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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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制度史動態研究·

論唐宋官、職的分與合

——關於制度史的動態考察

龔延明

内容摘要:傳統的職官制度史研究,一般以固定的官制爲主要研究對象。但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會不斷産生權宜官制,即“活”的制度。静態的、固定的制度與權宜的、“活”的制度是制度發展過程中相互碰撞、相輔相成的兩大部分。因此,研究官制需將固定制度與“活”的制度結合起來,唐宋官、職分與合即可作爲這一研究的對象。官與職分離,始于唐高宗朝;經唐中、後期使職差遣逐漸取代職事官,産生名實不相符的“紊亂”局面。宋承唐制,官與職分離更甚,致“官、職、差遣”離而爲三,成爲不成文法的常態;直到宋神宗元豐改制,“官復原職”,才結束了官與職分離的“紊亂”局面,確立起以“職事官、寄禄官、職名”爲核心的新官制。唐宋官、職長達430年的分合演變史,是固定官制與“活”的官制互動的典型。

關鍵詞:唐宋官制 官、職分合 動態考察

 

有關職官之制,史書有“名實混淆,品秩貿亂之弊……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之説。《宋史》卷161《職官志》一《總序》,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3768頁。又云:“唐制,省部寺監之官備員而已,無所職掌,别領内外任使,而省部寺監别設主判官員額。本朝尚循唐制,六部尚書侍郎與左右諫議大夫等等官,皆空存其名,而無其實。”徐自明撰,王瑞來校補:《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1,建隆元年八月甲申條,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6頁。宋初,其官職因襲唐末五代之制,形成了北宋前期“官、職、差遣分離”常態化的權宜官制格局,也可視爲“活”的官制。鄧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爲例的點滴思考》:“説到宋代的官制紊亂,最易混淆的問題似乎來自官、職、差遣的分離。要把握這一特殊的設官分職制度,顯然並非一句‘宋承唐制,抑又甚焉’所能交代,我們不得不自厘清其沿革脈絡入手。”(氏著:《朗潤學史叢稿》,中華書局2010年版,第501頁)孫國棟《宋代官制紊亂在唐制的根源》:“考宋代官制的紊亂,在制度上淵源於唐朝,自是無可懷疑。”(氏著:《唐宋史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頁。)

至神宗元豐間,仿《唐六典》改革官制,結束了宋代前期官制“紊亂”的局面,使職事官之官、職分而又合,即所謂“官復原職”;臨時權宜之制、即“活”的制度對《唐令》這一固定制度修補或改進的動態過程方告一段落,以令、式確定的元豐新官制頒佈施行。“制度的形成及運行本身是一動態的歷史過程”,鄧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爲例的點滴思考》,氏著:《朗潤學史叢稿》,第500頁。從唐高宗與武則天始置檢校官、試官、員外、使職差遣,對原有的官制形成衝擊算起,歷唐中後期、五代至北宋元豐改制(650—1082),這一段長達430年的官制史,正可視爲此種“動態過程”的一個典型案例。本文即是對這種動態的制度史進行研究的一次嘗試。

一、宋初官與職分離源于唐

已有學者指出:“宋代的官制紊亂,職事官多不負實際職務,只用以敘品階。實際的職務,多由他官主判。”孫國棟:《宋代官制紊亂在唐制的根源》,氏著:《唐宋史論叢》,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頁。其特點是官與職分離,嚴格地説,指職事官與職事分離,另以臨時任命之差遣行職事。“其官人受授之别,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禄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别爲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宋史》卷161《職官志》一《總序》,第3768頁。

如仁宗天聖九年(1031),“權度支判官、右正言陳執中罷度支判官,諫院供職”。這個詔命頗令人費解,右正言已爲諫官,陳執中何需待罷度支判官後,奉新命“赴“諫院供職”呢?南宋史家李燾對此有一番解讀:

國朝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故官、職、差遣,離而爲三。今之官,裁用以定俸入爾,而不親職事。諫議大夫、司諫、正言,皆須别降敕,許赴諫院供職者,乃曰諫官。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110,仁宗天聖九年七月甲戌條,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2564頁。

這就是説,陳執中差遣爲權度支判官,實掌度支職事;右正言名爲職事官,卻無職事,是空官,但作階官用,決定其俸禄月二十千。詔罷執中度支判官,是罷其舊差遣;以右正言“官”“赴諫院供職”,爲新差遣。此時,陳執中所帶“右正言”官銜,既是本官階,又是差遣。本來很簡單的事,右正言就是諫官,因受唐以來官制“紊亂”的影響,變得複雜化了:右正言非别降敕命,不得赴諫院供職。這能説權宜之制更“精緻”嗎?當然不是,只能説“紊亂”。

“紊亂”不止於此:

(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編修中書條例所言:“内外職員人吏遇大禮加恩,並加勳、階、檢校官、憲銜;及軍員、諸班、殿直、殿侍,自來加恩,或加功臣、食邑,蓋襲唐末弊法,紊亂名分,並乞寢罷。”李燾:《長編》卷218,神宗熙寧三年十二月己巳條,第5303頁。

北宋前期,遇大禮加恩,文臣不論官、吏,普加勳、階、檢校官或憲銜;武臣不論官、吏,普加功臣、食邑。因所加皆爲虚銜,朝廷不予靳惜,導致濫賞。至於衙前吏,遇大赦恩,有加銜爲“銀青光禄大夫、檢校國子祭酒、兼監察御史、武騎尉”者,俗稱“銀、酒、監、武”。有一位衙前吏的後裔不知情,竟憑此大赦恩賜告申請官户,被朝廷駁回,理由是:“元豐五年以前,官制未行時,衙校各帶‘憲銜’,止是吏職,不合理爲官户。”趙彦衛:《雲麓漫鈔》卷3,傅根清點校,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38、39頁。故中書條例編修所以“蓋襲唐末弊法,紊亂名分”,乞請罷去。

