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丝绸之路上佉卢文买卖契约的探讨
(武汉大学出土文献与传统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丝绸之路南道上的尼雅、楼兰遗址中,出土有数十件佉卢文土地、人口买卖契约,在公元3—4世纪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出现了许多吸收汉文契式因素的新变化,它是鄯善国与汉、晋王朝政治、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的结果。丝路上鄯善国官民与汉族官民频繁的经济贸易交往,使中原契约文化及其契式与内容很自然地被鄯善人所吸收,并融入于佉卢文契约中,呈现出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带来文化上认同的发展特点,展现了一千多年前中华民族文化多元一体性的构建。
关键词:丝绸之路 佉卢文 买卖契约 鄯善王国
佉卢文文献,是公元3—4世纪流行于古丝绸之路南道上楼兰至尼雅一带的民族文字文献,赖近百年地下陆续出土而闻名于世,它如实地记录了这一时期丝路南道上各绿洲王国,特别是鄯善王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很值得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
早年,英国学者拉普逊(E.J.Rapson)与法国学者波耶尔(A.M.Boyer)、塞纳(E. Senart)合作,对斯坦因一、二、三次在新疆盗掘所得,译释和拉丁文转写了764件,分三次将其发表为三卷本的《奥莱尔·斯坦因爵士在中国新疆发现之佉卢文献》。其后巴罗(T.Burrow)又对其中较完整的489件作了英译,在伦敦出版《中国新疆出土佉卢文文书译文集》,新疆社科院王广智先生将其译成汉文,于1988年正式发表,其中有契约47件。近数十年间,地下考古发现,新出土的佉卢文契约文书,至少又有5件。对于这52件契约文书,林梅村、段晴、刘文锁等先生在文书的解读上,已做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将佉卢文契约放在历史大背景中,对其契约模式及特点、买卖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与同期汉式契约的比较,以及买卖契约对丝绸之路经济的作用等方面,则涉及较少。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探讨。
一、佉卢文契约源自汉代“封检题署”形制
根据目前搜集到的资料统计,现存的佉卢文契约52件,以买卖契为主,其中土地、葡萄园买卖文契23件;人口买卖契9件;买物买畜契3件;债务纠纷契7件;租赁契2件;赠地赠畜契4件;收养子女契3件;离婚契1件。本文研究对象以土地、葡萄园买卖契为主体,人口买卖契次之。现将土地、葡萄园买卖契的主要内容缩略列表如下:
②本件为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于1991年在新疆民丰县尼雅遗址所发现,编号为91NS9号。见林梅村:《尼雅新发现的鄯善王童格罗伽(Tomgraka)纪年文书考》,《新疆文物》1998年第2期39—48页。
③Kh,为Kharosthi(佉卢文)的缩写,乃巴罗(T.Burrow):《中国新疆出土佉卢文文书译文集》对佉卢文书的编号的缩写代号。
续表
在鄯善国的佉卢文买卖契约中,人口的买卖也颇盛行,被卖者有男有女,但并非都是奴婢,需视被卖后的身份待遇而定,其中既有为婢者,也有买来为妻者,此处统归为人口买卖契,将其主要内容缩略列表如下:
以上23件土地买卖契约和9件人口买卖契,基本上都是采用两木牍相贴密封的矩形“封检”形式,契文写于底牍正面,如未了,再接写于封牍的背面,完成后两木牍文字相贴,在封牍正面开一便于填封泥的凹槽,并凿三道捆扎相贴之封牍和底牍的绳槽。封好后在封牍正面题署文书性质、由谁保存等。这种形制本是汉代官府传递文书普遍采用的形式,宋人徐铉在注《说文解字》中“检,书署也”一语时,已指出其特征:“书函之盖三刻其上,绳缄之,然后填以泥,题书其上而印之也。”所云“书函之盖”指的是封牍,“三刻其上”是说在封牍上刻三道绳槽,填以封泥,书写上收件人名之后,再在封泥上押印。早年王国维在《简牍检署考》一文中,对于简牍的形制及封缄方式,已有详细的论证。