于评议会之事项;

五、由校长或评议会交议之事项。

第十七条 国立清华大学,依校务上之需要,得分设委员会,其委员由校长就教职员中聘任之。

第四章 基金

第十八条 国立清华大学基金,委托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国立清华大学基金,无论何时,不得动用,其利息非至赔款终了之年,不得动用。

第二十条 前项基金之详细账目,依照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基金办法按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及评议会,得随时调查基金保管及其经理存放之实况,并得随时建议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请其酌采。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学生入学资格,须具有教育部规定有应试大学资格之学生,经入学考试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 国立清华大学转学学生资格,须得有国立、省立或经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修业证书,其所习学科程度,与本大学相同,在学年开始以前,经转学考试及格者。

第二十四条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所学生入学资格,须在国立、省立或经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与独立学院及本校承认之外国大学毕业,经入学考试及格者。

第二十五条 国立清华大学本科学生修业年限,至少四年,修业期满,考试及格,准予毕业,并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国立清华大学研究所学生修业期限,至少二年,各种考试及格者,给予研究毕业证书,并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国立清华大学设留美公费学额若干名,其考试遣派及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四,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