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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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影响自然资源价值实现的因素

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是通过交换表现出来的,自然资源的价值也在交换中得以实现,而交换正是建立在相关主体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价值评估和度量基础上的。经济体系中的价值不是价值主体意念中的存在物,而是各种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不同物品或资源进行反复比较权衡所揭示出来的。因此,经济体系中的价值应该是交换中所体现的价值,是交换双方所认知的价值,是经济活动中因为能支付而有效的价值部分,只有这种价值才是现实的和被经济体系认可并接受的。交换双方按照这个共同认知的价值进行等价值量的交换,一方获得效用,另一方获得价值补偿。等价值量交换的原则还保证自然资源的价值量不会在转移让渡的过程中发生折损。

通过以上的各种估价方法,可以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估计,但是估算出来的价值能否被市场和各经济主体所接受即完成自然资源价值的最终实现,还是不确定的,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一、市场供给与需求因素

自然资源的价格和价值的关系决定了自然资源价值实现程度,价格的确定和变动受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等客观规律支配,并最终通过供求状况与价格的关系表现出来。

影响资源市场供给量的因素主要有资源自身的价格、资源替代功能收益、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本、资源企业的数量等。与其他一般商品一样,资源自身的价格对供给量的影响是通过供给曲线表现出来的,而其他因素的影响则表现为供给曲线的变动。

影响市场需求量的因素主要有资源的价格、替代资源的价格、替代资源的数量、替代程度、偏好、预期等。同理,资源的价格对需求量的影响是通过需求曲线表示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则通过需求曲线的变动表示。

资源价格与供给之间的关系为,当资源的价格开高时,若其成本一定,资源的供给量就可能会上升。资源的价格与其供给量之间的这种关系见图3-1中的S曲线。

图3-1 资源供求均衡价格和数量

资源价格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为,当资源的价格升高时,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就可能会有所减少;当资源的价格降低时,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就可能会有所增加。资源的价格与其需求量之间的这种关系见图3-1中的D曲线。

正是资源的价格与其供给和需求曲线存在上述关系,所以必定会在某一个价格上,资源的供给量和需求量相同,即实现了资源供需均衡状态,如图3-1中的E点,供给量和需求量都是Y,此时的价格P 就是均衡价格。

在现实生活中,不平衡是常见的、绝对的,买卖双方一般都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如果卖者的要价过高,或者买者的出价太低,则交易是难以形成的。只有当供给者的价格逐步下降,需求者的价格逐步提高,直到双方均可接受的价格趋于一致时,交易才能形成,这就是资源供求数量与价格变化的动态平衡过程,如图3-2所示。

图3-2 资源供求数量与价格变化的动态平衡

二、自然资源被垄断

对于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自然资源来说,由于其需求弹性为零,一旦资源被垄断,资源的所有者就会任意地控制产量和制定价格,使价格偏离价值。如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生产垄断性组织——欧佩克(OPEC),虽然欧佩克并不能控制国际石油市场,其成员国的石油、天然气产量分别只占世界石油、天然气总产量的40%和14%,但是,欧佩克成员国出口的石油占世界石油贸易量的60%,对国际石油市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特别是当其决定减少或增加石油产量时。

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仍然存在着产生绝对地租的客观条件,这是自然资源定价的构成内容之一。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自然资源长期是无价或低价的,资源的价格和价值不相符,导致资源产品的价格和价值相背离,资源补偿不足,对资源采取的是粗放式和掠夺式经营,造成了大量自然资源的浪费。

三、自然资源外部性存在

“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这个定义所要强调的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是在他们之间缺乏任何经济交易的情况下发生的。分析外部性的定义,其产生的两个条件就是:第一,当某个经济主体(设为A)的效用或生产函数包括了一些实际(非货币的)变量,其取值由忽略对A的福利影响的其他主体(个人、企业、政府)决定时,外部效应就出现了;第二,其活动影响他人效用水平或进入他人生产函数的经济主体,如果没有补偿的形式为其活动获得(支付)等于对他人造成的效益(或费用)的价值量,就会产生外部效应。