近年李均明的《封检题署考》,列举了居延、敦煌等地出土汉代官府公文的各类封检题署,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佉卢文契约采用汉代中原地区行用的密而不露的“封检题署”形式,表明鄯善王国在文书制度上全盘继承并运用了汉代的文书封检制度,同时也反映出契约在鄯善王国是纳入官府文书来运行的特点,这是与中原契约纯属民间事务有所不同的地方。不过,佉卢文契约虽然由官府管控,按官府文书模式来运行,但它与纯官府文书仍有区别。据马雍先生研究:佉卢文木牍文书具有多种型式,最多见者有楔形(分尖角楔形与圭角楔形),还有矩形、条形、拍板形、椭圆形等,大致因用途不同而异,国王的谕令皆用楔形牍,买卖券契与书信皆用矩形牍,椭圆形牍则作杂用之类。可见木牍型制的不同与文书的内容性质密切相关,矩形牍应是适用于民间券契与书信等个人行为的用牍形式。或许这是鄯善王国官方的一种规定。
在23件土地买卖契和9件人口买卖契中,反映出契约有一种固定模式,如果将两类契的正文分解成若干要点,可以看到诸契共同具有以下要素:
首先列立契文时间:以执政王在位时间标记年、月、日。
其次列双方姓名身份,买地数以弥里码、硒计;卖人分男女、列姓名。
第三列交易价:以驼、马、酒、毯、谷物等计价,以“目厘”为折算单位。
第四对交易性质的申明:通常写作“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
第五对悔约无效申明:“今后勿论何人对此异议、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
第六列出证人名:少者2—3人;多则10—12人。
第七列书契人名:通常写作“司书×××奉执政官之命所写”。
第八列契约时效:“其权限长如生命”或“其权限为一千年”。
第九列“断绳”人姓名。
第十封牍正面题署契约性质,由买者×××保存本件等。有的则省略。
以上这些要素在土地买卖契、人口买卖契中普遍存在的事实,表明在鄯善国存在着一种公认的“契式”或“契约范本”,大凡进行土地或人口买卖时,则由官府主持,套用既定的契式书写而成。刘文锁在《沙海古卷释稿》中,依据楼兰出土Kh.677、678号佉卢文契与尼雅出土契具相同格式内容,推测“在整个鄯善王国境内实行了统一的契约法”,并进而认为“这种契约法有可能是公元3—4世纪的塔里木盆地南部绿洲国家所通行的。”如果说所云“统一的契约法”是指民间长期通行的习惯性法则是完全可以的。若是指官方制定的法律,似乎并不一定存在。因为从所有佉卢文书中,还没有见到提及契约法及其相关的文字。若从契文本身分析,似能得出相反的结论:(一)如果有契约法规定:“约定之后,不得返悔”,那么,契文中也就没有必要再重申“今后勿论何人对此提出异议、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了。(二)如果有契约法规定“约定之后,长期有效”,也就不致在契文中出现五花八门的时限,如“其权限长如生命”(Kh.422号);“其权限为一百年”(Kh.569、573号);“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千年”(Kh.579、581号)等。(三)如果有契约法,会对交易的价值有基本的度量衡制及折算规定,然契文中只有部分买价是折为“目厘”价者,大多则无,或“马一匹”(如Kh.648、654、580、586号);或“驼一峰”(如Kh.422、715,国图BH5-3号)。这些现象似乎表明鄯善国不存在专门的由官府制定的“契约法”,不过,由官府认可的“契式”肯定是有的,如上面所列的十项诸契共同具有的诸要素,也可将其等同于“契约法”。
“契式”或“契约范本”由民间长期的习惯法则而形成,被民间约定成俗形成一套规矩而自愿执行,它不同于官府带强制性执行的“契约法”。在中原地区,秦汉以来虽无专门的“契约法”,但有约定俗成的契式,土地买卖则依民间习惯法则而订立契约,形成各类契式或契约范文在民间流行。内地所出汉文买地契中,见于居延汉简中的《汉长乐里乐奴卖田券》,应是中原早期契式下的产物。比之于佉卢文卖地契,在文字表述上至为简要,为便于比较,转录文于下: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纤,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纤数环(还)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
“囌”为古时一种田地计算单位。简文中长乐里乐奴为卖田方,未见纪年、月、日及买田方人名,当在其上的缺文中。买主以钱九百文从乐奴处买得田卅五囌,如果田经丈量数不够,则按不够的囌数还钱。这是汉代对田土所有权转移的买卖约定。吐鲁番出土的《西晋泰始九年(273)二月翟姜女买棺约》,属西晋初年买卖契约,可借鉴来与同期的佉卢文卖地契作一比较,文如下:
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贾练廿疋。练即毕,棺即过,若有人名棺(简面)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旁人马男,共知本约。(简背)
此约简面在年号“泰始”之前,画有一符号,实为一“同”字的右半。这意味着本约还存在着相同内容的另一份,即画有“同”字左半的那一份。这种合同式的券契,与佉卢文单一收据性契约,在形式上还有所不同。
现在所知最早的一件佉卢文卖地契是1991年在尼雅新出土的《童格罗迦王36年4月7日阿特奇耶卖1弥里码地给左多亚契》(91NS9号),现将林梅村释读文转录如下:
时唯36年4月7日,伟大的国王、王中之王、太上、胜利者、具法有道者、威德宏大的国王、童格罗迦天子在位之际,毗陀镇税区保护人迦乌诺亚有一仲弟阿特耆耶,将一些土地卖给祭司左特耶之子左多亚。一块是大田野中的能播种1弥里码种子的可耕地;另一块是郊外能播种5硒种子的可耕地,其中一块地属迦乌诺亚和阿特耆耶共有。他们将其卖出,被左多亚买下,出价(金币)……布、地毯及麻布12拃。现[有见]证人出面作保:祭司左特耶,长老贝特耶,税(务官)……,百户长查伽。
童格罗迦王执政时代,据林梅村研究约在东汉末至曹魏时期。如将以上两件汉文契与佉卢文卖地契比较,可明显看到,在首列时间、地点,买卖双方身份、人名、标的物及交易价格上,以及在场证人(汉文契写作“旁人”)等方面都是一致的。这种契约基本面的一致性,表明佉卢文的“契式”与中原早期的契式有着密切的关系,联系到鄯善王国在文书制度上对中原制度全盘吸收和运用的背景,佉卢文的早期“契式”很可能也来源于中原的汉文契式。
童格罗迦王执政时期还有一件《童格罗迦王×年4月7日莫伽多及摩尼吉耶卖1弥里码10硒地给僧人僧伽菩地契》,在行文格式上可对童格罗迦王36年契有所补充,转录译文如下:
此字据(立于)4月日,莫伽多及摩尼吉耶在伟大国王童格罗迦[……],该二兄弟将能种1弥里码10硒籽种之土地卖给僧人僧伽菩地。摩尼吉耶及莫伽多得于阗alena粗地毯一条及谷物5弥里码作为地价,价格共计为15。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今后勿论何人对此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关于该地,僧伽菩地有权播种、耕种及给其他人。该事之证人为元老[……],曹长[……]及迦罗没磋。
本件具体纪年有缺,其中有一段前契所无的文字,即“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下达成协议。今后勿论何人对此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这种契文惯用语,也呈现出汉文契约惯用语的特征,吐鲁番曾出土《前秦建元十三年(公元377年)赵伯龙买婢券》,完全是中原内地传统的券契模式,现转引如下:
(建)元十三年七月廿五日,赵伯龙从王念买小幼婢一人,年八,愿贾中行赤毯七张,毯即(毕),婢即过。二主先相和可,乃为券书,成券后,有人仍名及反悔者,罚中毯十四张入不悔者。民有私约,约当(二主),书券侯买奴,共知本约,沽半。
券文所言的“二主先相和可,乃为券书”,是说交易双方先经互相公平和协商认可,同意订立券契。汉契中的这类传统惯用语,正是佉卢文契中“双方在此公平的条件下达成协议”条文的来源。“成券后,有人仍名及反悔者,”是说完成契券后,有人提出异议或反悔者,应受加倍受罚的处理,这应是佉卢文契中“今后勿论何人对此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条文的基本来源。所不同的是:汉文契由双方自行违约受罚,而佉卢文契则渗进了王廷的权力因素。由此看到,佉卢文买卖契基本上遵循的是中原的汉文契式,当其被引入到鄯善社会时,结合鄯善国小人少、王权高度集中、将民间契约纳入官方管控的需要,对契式作了相应的调整。
