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学案例与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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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知识点

一、卫生监督程序概述

(一)卫生监督程序的概念

卫生监督程序,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间所构成的行为过程。

卫生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监督程序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行为所遵循的行政程序。卫生监督程序只存在于卫生监督主体施行卫生监督即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他活动中所存在的程序不属于卫生监督程序。

(2)卫生监督程序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形式。相对于卫生监督行为的实体内容而言,卫生监督程序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形式,是作为过程的卫生监督行为。

(3)卫生监督程序是卫生监督行为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卫生监督程序是由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其中,步骤是指完成某一程序的必经阶段;方式是指实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步骤和方式共同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卫生监督行为的每一个步骤和方式都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必须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连接起来,因此卫生监督程序还包括卫生监督行为的时限和顺序,这两个因素构成了卫生监督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4)卫生监督程序对卫生监督行为发挥着保障和制约的作用。一方面,卫生监督程序是保障卫生监督得以及时、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卫生监督程序是对卫生监督的制约,使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卫生监督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从事卫生监督活动,达到卫生监督的有序状态,进而保证卫生监督事务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监督程序的本质,体现行政法治理念或规定在具体卫生监督程序法规范之中、对具体卫生监督程序起支配和统帅作用的卫生监督程序基本准则和精神。

1.程序法治原则

程序法治原则是指卫生监督活动的程序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

卫生监督程序法治原则包含卫生监督程序合法性原则和卫生监督程序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为:

(1)重要的卫生监督程序,尤其是关系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必须依法设定,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监督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得违反。

(2)卫生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活动必须在一般程序原则的指导下,以合理、适当、公正的方式进行。

(3)卫生监督主体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除非为了公共利益,并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4)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行为过程中,在程序方面违反有关法律规范也属于违法行为。

(5)违反卫生监督程序的卫生监督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2.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指卫生监督程序的设定和适用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避免和排除可能影响卫生监督主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因素,使监督相对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以求实现卫生监督的正义目标。程序公正原则是对卫生监督程序的起码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卫生监督程序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卫生监督人员在作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卫生监督行为时应主动回避,以免造成所作行为存在偏见的事实和嫌疑,相对人也有权申请该执法人员回避。

(2)卫生监督人员应客观地调查事实真相,在取证的手段和方式上应防止主观武断。在处理涉及多个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时,不得单方接触,并保证每个当事人有平等的陈述权。

3.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对重要的、与监督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卫生监督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监督相对人和社会了解。

程序公开原则要求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依据、监督信息、监督决定和监督程序等都应该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没有公开的不能作为实施卫生监督和要求监督相对人履行义务的依据。

4.相对人参与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作出卫生监督行为过程中,监督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有权对监督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要求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创造条件保障监督相对人参与监督执法活动的权利,使得卫生监督相对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参与卫生监督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确保卫生监督相对人实现卫生监督程序权益。

5.程序效率原则

程序效率原则是指卫生监督程序的设计和适用应当有利于保证监督执法活动的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或繁琐的环节、手续,以加快行政系统的运转速度,提高卫生监督活动的效率。

卫生监督程序效率原则主要通过时效、紧急处置和简易程序等实现,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法定程序的设立应考虑提高卫生监督活动的效率,强调简便、实用。

(2)卫生监督活动在程序顺序上不能颠倒,必须按法定顺序和步骤进行。

(3)卫生监督主体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卫生监督行为,超越法定时限的行为即构成行政违法或无效。

(4)卫生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方式应规范化,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应使用统一格式。

(三)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制度

卫生监督程序的基本制度是指在卫生监督程序中具有普遍意义,能够反映卫生监督在程序方面的总体特征的重要程序制度。

1.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指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有关卫生监督主体的调查义务及获取监督信息的方式、手段和步骤的制度。

调查制度包括调查人员的确定、表明身份、询问、现场检查、取证等方面的内容。

(1)调查人员的确定。负责调查的人员要由两人以上组成。

(2)表明身份。卫生监督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人出示身份证明。

(3)询问。卫生监督主体应当依法对监督相对人进行询问,了解相对人有关情况。

(4)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了解案情、取得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应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取证。卫生监督主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依法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卫生监督主体可以收集的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八种。物证是指用其外形及其他固有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事实真相的实物或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卫生违法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知道的案情向卫生监督主体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卫生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卫生监督主体所作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仪器设备就与卫生违法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和报告。勘验笔录是指卫生监督人员对能够证明卫生违法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监督机关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又称为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对现场进行检查时,用于记载有关情况的执法文书。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文字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及资料等。卫生监督主体应当依法收集证据,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对受处罚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受处罚人有利的证据。

2.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卫生监督主体在作出有关卫生监督决定之前听取监督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

听证制度的典型形式为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听证程序应由卫生监督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来主持。

