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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性占有通过《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
普通债权中的法律关系一般通过《合同法》予以调整。普通债权受到侵害,通常是指相对方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时,恶意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才会构成对债权的侵权行为。
但对于债权性占有,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范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可导致所有权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权性占有中,当发生债权侵害时可能发生的请求权情形包括:债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基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和所有权人基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等。因而,对所有权人和债权性占有人的利益保护,需要通过《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予以多重保护。实践中会涉及请求权竞合和追偿问题,这些问题均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和明确。
综上,债权性占有的债权性、持续性、占有性是构筑其权利效力的“三角结构”,是解释债权性占有诸多效力的基础,也是债权性占有与物权、普通债权、占有事实相互区分的根本性原因。理论和实践中对债权性占有相关问题的争议,诸如针对债权性特征引发的“债权物权化”的争议、对占有特征所引发的占有保护和本权保护的问题,本质上均源于对债权性占有性质的认识差异。对上述债权性占有的基本特征,需要在理论上展开进一步的深入分析,以求得对债权性占有权利性质、法律关系和保护路径的准确认识。本书后续部分对债权性占有的相对性特征、债权性占有对抗效力、债权性占有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请求权关系以及对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中债权性占有的法律适用的论述,均需要回到债权性占有的基本特征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