将民间契约纳入官方管控,既表现在由官府主持订约、由官府专业“司书”书写契文上;也反映在采用官府文书“封检”题署押印上。在所有佉卢文契约中,对“封检题署”最认真的是司书罗没索磋买进土地、奴婢的契约,如表列08号《安归迦王6年4月14日司书罗没索磋买达摩沙葡萄一园契》(Kh.581),在封牍的正面题写有“此一有关达摩阇一所葡萄园手据,由司书罗没索磋妥为保存。”表明此契并非像汉文契《翟姜女买棺约》一式二份那样的合同书,而是单一的带有收据性质的契据。类似的由买方司书罗没索磋保存的题署契约,还有Kh.579、580、582、586、587号,而且在Kh.582,即表列15号《安归迦王20年4月22日僧人夷比耶将15kuthala地卖与司书罗没索磋契》上,除了题写“此一有关僧人夷比耶土地之收据,由税监罗没索磋妥为保存”外,还有“此系奥古侯杰耶婆多罗、且末[……]、州长索没阇迦之印”。显然,这是在封泥上押上诸地方官印之后的注写,以表示此契是经官认可完成的。佉卢文契约的这种由官府主宰的形式,与汉文契由民间双方自主自约的形式相比较,又表现出了一些相异之处。从源流上看,佉卢文契来源于汉文契式,在其运用中又表现出一些自身的特色,呈现出大同而小异的特点。
二、佉卢文买卖契约对汉地“契式”的跟进
佉卢文文书中记载的鄯善国执政王有七位,对他们的世系及在位的年代,马雍和林梅村都有专门研究,由于对诸王具体的在位年数不明,其研究也只能得出一种相近似的时限。现暂以文书所载诸王最大年代数为最后在位年计,以林梅村所列世系表为基础,对其世系年代调整排比如下:
童格罗迦王 1—36年(公元210—245年)汉建安十五年——魏正始六年。
陀阇伽王 1—3年(公元246—248年)魏正始七年——正始九年。
白毗耶王 1—8年(公元249—256年)魏嘉平元年——甘露元年。
安归迦王 1—38年(公元257—294年)魏甘露二年——晋元康四年。
马希利王 1—30年(公元295—324年)晋元康五年——前凉建兴十二年。
元孟王 1—11年(公元325—335年)前凉建兴十三年——二十三年。
疏犁阇王 1—5年(公元336—340年)前凉建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
在以上七王130年左右的时间里,鄯善国与中原政权的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买卖契约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个变化是:新的违约受罚条款的出现。在安归迦王以前的三朝契约中,并无此类条款,隅尔只有“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之类的文字。然而,到了安归迦王15年(公元271年左右),在其12月8日《柯那耶卖地3弥里码及树给司书罗没索磋契》(Kh.571号)中却出现了新的条款,现将契文节译于下:
在伟大国王、天子、侍中安归迦在位之15年12月8日,男子柯那耶愿将Misiya地及地上之树一起卖给司书罗没索磋,以值50目厘之二岁驼一峰作价,柯那耶已收取该驼,另收到附加费酒10硒,柯那耶从罗没索磋处共收得地价60目厘。该地能播种3弥里码juthi。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罗没索磋对该地有权耕种、播种、交换或以礼送人,为所欲为。今后,勿论何人在司土和税吏面前提出此事,彼之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双方在执政官面前同意如此。此事证人有Kitsaitsa伐钵(以下列12人名,此略——笔者),今后,勿论何人再提出此事,将罚阉割之牲畜一头并责打七十大板。此收据由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百年。此收据乃据柯那耶之请求所写。督军僧凯断绳。
此契的特殊性在于前面已写了“翻案在皇廷均属无效”,后面又再次提到“今后,勿论何人再提出此事,将罚阉割之牲畜一头并责打七十大板。”表露出司书人已习惯于按老的契式文书写,而后将新引进条款补充书写在其后的迹象。自此年以后的契约,常写有此项条款。反映出佉卢文契式在安归迦王朝有对悔约受罚精神的新吸收。这虽然是契约中的预防性条款,它的从无到有,却显示出是受到来自中原地区悔约受罚习惯的影响。中原汉文契中经常有“券成之后,不得返悔,悔者一罚二入不悔人。”如前引用中毯七张买小婢的《赵伯龙买婢券》中写的“成券后,有人仍名及反悔者,罚中毯十四张入不悔者”,就是这种悔约一罚二精神的体现。当悔约受罚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传入鄯善国后,鄯善人对悔约受罚则作了双重规定,一方面是经济上“罚阉割之牲畜一头”,同时还要由官府给以“责打七十大板”的体罚。如此重罚也是为了维护契约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这一点上看,佉卢文契与魏晋至隋唐中原地区的“官有政法,民从私契”的传统又有很大的差别。在鄯善国,王权完全支配着民契的运转。