外部性有经济(正外部性)与不经济(负外部性)之分。当自然资源具有正外部性的时候,其市场销售价格就低于其应有的水平;当其具有负外部性的时候,其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其应有的水平。

资源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缺陷导致资源外部性。在古典经济学家的教科书中,市场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人们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市场的力量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就是产权必须明确。这个前提条件不满足的时候,只会有“看不见的脚”在起作用,个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不仅不会促进社会利益的形成,反而会无休止地践踏社会公共利益,在自利心的作用下,“公地悲剧”必然会不断上演,即出现大量的把好处留给自己、把坏处转嫁给别人和社会的“搭便车”现象。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正是由于一些人通过“看不见的脚”来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才造成了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经济。

第二是资源公有或者共有。自然资源有很强的公共性,没有排他性,没有竞争性,无法明确产权,即使不惜代价明确了产权也很难监督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资源的消耗和损害都不会有确切的价值补偿,其所带来的代价是由部分或全体的人群来承担的,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资源外部性的产生。这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资源长期无价或低价使用的原因所在。

第三是利益分散。无论是在市场经济还是在计划经济中,经济活动都是分散进行的,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有其相对独立性。各个厂商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使有个别厂商主观上愿意努力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试图减轻经济活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是在没有达到执法的普遍性约束的情况下,如果找不到既能减轻外在影响又不会增加私人成本的办法,激烈的不规范市场竞争产生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还是会迫使它随波逐流,从而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外部性。

第四是政府失灵。首先是产业政策失效,有些旨在发展经济、促进当地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客观上却给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尤其是支柱产业选择与产业扶持政策不当时,就会产生自然资源和环境外部性。其次是公共项目失效,对公共项目的评价一般通过费用—效益分析来完成,它要求考虑社会费用与社会效益。长期以来,中国城市公共项目决策中,大多以此项目所能产生的现期社会效益大小来衡量,尤其注重该项目在政府官员任职期内的影响力,往往忽略其外部影响和长期效应,项目设计阶段很少预见资源与环境影响,忽略项目导致资源损耗和环境恶化的不可逆性,很少将可以预见的资源与环境后果进行量化和评估,因此,项目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就难以解决了。再次是政府信息的不充分,政府进行必要管制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但是收集信息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精力,成本是巨大的,故而信息不充分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就会导致政府管制的失灵。即使政府信息充分,也会存在干预时滞问题,从政府的干预政策出台到真正实施甚至见效是需要时间的,不能马上解决问题。另外,政府也会追求部门利益,追求尽可能多的权利和尽可能少的义务,就会出现寻租等不良的非经济活动,使政府的一些环境政策、土地政策等失效,造成资源与环境外部性。

四、资源利用的短视行为

产权不明晰,导致资源利用的外部性出现;市场失灵,资源价值得不到很好实现。在资源产权明确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资源的价格背离价值。

资源开发利用的最佳配置是在长期使用中使资源的总收益现值最大化,但是如果自然资源的利用存在代际不公平性,即资源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并没有考虑资源的持续利用以及后代子孙的福利,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这就会导致其在利用资源时按照自己有生之年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不考虑资源的耗竭性问题,资源的价格必定会大大低于其价值。

五、其他影响资源价值实现的因素

自然资源的丰饶度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也是影响资源价值实现的不可忽视的因素。自然资源丰饶度是其自然属性的总和,不是个别的自然属性,如一种矿产资源的丰饶度应包括储量、品位、有益伴生矿、有害伴生矿、可选程度、矿层厚度与倾斜度、矿体周围岩体性质与水文地质情况等;又如森林资源的丰饶度应包括木材蓄积量、木材质量、木材生长速度等因素。每一个因素对于丰饶度的影响有大有小,然而在评价丰饶度时都不可忽视。自然资源的丰饶度及其地理位置上的差异,形成资源开发收益上的级差地租。丰饶度基本相似但距离市场远近不同的资源,其开发和利用的经营收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这种级差地租的存在,也会对资源价格的形成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