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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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评析

案例一 董某与某医院合同纠纷案

1.法院判决医院与董某签订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双方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显示被告医院聘请原告董某担任被告医院影像科的主任职务,协助管理放射室、B超室,负责经营期间内职工工资及社保等福利,并承担经营期间内亏损等责任。综合双方约定的事项分析,双方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名义上为目标管理,实为医院科室承包协议。从约定的内容看,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系被告某医院为原告董某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通过分配原告董某承包影像科的医疗执业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来获取相应的对价,系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双方系以“目标管理协议”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行为上的非法性。本案所涉的影像科的诊疗行为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公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某医院将内部科室对外承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故原告董某与被告某医院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应被认定为无效。

2.董某是否可以多点执业?

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探索实施医师多点执业,为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6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4月1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由此可见,新规定实施“区域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已受到法律的保障。

根据新施行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董某可以原执业的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对于所在省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董某还可同时申请跨省执业,如果跨省执业应当向批准所申请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案例二 口腔诊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1.口腔诊所发布的宣传是祝福语还是广告语?是否存在虚假成分?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①医疗机构第一名称;②医疗机构地址;③所有制形式;④医疗机构类别;⑤诊疗科目;⑥床位数;⑦接诊时间;⑧联系电话。

本案的宣传语:“Barker博士祝大家:牙好!身体好!精神好!一切都好!”除祝福语外,还清楚列明萝莉口腔门诊部的地址、电话和种植牙的价格。从广告的整个版面可以看出发布广告的目的是在宣传该口腔门诊部的种植牙项目,是以盈利为目的,而非单纯只是一句祝福语。更多的是倾向于借助媒介向大众推销种植牙服务,其真实的意图在于商业活动的广而告之,应属于广告语。

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相比对,口腔诊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基本符合要求,只是“Barker博士”真实性存疑。但本案法人代表杨某提供其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博士文凭和香港律师协会的《声明书》,如无确凿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应认定该广告不存在虚假成分。

2.口腔诊所发布的广告是否合法?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8个项目:①医疗机构第一名称;②医疗机构地址;③所有制形式;④医疗机构类别;⑤诊疗科目;⑥床位数;⑦接诊时间;⑧联系电话。①至⑥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案口腔诊所发布的广告从内容和形式上看是合法的。案情经过显示口腔诊所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某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口腔诊所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职能是怎样划分的?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对已经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违法性查处,监管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的审查负责,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