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与民族建构:20世纪前期土耳民族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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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米勒”制:奥斯曼认同的制度安排

奥斯曼帝国是一个由起源于游牧民族的突厥部落所开创的、地跨欧亚非三大陆的、包含多民族、多文化的伊斯兰帝国,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后一个伊斯兰帝国。要维持对这样一个传统大帝国的统治,奥斯曼统治者需要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不同种族和宗教群体能够共存。

奥斯曼帝国的规模是由其持续的军事扩张造成的。新的领土不断地被纳入到帝国统治之下,奥斯曼人通过地方代理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威与合法性,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这是一种分权化的处置方式,即当那种中心与边缘地区之间松散的联系被证明是有效的时候,奥斯曼人就没有再努力去实现完全的整合。从宗教的视角来看,非穆斯林团体享有半自治的地位(米勒制)。也就是说,长期以来,在奥斯曼帝国,中心与边缘是联系非常松散的两个世界。Şerif Mardin, “Center-Periphery Relations:A Key to Turkish Politics? ”in Daedalus, 102, Winter,1973, pp.169-189.这里不是谈奥斯曼政治制度的地方,我们只能涉及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最重要的制度,这就是“米勒”制(millet system)。因为这个制度关系到奥斯曼帝国对不同群体的划分原则和组织形式,这是一项对帝国内各区域影响深远的制度安排,它与不同群体的认同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

关于“米勒”制,字典上的解释是:“指穆斯林国家内有特殊信仰的集团。”杰拉尔德·豪厄特主编:《世界历史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显然,这个定义过于简约。有研究者也曾试图给这个制度下一个定义,比如有学者认为,米勒制“是一种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它的出现起源于某个地区被伊斯兰帝国兼并后,该地区内一神教信徒(followers of monotheistic religions)对伊斯兰教权威的臣服,他们受到一种协定的保护”。注14这个定义虽然稍嫌抽象,但基本概括了米勒制的主要内容:a.这一制度出现的历史原因在于伊斯兰帝国的扩张;b.它是一种以宗教为标准而设定的、伊斯兰帝国内部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c.在法律地位上,这一制度规定了非伊斯兰的信徒与穆斯林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前者对后者表示臣服,而后者保护前者。

注14 Ortayli, “The Ottoman Millet System and it's Social Dimensions, ”in Rikard Larsson, ed., Boundaries ofEurope? Holland:Cordon Art B.V.,1998, p.123.

人们或许会进一步追问:这一伊斯兰传统是如何产生的呢?如普尔顿所言,“关于米勒制的起源,尚有很多不确定之处。”Hugh Poulton, Top Hat, Grey Wolfand Crescent:Turkish Nationalism and the Turkish Republic, p.48.但也有学者指出:从根源上说,“米勒制”是一个游牧的沙漠战士民族要统治那些被征服的定居和商业民族地区所采用的一种制度设计;也就是说,对早期的阿拉伯人来讲,“如果他们不能使自己很好地利用被统治者(且是更为技术熟练的人群)的传统技艺和税收的话,他们就没有能力应对城市文明”。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i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49, No.6(May,1944), p.525.还是根据同一位学者的看法,米勒这种制度设计体现的是近东历史上的一种普遍性规律,早在伊斯兰教之前就存在了:波斯的萨珊帝国统治者就曾采取类似措施对待聂斯脱利派基督徒和犹太人。萨珊帝国的做法就是在波斯国王与聂斯脱利派大主教之间订立和约,据此,大主教就成为集政治和宗教大权于一身的高官,一方面履行宗教职能,另一方面确保其信众效忠于波斯统治者和国家;而聂斯脱利派教徒则获得了信仰自由以及在其成员之间的民事案件方面的司法自主权;作为回报,他们整体上还必须向波斯国王交税。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5。阿拉伯人和突厥人都处于有着原始部落特征的武士社会阶段,他们也就更加依赖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5.

