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鉴定与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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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又称现场调查),是侦查人员在进行实地勘验的同时或其前后,深入群众,询问了解犯罪事件的有关情况,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的证据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现场访问的任务

(一)查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主要查明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外貌特点以及说话口音等生理特征。

(二)查明案件发生、发现的情况

1.最初发现案件的人是谁?发现案件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时现场的情况。采取了何种紧急措施?现场是否变动?何人经过现场?触动过何物体、何部位?

2.查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人数、起因、经过和后果。

3.查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手段方法。

(三)查明被侵害财物的情况

1.被侵害财物的种类、名称、特征等情况。

2.平时财物的占有、使用和保管情况。

3.犯罪分子对财物的选择情况。

4.保管财物的处所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

(四)查明现场遗留物品的情况

犯罪现场上,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往往与被害人家里的物品、其他无关人员的物品混合并存,甚至还可能有各种假象和偶然因素掺杂其间,形成一种比较复杂的环境。所以要通过现场访问查明哪些物品是被害人家里的,哪些是案前案后无关人员留下的,哪些是犯罪分子遗留的。

对于发现的犯罪分子的遗留物品,要通过走访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群众,及时查明其种类、名称、数量、形状、牌号、用途、结构成分、产地、销售途径、新旧程度以及使用、维修过程中形成的特征、暗记等情况。

实践中,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往往在现场附近丢弃、隐藏犯罪凶器、工具、赃物及其他的随身物品。这些物品不一定被侦查人员发现,可能被现场附近群众或过往行人所发现,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深入群众开展现场访问,才能发现和获取这些遗留物品。

(五)查明被害人的情况

主要查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被害人是不知名的尸体,应以查明死者的身份为主,展开现场访问。

二、现场访问的对象

现场访问的对象,通常有两部分人:一是被害人和事主。被害人和事主通常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事主及其陈述是侦查人员获取案件证据的重要来源,也是他们协助侦查机关查获犯罪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是目击者和知情人。目击者是指耳闻目睹犯罪案件发生经过的人,知情人通常是指知道(或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他们能准确地向侦查人员反映了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目击者和知情人,在刑事诉讼中都称之为证人;所以证人必须对客观事物有正常的感知能力。访问证人是广泛开辟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来源的重要途径。因此,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和方法,从下列几方面的人员中去寻找和发现证人。譬如:现场上看热闹的群众;现场周围定居或工作的人员;途经现场及附近的路人;犯罪分子往来路线上的有关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和同事;已经离去的围观和过往人员;被害人所在单位、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等。

三、现场访问的方法

(一)对被害人、事主的访问

1.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

对被害人、事主进行询问,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现场的位置环境、气氛、询问对象的人数及其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以利于被害人脱离现场环境的影响,克服思想、情感上的障碍,平静地进行陈述,从而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

2.询问前要稳定被害人的情绪

询问前,侦查人员必须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通过与被害人接触交谈,摸清其心理状态和个性特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安定情绪的工作,以利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主要方法有:①改变被害人所处的环境,避免犯罪现场再度对他们产生刺激。②侦查人员要以满腔热情的态度接待被害人,使他们从紧张中松弛、清醒过来,给询问工作创造条件。

3.向被害人说明调查访问的意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应尽的主要义务是:应当如实向侦查人员提供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不能作虚伪的陈述,如果有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陷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在告诉上述规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用灵活的方式说明,以免他们冷静下来的情绪重新紧张起来。

4.询问的顺序和内容

(1)应迅速而准确地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有关事项问清楚。

(2)要询问犯罪分子在现场上遗留有什么物品,携带何种凶器、犯罪工具逃跑,逃跑的方向路线和手段方法等。

(3)要询问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人身财物的被侵害情况,如财物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以及财物的存放地点和保管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往关系、债务关系、财产纠纷关系、生活行动的规律、经济收入情况;发案前室内物品的情况;发案后是否触动过现场?触动了哪些部位?是如何触动的?等等。

(二)对目击者和知情人的访问方法

1.查明被访问人的身份及其和案件的关系

根据被访问人的不同情况确定询问的方法,并防止他们提供伪证,诬陷他人,或为嫌疑人开脱罪责等情况发生。

2.营造适合访问的环境气氛

在友好、平和和互有诚意的气氛中,容易取得良好的访问效果。所以现场访问,除特殊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宜操之过急。侦查人员与被访问对象之间,必须要有一个沟通思想情感、建立对话关系和相互了解的短暂过程,营造出适合于敞开思想交谈的环境气氛。

3.做好疏导转化工作,消除各种思想障碍

由于被访问对象的情况非常复杂,他们对待访问的态度也必有差异,所以做好这一步是现场访问取得成功的关键。做好疏导转化工作的方法主要有: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侦查人员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帮助被询问人克服思想障碍;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被访问人;应体谅被访问人的处境和困难。

4.询问的方式

实践中,询问的方式较多,要根据访问对象的情况确定询问的方式。主要有:笼统地提问,让对方在自己知道的范围内自由回答;针对具体问题提问,即询问者自己所要了解的情况具体地提出来,要求对方照此做出回答;肯定和否定性的提问,这种方式有启示性的作用。

5.询问的步骤

(1)先向访问对象提出询问内容。

(2)让访问对象自由进行陈述。

(3)根据对方的陈述再提出问题。

(4)制作并核对询问笔录。

四、现场访问笔录

现场访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在访问过程中,将被害人、证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用文字记录下来的一种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调查访问主体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现场访问笔录的基本内容包括:概况、陈述事实、访问人和被访问人签名三个部分。

概况部分记录下列内容:现场访问的起止时间;现场访问的地点;被访问人的情况。陈述事实部分是现场访问笔录的中心,应记录以下内容:侦查人员向访问对象提出的访问事项和问题;被访问人对提问做出的具体陈述。访问人和被访问人签名部分应注明:被访问人核实现场访问笔录的意见;被访问人、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及在场其他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