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二)对酒后驾驶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违反乘载规定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4)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停放、停车规定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
(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3)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对违反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七)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7条规定: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机动车保险规定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九)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9)行为人有本条款第(2)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1)项、第(3)项、第(5)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对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处理。
(十一)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对6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