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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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其他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强制性指凭借法律的手段强制征收的,凡要交税的,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无偿性指征收的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无偿取得的,国家不付出任何代价,以后也不会直接归还;预定性指国家是事先预定一个征税的标准,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和减免。关税在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其功能及作用可能不完全一致,但它的基本属性是不变的,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推动国家经济建设而存在的。

二、关税的特征

关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税种,除了具备一般税收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关税的课税范围以关境为界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这里所指的是“关境”,而不是“国境”。国境和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两者的联系在于:国境是指主权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领域,也就是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是指一个国家的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即主权国家的关税法令实施的领域,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的界定,即“一个国家的海关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因此,只有在货物和物品进出关境时,才能对其实施征税。

两者的区别在于:通常情况下,一国的关境和国境是统一的;如果一国与其他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统一的对外税则,则关境就大于国境,关境内的跨国贸易无须缴纳关税,如目前的欧盟;如果一国政府在其境内设立自由港、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等,则该国关境就小于国境,如我国因为有香港、澳门、台湾的存在,所以我国关境就小于国境,关境外而国境内的贸易同样必须缴纳关税。

2.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特殊性在于,我国税收一般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而关税却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海关就是依法监督进出境事务的国家执行机关。

海关监督管理进出境活动的职能,具体体现在海关监督、海关征收、海关缉私和海关统计等四大任务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海关代征的进出境货物的赋税都是关税,由海关向进出境货物代征的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国内赋税。根据各国立法,海关执法和监督范围包括关境、边界、沿海领域的一定地带、设关港口、内地的航空港和铁路干线上的枢纽车站。一般规定陆上为20公里,海上为12海里。

3.关税法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海关法是规定进出口监督管理制度、调整海关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行为人之间以及海关机构监督行为的行政权力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是我国海关法律体系的立法依据和执法宗旨。我国关税法律体系就是以《海关法》为主,包括《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形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

4.关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关税税率的高低影响着一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一国通过关税措施鼓励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从而达到发展本国经济和协调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目的。因此,关税是一国实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在出口方面,通过低税、关税和退税来鼓励商品的出口;在贸易差额方面,通过提高或降低甚至减免进口关税来缩小贸易差额。

三、关税的分类

关税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可按不同的标准对关税进行分类。

(一) 按应税商品的流向分类

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可以将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

进口税,即对输入本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目前世界各国的关税体系均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主体,一般在对外经济往来、国际税收协定、对外贸易或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所说的关税,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就是指进口关税。

进口税主要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则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类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且差幅往往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或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率,而普通税实际上只是适用于极少数的国家。因此,通常所讲的正常关税一般指的就是最惠国税。

由于保护的缘故,一国对某些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税,以削弱这些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达到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目的。这种高额进口税像高墙似的把国内市场保护起来,所以被形象地称为“关税壁垒”。进口国并不是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高额进口税。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的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而对原料的进口税最低甚至免税。

2.出口税

出口税,即对输出本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目前,世界各国对出口货物一般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表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售价,降低本国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商品输出和本国产业的发展。

但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征收出口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确保或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其二,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特别是有效控制本国自然资源的大量外流;其三,作为国际政治和经济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四,是应付各种临时需求的主要调控措施。

3.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为通过税,即对通过本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一般来说,过境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并不流入本国市场,对本国的生产经营不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对过境货物一般都实行低税政策,以招徕与吸引跨国商人。这一政策可谓一石三鸟,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拓展了本国的国际贸易,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就业率,扩大就业面,推动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发展。但是,随着世界各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物流渠道的多元化,征收过境税的国家逐渐丧失了其地理位置的优势,过境税日趋衰弱。

过境税税率不高,财政收入有限,而过境货物在过境国的交通运输、银行、保险、投资、商业、仓储、餐饮等方面所创造的利润却令人刮目相看,两者相比,后者的经济意义是不能忽视的。因此,19世纪后半叶起,欧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废除了过境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仅征收少许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

(二) 按照征收的目的分类

1.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为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的目的。保护关税又可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工业保护关税是为保护国内工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农业保护关税是为保护国内农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

(三) 按照关税征收的方法分类

1.从价税

从价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价的百分率。例如,我国对烟草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征收进口从价税,普通税率为180%,优惠税率为25%。

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密切相关。如在价格下降时,其税率不变,从价税额减少,因而保护关税的作用也下降。从价税征收比较简单,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税负较为公平,因此使用非常广泛。

2.从量税

从量税,即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面积、容积、长度等)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定额税率。例如,我国2005年年初曾开始对纺织品出口征收从量税,以件为计量单位的税率0.3元/件(套、条),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税率为0.5元/千克。

各国征收从量税,大部分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征收,但各国对应纳税商品的重量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有毛重、半毛重和净重三种。在从价税率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而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在商品价格下降时,从量税能够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二战前,各国普遍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从价税计征关税。

3.混合税

混合税,即对某种进出口商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方法,又称复合税。混合税在具体应用时有两种情况:一种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例如,日本对手表(每只价格在6000日元以下者)征收混合税,每只征收从价税15%加征从量税150日元。一种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例如,美国对男式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元以上者)征收混合税,每磅征收从量税37.5美分加征从价税15.5%。一般情况是以从价计征为主,以从量税率调整其税负水平。

4.选择税

选择税,即对同一税目的货物规定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税率,海关可任选一种计征的关税。采用选择税,在物价上涨时海关从价计税,物价下跌时海关从量计税。这一课征方法可以有效抵御物价波动,不仅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同时还能更好地发挥本国产业的作用。

(四)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

1.进口附加税

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进口税。这种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就叫作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进口附加税主要有三种。

