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浙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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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循证矫正与劳动改造的融合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监狱制度的重要特色,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支撑。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劳动学说是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础:“人的正确思想和认识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物质生产实践又是社会实践最基本的形式,因此,让罪犯较长期间内从事生产劳动这项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无疑是矫正罪犯旧的错误认识和观念的最有效的方式。让罪犯在人的最本质活动中实现本质转变,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新的交往方式、新的品质和新的语言,劳动是最有效的改造人的手段,体力劳动是消除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从法律范畴看,《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70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因此,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定职责与重要内容。从监狱实践层面看,长期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足以证明劳动作为罪犯改造基本手段的不可替代性,新中国的监狱劳动改造成就最大,社会效益最显著,这种成功的实践充分说明了罪犯劳动的存在价值,充分地肯定了罪犯劳动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从目前相关资料看,国外的罪犯循证矫正理论体系中还未涉及“劳动改造”的命题,国内的循证矫正理论研究亦未有人阐述过循证矫正与“劳动改造”的关系问题。劳动改造作为中国监狱最基本的罪犯改造手段,所占据的时间承载最多、组织承载最重,其对应循证矫正,同样是一个无法回避、不能绕过的问题。对于循证矫正的“本土化”,必须认真研究、厘清与劳动改造的关系,唯一的路径是寻求循证矫正与劳动改造手段之间的良性融合。

1.劳动改造的价值无须再论证,是科学矫正罪犯的“自然证据”

我国几十年劳动改造罪犯的成功实践充分雄证了劳动对管理、教育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功能和独特价值。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实践性载体,有利于矫正犯罪思想与恶习,促进人际交往与身心健康,增进技能习得与谋生本领。劳动改造是切合中国监狱实际、科学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改造罪犯的手段体系中有着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从浙江省监狱的实践佐证看,劳动改造的价值得到反复验证,在关押特殊高危罪犯的监区(男性HIV罪犯、限制减刑罪犯等),曾经探索与尝试过一定期间的罪犯不劳动的管理改造模式,但都难以为继,最终还是恢复了劳动改造模式。为此,劳动改造是一个无须再论证的科学矫正罪犯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方法,要实现“中国化”路径,“劳动改造”就是成熟、科学的“自然最佳证据”。

2.将劳动改造纳入循证矫正干预项目的重要内容

西方国家的循证矫正干预项目(手段)主要是以心理矫治为主体、以“认知—行为治疗”为主线的结构化矫正策略,无疑这种矫正体系符合西方监狱的矫正文化环境。但中国监狱要借鉴循证矫正模式,必然需要考虑中国监狱特色,而我们最大的特色就是劳动改造,因此,在循证矫正项目的设计方案中,无法回避劳动改造,应当毋庸置疑地将劳动改造列为循证矫正的重要干预项目。

从劳动改造手段的承载看,劳动之于罪犯,是一种知行统一的实践,是一种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教育,是一种存在决定意识的内在自觉生成式的改造重塑,而非外在强制与灌输的改造。劳动通过改变罪犯社会存在方式,为其创造出新的个人实践的条件,从而使罪犯产生新的自我意识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进而成为新人创造物质的基础和基本条件。从上述理论与实践逻辑出发,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认知—行为矫治”的科学模式。为此,劳动改造手段无可辩驳地应当成为罪犯循证矫正的重要干预项目。

3.劳动改造手段与其他循证干预项目务必紧密结合

循证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循证干预项目也是一个由多种手段、方法组成的“矫正药方”,劳动改造作为其中的“主味药”之一,需要与其他“药材”配伍配剂,调和“四气五味”,才能发挥良好的药效。一是劳动改造手段需要与监管教育改造手段有机结合,通过对劳动工序流程、岗位操作的组织管理,培养与训练罪犯的纪律秩序和配合协作态度,改变和规范罪犯行为习惯,训练良好的行为定势。通过融入教育改造,引导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感悟劳动的价值与意义,体验劳动改造人、造就人的功能,树立“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滴汗水一点欣慰”的诚实劳动观和价值观,转变不劳而获、盗诈邪骗的犯罪思想,增进劳动改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二是劳动改造手段需要与职业技能培养结合起来。按照罪犯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选择,有针对性地安排配置劳动项目与劳动岗位,将技术含量较高、能够训练一技之长、增进职业能力的岗位,择优配置给最有需求的罪犯,为其提供刑满释放后的就业服务。三是劳动改造手段与认知行为矫治的互动融合。作为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之一,认知疗法不可能仅靠观念的灌输导入,需要付诸一定的实践载体,而劳动改造就是认知—行为之间的一座融合桥梁、一个检验媒介。同时通过罪犯集体(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与他人的协作、沟通,使其获得与周围人和睦相处、和谐互助的良好人际关系,培养罪犯融入集体(社会)环境的生活体验,改变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不良心理品质,帮助训练正常人际交往关系,增进社会适应能力。四是劳动改造与罪犯再社会化的塑造相结合。犯罪是一个反社会现象,是与社会不相适应的思想、行为所致的结果。再社会化是由于原来的社会化失败或其基本上已不适用而重新学习社会价值和行为规范的社会化过程。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针对罪犯不遵从社会所倡导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认同和采取了反主流文化的行为模式进行的。矫正罪犯不良思想行为,养成良好的习惯行为,是再社会化的立足点。要让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消除不良思想,重新树立社会主导价值和行为规范。这种再社会化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改造,迫使罪犯放弃旧有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重新认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而劳动是社会活动的基础,劳动过程就是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形成和改变的过程。为此,劳动改造具有完成再社会化的教育功能,能够担当提供重新塑造思想和行为的平台,有益于罪犯再社会化的塑造。

4.劳动改造必须立足与回归到“矫正”职能上来

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也作为循证矫正项目之一,必须基于“矫正”的职能与需求,对罪犯劳动项目、劳动岗位、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技能、劳动保护、劳动激励等方面的设计,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体现矫正理念。实践中要防止和改变单纯将罪犯劳动作为惩罚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让劳动改造的职能偏向、价值变异,切实贯彻好、坚持好“劳动服务改造”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罪犯劳动任务、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职能。对罪犯劳动改造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实施的原则。监狱对罪犯组织实施劳动改造全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实施,要在法制化轨道上实施劳动改造,防止超出法律规定进行劳动改造的现象。二是科学设置的原则。劳动改造要讲求科学矫正,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和教育改造规律科学设置劳动改造项目,从劳动岗位的筛选到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价都要讲求科学,避免设置和组织不合理、不恰当而限制劳动改造功能的发挥或抑制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主动性,影响改造效果和预期目标的实现。三是分类组织的原则。由于罪犯群体存在着差异,因而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要针对罪犯群体的差异和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措施。以能力强弱、年龄差别、基础状况、文化差异等条件为基础,依据改造规律和教育改造流程,组织设置适用不同情形的劳动改造活动。不仅要从各种角度合理组织各类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劳动,而且要设置不同类别的劳动岗位,以满足不同群体罪犯的改造需求,使罪犯在合理、适宜的劳动岗位上接受改造。防止一刀切地组织或不符合罪犯改造需求的劳动改造形式。四是系统规范的原则。在劳动的组织、设置、管理等方面要遵循人的需求规律、劳动规律和教育改造规律等,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协调统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加以保障,使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