北宋前期官制對唐制的繼承,當然不會停留在三省六部制這一表面,“事實上唐的三省六部組織經五代到宋初,已經完全解體,只剩下形骸……而旁邊有全新的其他組織産生。”宫崎市定:《宋代官制序説:宋史職官志的讀法》上,于志嘉譯,《大陸雜誌》(臺灣)第78卷第1期,第12頁。也就是説,宋初所繼承之唐制已是名實不符,是固定制度與“活”的制度並存的“亂制”。誠如司馬光所論:

名之宜正者,無若百官。唐初職事官有六省、一臺、九寺、三監、十六衛、十率府之屬。其外有勳官、散官。勳官以賞戰功,散官以褒勤舊。故必折馘執俘,然後賜勳,積資累考,然後進階。以其不可妄得,故當時人以爲榮。

及高宗東封,武后預政,求媚於眾,始有泛階。自是品秩寖訛,朱紫日繁矣。肅宗之後,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財力屈竭,勳官不足以勸武功,府庫不足以募戰士,遂並職事官通用爲賞,不復選材,無所愛吝。將帥出征者,皆給空名告身……於是金帛重而官爵輕矣。或以大將軍告身才易一醉,其濫如此……流及五代,等衰益紊。三公、端揆之貴,施於軍校;衣紫執象之榮,被於胥吏。名器之亂,無此爲甚。

大宋受命,承其餘弊,方綱紀大基,未遑厘正。《司馬光集》卷65《百官表總序》,李文澤、霞紹暉校點,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1、1362頁。

司馬光簡明追溯了自唐以來歷五代至宋初,《唐令》官制如何一步步受到衝擊,變得面目全非的過程。固定官制受衝擊,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動態過程。從唐高、武后朝使職、試官差遣開始出現算起,至趙宋之建立,已達三百餘年(650—960),這個官制執行過程中的動態變化,可劃分爲兩個階段:一是武后執政至安史之亂前大設試官、員外官;二是中晚唐安史之亂後,財力困竭,用職事官爲賞官。具體論述可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頁。

需要指出的是,前後兩個階段變化的性質有所區别。第一階段,即唐高宗、武后、玄宗統治時期,出於籠絡人才擴大統治基礎的目的,需要突破原來固定制度的編制。於是,在正官編制之外增設試官、員外官與使職等,就順勢而生。後果是對原法定官制體系造成衝擊,導致濫賞、冗官與冗禄,這是負面影響;但其也有適應行政管理新需求的調整與補充的一面,如調整編制、增設使者等,所謂“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杜佑:《通典》卷19《職官》一《歷代官制總序》,王文錦等點校,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473頁。許多使職,最初是從六部内部發展而來,表面上看是剥奪了六部的部分權力,實際是一種官制運行過程中的調整,可以説,“六部與使職是一種合作、互補的關係”雷聞:《隋與唐前期的尚書省》第四節《六部的獨立化與使職化趨勢》,吴宗國主編:《盛唐政治制度研究》第三章,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頁。,亦即固定官制與“活”的權宜官制之間合作與互補的關係。

高宗朝至玄宗開元朝官制執行過程中的變動,其社會背景是唐朝正處於皇權交接、經濟發展、階級結構和邊疆形勢發生劇烈變化的時期;特别是武后在奪取唐政權後,面對如何保持“貞觀之治”後的統一和强盛的局面,勢必要對制度進行調整與改革。

這一時段官制運行,呈現出三大變化:

其一,在不觸動編制的情況下,增設使者,執行特定任務,對皇帝負責,事畢即了。如高宗上元三年(676),鑒於嶺南桂、廣、交、黔等州郡地方官,由所在州都督直接奏辟土人首領充職,所選非當,其行政能力跟不上地方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於是由中央派南選使,負責與所在督府共同選擇能稱職者注擬,南選使四年一差,爲臨時差遣: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廣、交、黔等州都督府,比來所奏擬土人首領,任官簡擇,未甚得所。自今以後,宜准舊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以上官,充使選補,仍令御史同往注擬。其有應任五品以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條景行藝能、政術堪稱所職之狀,奏聞。”《唐會要》卷75《選部》下《南選》,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1頁。

這時委派使者,非奪吏部銓選之權,而是對吏部銓選職事的補充,其目的是將嶺南地方官的銓選之權,從州都督手中收歸中央,使銓選注官符合選擇才能之士的要求,以加强統一,防止地方擅權。

又如户部使之設。按唐初官制,户部是通過掌握國家户口和土地以征派賦税、徭役,這是負責國家財政收入的中央機構。然而,“至開元中,玄宗修道德,以寬仁爲治本,故不爲版籍之書”始,户口大量逃亡,田主换移,至“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换,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唐會要》卷83《租税》上,第1819頁。户部原來所掌握的户籍已名不符實,幾成空文。這就直接影響到國家賦税征收,財政出現危機。户部司對此已無能爲力。怎麼辦?開元九年,在户部司之外,始設檢括使行户部司之職,專責以征收賦税之使命,繞開户部,對皇帝直接負責:

(開元九年春正月丙寅)監察御史宇文融上言,天下户口逃移,巧僞甚眾,請加檢括。丁亥,制:“州縣逃亡户口聽百曰自首,或於所在附籍,或牒歸故鄉,各從所欲。過期不首,即加檢括,謫徒邊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户口及籍外田,所獲巧僞甚眾……凡得户八十余萬,田亦稱是。司馬光:《資治通鑒》卷212《唐紀》二十八,《玄宗皇帝》上之下“開元九年”,中華書局1956年版,第6744—6745頁。

又,“天寶中,王鉷爲户口使,方務聚斂,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隱課不出,乃按舊籍,除當免者,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新唐書》卷145《楊炎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4723頁。户口使之外,又有勸農使、租庸使等,這些臨時設置的使職,都是代行户部司征收賦税職事,並非固定的正官,户部司機構與職事並没有廢置。

其二,在正員編制之外,擴大編制,或突破編制增設試官、員外官。

唐太宗貞觀六年,文武官定員編制僅643員。官制整齊劃一。隨著社會生産力的發展,行政管理職能需要不斷擴大,加上武則天登基,政治上需要打擊反對派勢力,擴大統治的基礎,唐初《格令》規定的機構與官員編制,顯然已不能滿足以上兩個方面的需求。於是,首先是貞觀初的編制規模被突破,“開元二十五年,刊定職次,著爲《格令》”,《通典》卷19《職官典》一《歷代官制總序》,第471—473頁。官員編制已增至唐初的20餘倍之多:

