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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民事关系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因素跟外国有联系。比如说,中国某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英国伦敦缔结一项买卖标的在澳大利亚悉尼港的合同,在该涉外合同关系中,主体一方是美国人,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即合同的缔结地在英国,而客体又在澳大利亚,便有三个因素涉及外国。
此外,对于“涉外”这个提法中的“外国”(foreign),通常作广义的理解,即它还可以指同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外国”,既可以指德国、法国,也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当前,涉及港澳台的民商事关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可视为涉外民商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