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发展的所有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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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的人的发展的条件

(一)先于人的自然条件使劳动成为可能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广义地说,除了那些把劳动的作用传达到劳动对象、因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充当活动的传导体的物以外,劳动过程的进行所需要的一切物质条件都算作劳动过程的资料。它们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是没有它们,劳动过程就不能进行,或者只能不完全地进行。”《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205页。1875年,针对德国工人党纲领“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恩格斯同样批评了“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观点,指出:“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50页。没有自然界材料的提供,劳动的开展既没有立足之地、活动的场所,也没有将人的作用传递出去的劳动对象。显然,先于人的自然条件使劳动成为可能。

(二)先于人的自然条件是传递人的劳动作用的对象和媒介

劳动是人面向自然展开的物质的、能量的变换过程。“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1~202页。“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8页。劳动过程事实上是人发挥自身自然力而利用自然物的过程:“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资本论》分析了劳动过程的简单构成要素: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其中,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是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承担、组织和发起的,劳动对象是劳动过程中被加工、被改造的物质资料,“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3页。。马克思从生产过程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称为生产资料。《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将土地看作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指出:“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既然先于人的自然条件是劳动的前提,则离开这个前提,人的劳动就会成为一种空洞的抽象:“既然实际劳动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而占有自然因素,是促成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那么,劳动能力由于被剥夺了劳动资料即被剥夺了通过劳动占有自然因素所需的物的条件,它也就被剥夺了生活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9页。马克思把生活资料的获得与劳动、与占有生产资料联系在一起考察,把生活资料的获得看成是劳动的所得,而劳动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有可能。所以,人的发展的所有制基础,是指劳动的人与生产资料即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结合、占有状况,所有制马克思最初从私有财产的维度指称私有制,提出私有财产是国家和法的基础,认为,从历史事实看,是独立的私有财产(土地占有关系)决定了私法(长子继承制),尔后,它们共同成为公法(政治国家)的基础。所以,“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或“真正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支柱”,而且还是“国家制度本身”。国家制度的支柱岂不是国家制度的基础的基础,岂不是原初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如果说私有财产在政治国家从而在市民社会中具有独立的意义,就是因为它是“国家制度的支柱”,“是国家制度的基础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马克思所说的私有财产,有较广泛内容:第一,他是在地产这一特殊形式上认识财产关系的;第二,这种私有财产是一种决定人意志的客观存在;第三,它是一个普遍的范畴和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所有制的早期,由于把财产同生产力联系起来,已经认清了所有制的现实形态是经济关系的本质。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每个领域中,都存在以客体划分的所有制关系。它们分别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产品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不等于全部所有制,又不同于生产关系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第一,从生产关系的群和系列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一切关系产生与形成的条件和前提;第二,从生产关系的总体上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第三,从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基本因素和内容。参见曹之虎:“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系统研究”,载俞可平、李慎明、王伟光主编:《马克思主义研究论丛第4辑·所有制和分配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75~95页。基础上人的发展,是指个人在与生产资料结合、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生产力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发展情况。“人的发展是一个扩大向个人提供的可能性的过程。”这种可能性对于人来说,“有三个可能性是主要的,那就是健康长寿,获取知识和拥有体面地生活所需的资源”。“拥有体面地生活所需的资源”取决于劳动者体面地劳动,体面地劳动取决于劳动者体面地和生产资料相结合。此外,“人们高度重视的其他可能性不仅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自由,而且包括表现自己的创造性或生产力的机会”。因此,“人的发展意味着把货物和劳务的生产和分配以及人的潜力的扩大和利用放在一起加以研究和处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中,人由于劳动而获得生活资料;人由于和生产资料结合、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人由于劳动而获得发展的自由:“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8页。一个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是无法获得劳动的资格因而无法获得发展自己的资格的:“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生产资料是物化的劳动,是财富的胚芽;占有生产资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可以将物化的劳动与活的劳动相结合开展生产、组织劳动。生产、劳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对生产、劳动的物化条件即生产资料的主体隶属做出清晰的规定,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任何社会都重视从制度上界定所有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指出:“议会政府的形式比其他一切政府形式都好得多,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所有制的制宪工作才是基本。因此,这项制宪工作才是社会大厦的基石。”“应当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应当如何规定所有制,使它既兼顾自由和财富,又造福于整个社会。”苏联学者维·彼·沃尔金在“圣西门的社会学说”中提出:“他认为所有制是社会大厦的基础,而政府组织只是它的形式。”《圣西门选集》(第一卷),王燕生、徐仲年、徐基恩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88页;《圣西门选集》(第三卷),董国良、赵鸣远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2页。因为所有制问题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所有制问题的研究,将所有制问题看作是历次政治运动的基本问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