内外官萬八千八十五員。而合入官者,自諸館學生以降,凡十二萬餘員……大率約八、九人争官一員。《通典》卷15《選舉典》三《歷代制》下《大唐》,第362、363頁。

繼而是試官、員外官應運而生。試官與員外官非正員官,但享有俸禄:

天授二年,凡舉人,無賢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試官以處之。試官蓋起於此也。試者,未爲正命……太后務收物情,其年二月,十道使舉人,并州石艾縣令王山耀等六十一人,並授拾遺、補闕。懷州録事參軍崔獻可等二十四人,並授侍御史。并州録事參軍徐昕等二十四人,並授著作郎。魏州内黄縣尉崔宜道等二十二人,並授衛佐、校書、御史等。當時諺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斗量。杷推侍御史,椀脱校書郎。”

(神龍)二年三月,又置員外官二千餘人……府庫由是減耗也。於是遂有員外、檢校、試、攝、判、知之官……皆是詔除,而非正命。逮乎景龍,官紀大紊,有“斜封無坐處”之誦興焉。《通典》卷19《職官典》一《歷代官制總序》,第471、472頁。

其三,職事官階官化。所謂“職事官階官化”即職事官與職事分離,散官階之職能轉移到職事官,發揮階官的功能,稱本官階,此種角色變化,稱階官化。張國剛解釋云:“内外使職所帶的職事官稱,謂之帶職……只有使職才有實際職掌,而所帶職事官反與實際事務無涉,僅僅是表示其身份地位與遷轉階序的名號,與階官意義同,故謂之階官化。”張國剛:《唐代階官與職事官的階官化》二《帶職的階官化》(一)《帶職階官化的形式》,氏著:《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論集》,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頁。僅舉數例:

武周時:鳳閣侍郎兼知政事韋承慶,

中宗神龍時:銀青光禄大夫、門下侍郎、兼修國史、判禮部侍郎事、扶陽縣開國子、食邑四百户兼賜紫服韋承慶。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神龍019大唐故銀青光禄大夫□ □ □ 侍郎贈禮部尚書韋府君(承慶)墓誌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20、421頁。

玄宗開元六年:鄯州都督、隴右諸軍節度大使、兼鴻臚卿、攝御史中丞、太原郡公郭知運。《舊唐書》卷103《郭知運傳》,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3190頁。

玄宗天寶九載:銀青光禄大夫、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兼京兆尹、京和市和糴使、

長春宫使、勾户口色役使、京畿採訪使、京畿關内道黜陟使、檢察内作使、閑廄使、苑内營田五坊宫苑等使、隴右群牧都使支度營田使、都知總監及栽接等使、賜紫金魚袋王鉷。《舊唐書》卷105《王鉷傳》,第3229、3230頁。

玄宗天寶十一載:守右相、兼吏部尚書、集賢殿學士、修國史、崇玄館大學士、太清

太微宫使、仍判度支,及蜀郡大都府長史、劍南節度支度營田副大使、本道兼山南西道採訪處置使、兩京出納勾當租庸鑄錢等使楊國忠。《楊國忠右相制》,宋敏求編:《唐大詔令集》卷45《大臣·宰相·命相》二,洪丕謨、張伯元、沈敖大點校,學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9頁。

上引韋承慶官銜中之職事官“鳳閣侍郎(中書侍郎)”與“門下侍郎”、郭知運之職事官“鴻臚卿”、王鉷之職事官“户部侍郎”、楊國忠之職事官“吏部尚書”等,都是無實際職事的空官,作爲使職表示品、秩的本官階。他們的實際職務,取決於各自的差遣:韋承慶爲知政事(宰相)與判禮部侍郎事,郭知運爲隴右諸軍節度大使,王鉷爲京和市和糴使、勾户口色役使等二十余使,楊國忠爲右相及諸多使職與判度支事。

從上述可知,唐代法定的官制,隨著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的發展變化,勢必有一個被動的打破原官制秩序的動態跟進。唐代財政管理機構的變化最爲典型:“轉運在此前一直是度支職責。”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第4册第4編《唐後期財政機構及職能》第一章《唐後期財政機構的確立與演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頁。舊的財政機構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開元中已有不適合社會經濟政治需要的部分。於是轉運使與出納使應運而生,對户部諸司産生了衝擊。其他行政機構莫不如此。演變到某個時段,朝廷主動推陳出新,重新編訂新的《格令》、《官品令》,以肯定行之有效的調整和改革,廢除已不適應的舊格令。這是中國古代官制史變遷的規律,不獨唐代如此。

第二階段是中晚唐安史之亂後,財力困竭,用職事官爲賞官,職事官職事逐步被挖空,出現臨時差遣取代職事官的趨勢。

唐代還未及用實際運行中産生的行之有效的權宜之制來修訂《唐令》,歷史突然出現拐點,安史之亂爆發,給社會帶來長期的動亂和災難。原來平穩運行的政府職能,也遭到巨大衝擊:“及安史之亂,戎機逼促,不得從容,政事推行,率從權便。故中書以功狀除官,隨宜遣調,而吏、兵之職廢矣。”嚴耕望:《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氏著:《唐史研究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年版,第71、72頁。加上權相、宦官争權奪利,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職事漸被挖空,職事官用爲帶銜、賞官,淪爲本官階;使職繁興,致職事官用爲興利之具,這是對原固定官制的嚴重破壞,這是非正常的動態官制演變,造成唐末宋初官制紊亂的主要根源。

如國家財政收支完全脱離户部、左藏庫、太府寺,中央依賴由皇帝直接授命的臨時使職差遣三司使(户部使、度支使、鹽鐵使)、轉運使;地方財政幾已爲節鎮所掌控,中央政令鞭長莫及,財政管理呈現一副亂象:

