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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清华大学军事训练部暂行规则
1936年9月9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大学军事训练,根据教育部及训练总监部会颁《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办理。
第二条 军事训练之目的,在锻炼学生心身涵养、纪律、服从、负责、耐劳诸观念,并提高献身救国之精神与准备。
第三条 本大学一二年级学生,除女生外,均以军训为必修科,军训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四条 凡学生因残废痼疾不能修习军训术科者,须于每学期开始时,由医生验明呈由校长核准后,呈报教育部备案,但仍须修习学科,并得以学科成绩,作为军训成绩。
第五条 一二各年级军训,务须于各该年级期内修习之,不得请求展缓或延期。
第六条 从他校转学学生,于入校时,应缴呈各原在学校军训成绩,方准免修。
第七条 军训时间每周三小时,计学科一小时,术科二小时,全年野外演习至少四次,射击若干次。野外演习时间,得利用假日,斟酌增益之。
第八条 凡受军训学生,每学期至低限度须受足全学期军训实施次数五分之四以上,不及此数者,作为成绩不及格。(其他检阅会操之缺席,依照平时缺席加倍计算。)
《清华大学一览》1937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清华大学史料选编》二(上),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