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测试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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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普通话与方言

一、普通话的定义和规范标准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普通话”一词最早见于书面是在1906年朱文熊的《江苏新字母》一书中。他给“普通话”下的定义是“各省通行之话”。此后,鲁迅、瞿秋白、黎锦熙、陈望道等也先后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提到“普通话”。不过,那时所说的“普通话”还不是严格的学术用语,而是指与文言和方言土语相对的各省之间的通用语,即所谓的“蓝青官话”,它以北方话为基础,但还没有严格的规范和标准。现今普通话的定义是在1955年10月26日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上确定的。这个定义实质上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提出了普通话的规范标准。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指的是北京音系,即北京话的声母、韵母、声调系统,但不包括北京所有的土音土词。不能认为普通话就是北京话、北京话就是普通话,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北京话都是标准的。严格地说,普通话是汉民族共同语,而北京话只是诸多方言的一种。普通话的语音是在北京话的“官话”基础上经过800多年的历史发展起来的。尤其是辛亥革命后规定北京语音为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音后,北京语音就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人们熟知的相声名段《普通话与方言》,非常形象地道出了普通话与北京话的区别。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是指普通话是在北方方言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这也是普通话的词汇标准。北方话是大方言区,它包括华北、东北官话、西北官话、西南官话、江淮官话(下江官话)。这些方言之间虽有差异,但词汇却有相当的一致性、普遍性。这样,北方话的词汇自然就成了普通话的基础和主要来源。当然也不是北方话的所有词汇都能进入普通话。普通话还要吸收有生命的古语词和有表现力的其他方言词。

普通话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指普通话的语法是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的语法规则作为语法标准的,如《毛泽东选集》,鲁迅、郭沫若、老舍的著作以及国家的法令文件等。当然,普通话也不一概采用这些著作中的所有语法模式,而是采用一般的、通行的语法规则。

二、现代汉语方言的差异和分区

方言是民族共同语的地域分支,是局部地区的人们使用的语言。

汉语方言俗称地方话,只通行于一定的地域,不同于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普通话是通行于全民族,乃至全中国的语言。语言学家们把方言当作一种民族语言的地域性变体,方言并不是独立于民族语言之外的另一种语言,但方言具有地域性特征,它只为某一地区的人民大众所掌握、所使用。方言虽然只在一定的地域中通行,但本身却是一套完整的语言体系。方言都具有系统的语音结构体系、词汇结构体系和语法结构体系,都能够满足本地区社会交际的需要。

(一)现代汉语方言之间的差异

汉语方言最大的差异表现在语音方面。以声母而论,有的成套地保存了古浊音,有的浊音很少;有的分别zh、ch、sh和z、c、s,有的不分别;有的分别ji、qi、xi和zi、ci、si,有的不分别。以韵母而论,有的有-m、-n、-nɡ、-b、-ɡ,有的只有-n、-nɡ,有的-n和-nɡ也不完全分别。以声调而论,各方言区虽然一般都有入声,但入声的情况各有不同。调类的数目一般是4~7个,最少的只有3个,也有多至10个的。调类相同的,调值也未必相同。

方言的差异也表现在词汇方面。同一样东西,在不同的地方常常有不同的名称,如“玉米、棒子、苞米、珍珠米”、“肥皂、胰子、洋碱、矾”、“火柴、洋火、自来火、取灯儿”等。也有书面形式上相同的词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意义的。如上海话中的“交关”略等于北京话中的“很”,广州话中的“交关”略等于北京话中的“厉害”,嘉兴话中的“阿爹”是父亲,苏州话中的“阿爹”是祖父,广西博白话中的“阿爹”是外祖父。同一个动作在不同的方言里也往往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北京话说“穿衣服”,上海话说“着衣裳”;北京话说“喝茶”,上海话说“吃茶”,广州话说“饮茶”。

方言在语法方面的差异相对来说比较小,但也有一些。如北方话说“给我钱”,广州话说“畀钱我”;北方话说“要看戏吗”,江浙话说“阿要看戏”;北京话说“回家”,山东郯城话说“走家”;北京话说“在家里”,山东郯城话说“搁家里”等。

(二)现代汉语方言的分区

现代汉语方言概况比较复杂,大方言之下有次方言,次方言之下还有各种土语。就大的方言来说,有以下七种:北方方言(官话方言)、吴方言、湘方言、赣方言、客家方言、闽方言和粤方言。

1.北方方言

北方方言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方言,以北京话为代表,内部一致性较强。它分布在长江以北,镇江以西、九江以东的长江南岸沿江地带,四川、云南、贵州、湖北(东南角除外)等省,湖南西北角,广西西北部。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73%。

北方方言可分为四个次方言。它们分别是:

(1)华北、东北方言。

分布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北、河南、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还有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

(2)西北方言。

分布在山西、陕西、甘肃等省和青海、宁夏、内蒙古的一部分地区。新疆汉族人使用的语言也属于西北方言。

(3)西南方言。

分布在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以及湖北大部分(东南角咸宁地区除外),广西西北部,湖南西北角等。