第二个变化是在后期的土地买卖契中,新出现了所交易土地“四至”的记载,如BH5-3《元孟王8年12月7日卓可特·基多卖3弥里码粟地给祖里德·苏吉多萨契》中有如下记载:
这块土地之界处,东起与Ulgeya的土地相接,南起与Lyimgeya的土地相接,西面与Peta Avanemciyana的土地相接,北起与Masimci的土地相接。
这是在此以前的佉卢文土地买卖契中从未出现过的新内容,从东、南、西、北这样一种四至先后序列看,可以肯定,是对内地买卖田地契习俗的模仿和引进。早年洛阳出土《东汉建宁四年(公元171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券文载:
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
此券虽然是属于丧葬买阴宅地券,其行文格式都是对民间现实生活中买地契券文的模仿。表明在汉代的土地买卖契中,已很注意对土地面积东、南、西、北四至界限的认定,这是对土地私有权高度重视的结果。“田东比张长卿”,是说所买之地东面与张长卿的田相接,佉卢文契“东起与Ulgeya的土地相接”,与此完全一样,表明这类条款的源头,来自于中原内地。这类契式,自汉以后,一直流传到后世,如吐鲁番出土,与元孟朝佉卢文契大体同时的《前秦建元十四年(公元378年)七月八日赵迁妻买田券》,其中就写有:
……买常田十七亩,贾交[……]张,贾即毕,田即蹑。其[田东与××分畔,南与××]关分畔,西与王泄分畔,[北与××分畔]。
所谓“分畔”,即共分田畔,亦即分界之意。也就是佉卢文契中“与×××的土地相接”的意思。条款语义的一致,反映了佉卢文契式在其运用发展中,在不断吸收中原汉契条款的成份。
第三个变化是佉卢文契存在着一种由官府主宰的文件,向民间契约过渡的一种趋势。在中后期的佉卢文契约中,在多个方面表现出了这种迹象。首先是在对契约的称谓上,通常称之为“收据”、“字据”、“手据”或“文件”,然而到安归伽王34年(公元290年左右),在《僧人达摩罗陀卖地1弥里码给司书赖钵多伽契》(Kh.652)里,却出现了“契约”的称呼,如“此契据系由余,达米凯当元老楼头之面,根据(卖者)达摩罗陀和(买者)莱钵多伽之请求所写。”而且在封检题署上,写的是“此一有关达摩罗陀之土地契约,由莱钵多伽保存。”其次是后期契中的证人,并非像前期那样都是官吏,书写契文者也非前期必须是官定的“司书奉执政官之命所写”,也有由一般人书写者。如《元孟王3年1月12日钵罗吉卖妇女阿罗只玉多只沙阿给阿钵多协议书》(Kh.209),契文写的是:
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并在证人面前作出决定:违背协议,双方所受之处罚相同,以断绳为凭……。今后无论何人想要更改此项协议,双方将同样受罚vito马一匹,责打七十大板。证人为僧人钵利玉沙、钵那伽罗及克毘那伽,彼等现写此协议书。
在此契中,出面作证、书写契文者都是僧人,没有官吏们的出场,在Kh.591《马希利王15年1月11日莱比耶及菩娑娑买男奴契》中,证人仅有2人,即“州长的兄弟茨摩耶及司土舍楼吠耶”反映出一种订立契约脱离官府主宰的新趋向。更意味深长的是对此契既未称为“收据”,也未称之为“文件”,而是名之为“协议书”,强调了双方自主协定的性质。
综上所论不难看出,佉卢文买卖契在其发展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变化,即由原来物权收据的性质,逐渐转变为双方对等的契约协议性质;由原来完全听官府主宰,过渡到契约双方自行主宰的比重增大、官府干预减少;由原来完全没有预防性的内容,变而为有预防性的条款;后期卖地契中新出现对地权四至范围的认定等等,这许多的变化,显现出佉卢文买卖契对汉地“契式”的跟进,这些都是历史性的进步,而这种进步又与来自中原地区的契约文化影响密切相关,它是内地契约文化在丝绸之路上,随着汉族官、民与鄯善官、民经济关系密切而得以传播的结果。
四、鄯善国的内属给佉卢文契汉式化提供了条件
鄯善国,原为楼兰王国,自西汉张骞通西域后,由于处在汉通西域的丝绸之路南道的干线上,与汉朝就有了较多的交往,但常在匈奴与汉之间摇摆依违。汉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大将军霍光派傅介子往楼兰刺杀亲匈奴的楼兰王尝归,更立其入侍于汉的弟弟尉屠耆为王后,“更名其国为鄯善,为刻印章,赐以宫女为夫人,备车骑辎重,丞相将军率百官送至横门外,祖而遣之。”尉屠耆在临行前,对汉昭帝请求说:“身在汉久,今归,单弱,而前王有子在,恐为所杀。国中有伊循城,其地肥美,愿汉遣一将屯田积谷,令臣得依其威重。”由此汉朝廷派遣司马一人、吏士四十人,田伊循以镇抚之。其后不久又更置都尉,从此开始了汉在伊循的屯田置官。