(2)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证程序的当事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中直接参与调查取证或承办监督事务的人员或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监督相对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

(3)听证的一般步骤。听证大致按以下步骤进行: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②卫生监督主体中直接参与调查取证或承办监督事务的人员或部门宣读指控书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③听证主持人询问相对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材料;④相对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⑤调查取证或承办监督事务的人员或部门与相对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答辩;⑥辩论结束后,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卫生监督主体要在举行听证前的适当时间内,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公之于众。如果公开举行听证有可能损害公共安全或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卫生监督主体可以作出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决定。

3.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过程中,应及时告知监督相对人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和监督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制度。

告知内容包括卫生监督决定的内容和相对人不服的救济权。卫生监督主体将要作出对监督相对人科以义务或者损害其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督相对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如果不能通知,那么不通知的理由以及无法通知的情况应当在行政决定书中记录。

4.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经过法定期间而产生行政法上的后果的制度。

时效制度是实现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保护监督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制度。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卫生监督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职责就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者对监督相对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卫生监督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行政职权就不得再行使,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监督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丧失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5.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卫生监督人员在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有关事务的处理的法律制度。

回避方式分为监督人员自行请求回避和监督相对人申请回避。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是本案监督相对人或者与本案监督相对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曾经有近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监督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二、卫生行政检查程序

卫生行政检查程序是卫生行政检查在方式、步骤、时限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卫生行政检查在卫生监督活动中大量采用,因此卫生行政检查程序也称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检查立法还不完善,卫生行政检查的程序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法规范中。

(一)进入现场

进入现场是调查、检查等实地检查方式的第一个阶段,既是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力,也是其法律义务。

(二)表明身份

实施卫生行政检查时,卫生监督主体必须表明自己是有权检查的主体,要口头说明并出示监督员证等身份证件。

(三)说明理由

由于卫生行政检查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且可能会因此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以卫生监督主体必须向相对人说明检查的原因和根据。

(四)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①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②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账目及其他书面文件;③采用卫生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④根据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现场检查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可以调查取证。提取的证据必须与检查的目的相关,遵守时限的要求。提取证据必须遵守合法程序,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当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时,监督人员可以对相对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卫生监督人员可根据检查目的以及相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的规定采样和现场检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

(五)告知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异议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起诉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等法定权利,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卫生行政检查后,卫生监督主体应向相对人告知检查的结果。

三、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是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听证、决定、变更、延续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

卫生监督相对人要获得行政许可,必须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证明自己符合条件。

2.受理

卫生监督主体收到许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材料按照受理机关的要求已全部予以补正的,卫生监督主体应予受理。

(二)审查

审查是卫生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相一致;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三)作出决定

卫生监督主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的,卫生监督主体应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具有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证件。

(四)听证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监督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卫生监督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通常情况下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应当经过的程序,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1.立案

卫生监督主体对于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接受群众举报或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有应该受到卫生行政处罚嫌疑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受理后发现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主体立案后,在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先依法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经卫生监督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以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

3.作出决定

卫生监督主体调查终结,对于认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合议之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卫生监督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卫生监督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主体及其监督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卫生监督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主体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主体的印章。

卫生监督主体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

4.送达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在7日内依照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5.执行

当事人收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处罚决定要求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卫生监督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监督主体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程序的原则

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回避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听证程序的告知和举行

卫生监督主体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处罚针对的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后,卫生监督主体决定组织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在2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卫生监督主体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五、卫生行政强制程序

(一)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在通常情况下,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为:①向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通知当事人到场;⑤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⑦制作现场笔录;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卫生监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卫生监督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了要遵守一般行政限制措施的程序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卫生监督主体、地点和期限;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卫生监督主体后,立即向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于续;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3.查封、扣押的程序

卫生监督主体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卫生监督主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冻结的程序

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以下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①实施前须向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②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实施;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④制作现场笔录。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金融机构接到卫生监督主体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冻结存款、汇款的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卫生监督主体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卫生监督主体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二)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卫生监督主体作出的生效决定要求履行的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1.催告

卫生监督主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有关事项。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监督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卫生监督主体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有关事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3.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卫生监督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监督决定的要求。

六、卫生行政案件移送程序

(一)卫生行政案件移送程序的概念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卫生监督主体发现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认为所管辖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负责查处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制度。

(二)卫生行政案件移送犯罪案件程序

卫生监督主体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卫生监督主体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移送程序作了规定。

1.调查核实

卫生监督主体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在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2.移送审批

专案组应当将案件移送报告提交卫生监督主体负责人审批。卫生监督主体审批领导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移送案件

案件移送报告得到批准后,卫生监督主体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监督主体;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监督主体,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卫生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卫生监督主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4.移交材料

卫生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