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我
无意识心理学的研究使我面对着一些事实,这些事实要求我们构想一些新的概念。其中一个概念就是自性(self)。我们这样来表述这个实体概念,意思并非是要取代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自我(ego)这个概念,而是以某种超越概念的形式把自我也包含在内。我们理解,自我是所有意识内容都与之有关的复杂因素。可以说它构成了意识领域的核心;而且,由于其中包含着经验人格,自我便成为所有个人意识活动的主体。心理内容与自我的关系便形成了其意识的准则,因为除非把它当作某个主体,否则任何内容都不可能是有意识的。
我们用这个定义描述了这个主体,并且划定了该主体的范围。从理论上讲,不可能给意识领域设置任何界限,因为它能够无限扩展。但是,从经验上讲,当它遇到未知的事物时,人们总会发现它还是有局限性的。其中包含着我们并不知晓的一切,所以,它和作为意识领域之核心的自我并无关联。这种未知的事物可以分为两组:一组位于外部,可以被感官体验到;另一组位于内部,可以直接被体验到。第一组由外部世界未知的事物组成,而第二组则由内部世界未知的事物组成。我们把后者称为无意识。
作为意识之独特内容的自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或基本的因素,而是一个用尽一切办法也无法描述的复杂因素。经验表明,它建立在两个表面看来大相径庭的基础之上:躯体的基础和心理的基础。躯体的基础是从完整的体内知觉中推论出来的,它们早已具有某种心理的性质,而且都与自我有关联,因而都是有意识的。它们都是由体内刺激引起的,其中只有一部分穿越了意识的阈限。大量的这类刺激都是无意识产生的,就是说,是潜意识地产生的。它们是潜意识这个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它们仅仅是一种生理状态,若认为它们是一种心理内容也同样不正确。有时它们能够跨越这道阈限,也就是说,成为可以知觉到的事物。但毫无疑问,大量的这类体内刺激都不可能是有意识的,它们是一些根本的成分,因而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具有心理的性质——当然,除非有人赞同这种哲学观点,认为所有的生命过程都具有心理的性质。对这种难以证实的假设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认为,它把心理的概念作了扩展,使之超越了所有的界限,以某种无法用事实来提供绝对保证的方式对生命过程进行解释。如果概念过分广泛,通常表明是一些不合适的工具,因为它们往往太模糊和含混不清。因此我建议,只有在有某种意志方面的证据证明能够改变反射或本能过程的地方,才能使用“心理”或“精神”这个术语。在这里,我要推荐读者看一看我的论文“论心理的本质”,在这篇论文中,我较详细地讨论了“心理”的这个定义。
因此,自我的躯体基础是由意识和无意识因素组成的。心理的基础亦然:一方面,自我建基于完整的意识领域基础之上;另一方面,建基于全部的无意识内容基础之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组:第一组,可以自主再现的暂时处于潜意识中的内容(记忆);第二组,不可能自主再现的无意识内容;第三组,根本不可能成为有意识的内容。第二组可以从潜意识内容自发地闯入意识而推论出来。第三组是假设的,它是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作为第二组之基础的那些事实中推理出来的,其中包含着那些尚未闯入意识之中或者根本不想进入意识的内容。
当我说自我“建基于”完整的意识领域基础之上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是由此而构成的。假如是这样的话,它就无法作为一个整体从意识领域中分离出来了。自我只是后者的参照点,建立在上述躯体因素基础之上并受其限制。
虽然自我的基础本身还较少被人们所知,但它是最出类拔萃的意识因素。从经验上讲,它甚至需要花费个体的毕生经历才能获得。它似乎首先起源于躯体因素与环境之间的冲突,而且,它一旦作为一个主体得以确定下来,就会继续从外部世界与内部世界之间的更多冲突中得以发展。
尽管自我的基础在无限扩展,但它绝不会多于或少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意识。作为意识因素,自我至少可以在理论上得到完整的描述。但这充其量也不过是对意识人格的一种描述。主体所不知晓或者没有意识到的所有那些特征都失去了。一种完整的描述必须把这些都包含在内。但是,要想对人格进行完整的描述,即使在理论上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其无意识方面是不可能用认知来把握的。正如大量的经验所表明的,这个无意识方面绝非毫不重要。相反,在一个人身上最具有决定性的性质常常是无意识的,而且只能被别人所感知,或者只有借助于外力才能努力使之被发现。
