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本不误亦出校
在校勘古籍时,根据不同版本或其他资料等记载异同、判断正误,写出校勘记,在校勘学上简称为出校。
出校的目的,一是记载诸本异同,使读者一本在手,亦可多本寓目;二是记载对原文的改易根据,使读者知文之所自;三是依据他校发现讹误,却无版本根据,不便改动原文,只好在校记中说明。校勘记有时可以明确做出按断,有时则不能,只能将异同列出,留给读者自行判断。
出校是有原则的,一般是底本不误、他本误者不出校。自然,明显讹误不在出校之列,一般文字之误,亦可不出校。然事无必固。
关涉到事实的异同,比如数字,遇有异同,均当出校。
《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六就有一例:
三月,亲试举人,赐刘章等三百人及第、出身有差。
关于及第、出身人数,底本元刊本以及明抄本、丛书集成本均作“三百人”,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及《中兴小历》卷三二亦均作“三百人”,然四库全书本则作“一百人”。十有八九可以断定,四库本作“一百人”或为写植之误,但由于关涉到事实,还是以出校为妥。
数字中还有表示时间之数字,也属出校之列。
《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同卷有一例,其于戊辰绍兴十八年之下载:
春三月,赐内门名,南曰丽正,北曰和宁。
按,“三月”,明抄本、丛书集成本均同,唯四库本记作“正月”。检王应麟《玉海》卷一七〇《绍兴宫殿诸门号》载:“十八年三月壬申十四日,名内门南曰丽正,北曰和宁。”据此可知,作“三月”是。同样校改错误还见于同书绍兴二十一年:
春二月,苗米禁折估。
“二月”,明抄本、丛书集成本均同,唯四库本记作“正月”。按,此事亦载《要录》卷一六二:“二月壬寅朔,敕令所删定官魏师逊面对论:比年远迩丰穰,而郡县因米直之贱,乃于输纳之时,令民以苗米折钱。舍其所有,取其所无,民必又下其直以粜,所费何止一倍,是丰年适为之病也。望申敕州县,仍令监司觉察民户越诉。从之。”据此可知,与本书绍兴十八年记事相类,均系四库馆臣盖以一年记事之始而臆改为“正月”。
这种讹误倘若不出校,细心的读者如果比较四库本,就会产生疑惑;而倘若只出异同校,读者尚需自行考证正误。在校勘记中,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可能解决,不要留给读者。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对一些是非莫辨,或是虽有基本判断,但无确实把握之处,方出异同校。
人名也是事实之一种,有异必校。
《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同卷有一例:
九月,窜吕摭。桧恨颐浩不已,使台州守臣曾亨求其家阴事。
“曾亨”,明抄本、丛书本均同,唯四库本记作“鲁亨”。检《要录》卷一五六并《宋史全文》卷二一,均同底本,知四库本不确,然涉及人名,亦当出校。
又,《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二载:
诛范琼。初,虏寇京东,命琼御之。琼领兵转入江西。至是召入见,不肯释兵,且乞除殿前司职事。张浚奏琼大逆,上以其事付浚,召琼至都堂曰:有敕,将军诣大理置对。遂以俊兵拥缚,付大理。
这段记载中“遂以俊兵拥缚”一句中的“俊”,四库本、丛书集成本均作“浚”。按,作“俊”是。《要录》卷二五详载此事:“丁亥,朝退,伪遣御前右军都统制张俊以千人渡江,若捕它盗者。因召俊、琼及御营副使刘光世赴都堂计事,使俊将其众甲以来。琼从兵满街,意象自若。食已,颐浩等相顾未发,子羽坐庑下,遽取写敕黄纸,诣前麾下曰:有敕,将军可诣大理置对。浚数琼罪,琼愕眙,遂以俊兵拥缚,付大理。”
在南宋初年政治舞台活跃的,一为文人大臣张浚,一为武人大将张俊。“浚”与“俊”发音相同,字形相近,史籍所记,往往致误,不可不察。
除了数字、时间、人名等关涉事实的异同之外,语词异同,底本不误,他本亦可通者,负责任的校勘,也应出校说明从舍之理由。
如《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一引《中兴大事记》云:“是以天将降非常之祸于斯世,则必为之预出非常之人以拟之。”“拟”,四库本作“御”。然宋人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三九《人才》至“其心固如此也”,文字几乎全同此书所引,于此处亦作“拟”。又,《朱子语类》卷一亦云“天将降非常之祸于此世,必预出非常之人以拟之”。按,作“拟”是,“拟”有“御”之义。《魏书》卷四七《卢昶传》云:“卿可深思拟捍之规,攘敌之略,使还具闻。”唐人吴兢《贞观政要》卷九《征伐》云:“夫兵甲者,国家凶器也。土地虽广,好战则人凋;中国虽安,妄战则人殆。凋非保全之术,殆非拟寇之方。”以上“拟”字,均为防御之义。
《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五有“生兵来追”一句。“生”字,四库本作“金”。南宋与金国交战,作“金”似是。其实,底本作“生”并无误。生兵,乃强兵或番兵之意。《宣和遗事》后集便有如是记载:“张浚恐兀术增益生兵,是夜遁去。”
此外,底本之外的版本有大量脱阙,亦当于校记说明。如《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八于隆兴元年十一月之下,丛书集成本脱去六百余字,明抄本与四库本则脱阙至隆兴二年四月,计一千六百余字。在校勘记中指出这种不同版本的脱阙状况,对读者无疑亦是一种有益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