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逮捕权的结构
一、公安机关在逮捕中的权力
(一)提请批准逮捕权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不捕决定的提请复议、复核权
《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执行权
《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撤销、变更权
《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检察机关在逮捕中的权力
(一)批准逮捕权
批准逮捕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逮捕措施而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项权力。《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批准逮捕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力。批准逮捕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批准逮捕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二是批准逮捕权涉及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三是批准逮捕权体现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批准逮捕权的派生权力有:撤销批准逮捕权、不批准逮捕权和撤销不批准逮捕权。撤销批准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于案件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对其适用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撤销之前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的权力。不批准逮捕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逮捕措施而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一项权力。撤销不批准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后,由于案件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其适用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撤销之前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权力。
(二)决定逮捕权
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外,都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一项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决定逮捕权派生出决定不逮捕权和撤销逮捕决定权。决定不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外,都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决定不予逮捕的一项权力。撤销逮捕决定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后,由于案件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对其适用逮捕措施的,依法享有撤销之前作出的逮捕决定的权力。
三、人民法院在逮捕中的权力
《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力体现在:对于未被逮捕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作出逮捕决定;对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力体现在:对于未被逮捕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作出逮捕决定;对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四、决定逮捕权和批准逮捕权的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决定逮捕权和批准逮捕权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一是决定逮捕权的行使主体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享有这项权力,而批准逮捕权只有检察机关才能行使;二是决定逮捕权在所有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行使,批准逮捕权只能在侦查阶段行使;三是决定逮捕权既可以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也可以对一般刑事案件适用;而批准逮捕权只能对侦查机关负责的一般刑事案件适用;四是决定逮捕权的适用程序较为广泛。批准逮捕权的适用只能遵守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程序,而决定逮捕权的适用程序既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逮捕程序,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