所有制华学忠、施修霖认为马克思所有制学说的发展是与他的人学观发展一致的,他对资产阶级所有制学说的批判是与他对资产阶级人学观的批判结合起来的;认为所有制关系是人的价值实现的社会形式。人的价值由社会生存价值、社会经济价值、文化意识价值三个层次构成;人们之间所有关系也由三个层次构成:对社会生活方式赖以确立的物质条件的占有关系,即占有生产社会生活方式的社会生产力的所有关系;对个人从事生产力活动所需的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即占有生产个人生活方式的个别生产力的所有关系;对个人自我实现中生活全面性需要满足能力的占有,即个人财富的所有关系。在人的价值关系中,社会生存价值是决定人的价值社会性质的东西;社会经济价值是人的价值发展的物质基础;而通过文化意识价值体现出来的个人自我价值则是社会经济价值与社会生存价值的自我统一。与此相应,在所有关系中,占有社会生产力的所有关系,是体现社会生存价值性质的社会形式;占有个别生产力的所有关系是体现社会经济价值的社会形式;占有个人财富的所有关系,则是体现个人自我价值的社会形式,是二重所有关系同一的社会形式,直接体现了人的财富观与价值观。华学忠、施修霖著:《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哲学思维转型的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200~201页。是马克思考察人的发展的基础的一个核心概念。这个概念和所有权、产权概念紧密相关但又各有侧重。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即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的归属的制度化、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生产过程的起点,说明直接生产过程之前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问题。所有权是财产特别是劳动产品的归属的制度化、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终点。在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中,所有制是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8页。产权是所有权的动态表现,是因为财产交易而引发的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交易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在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中,所有权是基础,产权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8页。在马克思的经典文献的中译本中,尽管鲜有“产权”之字样,但马克思的产权思想却是丰富的,“产权关系是马克思分析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和重要因素”朱春燕著:《〈资本论〉产权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只有马克思,第一次发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从而把握了产权的本质”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第4页。

(三)产权:从自由意志到人的类本质能力、人的社会关系本质能力发展的标志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的功能表现为:有效协调和信任,保护个人自主领域,防止和化解冲突,权势和选择。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2~147页。辛鸣提出制度的功能表现为:确定界限,形成秩序,提供预期,营造环境。参见辛鸣著:《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123页。王海传则从人学的视野分析了制度的功能,即通过制度人获得社会性本质:作为社会关系的制度;通过制度人保障自己的活动:作为规则体系的制度;通过制度人获得稳定的预期:作为社会秩序的制度;通过制度人获得累积的经验,作为社会文化的制度;通过制度人丰富创造的内容:作为社会结构的制度;通过制度人捍卫自己的自由:作为社会篱笆的制度。参见王海传著:《人的发展的制度安排》,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74页。制度的功能是产权功能的一般、基础;产权功能是制度功能经济发展领域的特殊、表现。

马克思开创了产权研究之先河。但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内,无论是所有制、所有权还是产权,都不含人的因素,都以人和物的关系为基本内容,而且马克思更主要把它们看成是法权概念(马克思把现存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看成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就来源看,马克思更多地关注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来源问题,在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中,资本原始积累占了很大的篇幅,而资本来源的非法性构成了“剥夺剥夺者”、“消灭私有制”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视产权理论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另一个基石为国家理论)。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就来源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就内容看,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更看重事实上的产权交换行为(当然有法律保障的产权比没有法律保障的产权更具经济意义和经济价值),认为产权不仅含人和物的关系,而且更主要以人和人的关系为基本内容。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而“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页。。H.登姆塞茨主张,“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明确“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阿兰·鲁福斯·华斯特则坚持“产权是以人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它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人的具体权力。产权是指人们有资格处理他们控制的东西的权利,即人们有权拥有明智决策的回报,同时也要承担运气不好或失职所带来的成本”。而且产权必须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以及是永久的。[美]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英]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发展经济学的革命》,黄祖辉、蒋文华主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129页。丹尼尔·W.布罗姆利从制度变迁的维度指出:产权观“主要关心的是共通拥有财产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大小”[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著:《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政策派的理论基础》,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3月新1版,第17页。。A.A.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尽管与马克思产权理论有着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分殊,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揭示的产权是人和物的背后所掩盖着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换关系的观点,丰富和细化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内容。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既透显着“用‘交易’作为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所有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交易是一种所有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作为一种所有权的或是制度的研究单位”[美]康芒斯著:《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44页。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也贯彻着黑格尔《法哲学》“所有权”的主张。所以,应当结合黑格尔的主观意志理论,拓展所有权、产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的研究视野。