因此,作为一种整体现象的人格显然与自我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与意识人格并不一致,而是形成了一个必须与自我区分开来的实体。诚然,这样做只是一种心理学的需要,并没有考虑到无意识的事实,但是对这样一种心理学来说这种区分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从法理学上来讲,无论某些心理事实是否是有意识的,都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例如,对责任问题的宣判。
我曾经建议把那些虽然在目前还无法被完全认识的全部人格称为自性。根据定义,自我附属于自性而且与自性有关,就像其整体的一部分。正如我们所言,在意识领域内部它有自由意志。对此,我的意思并不是指任何与哲学有关的东西,只是众所周知的“自由选择”这个心理学事实,或者毋宁说是对自由的主观感受。但是,正如我们的自由意志与外部世界的必要性会发生冲突一样,在主观内部世界的意识领域之外它也发现它的局限性,在那里它与自性的事实发生冲突。正如环境或外部事件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并限制我们的自由一样,自性也会像客观发生的事实一样对自我产生影响,自由意志对此几乎无力改变。众所周知,自我不仅对自性无能为力,而且有时会被处在发展过程中的人格的无意识成分所同化,并且被它们所大力改变。
除了进行形式上的描述之外,人们理所当然地不可能对自我进行任何概括的描述。任何其他方式的观察都必须考虑到个体性,个体性依附于自我,是其主要特征之一。虽然构成这个复杂因素的无数成分本身无论在哪里都是同样的,但在清晰性、情绪色彩和范围方面它们却是无限多变的。因此,根据一个人力所能及的判断,它们相互结合的结果——自我——就是个体的和独特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同一性。其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人格有时会发生深远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一定必然是病态的;它们也可能是具有发展性质的,因而处在正常范围之内。
既然自我是意识领域的参照点,它就是所有成功的适应性意图的主体,因为这些意图是通过意志而实现的。因此,自我在心理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在其中的位置如此重要,因而为这种偏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即自我是人格的核心,意识领域就是心理本身。如果我们低估了莱布尼茨、康德、谢林和叔本华提出的某些有启发性的观点,低估了卡鲁斯和冯·哈特曼的哲学尝试,那么,只是到了19世纪末以来,现代心理学才以其归纳法发现了意识的基础,并且在经验上证明了某种心理存在于意识之外。凭借这种发现,直到那时,自我位置的绝对性才变得相对化了;也就是说,虽然其性质仍然是意识领域的核心,但它是否也是人格的核心则大受质疑。它是人格的一部分,但不是它的全部。如我所言,人们根本无法估计其份额究竟有多大或者多小;它在多大程度上是自由的,它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超意识”心理的性质。我们只能说,它的自由是有限的,证明其独立性的方式常常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我的经验,一个人绝不应该低估它对无意识的依赖。当然,我们没有必要对那些已经高估了后者之重要性的人讲这些话。正确评估的某种标准是由一种错误估计导致的心理后果提供的,对这种观点我们将在后文再述。
我们已经发现,从意识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可以把无意识分成三组内容。但从人格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就要作出两种分类:一种是“超意识”心理,其内容是个体的;另一种也是“超意识”心理,但其内容不是个体的而是集体的。第一组由下述内容组成,它们是个体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也同样是有意识的;第二组则构成了无所不在的、固定不变的和无论在哪里都完全同一的心理的性质或基质本身。这当然不过是一种假设。但经验材料的独特性质却驱使我们这样做,且不论还有很大的可能就是,在所有个体身上的心理过程的普遍相似性,都必然建立在同样普遍的和非个体的原则之上,这条原则与法则相符合,就像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的本能只是所有人类共有的本能基质的部分表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