(4)江淮方言(下江官话)。

分布在安徽省、江苏长江以北地区(徐州、蚌埠一带属华北、东北方言,除外)、镇江和镇江以西九江以东的长江南岸沿江一带。

2.吴方言

吴方言,又称江南话或江浙话。典型的吴方言以苏州话为代表,也有人认为,从现代方言影响来看,上海话应作为吴方言的代表。吴方言分布在上海市、江苏省长江以南镇江以东地区(不包括镇江)、南通的小部分、浙江的大部分。吴方言内部存在着一些分歧现象。杭州曾作为南宋的都城,杭州地区的吴方言就带有浓厚的“官话”色彩。吴方言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7.2%,属于第二大方言。

3.湘方言

湘方言也称湖南话,以长沙话为代表。分布在湖南省除西北角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湘方言内部还存在新湘方言和老湘方言的差别。新湘方言通行于长沙等大城市,受北方方言的影响较大。湘方言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3.2%。

4.赣方言

赣方言也称江西话,以南昌话为代表。分布在江西除东北沿江地区和南部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湖北省的东南部也有分布。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3.3%。

5.客家方言

客家方言以广东梅州话为代表。客家人分布在广东、福建、台湾、江西、广西、湖南、四川等省,其中以广东东部和北部、福建西部、江西南部和广西东南部为主。客家人从中原迁徙到南方,虽然居住分散,但客家方言仍自成系统,内部差别不太大。四川客家人与广东客家人相隔千山万水,彼此交谈并没多大困难。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3.6%。

6.闽方言

闽方言又称闽语,俗称“福佬话”。现代闽方言主要分布区域跨越六省,包括福建和海南的大部分地区、广东东部潮汕地区、雷州半岛部分地区、浙江南部温州地区的一部分、广西的少数地区、台湾地区的大部分汉人居住区,此外侨居新加坡、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地区的华侨、华裔也有许多人是讲闽方言的。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5.7%。

闽方言内部的分歧较大,尤其是语音,一些省内不同地区的人不能相互交谈。根据各自不同的语音和词汇的特点,闽方言可以再分为闽东、闽南、闽北、闽中、莆(莆田)仙(仙游)五个次方言。其中最重要的是闽东方言,分布在福建东北闽江下游,以福州话为代表。闽南方言,分布在福建南部24个县、台湾以及广东的潮汕地区、雷州半岛、海南及浙江南部,以厦门话为代表。其次是以建瓯话为代表的闽北方言。

7.粤方言

粤方言也称广东话,当地人叫“白话”,以广州话为代表。分布在广东中部、西南部和广西东部、南部的一百多个县。它也是香港、澳门同胞的主要交际工具。北美和南美一些国家的华侨、华裔也多使用粤方言。

粤方言内部有分歧,四邑(台山、新会、开平、恩平四县)话、阳江话、桂南平话等都各有一些有别于广州话的语音特色。使用人口约占汉族总人口的4%。

如果按照十大方言区来划分,还要新加三种:

1.晋语

晋语指山西及其毗连地区有入声的方言。山西省大部分地区,河北省张家口等地,河南省黄河以北地区,内蒙古中部黄河以东地区,陕西省延川以北地区,都属晋方言区。它包括太原、汾阳、长治、五台、大同、包头、榆林、张家口、呼和浩特、邯郸、新乡、志丹等176个市县旗。晋语的主要特点是有带喉塞音尾部入声,平声不分阴平、阳平。

2.平话

平话是广西中部地区的汉语方言。主要分布在桂林、柳州、南宁之间的交通要道附近,包括融水、百色、阳朔、贺县(今贺州市)等地。平话的主要特点是古全浊声母字今读塞音、塞擦音时,一般读作不送气清音。

3.徽语

徽语主要分布于新安江流域的旧徽州府,浙江的旧严州府,以及江西的德兴、旧浮梁县等地,包括绩溪、休宁、景德镇、淳安、旌德等16个市县。徽语的主要特点是古全浊声母字今读塞音、塞擦音时,大多读作送气清音。

方言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汉语的交际作用,给不同地区的人们进行交际带来了不便,甚至误会。因此,为了真正使汉语成为全民族的交际工具,就应该大力推广普通话,尽量缩小方言的使用范围。我们了解和研究方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找出方言和普通话的对应规律,以便更有效地推广普通话。

三、推广普及普通话的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重视推广普通话工作,把推广普通话作为我国长期的重要的一项语言政策。

20世纪50年代,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这个方针非常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一次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普通话通用语言的法律地位。随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被陆续写进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多种法律、法规中。

1992年,国家语委把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要求继续贯彻这个方针,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并且提出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普及普通话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的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并成为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自觉使用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要把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服务用语。十多年来推广的实践证明,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普及普通话,城市要先行。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城市的社会性行为对周边地域具有很强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进一步颁布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提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2002年以前达到初步普及的标准,地级市和地区(州、盟)行署所在地在2005年以前达标,县级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在2010年以前达标。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这项法律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