东汉建武二十一年(公元45年)冬,“鄯善王、车师王等十六国皆遣子入侍,奉献,愿请都护。帝以中国初定,未遑外事,乃还其侍子,厚加赏赐。”所谓“愿请都护”,是指西汉宣帝时命郑吉为西域都护,总护南北二道事,此后西域诸小国依凭西域都护以得安宁。西汉末罢废,故东汉初诸国又有是请。整个东汉时期,鄯善国基本上都保持着与汉的贡使关系。汉安帝延光二年(公元123年)由班勇建议新置“西域长史”以代替原西域都护的职能,初驻于吐鲁番盆地的柳中,到魏晋时,长史移驻所于鄯善国内的楼兰。楼兰出土的多件魏嘉平、咸熙、景元至西晋泰始年间的“西域长史”汉文文书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尼雅出土的一批汉文简片文字,表明此地的早期王室贵族是通行汉文汉语的,如第719号简文载:“臣承德叩头,仅以玫瑰再拜致问大王。”第720号简文载:“王母仅以琅玕致问王。”第726号简文载:“君华仅以琅玕致问且末夫人。”第718号简文载:“大子美夫人叩头,仅以琅玕致问夫人春君。”对于这批王、臣之间,王、母之间,贵族夫人之间致礼问候的汉文简片,早年王国维研究后说:“右八简隶书至精。……斯(坦因)君谓此简出土之地当为精绝国,王君谓且末夫人,当是且末之女女于精绝者,如齐姜宋子之类,其说均至确。”说明这是精绝国在被鄯善国兼并之前的遗物。精绝国王室贵族对汉文化修养的精深,自然也会影响到鄯善国的王室贵族。
有意思的是,就在鄯善国上层大力吸收汉文化的东汉末魏晋时期,从西面移徙而来的佉卢文化,随着大量贵霜移民的到来,影响到鄯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使原无自己本族文字的鄯善国,将西来贵霜文字改造成适合本族语言的佉卢文字,在本国流行。马雍先生对于这一现象分析认为:在贵霜王国境内发生内战后,“可能在胡维什卡平定内乱重新统一贵霜王国之时,从该国逃亡出一批内战中的失败者,这些人流亡到鄯善一带,成为西域城郭诸国王的臣属。这就是出现月支、康居胡侯及其部属的由来。他们可能人数颇多,同时由于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故而对鄯善地区的语言和文字产生过重大的影响。鄯善国之一度用佉卢文字或可从上述这一假说中得到解答。”林梅村还进一步论证说:“他们的到来和东汉末年贵霜难民大规模向东方迁徙有关。佉卢文是由贵霜人传入鄯善的,但他们并未全盘接受贵霜文字,而是加以改造,成为适应本民族语言特点的新文字体系。”马、林等先生的见解符合历史实际,也比较合理。不过,佛教佛经在这时传入鄯善国,也应是其使用佉卢文的因素之一,因为佛教也是随着贵霜人的到来而传入鄯善的。
鄯善王国流行使用佉卢文字,并未疏远对魏晋政权的臣属关系。《三国志·魏书》载:“魏兴,西域虽不能尽至,其大国龟兹、于寘、康居、乌孙、疎勒、月氏、鄯善、车师之属,无岁不奉朝贡,略如汉氏故事。”说明曹魏时期,鄯善国与其它西域各国,年年在向中央朝廷朝贡。
在尼雅出土的佉卢文书中,有三件即Kh.571、590、640号上,都盖有汉文“鄯善郡尉”的封泥印记。表明晋初一度设置过“鄯善郡”,而三件中有两件纪年均在安归伽十七年,这已是鄯善王安归伽接受晋封为“侍中”以后的年代,Kh.571号《安归伽朝15年科那耶卖地契》中,开头的王国纪年语中,就写有“兹于大王、天子、侍中安归迦陛下在位之15年12月8日。”在此以前的两位国王头衔中均无此称号,而在其后的马希利王、伐色摩那(元孟)王均继承了此称号。在尼雅出土的第684+678号汉文简中载:
晋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亲晋鄯善、焉耆、龟兹、疏勒、于寘王写下诏书到
这是西晋朝廷给西域五国王所下诏书到达的记录,每位王都带有“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的官号,其中也有“亲晋鄯善王”,新的官封显然比“鄯善郡尉”官号要高,很有可能安归伽王在十五年接受晋封“守侍中、大都尉、奉晋大侯”时,便自动废除了“鄯善郡尉”的官号。基于此,马雍先生认为:“晋初曾在楼兰设置过鄯善郡,该郡大约废于泰始六年(270年)。只有当该郡被废以后,才有可能在佉卢文木牍上用郡尉的官印作花押。因此,安归伽十七年不得超过270年。”这一见解也被佉卢文文书所证实,是完全成立的。
与在尼雅出土大批佉卢文书的同时,在楼兰、尼雅遗址曾出土有数百件汉文文书,大都属西域长史施行政务、屯田的文书,其中有晋“泰始”年号者,多达35件,如尼雅出的第706号简载:
泰始五年十月戉午朔廿日丁丑,敦煌太守都
表明敦煌太守的公文,也常行之于鄯善国。在尼雅出土的汉文简第679号载:
西域长史营写鸿胪书到,如书罗捕,言会十一月廿日。如诏书律令。
这是驻于鄯善国的晋西域长史营转写晋朝廷鸿胪下发逮捕罪人的诏书,表明西晋朝廷的政令和法律完全行之于鄯善国。
鄯善国王室对晋朝廷的臣属关系,也见诸史载,晋太康四年(283年)“八月,鄯善国遣子入侍,假其归义侯”。这应是安归迦王执政晚期的事。西晋灭亡后,前凉张骏派遣“杨宣率众越流沙,伐龟兹、鄯善,于是西域并降。鄯善王元孟献女,号曰美人,立宾遐观以处之”。《资治通鉴》将张骏伐龟兹、鄯善事,系在东晋咸康元年(335年)。
在上述大的背景下,鄯善国的上下,尽管在文字上使用的是佉卢文,但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却深受中原文明的感染和影响。楼兰、尼雅出土的汉文《孝经》、《论语》、《左传》、《战国策》、《急就章》、《九九术》等说明了汉文化在当地的传播。用佉卢文译写的秦汉《日书》也在尼雅出土(Kh.565号),其中列出从子日至亥日的逐日吉凶宜忌内容,表明中原的思想文化和生活习俗深深影响到鄯善国民。而在契约文化上也必然受到汉契约条款和习俗的影响,并将其融入到佉卢文契约中。
五、密切的经济交往是佉卢文契汉式化的基础
魏晋间汉人与鄯善人之间密切的经济交往,为佉卢文契约吸收汉契约文化提供了基础。在鄯善国境域内,也有一些汉民与鄯善人比邻而居,在佉卢文Kh.686A号简中载有:
之母牛一头跑至奥毕没多之汉人处。
之母牛一头跑至且末之汉人处。
之母牛一头跑至尼壤之汉人处。
税监波格那之母牛一头跑至汉人处。
表明在鄯善国内的奥毕没多、且末、尼壤(即今尼雅)等地,都有汉民居住。这些汉人在各地也有自己的经济活动,他们杂居在鄯善人群中,必然要与鄯善人接触、形成各种交往关系。佉卢文Kh.324号简是一件汉人在此与鄯善人进行男奴买卖交易的契文,转录于下:
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马希利陛下在位之4年3月13日,苏毗人到达且末,劫掠国王,抢走居民。苏毗人曾抢走司土瑜纽之名为僧罗必那之男奴一名,并将彼作为礼物送给汉人佘嘉施,汉人佘嘉施由此给予金币二枚和银币二枚,作为对该人之答谢。故该人已成为佘嘉施之合法财产。彼原主人司土瑜纽不希望杀害该人,允许佘嘉施将彼卖给他人。因此,汉人佘嘉施将该人卖给迦多吉,该人之卖价[……]及弓一张甚为公平。汉人佘嘉施及迦多吉双方皆很满意。自今以后,
在马希利王4年3月之前不久,发生过苏毗人侵入且末的事件,被抢走的男奴僧罗必那被汉人佘嘉施买得,由于男奴与旧主仍有关系,故佘嘉施同意将男奴再转卖出去。此汉人佘嘉施,从买奴用金、银币和卖奴时得弓等情况推测,应是居于且末的汉商富户,他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并在本地居民经济生活中,起着救难解困、缓和矛盾的作用。当然,他转卖男奴也需立契,即本件卖奴契,由此与鄯善人产生了一种买卖契约关系。契文强调了买卖公平、双方满意,在“自今以后”以下文缺,推测属不得返悔一类的词语。
尼雅出土汉文简687号载:
去三月一日,骑马诣元城收责,期行当还,不克期日,私行无过
此简出自尼雅,王国维认为“元城”乃原精绝国都城,至“晋初或不名精绝而名元城矣。”“收责”即收债。从简文语气推测,这是一位外出收债、过所逾期者本人的呈辞,呈辞用汉文书写,表明这位骑马诣元城收债者是汉人,不知是否是由内地来的丝绸商人?既然去元城收债,总会有收债的凭据,即契约。反映出汉人与本地鄯善人进行经济交往活动中,各种契约关系的存在。
尼雅出土的汉文简713号载:
违会不还,或安别牧,私行籴买,无过所启信,前各私从吏周
本简似乎是汉人官府对某吏员违期不归,既无过所,又无官司的启信,却在外私行籴买行为的处理。所云“私行籴买”,当是在鄯善民间向人购买粮食,这也有可能出现买卖契约,形成汉人与鄯善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关系。
佉卢文Kh.255号简载:
苏笈多申称:在蹉伽属于汉人阿罗耶沙之地[……]余现听该汉人阿罗耶沙亲口如此说:此时,没有买地。关于此地之田界,余希望[……]子。现该田[……]系苏祗耶之田园。
此简文残缺,从尚存文字推测,在蹉伽的汉人阿罗耶沙种有耕地,大概想再买地,但还未买,而邻近的苏笈多,也想买苏祗耶之田,故才有此申称。如果要买地,势必要写立买地契。
在鄯善国境域内,汉人与鄯善人之间多种经济交易的发生,都不可避免地要订立契约,只有依靠契约,才能在各族之间的丝绸买卖中保持平等、和谐、公平和持续的状态,也才能维护丝绸之路上各种贸贩交易的经济秩序。这其间,中原的汉商及汉文契式,必然会对佉卢文契式产生影响,促使其对汉文契式的吸收。
