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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近三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路线似乎一直游走于“西化路线”与“回归传统”之间。但司法是民族的,也是历史的。西方司法只不过看上去很美,至多可供欣赏与借鉴;历史也不可逆转,我们无法回到过去。现实主义者的思路是“回归现实”,走向实践主义——用实效来审视司法改革之路径,以累计正义来构筑中国司法之未来。
司法实践主义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套方法,它是一种“行动中”的司法哲学,因而也是以“实践”为全部基础的司法哲学。它引领着司法资源之流向,并为司法方法注入灵活性与创造性元素。
作为原则的实践主义,要求司法权力的配置和制度设计都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与司法实效:司法是要讲究效率的,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问题,不容许磨蹭到“黄花菜都凉了”;司法也是要讲究实效的,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其判决所可能带来的系统性后果,不容许只顾“走完法定程序,任他洪水滔天”。
作为方法的实践主义,旨在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为谦抑的司法权与能动的审判官之间搭建某种桥梁——在本体论意义上,司法权只能是谦抑的;但在方法论上,法官必须能动地行使审判权。(2)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法官的使命不在于“走程序”,而在于以最优方式追求“实质正义”。(3)将司法裁判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司法之目的不在于裁判,而在于通过裁判实现社会治理。(4)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法律源于生活,司法的过程不是要抽空法律中之“情理”,而是要将法律还原于生活,并融于情理之中,所以“合乎情理”构成实践主义司法的基本目标。(5)将个案正义与社会普遍正义连接起来——法官审理的是个案,但追求的不仅仅是个案正义,而是社会的普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