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循证矫正与监管改造的融合
监管改造是监狱最为基本的一项职能,主要任务是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管束,有效开展狱政管理,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监管改造的基本载体是狱政管理,通过对罪犯实施监管警戒和各种行政管理,依法剥夺罪犯的自由,强制罪犯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监管与运行秩序。其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奖惩激励、服刑保障等诸多方面,是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基本内容,并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循证矫正的实践展开,脱离不了我国监狱的刑罚制度体系与狱政管理框架。在监管改造领域内,循证矫正的本土化融合,至少有三个重要的衔接节点。
(一)循证矫正与分类分押
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是监狱管理的基本纲目。罪犯分押分管的科学化水平是衡量监狱工作水平乃至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这是我国监狱罪犯分押分管的法律依据。从实际情况看,罪犯的分类仍然还停留在以性别、年龄、刑种刑期为标准的初级层面上。20世纪90年代初期,浙江省各监狱依照“三分”要求,按照犯罪类型,曾对财产型、暴力型、性犯罪罪犯等进行过集中分押、分管与分级处遇,但未能长期坚持。目前,监狱内部的罪犯分押分管常态做法是对入监罪犯、出监罪犯、老病残犯进行集中管理,组建独立的功能性监区,其他罪犯则普遍处于混押状况。当前监狱的这种分押分管模式,还是一种比较粗放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构建更为科学、更加精细的罪犯分类机制。这主要有两个方向性路径,其一是以危险等级为坐标,对罪犯进行分类;其二是以再犯风险为坐标,对罪犯进行分类。
毋庸置疑,监狱的矫正重点要指向在囚高风险与再犯高风险两类罪犯,监狱的矫正资源亦应重点投向这两类罪犯,这也是循证矫正的目标对象。基于此,监狱需要对罪犯的分类分押模式进行相应调整,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精确地检测筛查出在囚高风险、再犯高风险这两类罪犯。将在囚高风险、再犯高风险的罪犯分别投送到担负相应循证矫正任务的监区(分监区),开展和实施类别化、专门化的循证矫正。可以设置如图1-1所示的新型分类分押结构。
图1-1 新型分类分押结构
(二)循证矫正与分级处遇
罪犯分级处遇(或累进处遇)制度是监狱依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的长短,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及现实改造表现,将罪犯分为不同的级别,对罪犯按级别实行不同的处置和待遇的制度。罪犯分级处遇是现代监狱制度中应用最广泛、最重要的监狱制度之一,理论基础是行刑个别化理论,基本精神是使罪犯在自发、自强、自律的努力之中对前途充满希望,消除监禁生活的种种不良后果,进而实现训练犯人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目的。罪犯分级处遇的项目内容体现在狱政管理、教育、生活、劳动等各方面,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
循证矫正的八个基本原则中,处遇原则与增加正面强化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强调,对罪犯的处遇,尤其是认知行为类的治疗,应当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施积极的和有计划性的监督与个案管理方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和及时的治疗干预,并确保适量的干预度。在新技能学习和行为改变中,更宜采用正面鼓励方法,当正面强化比率高于负面强化时,便能更好地促进行为人实现持续性的行为改变。随着具有适当和渐进后果的明确规则(处遇规则)被连贯地执行,罪犯将会遵循回报最多和处罚最小的方向行事。循证矫正的处遇原则与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应当与监狱推行的罪犯分级处遇(或累进处遇)制度有机地衔接和融合。循证矫正干预项目设计与实施,需要充分考虑、有效运用并体现监狱的处遇政策和处遇内容。具体操作模板可参见表1-1。
表1-1 干预项目执行与处遇关系
分级(累进)处遇要求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在各级别罪犯之间拉开待遇档次,实行区别对待。由于各监狱具体情况不同,分级处遇的具体内容可能有异,但大致可划分为管束度处遇、生活类处遇、文娱类处遇、通联类处遇、劳动类处遇等范畴,处遇内容(项目)的选项可参照以下清单:
(1)胸前佩戴不同处遇等级的标牌,显示罪犯服刑的“处遇身份”;
(2)警戒与管束程度;
(3)狱内的可活动空间;
(4)狱内生活消费的限额;
(5)通信的次数;
(6)亲情电话的次数;
(7)会见的次数;
(8)会见方式的选择,全封闭电话会见、半封闭对话会见、开放式交流会见;
(9)亲情会见机会,离监探亲的机会;
(10)参加文体活动的机会与条件;
(11)到图书阅览室借阅图书、杂志的数量及借阅图书、杂志的时间间隔;
(12)每月购买日用物品的范围与数额;
(13)劳动报酬的数量;
(14)申请伙房“小炒加餐”的机会;
(15)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
(16)零花钱的数额;
(17)从事互监、教学、医务、维修、裁剪、统计、仓管等特殊岗位或技术岗位的劳动机会;
(18)接受思想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量;
(19)使用分监区电子阅览室(狱内教育改造专网)的机会与时间;
(20)增加错时休息的时间机会。
上述处遇情形,应当与罪犯配合执行或完成循证矫正项目的态度与成效尤其是认知行为改善情况紧密挂钩,结合罪犯的主观意愿,对处遇项目进行个性化、差异化的组合选择,制定科学的“处遇药方”,以增进罪犯的改变驱动力,强化正面激励牵引。处遇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因人制宜、合理适度、累进递增的原则,发挥处遇效果的最大价值。
(三)循证矫正与考核奖惩
罪犯考核奖惩制度是监狱管理尤其是监狱执法的核心内容,关乎罪犯切身利益,是罪犯最关注的焦点领域。罪犯考核是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一定时期内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记分制是当前监狱普遍采取的考核形式。罪犯奖惩是监狱依据法律和监管改造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对罪犯实施的奖励或惩罚,奖惩的类别主要有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两大类型。罪犯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奖惩的依据。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程序严密。
监狱的考核奖惩制度,既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更是对罪犯最鲜明生动、最直接具体的教育活动。考核奖惩的教育导向价值在于促进罪犯正确认识服刑改造的目的意义,正确把握监管改造要求,树立正确的改造动机,认真履行改造义务,切实修正犯罪思想,自觉遵循行为规范、转变行为方式,增进罪犯自主改造的内驱力,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循证矫正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科学手段与方法,根本追求在于最有效地矫正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在囚、再犯风险。从这一角度出发,循证矫正机制与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机制两者之间存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两者不过是目标承载、手段路径不同而已。
从监狱管理与罪犯改造实践看,考核奖惩是牵引罪犯积极改造的最大的“驱动引擎”。罪犯循证矫正只有与罪犯考核奖惩互融互动、有机衔接,才能真正发挥出矫正效益,如果离开考核奖惩的手段支撑,那么循证矫正很可能会事倍功半甚至成为空中楼阁。
循证矫正与考核奖惩的衔接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认真把握。一是将罪犯循证矫正过程纳入罪犯考核管理的内容,以《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为参照,对罪犯自觉完成(配合)项目矫正任务、认知(态度)改善等情况,可以比照认罪服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考核。二是罪犯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现实表现,应当成为罪犯通过循证矫正、具有行为改善的一个重要检验参照。“认知—行为”矫正的成效落脚点在于“行为改善”,而行为改善的基本检验参照在于罪犯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是罪犯认知行为的改善应当认定为罪犯“积极改造”的一种具体表现,可以据此作为罪犯获得行政或刑事奖励的一项佐证。四是考核奖惩政策可以作为罪犯循证矫正目标引导、正面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的项目设计,作为促进罪犯认知行为持续改善的驱动力。如图1-2所示。
图1-2 循证矫正项目与考核奖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