至德後,天下起兵,因以饑癘,百役並作,人户凋耗,版圖空虚。軍國之用,仰給于度支、轉運使;四方征鎮,又自給於節度、都團練使。賦斂之司數四,莫相統攝,綱目大壞。朝廷不能覆諸使,諸使不能覆諸州。四方貢獻,悉入内庫,權臣巧吏,因得旁緣,公托進獻,私爲贓盜者,動萬萬計。河南、山東、荊襄、劍南重兵處,皆厚自奉養,王賦所入無幾。《新唐書》卷145《楊炎傳》,第4723、4724頁。

中央之度支使、轉運使、判某部某司事、知某事等差遣,地方之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支使等臨時差遣,變成常態化的固定職務,攘奪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管理之司。“使”職既非正官,派職事充任時,多帶本來的官銜,或加新職事官官銜。不唯度支使、鹽鐵使、轉運使,判、知等中央差遣,多帶省、部、卿、監之官銜,地方之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刺史及其僚佐等,在天寶之亂後,也多帶中央官銜,“用以敘位的官,幾乎遍及中央的重要職事官”孫國棟:《宋代官制紊亂在唐制的根源》,見氏著《唐宋史論叢》,第260頁。

(肅宗乾元初)右衛兵曹參軍、攝衛尉寺主簿、充軍器判官竇展。趙君平編:《邙洛碑誌三百種》204《唐竇展墓誌》,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241頁。

(肅宗乾元元年)度支郎中、河南五道度支使第五琦。《唐會要》卷59《尚書省諸司》下《度支使》,第1191頁。

(代宗大歷二年)吏部尚書、兼御史大夫、充江南東西福建等道知選並勸農宣慰使李峴。《録文·李峴墓誌》,趙文成、趙君平編選:《新出唐墓誌百種》,西泠印社出版社2010年版,第220頁。

(德宗貞元十年)朝散大夫、國子司業、守河東縣令竇伯陽。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李獻奇、郭引强編著:《洛陽新獲墓誌》圖版83《故朝散大夫國子司業官守河東縣令竇伯陽夫人太原郭氏志銘》,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頁。

(懿宗咸通九年)朝請大夫、守衛尉卿、柱國、分司東都、賜紫金魚袋劉略。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李獻奇、郭引强編著:《洛陽新獲墓誌》圖版83《故朝散大夫國子司業官守河東縣令竇伯陽夫人太原郭氏志銘》,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頁。

職事官中書舍人,本掌起草詔旨、制敕。《唐六典》卷9《中書省·中書舍人》,陳仲夫點校,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76頁。可是,安史之亂後,連專職起草皇帝詔書的中書舍人,也漸漸成爲空銜,皇帝臨時差遣知制誥代其掌草。任知制誥差遣者,或帶“起居舍人”、“諫議大夫”,或帶“户部侍郎”,所帶何種本官階,無定制:

(德宗貞元初)起居舍人、知制誥吴通玄。

(貞元七年)諫議大夫、知制誥吴通玄。《舊唐書》卷190下《吴通玄傳》,第5057頁。

(唐後期)中散大夫、守尚書户部侍郎、知制誥、翰林學士王源中。李心傳:《舊聞證誤》卷4引唐《李藏用碑》撰寫人王源中署銜,崔文印點校,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58頁。

職事官逐漸變爲空銜而不任事,開元《唐令》之編制已遭嚴重破壞。上引諸例中,中央政府職事官,三省、六部尚書、諸司郎官至九寺五監官,都成爲差遣所帶官(本官),“官曹虚設,禄俸枉請”而已。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致使官制紊亂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執行制度的人不守法制,爲首的當然是皇帝,如安史之亂中,賈至“從玄宗幸蜀,拜起居舍人、知制誥”。《新唐書》卷119《賈至傳》,第4298頁。起居郎是史官,賈至所帶起居郎不掌起居之職,但決定其請俸,實際職務則是在皇帝身邊草制詔書。原固定官制起居郎的職事就這樣在執行中被閒置了,開了職事官與職事分離的先例。又如,安、史陷河間、信都等五郡後,逃亡政府與軍隊給養成了大問題。以富國强兵之術自任的第五琦,在蜀求見玄宗,表示“賦之所出,江淮居多”,請纓到江淮征賦;玄宗越過有司銓選官員考課、任用的程式,直接任命第五琦爲“監察御史、勾當江淮租庸使。尋拜殿中侍御史”。《舊唐書》卷123《第五琦傳》,第3517頁。賦税征收自有專司,應由户部擔當,然在天下大亂的形勢下,國家機器已難按常規運行,於是就有此種在制度之外皇帝臨時遣使的運作。

皇帝之外,宰相往往也在制度執行中上下其手。如玄宗朝宰相李林甫,爲掌握中央與地方財政,奪韋堅的租庸轉運使之權歸度支,提拔楊國忠,將租庸、轉運使並歸度支,從而使度支不僅取代了户部四曹之權責,並掌握了地方之財權,就是一例:

天寶元年四月:韋堅進銀青光禄大夫、左散騎常侍、陝郡太守、水陸轉運使,勾當緣河及江淮南租庸轉運處置使並如故。三年九月,拜守刑部尚書,奪諸使,以楊慎矜代之。《舊唐書》卷105《韋堅傳》,第3224頁。

(楊國忠)驟遷檢校度支員外郎,兼侍御史,監水陸運及司農、出納錢物……等使。《舊唐書》卷106《楊國忠傳》,第3242頁。

宰相李林甫上下其手,終於將韋堅經營起來的轉運使財政系統給剥奪了,先是交給楊慎矜,繼而又從楊慎矜手中奪過來,將轉運使權歸檢校度支員外郎楊國忠掌握。這樣,轉運使事務又歸於度支管了,從而達到個人政治野心的目的。

五代十國,南北處於分裂時期,王朝更迭頻繁,無暇顧及制度建設,局部稍有調整而已。其官制基本上沿襲唐末之制,承上而啟下,故馬端臨稱:“宋朝設官之制,名號品秩,一切襲用唐舊。”馬端臨:《文獻通考》卷47《職官考》一《官制總序》,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437頁下欄。

