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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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是现阶段的产物,但它并不是新发明,是基于我国传统家庭养老和国外社区照顾理论发展而来的,是社会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居家养老的定义与内涵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主导,依托城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服务(aged care at home, home-based elder care)是指政府和社会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服务场所来看,居家养老强调“家”是养老服务的载体,老年人散居在各自家中,在自己熟悉的住所和环境中养老,接受个性化的服务。“家”作为开展服务的平台,不仅是空间概念的家,也是精神层面的家,即居家养老需要同时具备物质养老和精神养老的社会环境。因此,居家养老不同于机构养老的集中化和程序化。

从服务对象上看,居家养老服务所有在社区居住的老年人,包括自理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服务。健康的老年人可走出家庭,在社区享受娱乐、健身和教育等服务,半失能和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可享受上门服务。

从服务主体上看,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需要家庭、社区和政府的共同协作。家庭是核心,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是基础,政府制定养老制度和提供财政支持是保障。

二、居家养老发展

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许多欧美发达国家相继建立包括养老、医疗和照料服务等内容的养老机构,在一段时期内大大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而得到了大力推广。然而,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人们寿命的延长,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数量迅猛增长,机构养老财政支出大,政府不堪重负,影响了照顾设施的改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随着老年人经济状况的改善,许多老年人不愿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进入陌生的养老机构。因此,许多国家提出“就地养老”的方针,开展非机构养老,推进社区照顾和居家养老服务。

(一)国外居家养老发展背景

为应对全球化的老龄化问题,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1982年,联合国第一届世界老龄大会发布《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开始涉及居家养老服务。维也纳行动计划指出,“尽可能充分地在社区范围内发展保健和与保健有关的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应包括广泛的非住院性服务,如日间照料中心、门诊所、日间医院、医疗护理和家庭服务,急救服务应随叫随到”,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同时,该计划强调居家养老需要有必要的保健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老年病护理,同时明确居家养老不仅是包括有疾病的老年人,而是更强调老年人能够独立地生活,促进老年人能够在其所在社区尽可能长久地独立生活。2002年,联合国第二次老龄大会发布《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提出“就地养老”,从住房设计、社会资助服务、公共建筑和场所设计等方面,为老年人在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在世界范围内,居家养老已经成为发展趋势。

(二)国内居家养老发展

自古以来,中国有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家庭肩负着照顾老年人生活起居、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责任。随着工业经济的到来,家庭不再是农业经济时代的生产单位,而主要是生活和消费的单位,老年人为社会发展贡献毕生精力,在参与社会劳动的过程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养老金和社会服务网络,从这个角度来看,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势必削弱。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居民家庭结构和居住模式发生转变,短期内“四二一”家庭结构仍较多,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并且经济发展使人口流动增加,年轻人选择到经济发达的区域就业、定居,甚至到国外发展,致使很多老年人出现“空巢”现象。即使父母与子女在同一城市,随着西方文化的引入,年轻人更多地追求个人生活空间,与父母同住比例降低,传统的由子女照顾老年人生活起居的情况日益减少。同时,目前我国普通居民常见的住房结构也限制了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延续,城镇住宅以集合式、板式单元户型为主,面积多在120m2以下,三代人共住空间较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自身条件的改善,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随之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方式也有自己的选择,很多老年人倾向于配偶照顾和专业照顾,而不是寄希望于子女,已不再受限于“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家庭养老模式的变革势在必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基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是动力,老年人的意愿是关键。

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首次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第一次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提出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同时是一种互助性服务。2000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提出,老年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的原则。2005年2月,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国家、集体投入为主导,以社会力量投入为新的增长点,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为依托,以老年福利服务机构为骨干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2008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联合民政部等9个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城市社区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2010年1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进一步明确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发展要求。2011年,国务院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201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2015年5月1日,我国首个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开始施行,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分为八大类,包括老年人用餐、医疗卫生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文体娱乐服务、精神慰藉等,并明确政府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