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对象与基本概念
1.2.1 研究对象
诚如书名,本书的研究对象是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不过,在我们的研究视域中,该研究对象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首先,我们研究的是农村合作组织,而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也大于农民合作社的范畴。显然,农村合作组织泛指在农村建立、成长和发展的各类合作组织,这里有合作社,有互助社,也有协会,还有各类社区发展项目,甚至包括某些由多元主体组合而成的共同体、联合体或关系契约。我们并不只是在经济意义上讨论这些组织、共同体、联合体或关系契约,也较多地关注它们的社会属性、文化价值等。
在本书中,我们将各类社区发展项目纳入到研究视野中。所谓社区发展项目,即指那些以改善当地农民福利为基本目的,由成员主导和民主治理,在社区范围内加以实施的各类减贫扶贫项目,而且通常会得到外部主体的推动和扶持。实际上,社区发展项目本身并不是农村合作组织,然而,其强调以改善当地农民福利为基本目的,由成员主导和民主治理,并且通常会成立村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实施小组或乡村发展协会等民主管理组织来具体负责实施、管理与监测,无疑也在相当程度上契合合作组织的旨趣。在此意义上,我们愿意将各类社区发展项目也视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
其次,我们聚焦于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实质上力图借此揭示贫困中的合作逻辑及其运行机理。无疑,贫困中的合作,既具普遍性,也具特殊性(或本土性、地方性或在地性);既有历史传统,也有时代特征;既是内源发展的,也是外源推动的;既是经济的,也是社会的;既是结构意义的,也是文化意义的。换言之,我们在本研究中不仅将农村合作组织视为某种功能性的组织,更乐于将其视为某种制度性的组织,某种处于社会环境、历史影响和文化传统中的有机体。
再进一步地看,我们研究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也旨在探究中国特色的农村贫困治理结构。不断创新贫困治理结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特点。在此意义上,我们不妨将农村减贫扶贫事业发展解读为一个重构贫困地区农村公共管理体系的问题。“有多少个国家,就有多少种组织政治与经济体制的方式。”(雷恩,2007:40)在中国社会政治情境下,政府毋庸置疑地主导农村减贫扶贫事业,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取代和排斥市场机制、企业组织和各类社会主体(如农村社区、非政府组织等)等其他供给主体。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真正确立贫困农民在贫困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只有充分发挥贫困农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恰当区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政府才能真正找准调控和引导农村减贫扶贫事业发展的着力点,形成政策的杠杆效应和累积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