1.所有权和产权体现着人的自由意志,体现着人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王海传、岳丽艳、吴波:“所有权、产权与人的发展——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的差别”,相关观点已发表在《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第82~85页。

视“理”、“理念”、“理性”为最高哲学范畴的黑格尔认为,“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在对外事物的关系上,合理的方面乃是我占有财产。”“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只配置下,这样就构成占有。”而“占有,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而人对物“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通过意念的占有,通过自由意志的确立,人确立了高于意念物和意志物的主体地位:“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黑格尔不单单分析了意志占有的意义,而且分析了实际占有的具体形式:“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占有。”“取得占有使物的实质变为我的所有物,因为物的实质本身不是它所特有的。”“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具有它更进一步的规定。这种关系是(甲)直接占有,这里意志是在作为肯定的东西的物内有其定在;(乙)使用,即物比之于意志是一种否定的东西,这里意志在作为应被否定的东西的物内有其定在;(丙)转让,即意志由物回到在自身中的反思。”[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8~61页。黑格尔以晦涩的语言阐述了现代产权学说的具体内容。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交易过程中产权蕴含的意志关系:“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马克思把商品的交换看成是合乎商品所有者之间意志、意愿的所有权和产权的让渡。

2.所有权和产权体现着人支配物的主体性原则。

所有权和产权面前人的主体性是通过交易过程中商品和服务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受益等而表现出来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详细分析了这一主体性确定的环节。其一,“我作为物的完全所有者,既是价值的所有者,同时又是使用的所有者”[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0页。。其二,意义关系和价值关系的确立。“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以意志的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6~67页。“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说明意义世界、价值世界的主体是人,客体则是物;“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则是意义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建立即劳动的过程、实践的过程。其三,目的和手段关系的确立:“如果我采用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体现于该物内。”[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6页。以普遍方式占有物本身,那末,在使用中就存在着更为普遍的关系,因为那时不是物的特殊性得到承认,而是物被我否定了。物沦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当我与物会合时,为了使我与物同一起来,其中一方必须丧失其性质。然而我是活的,是希求者和真正肯定者,而物是自然的东西。所以物必然要消灭,而我则依然故我。一般说来,这就是有机体的优越性和理性。”[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7页。物“丧失其性质”、被“消灭”的过程,就是人按照自己的设计,贯彻自己的意志,加工、改造对象物,更好地满足人自身需求的过程。马克思则从交换的维度肯定了人支配物的原则:“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3.所有权和产权保证着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提高着人的经济价值。

从理论上看,在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劳动的社会秩序、组织秩序都正常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投入和收益之间存在着线性对应关系,即投入越多,收益越多,收益是投入的正函数。所有权和产权从法律到事实保证着这种线性对应关系的实现。美国产权学派学者H.登姆塞茨提出“所有制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相应的成本与收益的回应”。“所有权是一种财富,改变所有权的特性必然会改变财富的分配。”[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0、183页。T.W.舒尔茨将制度视作“经济领域里的一个变量,而且这些变量是对经济增长的反应”。这些反应表现在:“(1)制度是对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提高的反应;(2)制度是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报酬率提高的反应;(3)制度是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应。”[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的确立推动着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这种提高表现为: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提高,人力资本投资的报酬率提高,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是由于劳动者加大了经济投入、提高了经济效益、获得了经济回报,事实上是人的类本质能力的经济表现。T.W.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他将制度进行了分类,但也将制度的经济功能进行了界定:“(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提出:“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对一个人产权的更完整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208页。“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就是所有权和产权保证着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的必然表现。

所有权和产权与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者拥有产权和所有权、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统一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这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模型分析、数据分析的优点,但也是它的缺点;因为在私有制社会中,在劳动和资本分离、对立的情况下这种线性对应关系是不成立的。马克思分析了私有制异化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者的收益之间的这种非线性对应关系:“工人对自己的劳动的产品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前提,很明显,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进一步把这种非线性对应关系界定为反比例关系:“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4.所有权和产权保证着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的稳定的预期。