从词源上看,millet是土耳其语,来自于阿拉伯语milla,既指伊斯兰宗教共同体,也指其他的宗教共同体。Bernard Lewis, The Political Language ofIslam,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38.从宗教的角度来说,这一制度源自伊斯兰教与异教开始接触时,当时的穆斯林就面临着如何处理不同的宗教社团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如学者所言:“其实,早在麦地那的时候此处,这位学者指的是“希吉拉”(迁徙)之后,即公元622年9月,穆罕默德率领信众由麦加迁徙到麦地那。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第230页;亦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48页。,与非穆斯林社群一起生活的情况就存在了。在伊斯兰国家和其历史开始的时候,在伊斯兰教之故乡,一神论宗教的非穆斯林必须交纳土地税(哈拉吉,haraç)与人头税(吉兹亚哈拉吉,即土地税。伊斯兰教早期对受保护的异教徒(希姆米)和非阿拉伯籍穆斯林(马瓦里)征收的田赋。穆罕默德在世时,向受保护的异教徒征收农产品的一半;皈依伊斯兰教者则免征。在此后的哈里发国家的不同时期,土地税征收情况不尽相同。吉兹亚,即人头税,亦称“人丁税”,指的是除了阿拉伯的多神教徒外,基督教徒、犹太教徒向宗教公社以及后来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交纳的人丁税。穆罕默德对通过契约而征服的地区内的居民,分为两类:一是多神教徒,他们只能在死亡或皈依伊斯兰教之间进行选择;另一类为“有经人”(即《古兰经》所说的“信奉天经的人”,主要是指犹太教、基督教的信徒),如拟保持原来的宗教信仰,必须缴纳“人丁税”。后扩及琐罗亚斯德教徒和萨比教徒。仅男子负担,缴纳现金或实物(如布匹等)。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小辞典》,第237—238、292页。cizye)。”注15根据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征集人头税的目的是为了免除纳税人的军事义务。

注15 Ortayli, “The Ottoman Millet System and it's Social Dimensions, ”p.120.

伊斯兰教把世人划分为“信仰者”(即穆斯林)与“不信者”(即非穆斯林),对于后者,又具体划分为“有经人”和“无经人”。这种根据信仰对臣民进行划分的做法,一直是伊斯兰帝国的一种传统。Benjamin Braude and Bernard Lewis, eds., Christians and Jews in the Ottoman Empire, “Introduction”, New York:Holmes &Meier Publishers,1982.倭玛亚王朝(661—750)是第一个多民族的伊斯兰帝国,在该帝国内部,实行的是宗教等级制与民族等级制相混合的制度,居于这个等级之第一位的是阿拉伯穆斯林,第二位的是受到阿拉伯人保护的、被征服后皈依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第三等级是被称作“希姆米”(Dhimmis)的顺民,即信奉其他宗教的非穆斯林,“作为顺民,他们应解除武装并向穆斯林国家交纳贡税(土地税和人头税),在这一前提下,得以享有信仰原宗教的自由,并受到阿拉伯人的保护”。第四等级则是奴隶。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史》,第85—87页。前述把米勒制的起源追溯到早期穆斯林帝国的主张,其根据实际上就是这一伊斯兰传统。

关于奥斯曼帝国的米勒制度,一般是追溯到“征服者”苏丹穆罕默德二世(MehmedⅡ)时期。1453年,穆罕默德二世率领奥斯曼大军攻陷了君士坦丁堡(后更名为伊斯坦布尔),这对奥斯曼帝国乃至整个欧洲而言,都是一件具有转折意义的大事。对奥斯曼帝国来说,这也标志着一个新的制度建设阶段的开始。拿下伊斯坦布尔后,苏丹穆罕默德二世任命希腊正教的一位头面人物为帝国内希腊正教徒的大教主和文职首领。同时,他还分别任命了亚美尼亚教派的主教和伊斯坦布尔的犹太教大拉比为各自教区的首领(milletbaşɪ)。此后,教区首领及其手下之各级教士,逐渐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包括管理宗教事务、教育和慈善事业的权力,以后还逐渐掌握了司法权和征税权。奥斯曼帝国是根据宗教信仰和教派的不同,而划分为数个大小不同的“米勒”,即不同的宗教社区。奥斯曼帝国苏丹承认各教区享有自治权,也反映了伊斯兰教对归顺穆斯林统治的“有经人”的传统宽容态度。关于奥斯曼帝国米勒制的实质,学者的概括是:“它是一种特定的政治组织,它赋予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臣民组织成社区的权利,这些社区在它们自己的教会领袖的领导下享有被代表的政治权利。”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5.

