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首先来看“城镇”和“农村”的定义。其实,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现在,划分城乡的统计标准实现了以人口密度判断城乡过渡到以城市建设实际连接地域判断城乡的转变。2000年以前,在划分城乡时,通常采用人口密度作为判断城乡的间接口径,但在具体操作(即人口普查)中,有时将城镇的总人口,包括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算作城镇人口,而有时却只将城镇的非农人口算作城镇人口。1999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考虑了城镇建设延伸区域的划分标准,比如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所辖的全部区域。但该规定仍将人口密度作为划分城乡的间接指标,为实际划分增加了困难。2006年《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中,不再使用人口密度作为划分城乡的间接指标,而是更加强调“地域”的概念,也不再将乡村进一步分为集镇和农村。
目前,划分城乡的标准来自2008年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它规定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实际建设不连接,但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该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国家统计局,2008)。
在目前的人口统计中,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国家统计局,2015)。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城镇常住人口是指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口,而不管其户口在不在城镇。
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住户调查和城镇住户调查一直独立开展,两者在指标的定义、口径范围、基本分类和计算方法等方面没有实现完全统一,因而不具有可比性和可加性(许宪春,2013)。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从2012年第4季度起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统一了城乡居民收入指标名称、分类和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2014a)。首先,一体化住户调查通过重新界定住户和常住人口,解决了住户调查中长期(6个月及以上)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农民工)的城乡分类问题。其次,一体化住户调查通过采用可支配收入口径解决了城乡居民收入不可比的问题。居民可支配收入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国家统计局,2016)。
本书所指的城乡收入差距是指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异化程度。然而,不同文献可能对城镇、农村有不同的定义,采用不同的收入口径、不同的度量指标,从而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最终结果出现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