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仅仅是一种理论预设,但经济的运行、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存在着线性对应关系。从现实上看,劳动者的投入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往往受制于不确定性的影响。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横向不确定性”和“前向不确定性”。“横向不确定性”表现为个人不清楚他人在干什么,“前向不确定性”表现为个人不清楚未来会发生什么。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8页。如果任由这种不确定性发展,则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丰富、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成为不可能。“在任何社会(无论原始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都面临不确定性和灾难发生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他拥有工作能力的生命周期又很有限。他希望活下去,并希望达到高层次的满足。”[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3页。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制度一直被人类用来使其相互交往具有稳定性。”[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卡尔·布鲁纳所言:“财富的创造,关键在于参与者能合理预期获得他们努力的成果。一旦这个联系被打破,创造财富的过程将受到严重损害。”[美]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英]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发展经济学的革命》,黄祖辉、蒋文华主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诺曼·尼科尔森:“所有文明社会都依赖于稳定、可预测性和秩序。”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王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7页。所有权和产权从制度上保证着劳动者投入和收益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的稳定的预期。卡尔·布鲁纳分析了产权安排的优越性:其一,“产权安排解决了与潜在社会冲突相关的问题。稀缺资源不能同时被几个人所控制,产权结构根据目标的稀缺性决定由谁做什么。这一结构充分反映了资源的继承模式,在这种意义上也反映了自然施加的约束。所有的资源都必须为某人所拥有,除此之外再没有权力需要分配。这一条件排出了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市场封闭和进入限制”;其二,“产权安排还保障努力和报酬之间的重要联系,这种联系反过来又强化了产权安排。在这样的体制之下,这种产权联系实际上将所有人力与非人力资源所有者的交易关系概括在内”。[美]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英]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发展经济学的革命》,黄祖辉、蒋文华主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2页。阿兰·鲁福斯·华斯特则从产权保证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维度分析了产权的功能:其一,“产权界定着眼于个人对行动或不行动负责。因此,良好界定的产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灵活性,并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其二,“有效产权的灵活定能使资源用于更高生产率的活动,能实现产权对社会新群体的转移”。[美]詹姆斯·A.道、史迪夫·H.汉科,[英]阿兰·A.瓦尔特斯编著:《发展经济学的革命》,黄祖辉、蒋文华主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道格拉斯·C.诺斯则提高人的经济价值的基础即竞争与合作的视角分析了所有制和产权的作用:“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既然人的发展是一个扩大向个人提供的可能性的过程,这个过程是通过从思想到行为的无数个可能性选择中表现出来的,“这种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集”[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5页。。H.登姆塞茨则从人的社会性为、人的行为的社会化的维度分析了产权的功能:“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他人对他的行动的干扰,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止的。”产权的另外一个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7、98页。。“制度的基本经济价值是服务,包括提供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风险成本、取得规模效益和创造合作效益的服务等。”56页。龚晓菊著:《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5.所有权和产权实现着人的社会关系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基于自身能力的不足因而需要社会、需要历史而产生了人的社会化、人的代际遗传理论。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理论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的社会关系本质理论,“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把社会集体积累的性质和能力内化到自身,才能获得人的现实的实践性本质,成为现实的主体。而社会关系是个人在生产实践中的社会结合形式,处于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因此,人的现实存在只能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现实本质也只能是社会性的本质”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马克思指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5页。“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必须在社会中,通过社会交往而实现。所有权和产权保证有劳动能力的个人与一定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相结合使现实的劳动成为可能;但劳动本身具有社会性,任何孤立的个人凭自己的能力无法展开劳动,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需要联合自身之外的“他人”,形成足以与自然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的社会力量。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6页。拥有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即拥有生产资料,对生产资料的拥有而取得了所有权和产权;拥有所有权和产权的人对生产过程的设计和筹划、组织和领导,对生产过程的结果即产品和服务的分配和定夺,产生了社会关系中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治人”的人和“治于人”的人、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基于个体在“吸纳、评价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认识到了人的社会性需求,指出离开了社会性,人的类本质和社会关系的本质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甚至不能生产出像一支铅笔那样简单的物品。其实,地球上没有任何单一的个人曾经自己从头至尾生产出一支铅笔来。”[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3页。“人类总在相互交往,必须从社会联系中来考察人的行为。事实上,没有什么人能在稍长一点的时间内单靠自己而很好地生活,他们都需要由其伙伴的反应来激励和控制。人完全是因为与其伙伴的个人联系才在智力上、道德上、文化上和情感上不断成长的。”[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0页。“人类通过社会交往训练其各种分化出来的认知能力;人在与他人的协调中获得了演化上的优势并生存得更好。”[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人的社会性的实现源于人的自利行为:“只有当所获得的报偿等够使人们继续为别人服务并且他们不会被迫与别人分享自己挣得的报酬时,才能激励人们从自我利益出发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意味着人们必须拥有财产的权利——它还必须包括不许他人使用财产的权利和按个人决定处置财产的权利——就不会有足够的动力来推动现代社会大众社会中的许多个人专门人才去生产他人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只有在具备一整套保护私有财产的制度(规则)时,储存于千千万万不同大脑中的有用知识才能被开发出来,才能成为人们的最佳能力。”[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