二、北宋前期官、職分離常態化

西元960年趙宋王朝建立,結束了唐末五代百餘年來的混亂局面,建立了中央集權行政管理體制。“政事之原,莫大於官制。”《宋會要輯稿·職官》56《官制别録》,劉琳等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544頁上欄。宋代中央集權能延續三百餘年之久,行政管理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爲了穩定人心,且忙於“先南後北”的統一戰争,太祖、太宗兩朝無暇對後周的官制進行全面改革,採取了“僞署官並仍舊”的辦法。《長編》卷12,太祖開寶四年二月辛卯條,第261頁。但也並非全盤照搬,宋初對唐末五代的官、職分離還是進行了改造。

首先,是承襲官與職分離格局。可以唐與宋初官銜相同分類爲例。白居易撰《有唐善人墓碑》,將墓主李建的仕履按官、職(差遣)、階、勳、爵分類敘述:

官(階官)久歷校書郎,左拾遺,詹府司直,殿中侍御史,比部、兵部、吏部員外郎,兵部、吏部郎中,京兆少尹,灃州刺史,太常少卿,禮部、刑部侍郎,工部尚書。

職(差遣)久歷容州招討判官,翰林學士,瑯州防御副使,轉運判官,知制誥,吏部選事。

階(散階):中大夫。

勳:上柱國。

爵:隴西縣開國男。《白居易集》卷41《碑碣·有唐善人墓碑》(長慶元年),顧學頡點校,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904頁。

墓主李建初授官校書郎,爲本官階;其實際職務,乃爲其外舅容管招討使房濟所辟的容州招討判官。此種秘書省官不在京城任事,而與職分離的仕歷,在唐著名詩人賈島《送裴校書》詩中有生動反映:“拜官從秘省,署職在藩維……使府臨南海,帆飛到不遲。”賈島:《送裴校書》,《全唐詩》卷572,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7册,第6635頁。

宋初官員署銜,其分類與唐後期同,以官與職分離爲特點。舉《王公(守恩)墓誌銘·建隆元年》爲例:

公始從筮仕,迄至歸全(宋)必所賜功臣(功臣號)自開國、佐命、忠節至推誠、奉議、翊戴;

所授官(階官):自尚書右僕射、司空、太保、太尉至太師;

所授階(散階):自銀青(光禄大夫)、金紫(大夫),歷光禄(大夫)、特進至開府儀同三司;

所任職(差遣):自東頭供奉官,歷洛苑、六宅、尚食、宫苑、皇城等使,至同平章事;

所授封爵:自開國男,歷子、伯、侯,至許國公;所授勳,自柱國,至上柱國;

所賜食封,自二百户,歷五百、一千、二千、四千、四千五百,至五千户;食實封自五百户,曆一千一百,至一千二百户。”(下略)《北宋1》之《墓誌3682》,北京圖書館金石組編:《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片彙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7册,第2頁。

上引兩條唐宋官員墓誌史料顯示的墓主人官銜分類相同,其所謂“官”,唐李建之“工部尚書”、宋王守恩之“尚書右僕射”等,都是法定職事官,卻無職事,用作階官;而所謂任“職”,即實際職務,唐李建爲“鄘州防禦副使,轉運判官,知制誥”等,宋王守恩“自東頭供奉官……至同平章事”,屬差遣。宋初,與唐、五代相同,其所言官銜“職”,非宋前期之職名,乃指職事,即差遣,是官、職分離之職。

其次,對使職的清理,力度最大是對藩鎮軍事系統的使職的整頓。宋廷用給予優厚待遇的手段,收回他們的實際權力,使其有名無實,繼而派遣文臣京朝官出任地方長官(知州、知縣),以取代節度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等武臣,掌治地方之權,“以尚書郎曹、卿寺官出領外寄,三歲一易,坐鎮外重分裂之勢。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與九寺、五監,皆爲空官,特以寓禄秩、序品位而已。”章如愚:《群書考索·後集》卷7《列曹尚書·宋》,《四庫類書叢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頁上欄。而原坐鎮地方的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特以爲右列敘遷之寵,雖有正任、遙領,大率不親本州之務”。至於諸司使副,有東班皇城使、副等十六使副,西班宫苑使副等八使副,横班内客省使副等十使副,“獨閤門、客省、四方館(使、副)略有典掌,其他悉無所領”。《文獻通考》卷47《職官考·官制總序》,第438頁上欄。

第三,鑒於省、部、寺、監有名無實長期閒置的狀態,設立較穩定的相關職能機構,阻斷唐後期、五代動輒設使職差遣的隨意性。即在舊機構之外,增設並立的新機構,如與户部、工部並立,增立三司;與吏部並立,另設審官東、西院、三班院、流内銓;與刑部並立,又建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與兵部並立,設樞密院;與禮部並立,建禮儀院;與太常寺並立,林駧:《古今源流至論·續集》卷5《六部·宋》,《四庫類書叢刊》本,第429頁下欄、430上欄。建太常禮院;與將作監並立,建立東西八作司、都作院;與秘書省並立,設三館秘閣(崇文院等等,疊床架屋。既使留用的原後周大批舊官員無實際職事,又能提拔大量能爲新政權效力的文官擔當差遣;既保證了新舊政權交接的穩定性,又便於加强中央集權和皇帝駕馭操縱,從而構成了北宋前期職事官與職事名實分離固定化的特點——官與差遣(即唐代的“職”)分離。“官”,即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等官司之正官;“差遣”,即臨時派遣的職務名,常帶“判”(如判某部事、“知”(如知某州軍州事)、“勾當”(如勾當馬步軍糧料院)、“管勾”(如管勾往來國信所)、“權”(如權知貢舉事)、“權發遣”(如權發遣三司使公事)”“(熙寧七年)官與職各該給賻贈者,從多給,差遣,權並同,權發遣並與正同。”見《宋史》卷124《禮志》,第2908頁。、“直(如學士院權直)”直官爲差遣,源于唐,可參見李錦繡《唐代制度史論稿》第一部《官制》一《唐代直官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頁)按:裴垍“本官、充直官”,近於帶本官階充直官差遣。、“提領”(如提領實録院)、“提舉(如提舉常平司勾當公事)、“提點”(如提點某路刑獄公事)、“提轄”(如提轄文思院)、“簽書”(如簽書樞密院事)、“監”(如監左藏庫)等限定詞。上述調整是否全部或部分已用官品令形式確立起來,目前還難以得知。但零散的事實,在殘缺不全的《天聖令》中能得到印證:

《唐令·營造令》(復原)12:“諸在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所須,申尚書省付度支,預定出所科備。”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營造令》宋12:“三京營造及貯備雜物,每年諸司總料來年一周所須,申三司,本司量校,預定出所科備。”牛來穎:《天聖營繕令復原唐令研究》,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下册,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665頁。

《唐令·倉庫令》(復原)11:“諸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倉食者,皆給貯米。本司據見在供養,九品以上給白米。皆本司預計須數,申度支下給。”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倉庫令》宋6:“諸在京諸司官人及諸色人應給食者,九品以上給白米。皆所屬本司預計須數,申三司下給。”李錦繡:《唐倉庫令復原研究》,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下册,第487頁。

上引《唐令》“申尚書省付度支”之令文,在《天聖令·倉庫令》中已改爲“申三司”。這是因爲,尚書省户部度支司在唐後期已成空名,其權已歸臨時差遣度支使,度支使屬三司使之一,而“三司”的確立,始于唐後期元和初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第4册第4編《唐後期財政機構及職能》,第122—125頁。並參《唐會要》卷89《泉貨門·元和七年五月條》,第1934頁。,作爲中央財政機構,北宋予以沿用,於是天聖《官品令‘倉庫令》就改“申尚書度支”爲“申三司”,這就承認了法定官制之外活的官制運行的現實,則户部度支司之權已歸三司。

《唐令·獄官令》(復原)20:“諸犯徒應配居作者,在京送將作監。”雷聞:《唐開元獄官令復原研究》,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下册,第617頁。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清本·獄官令卷第二七》宋15:“諸犯徒應配居作者,在京分送東、西八作司。”《清本·獄官令卷第二十七》,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下册,第116頁。

上引史料表明,《唐令》有“送將作監”,而在唐後期至宋初,將作監已成空名,不行本司事,於是至北宋天聖《官品令》,就改爲“分送東、西八作司”了。“東、西八作司”是權行替代將作監部分職事的權宜機構。

《唐令·營繕令》30:“諸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處,刺史、縣令以時檢行。”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營繕令》宋26:“諸近河及陂塘大水,有堤堰之處,州縣長吏以時檢行。”牛來穎:《天聖營繕令復原唐令研究》,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下册,第670頁。

《唐令》所言“刺史、縣令以時檢行”,是指在唐代,即使在安史之亂後,州、縣長官爲州刺史、縣令一直没有變動,在藩鎮領地内,儘管其權力受節鎮支配,仍是如此。然而入宋後,爲剥奪地方節度使、刺史等由武臣掌控的權力,地方州、府、縣、監均差文臣知州、知府、知縣、知監,刺史有其名而不臨州;縣令存其名,用爲選人階官;縣官職事,須别差文臣知縣事。故《天聖令》將《唐令》令文中州刺史、縣令改爲“州、縣長吏”,不用刺史、縣令名號。宋“州縣長吏”,即爲知州、知府、知縣(尚有非京官爲縣令者)等别稱。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載:“知縣系是長吏,職兼軍政。”胡石壁:《約束州縣屬官不許違法用刑》,中國社會科學科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36頁。《天聖令》中的官制,反映了宋前期實際行使的差遣體制也已常態化,未依《唐六典》(開元令)州刺史、縣令的官制體系。

第四,一些已行之有效的使職、差遣,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參知政事,宣徽南院、北院使,三司使,三司鹽鐵、度支、户部使副,内客省使、東上、西上閤門使、四方館使等諸司使以及轉運使等等,北宋前期予以保留,也成爲常態化使職差遣。《宋史》卷168《職官志》八《建隆以後合班之制》,第3987—3990頁。

第五,爲了弱化唐後期用職事官作爲賞賜和差遣所帶榮銜的功能,宋代將濫觴于唐五代之帖職,從“活”的制度,變爲常態化的固定之制,創置宋代有特色的“職”(“職名”)用作内外差遣所帶榮銜。李昌憲《宋代文官帖職制度》:“宋代文官帖職制度濫觴于唐……設昭文、史館、集賢三館,(所收亦一時文學多識之士)……及至五代增置樞密直學士及端明殿學士……雖屬一時之舉,但卻是宋代以學士兼判内外差遣制度之權輿。”(《文史》第30輯,中華書局1988年版;收入氏著:《五代兩宋時期政治制度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第3、4頁)其職名有高下等級之分:“宰職資格者帶觀文、資政、端明學士,侍從資格者帶諸閣學士及以次侍從帶待制,卿監資格者帶修撰、直閣及京官直秘閣,武臣帶閤門宣贊舍人之類。”趙升:《朝野類要》卷2《貼職》,王瑞來點校,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45、46頁。如仁宗嘉祐三年六月富弼拜昭文相,其以官、職、差遣爲核心的官銜爲:

行尚書禮部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宋大詔令集》卷55《富弼拜昭文相制·嘉祐三年六月丙辰》,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80頁。

其中,行尚書禮部侍郎爲本官階(月俸五十五貫),此爲“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即宰相,此爲“差遣”(月俸三百貫)、昭文館大學士爲首相所帶殿職名(從二品),此爲“職”;監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爲首相所帶兼職,又,因其爲宰相,所帶職爲殿學士,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故别稱“昭文相”。

侍從官帶諸閣學士、諸閣待制,如仁宗景祐二年,范仲淹由知蘇州遷權知開封府,其“職名”由秘閣校理,升爲天章閣待制;其“官”爲尚書禮部員外郎;“差遣”爲權知開封府:

尚書禮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從四品)、權知開封府范仲淹《范仲淹全集》卷16《蘇州謝就除禮部員外郎充天章閣待制表》,薛正興校點,鳳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頁。並參龔延明:《北宋改革家范仲淹仕履官銜繫年考釋》,氏著:《中國古代制度史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39頁。