对于本研究而言,米勒制度的起源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在于,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世纪后期,成为奥斯曼帝国内各共同体宗教认同以及后来建构新的民族认同的重要根据。

长期以来,米勒制被看作是伊斯兰帝国宗教宽容的表现。作为一种基于信仰不同而划分的社会—政治组织单位,各米勒享有较高的自治权。米勒的头领直接地向国家负责,管理着它自身的所有臣民,米勒在很多方面构成了奥斯曼帝国中的一个自治的单位(an autonomous unit)。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6.对各个米勒的成员而言,他们主要的是通过各自的宗教律法获得了其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米勒制规定了不同信仰者的身份与地位,人口分布也是根据宗教归属而划分的,甚至每个宗教共同体所穿衣服的颜色和样式都有明确规定,这种严格的制度安排一直持续到19世纪的改革时代。苏丹马哈茂德二世命令文武官员不得穿惯常的穆斯林头巾和长袍。1829年的一项法令规定,除宗教人士,所有官员都只戴简单的费兹帽(fez)以及穿欧洲风格的男子长礼服,不过,在凯末尔的文化革命时代,费兹帽又成为新政权革新的对象。克里米亚战争加快了服饰改革,大量外国士兵和商人来到奥斯曼帝国,他们传播了欧洲服饰风格,影响了所有的伊斯坦布尔人。但妇女的服饰改变得非常缓慢。参见Stanford J.Shaw, The Jews of the Ottoman Empire and the Turkish Republic, London:Macmillan,1991, pp.149,169。在宗教社区内,人们受教之学校和所读之书,都由教会负责审查,教会还处理婚姻与遗产继承等问题。对穆斯林而言,处理这些问题的根据是沙里亚法,即伊斯兰教法。对于其他的宗教社区,则根据他们自己的宗教律法来执行。

但宗教宽容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米勒之间都是平等的。在16世纪,奥斯曼帝国境内非穆斯林的命运往往要比西欧少数派宗教团体的命运好些;在当时的西欧,基督徒迫害犹太人,天主教徒压迫新教徒。当时,有很多犹太人从西班牙和葡萄牙流亡至奥斯曼帝国境内。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虽然被排斥在兵役之外(需要交纳专门的人头税),但非穆斯林似乎很乐意接受这样的安排。直到19世纪坦齐麦特时代实行米勒制的改革时,奥斯曼帝国的非穆斯林才开始被视为与穆斯林一样平等的公民。宗教社区的最大区别存在于穆斯林社区与非穆斯林社区之间,他们穿戴的服饰、交纳的税都是不一样的。实际上,所有的穆斯林都被看作是一等公民,而其他的臣民只具有二等公民的地位。注16比如,在改宗问题上,基督徒和犹太人可以自由地成为穆斯林,但对穆斯林来说,背教就意味着死亡这体现出当时伊斯兰教处于一种优越地位。Bernard Lewis, Political Language ofIslam, p.77。;基督教堂不得使用大钟。再比如,要想获得奥斯曼政府内的高级官爵,一个人首先必须是穆斯林(也有少数的例外,比如,在帝国历史上有一些基督徒曾担任过外交官职务),其次则必须要懂艰深复杂的奥斯曼土耳其语这并非是民间所讲通俗语言,而是一种杂糅了阿拉伯语、波斯语和突厥语的混合语。这种官方语言极其难学,以至于成了一种统治阶级的特权。。非穆斯林被禁止带武器和骑马,也无权参军(海军除外,它一直倚重希腊人)。

注16奥斯曼史研究专家伊纳尔哲克说:“穆斯林的米勒占主导地位。但这并未导致穆斯林或奥斯曼政府对基督教徒进行有系统的压迫……尽管如此,毫无疑问的是,广大穆斯林与奥斯曼政府都把基督徒看作是二等公民,后者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Halil , “The Status of the Greek Orthodox Patriarch Under the Ottomans, ”in Turcia, Paris, No.11-13,1991, p.113。转引自Uygur , “The Millet System:A Bird's Eye View, in Rikard Larsson, ”ed., Boundaries ofEurope? Holland:Cordon Art B.V.,1998, p.130。

