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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红: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完善——以经济法的干预方式为进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一些缺失和不足: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界定模糊泛化,欠缺合理,使得不应该享受扶持的市场主体,利用法律条文的空隙享受各种优惠,背离了国家干预的初衷;②实行成员资格严格限定制度,有违立法本意;③“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不尽合理;④扶持措施模糊和不确定,欠缺可操作性;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作等,模糊性较为突出。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以上缺陷与不足,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合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放宽成员资格限制、健全民主表决机制、具体细化扶持措施、完善相关立法等角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期真正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