南宋史家李燾對知蘇州范仲淹職名升爲侍從,加以評論道:“仲淹自外驟居侍從,必有故。”李燾:《長編》卷116,仁宗景祐二年三月己丑條,第2724頁。此故,即調入京師任權知開封府重任。職名帶諸閣待制以上,在宋代意味著進入侍從官序列。

康定元年(1040)五月、八月,范仲淹差遣任陝西經略安撫副使、知延州,職名由閣待制升爲閣直學士,其地位即由侍從升爲正侍從,“職”升爲龍圖閣直學士;其時“官”爲吏部員外郎;“差遣”爲陝西經略安副使、同管勾都部署事、知延州:

吏部員外郎、龍圖閣直學士(從三品)、陝西經略安撫副使、同管勾都部署事、知延州范仲淹李燾:《長編》卷127,仁宗康定元年五月己卯條,第3014頁。

至於郎曹卿監資格之官員,所帶職名爲修撰、直閣之等,如仁宗慶曆七年王洙官銜:

尚書工部員外郎、直龍圖閣(正七品)、知襄州事王洙陸增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97《宋》十六《峴山石幢題刻·王洙等峴山詩》,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677頁。按:據陸氏考證,此刻石時間爲慶曆七年。

王洙時任知襄州,爲實際職務,即差遣;所帶“直龍圖閣”,爲貼職,是虚銜;尚書工部員外郎,本爲職事官,時用作本官階,決定俸禄,其月俸爲30千。

宋代職名,是在固定官制以外悄然形成的“活”的官制,在職事官演變爲“寄禄官”之後,程倶:《麟台故事校證》卷2《職掌》:“若秘書省,則所掌祠祭祝版而已,書籍實在三館秘閣;而所謂職官者,猶今寄禄官耳。”(張富祥校證,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82頁)錢大昕《潛研堂文集》卷28《跋宋史》二:“宋之官制,前後不同。元豐以前所云尚書、侍郎、給事、諫議、諸卿監、郎中、員外郎之屬,皆有其名而不任其職,謂之寄禄官,以爲敘遷之階而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96頁)已難以作爲濫賞之官,皇帝正好利用職名作爲一種賞賜資淺權重差遣的名器。此名器在宋代得到長期運用,這也是官制長時段演變的産物。

如果説“使職”是唐代産生的“活”的制度,那麼,“職名”則是宋代創制的“活”的制度。

第六,宋代在地方行政管理機構中,新增設差遣。如裭奪節度使、觀察處置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州史等地方長官的實權,改以文臣知某州軍州事、知某府軍府事;而將唐之縣令,改命以文臣京官知某縣事。這是對唐代差遣的發展,差遣本是臨時性的任命,爲原固定的法定制度所無的權宜之策,卻逐漸形成爲常態化的法定官制。

綜上所述,北宋前期官制,是固定官制與“活”的官制融合的産物。一方面,保留唐代職事官“官(職事官官名)”與“職(職事)”分離,以差遣取代職事官,使職事官變爲本官階(寄禄官)的權宜之制常態化;另一方面,宋代根據本身社會政治活動的需求,職名、新差遣等“活”的制度又在運作,兩者悄然融入北宋前期官制運行的程式之中。唐代的“官、職分離”,在宋代已成爲前述《長編》所言“官、職、差遣離而爲三”的新格局。

三、官、職分離推動了元豐官制改革

宋承唐制,儘管已對制度適當加以改造,使之常態化,政事運行順暢。可是人們總覺得此種“活”的官制不正規,不符合《周官》、《唐六典》的傳統,士大夫對當時官制名不符實、機構重疊十分不滿,大聲疾呼要求正名:“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復二十四司之制。”《宋史》卷168《職官志》八《合班之制》,第4003頁。

及至宋神宗進行官制改革,方使宋代官制進入了新階段。

宋神宗目睹“國朝建官,沿襲五代……累朝因仍,無所改革。百有餘年,官寖失實”的局面,顯然感到新法難以通過名不符實、疊床架屋的國家機器推行,“慨然欲更張之”。熙寧末,神宗“欲正官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經過校訂的《唐六典》摹本頒賜群臣,“遂下詔命官置局,以議制作”《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省》,第2978頁上欄。。是年六月,命中書設置詳定官制局。八月,降詔中書,闡明改革官制的宗旨,“國家受命百年,而官政尚愧前聞”,提出“推本制作董正之原”。王應麟:《玉海》卷119《元豐新定官制·正官名》,江蘇古籍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1987年版,第2201頁上欄。

元豐官制改革帷幕拉開後,在神宗的直接主持下,官制局經過兩年的努力,完成了《元豐官制格目》的制訂,“三省、六曹、御史台、秘書省、九寺五監之法成”。《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中書門下省》,第2978頁下欄。元豐五年四月(甲戌)二十三日降詔中書,五月一日正式施行新官制:“五月朔行官制。”《長編》卷325,神宗元豐五年四月甲戌條,第7825頁。也就是説,參稽現行“活”的官制,損益而成的新的法定官制,完成了立法程式。這是對唐高宗以來至北宋神宗朝430年(650—1082)“活”的官制的里程碑式的總結,是新一輪法定官制的出臺。

綜觀元豐官制改革的内容,可分爲下列幾個方面:

(一)元豐三年九月,頒行《以階易官寄禄新格》(即《元豐寄禄格》),以階易官,雜取唐及國朝舊制,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定爲二十四階,《宋史》卷169《職官志》九《敘遷之制·元豐寄禄格》,第4051、4052、4053頁。此所謂“寓禄有階”。原“職事官俸賜禄料舊數與今新定(寄禄)官請給(禄給)對擬定”。例如:《玉海》就直稱唐文散官二十九階爲“寄禄階”。《玉海》卷119《元豐新定官制》:“寄禄階,隋唐二十有九,而今二十有五。元祐四年,寄禄官分左右,紹聖三年罷。”(第2201頁下欄雙行小字注文)這是對難以行之久遠的、用職事官作爲寄禄官的“活”的官制的正名性改革。新的法定官制《元豐寄禄格》,正是在經歷了“活”的官制實踐基礎上産生的。張復華《北宋中期以後之官制改革》:“元豐改制所創之《寄禄新格》,本係唐與宋舊制之綜合,故與《唐六典》二十九階之制相較,非僅各階名稱、次序大體相似,其作用亦同爲制禄秩。”(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頁)元豐新制寄禄官,就是以階易官,即以散官階取代原職事官爲定秩禄之等階,結束先前以職事官寓禄的不正常狀態:“《神宗正史·職官志》:元豐中,酌古御今,名實始正……寓禄有階。”《宋會要輯稿·職官》八《吏部》,第3232頁上、下欄。