在奥斯曼帝国的长期历史过程中,米勒制反映的是一种基于宗教/教派的身份与认同,并不强调族裔身份或语言的差异,比如,亚美尼亚人并不属于一个统一的亚美尼亚“米勒”,而是根据教派分属在三个不同的米勒内:格列高利教、天主教和新教。对于作为帝国统治集团的穆斯林土耳其人而言,一个人的种族/民族属性根本不重要,比如,官至宰相(大维齐)和其他高等官职者,并非都是土耳其族人,有不少就是阿尔巴尼亚族或者斯拉夫族的穆斯林。实际上,奥斯曼帝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奴官制”(devşirme)即从欧洲征服地掳掠大量的少年奴隶,让他们在帝国宫廷学校接受严格的军事与文化训练,以作为苏丹个人的奴隶,为之服务。“在伊斯兰世界,这种为培训帝国官僚而精心组建的学校是独一无二的。法提赫苏丹建立了这种学校,并创立了其原则,后来的苏丹们又添加和修改了一些内容。进入了这种学校的人,来自帝国的基督教少数群体,更多的则是战争中俘获的少年。他们以不同的年龄入学(12—18岁),接受严格的智力与体能训练。这种训练与一般的伊斯兰教育相比,更显世俗化,是专门设计出来,让这些人来管理帝国的。毫无疑问,奥斯曼帝国早期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其管理者在这种学校里所接受的教育。”Hilary Sumner-Boyd and John Freely, Strolling through Istanbul, Istanbul:EV Matbaacɪlɪk ve Yayɪncɪlɪk A.Ş.,1997, p.79; Donald Quataert, Ottoman Empire,1700-192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 pp.84-85。这些少年奴隶皈依了伊斯兰教,及其成人后,则被委以军事或行政重任,有的甚至做到了宰相级别。亦参见陈方正:《毁灭与新生I——奥斯曼帝国的现代化历程》,原载《二十一世纪》(香港),第7期(1991年10月),第102—118页,本研究还收入陈方正:《站在美妙新世纪的门槛上》,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2,第89—91页;“奴官制”在17世纪中期就退出了奥斯曼帝国的政治舞台,见Donald Quataert, Ottoman Empire,1700—1922, p.99。,其整个理念本身就不含种族意味。

但宗教认同与族裔认同并非就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对于非穆斯林的族裔社群的主体成员来讲,他们的(基于宗教/教派的)米勒与其族裔边界大致上是相当的。进而言之,米勒制尽管在起源上穿着宗教的外衣,但它本身却会向着民族的方向发展。对个人而言,只要不改宗,他就世代居住在自己教区(米勒)之内,无论是物质上、社会关系上,还是在精神心理上,他们接受的都是本社区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与传统,这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据,也是他们获得自信与尊严的根据。社区之外,不同的米勒之间,则绝少往来,亦少有冲突。诚如学者所言:“所有这些宗教的或准宗教的团体相互接近并存,但只在自己的教区内通婚,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米勒就发展为社会生态学意义和血族关系意义上的单位。也就是说他们变成了民族(peoples)。”Leo Dominian, The Frontier ofLanguage and Nationality in Europe, New York,1917, pp.271ff.转引自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7。

米勒制对中东和东欧地区的历史影响是巨大的。按照本书“导言”中史密斯所提到的“族裔核心”与近代民族的关系这一解释框架,我们可以说,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广大地区,作为民族形成之关键的“族裔核心”是以宗教的方式培育起来的。“米勒也不妨被界定为一个被组织成为民族的教会,就像是一个被组织成为教会的民族一样。”Werner J.Cahnman,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p.527。也因此,这里的各种民族主义运动实质上是一种族裔—宗教民族主义(ethnoreligious nationalism)。巴尔干地区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深受米勒制影响,是一种族裔—宗教民族主义。如1822年希腊人的宪法中是这样界定新希腊国家的公民:“希腊地区本土的、信仰基督教的居民。”Robert Shannan Peckham, “Frontier Fictions, ”in National Histories, Natural States Nation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Place in Greece, London:I.B.Taruris,2001, p.40。但这对穆斯林来讲则不同,因为,他们是这个帝国的“一等公民”,伊斯兰教又是国教,分布范围极广的穆斯林首先是被整体上作为一个米勒来看待,这显然并不利于在民族主义时代形成相对稳固的“族裔核心”。与作为整体的基督教类似,伊斯兰世界也注定要沿着教派/族裔的边界发生分裂,才能适应民族主义时代的要求,也因此注定了后文将提到泛伊斯兰主义的主张在民族主义时代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对属于伊斯兰米勒的土耳其人来说,要建立适应现代社会的民族国家,他们就必须首先要发展出一种超越宗教的民族意识,也就是要建立一种不同于米勒制时代的族裔—文化认同。我们在这里讨论米勒制,主要是为了在历史的大背景方面搞清奥斯曼帝国境内土耳其人的身份/认同问题,即他们更多的是认同于宗教而不是族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