佉卢文简Kh.35号为鄯善国王的一道敕令:
应停止苏只多调查。目前没有由中国来之商贾,因此丝债不必调查。关于骆驼之事麻烦耽没辛那。当商贾由中国到达时,再行调查丝债。如有争执,朕在皇廷将会作出决定。
这件敕令表明,经常有中国商贾到鄯善国内来贸贩,带来的主要是蚕丝和丝织品,同时也促使其境域内出现了百姓欠王室的丝债问题。只有等到中国商贾到来以后,再行调查丝债,反映出鄯善国对中国丝绸贸贩的依赖。而在楼兰LAⅡⅱ遗址出土的汉文简235号上写有:
入三百一十九匹,今为住人买刦四千三百廿六匹。
“懄”,乃指各种彩色丝织品,“住人”应指当地居民,所入的319匹,应该也是指的丝织品,此外还要为住人买彩色丝绸4326匹。佉卢文简Kh.660号载:
彼等再次从扜泥归来后,交付黄丝绸两匹。彼等从青莲华处送去红丝绸一匹。胜赞取朱红色丝绸一匹。罗塔拔罗取彩色丝绸一匹。多罗格取丝绸一匹。弥支伽耶买新彩色丝绸一匹。迦波陀耶取成捆的彩色丝绸一匹。善军取丝绸七匹。彼等替摩迦耶买成捆新的红丝绸。山地人取两匹丝绸。
本条中的“彼等”似乎是指鄯善某地方的杂买务或商团,从有“交付”、“送去”、“取”,“买”等行为看,是对运来各色丝绸的支付帐。这与上列两条的内容遥相呼应。由此看到处于丝绸之路干道上的鄯善境域内,突出的是经常出现的丝绸交易,且交易量巨大,由于丝绸贸易在汉人与鄯善人之间的频繁进行,也使得鄯善佉卢文契约向汉式契约的演化,成为一种自然的趋势。
六、结论
鄯善王国,自汉代以来,就臣属于中原王朝,与汉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奴隶制阶段,使用的是佉卢文字语言,但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受到来自中原封建制度和文化的影响,从佉卢文契约运用汉地“封检题署”模式,到买卖契约内容所具诸要素与汉契式的大同小异,可以具体探察到这种影响的具体脉络,虽然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渐进的,却是对汉契约文化的一种自然融入,体现出了鄯善对中原文明的认同。
魏晋时,鄯善归属于中原朝廷,朝廷管理西域的“西域长史”府常驻于鄯善,中原的思想文化和生活习俗自然会影响到鄯善国民,这些都会加快佉卢文买卖契向汉契式跟进的步伐,如契约中违约受罚条款的从无到有;卖地契中对地权四至条款的从无到有;契约由原来物权收据的性质,转变为双方对等的协议;由原来官府主宰,过渡到契约双方自行主宰、官府干预减少等。无一不体现出佉卢文买卖契向汉契式趋同性发展的轨迹。
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是这种文化认同的基础,鄯善王国地处丝绸之路干道上,而中原汉地是丝绸生产的唯一地区,鄯善国对中国丝绸贸贩的依赖,促使着汉族商人的到来,魏晋时期的鄯善国,不论是过往的,还是驻地的,都有不少汉族的官、民,他们有的就杂居在鄯善人群中,在生产上、交易中、生活里都会与鄯善人民有着经常的接触和交往,平等和谐相处。在频繁的交易买卖或其它经济关系中,都会将具有平等精神的契约作为稳定、促进这种关系的纽带。而在汉地行用已久的契约模式,会自然而然地被汉族官、民带到这里,在与鄯善人订立契约时加以运用,而且被鄯善人所接受,进而吸收过来用本民族的佉卢文字来加以表述。
在佉卢文买卖契约演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的鄯善国对汉契约文化的认同和吸收,体现出了中国历史上多民族关系中一些发展的特点,一是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对处于先进发展阶段的汉族封建文明,愿意接受和吸收,同时保持自身的传统,形成一种兼收并蓄的特点。二是各族在经济实践中,对有益于自身发展的各种因素的吸收是自愿的、潜移默化的,也是相互的,形成一种互取其长、共弃其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融合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各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融通、相互依存,共同繁荣,这些都给多元一体中华民族文化悠久的历史根基,带来了培育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