(1)反补贴关税。反补贴关税又称抵销关税,是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或奖励的外国进口货物所附加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可征税额应与补贴或奖励的金额相等。进口国政府为了加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往往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补贴或奖励,以降低出口商品的经营成本,廉价销售于海外市场。而进口国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国外补贴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威胁本国产业的正常发展,就课征与补贴或奖励金额相等的反补贴关税,用于抵消其因补贴或奖励而获得的好处,削弱其竞争优势,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免遭进口补贴商品的冲击。

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进口货物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和补贴;二是补贴的后果已对或正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正在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但有以下两种情况是例外:第一,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收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这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第二,对于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和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补贴和反补贴历来就是国家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而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反补贴税法,反补贴税法就直接成了发达国家争夺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然而,补贴究竟是多少,实际上是很难界定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补贴和反补贴一直是最复杂、最有争议的难题,以致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及东京回合的主要议题之一,并为此颁布了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或称补贴法案。目前许多国际贸易组织都设有专门机构处理各国之间有关补贴和反补贴的争端。

(2)反倾销关税。反倾销关税是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对倾销进行界定:如果商品将本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销售,此行为被称为倾销。例如,2004年11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决,对光明家具出口美国的木质卧室家具课征4.9%至24.34%的反倾销税,对没有积极应诉的被诉企业课征最高达198.08%的反倾销税。

小贴士

世贸组织达成的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倾销的概念与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的确定,应以出口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为依据。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如果不存在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确定价格,或者是在该产品不是在转售给独立买主的情况下,也不是以进口的条件转售,则当局可以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损害的含义与确定。损害是指因倾销行为对某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危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这种产业建立构成严重阻碍。损害确定的依据主要有:倾销产品的数量和倾销的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倾销产品的进口对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后续冲击程度;倾销货物的进口数量是否急剧增加;倾销幅度的大小;倾销对有关经济指标(如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就业、库存等)的影响。

第三,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议规定,缔约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需事先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当局政府执行。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应在开始调查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3)差价税。差价税是指当本国生产的产品在国内的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二战以后,比较著名的优惠关税有以下两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或一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在某方面(领域)所给予的特定优惠关税待遇,而其他国家不能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

最典型最著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1932年在渥太华会议上签署的英联邦国家特惠制,它是英国保证自己从附属国获取廉价食品和向附属国销售工业产品,垄断殖民地市场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目前,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关税。这是由欧洲共同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洛美协定》中的特惠关税已具备现代特惠关税的基本特征,与早期特惠关税相比,显然是一种进步,它有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有助于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2)普遍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货物,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普惠制的目的是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效益,增加其财政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普惠制包括三项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普遍性原则是指所有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不受歧视;非歧视性原则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能同样地享受普惠制待遇,不受歧视;非互惠性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而不是要求对方反向优惠。

小贴士

普惠制给惠国

目前世界上有41个普惠制给惠国,它们是欧盟28国(法国、英国(已脱欧)、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立陶宛、马耳他、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瑞士、挪威、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

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额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四、关税的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1.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为准许进出的货物与物品。货物被定义为贸易型商品,即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并用于国家交换的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关税征税对象的具体品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规定,我国开始进一步调整《进出口税则》,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9年的7828个调整为7923个,应税出口货物主要是国际市场出口容量有限、竞争性又比较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应税的入境品主要是饮食用品、文化用品、家用电器产品、高档消费品等。

2.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入境物品的纳税人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

五、税基与税率

(一) 税基

关税按征收方法进行分类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选择关税四种类型。从价关税的税基是货物与物品的价格;从量关税的税基是货物与物品的数量;复合关税的税基是对同一货物或物品同时采用从价与从量两种形式;选择关税的税基是对同一货物同时规定从价与从量两种税基,由海关选择一种税基计税。中国现行关税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三种类型,税基有从价、从量、从价与从量相结合三种形式。从价关税的税基即为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的完税价格。

(二) 税率

1.进口关税的税率

(1)原则。进口关税税率总的原则是对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商品,予以免税;对国内短期内不能迅速生产的商品,实行低税率;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非国计民生所急需的商品,采用较高的税率;对国内已能生产且需要保护的商品,采用更高税率。加入WTO以后,我国为履行加入WTO关税减让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以下税则: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对来源于违反贸易协定对我国采用禁止、限制、加征关税等非正常贸易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保障性关税是当某种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产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2)税率水平与结构。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约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之后对关税总水平进行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到200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已降至9.8%。

2.出口关税的税率

为鼓励商品出口,现行关税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不征税。对国际市场容量有限且竞争性较强的商品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商品,按20%、25%、30%、40%、50%五档税率,征收少量的出口关税。

3.入境物品的税率

饮食、文化用品,税率为10%;家用电器、机械,税率为20%;高档消费品,税率为30%;烟酒等,税率为50%。

六、税收优惠

(一) 法定免税

具体包括:(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2)起征点以下的货物,包括关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边民通过贸易互市进口的每人每天3000元以下的货物、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边境物品。

(二) 法定减税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除烟酒化妆品之外,减半征税。

(三) 临时规定的减税或免税

国务院针对某个单位、某个项目、某类产品专门批准的免税或减税。自2009年2月1日起,进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七、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的货物: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的货物:

从量税额=货物数量×税率(定额税率)

复合征收的货物: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税率(比例税率)+货物数量×税率(定额税率)

例题】 某进出口公司2008年12月进口货物一批,成交价折合人民币1990万元(含该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卸货前的运费、保险费20万元),另外支付与货物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210万元。已知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5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进口税。

】 关税完税价格=1990+210=2200万元

应纳税额=2200×50%=1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