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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董某与某医院合同纠纷案
某医院经营长期效益不佳,而董某为另一家医院退休人员,但一直仍在原单位上班。2016年3月9日,某医院与董某签订一份《目标管理责任状》(甲方:某医院法人代表张某某,乙方:董某),约定:为提升甲方的品牌形象和经济效益,经过充分商讨,就甲方聘请乙方协助管理医院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同意乙方担任影像科主任职务,协助管理放射室、B超室。2.乙方对分管科室行使管理权和分配权,乙方本人及分管科室员工的工资、补贴、五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水平。3.乙方分管的科室实行独立的成本核算机制,具体如下:a.放射、B超、心脑电图检查按实际收费的45%计提给乙方,剩余部分划拨给处方科室;b.乙方承担职工工资、社保、其他福利;c.乙方的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若产生经营亏损,后果由乙方承担;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4.目标管理期限为6年,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双方分别在该责任状上签名、捺印确认。
目标管理责任状(合同)签订后,截至7月12日,董某目标管理的放射、B超、心电图业务共计收入753,148.7元,按约定45%支付计提,董某认为医院应给自己支付338,917元,扣减应由乙方发放的职工工资、社保、福利等,还应给董某支付20万元。董某多次要求医院支付应付的款项,但该医院拒不按协议履行。迫于无奈,董某诉至法院。
原告董某诉求:1.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目标管理报酬20万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了自签订责任状以来,其积极组织人员,积极与多个业务相关医疗单位联系沟通,经过几个月多方位的努力,医院影像科的业务有了明显的增长。
被告某医院辩称:1. 2016年3月9日,董某虽然与医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合同),但该合同尚未履行。董某本人自2015年12月底从其他医院退休后,自2016年2月至今,一直在原单位医院上班,根本没有到被告医院来上班,没有参与过一天的经营管理,更没有为科室职工发工资。2.原告要求分成20万元“报酬”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均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目标管理责任状(合同)、某医院收费日报表、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被告医院还提交了《医院科室医生业绩报表》打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收入一直比较平稳,原告没有到被告处上班并参与管理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医院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而董某具有医师资格及医师执业资格。自目标管理责任状(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医院影像科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均由被告负责发放。
最后,法院认定医院与董某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合同)无效,董某要求被告支付目标管理报酬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2016年,内容有整理)
根据实训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法院判决医院与董某签订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董某是否可以多点执业?
案例二 口腔诊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2015年3月12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其辖区某口腔种植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莉口腔)于市区繁华路口岸交通大楼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15年3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萝莉口腔法定代表人杨某制作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通知书》,要求萝莉口腔于2015年3月20日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户外广告登记证、情况说明到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接受询问。2015年3月23日萝莉口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情况说明。当天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萝莉口腔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6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向萝莉口腔发出某市质听告字〔2015〕10603号《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萝莉口腔因涉嫌发布虚假宣传,拟对萝莉口腔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6150元。
因罚款数额较大,萝莉口腔认为告知书的处罚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听证。经反复协商,2015年7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对萝莉口腔涉嫌违法广告一案进行听证,并制作了《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分局听证笔录》,听证前萝莉口腔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经香港律师公证和认证萝莉口腔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博士文凭的《声明书》,声明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律师面前声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其德国雷根斯堡大学博士文凭和证书上的名字虽然书写方式不同,但实为其本人。萝莉口腔还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由某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某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作为听证的证据材料。
经查,期间萝莉口腔与两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于区口岸联检楼1号门外A18位及交通二楼B0位、交通楼高架层编号LH02LH04位发布萝莉口腔医疗广告。宣传语为“Barker博士祝大家:牙好!身体好!精神好!一切都好!萝莉国际口腔种植牙专科中心;德国微创口腔无痛植牙技术”,并附地址、电话和种植牙价格。发布上述广告,萝莉口腔共支付费用人民币51230元。
2015年7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向萝莉口腔发出某市质某市监字〔2015〕128号《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萝莉口腔无法提供“Barker博士”的有效证明材料,却以“博士”对外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决定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56150元。
对于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萝莉口腔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萝莉口腔所做广告宣传存在虚假宣传内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判决撤销某市质某市监字〔2015〕128号《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一审区级法院的判决,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二审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2015年,内容有整理)
根据实训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口腔诊所发布的宣传是祝福语还是广告语?是否存在虚假成分?
2.口腔诊所发布的广告是否合法?
3.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监督管理的职能是怎样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