原職事官階:使相 易新寄禄官階:開府儀同三司(月俸120千)

原職事官階:尚書左、右僕射 易新寄禄官階:特進(月俸90千)

原職事官階:左右正言、太常博士、國子博士 易新寄禄官階:承議郎(月俸20千)《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官制别録》,第4527下欄、4528頁上欄;並參《宋史》卷171《職官志》十一《奉禄制上·元豐制行》,第4110頁。

《元豐寄禄格》爲元豐改制中較爲引人注目、也是影響較大的一項官制改革内容。寄禄官實由唐文散官二十九階脱胎而來,其階名與制秩禄功能幾乎相同,有承繼《唐令》之臍帶。

(二)正官名,結束官與職分離的現象,依《唐六典》復三省六部、九寺、五監之制,實掌職事。凡領空名的職事官一律罷去。如三省六部:

三省:宋初雖有三省,“其實政事總歸中書。神宗釐定官制,分一中書爲三省……始令中書省揆議,門下省審覆,尚書省施行”。趙善沛序:《元豐官志·三省總論》,北宋元豐四年敕編,臺灣“國立圖書館”藏本,第28頁。

六部:宋初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既爲虚名,所以官冗員眾。即欲正官制,當罷三司,復二十四司及九卿官,使有定員”。劉敞等:《上仁宗論詳定官制》,《宋朝諸臣奏議》卷69,第755頁。

九寺與五監:宋前期“九寺五監皆爲空官,持(特)以寓禄秩序位品,官失其實”。《宋宰輔編年録》卷8,元豐三年九月乙亥,第485頁。

時論謂:“朝廷改行官制,于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置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於寺監,置長、貳、丞、簿。隨官設吏,上下畢具,所以稽古立制,誠太平盛觀也!”《長編》卷376,元祐元年四月癸丑條,第9122、9123頁。

經過這一番整頓,宋中央機構面貌焕然一新。宰相機關“中書門下”、財政機關“三司”,及其餘在省、台、寺、監邊旁逸横生的重疊機構,如審官東、西院、三班院、流内銓、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禮儀院、太常禮院、起居院、諫院、舍人院、銀台司封駁房、三館秘閣等等,全部罷歸三省、六部、二十八司、九寺、五監及秘書省等官司,機構重疊得以緩解,官與職合一。先前,三省不預朝政,給事中不領省職,左、右諫議大夫無言責,起居郎、舍人不記注,中書省常闕舍人,兩省不除左、右散騎常侍,左、右司諫與正言不任諫浄,至於尚書左、右僕射、六部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九寺、五監皆爲空名的現象至此結束,“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元豐)五年,《省台寺監法》成”。《文獻通考》卷47《職官考》1《官制總序》,第438頁中欄。

四、元豐改制使官、職復合

元豐立新官制,以正名爲重心。職事官“官復原職”,這是元豐官制改革的成果,也是對名不符實的官、職分離的“活”的制度的終結。

元豐官制以正名爲核心,對在官制動態演變過程中産生的合理部分,如差遣的行用,予以有選擇地吸收,通過對“官、職、差遣”分離進行改革,將“職事官、寄禄官、職名”爲核心的新官制格局以《元豐令》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樣,則“官”(職事官)不再用爲本官階,而是“官復原職”;對“職”,罷去館職,使三館秘閣官歸人秘書省,保留殿職與閣職。《宋會要輯稿·職官》18《秘書省》:“(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詔:‘自今更不除館職,見帶館職人依舊。'”(第3473頁下欄)《宋史》卷162《職官志》二《總閣學士》:“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罷,滿歲補外,然後加恩兼職。”(第3818頁)按:元豐改制罷“職名”,並不徹底,殿職、閣職皆保留。

元豐改制,將“官、職、差遣”爲官員核心官銜的格局,一變爲以“職事官、寄禄官、職名”爲核心的格局。故爾,在士大夫表述某官員身份時,必先列其“職事官、寄禄官、職”,如司馬光在奏議中,把“職事官”、“寄禄官”、“職名”看成官員身份最重要的資格: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禄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得於十科内舉三人。司馬光:《上哲宗乞以十科舉人》,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71,第784、785頁。

自唐以來的職事官名與實分離的局面,至神宗元豐官制改革,走向終結。元豐官制是一次以職與官復合爲特徵的官制立法。循名責實、官復其職,從立法的維度,結束了自唐末亂政以來職事官與職事分離的紊亂。哲宗朝右司諫王覿評論道:“夫自李唐失政,官制紊亂久矣……至神宗慨然憫之,於是講求歷世之墜典,造新一代之成憲,正名百職,建復六聯,上下相維,各有分守。”李燾:《長編》卷388,元祐元年九月癸未條,第9441頁。這個評價是符合實際的。至於元豐改制之成敗得失,學術界争議頗多。如劉后濱稱:“從‘正名’的意義上説,三省制的格局因此建立起來了。而實際運行中的最高裁決機制,卻與《唐六典》表述的唐前期三省制相差甚遠。”劉后濱:《“正名”與“正實”從元豐改制看宋人的三省制理念》,《北京大學學報》2011年第2期,第128頁。這已非屬本文討論範圍,容後繼續討論。

總之,唐宋官、職分與合的歷史過程,提供了一個强有力的史實例證,即某一時期的職官制度在執行過程中,是一個“活”的動態過程,成文法必然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干擾、及因應時局的變化而有所跟進,跟進的權宜官制從開始不符合成文法到逐步常態化,從而推動了官制改革,制訂出新的官制格目、官品令。制度史就是在這樣一波接一波地動態地向前推進。

(原載《歷史研究》2015年第5期作者單位:浙江大學古籍所暨浙大宋學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