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贫困地区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结构嵌入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展开和深入,我国农村社会分化日益显著,而且这种分化是全方位的,包括家庭与家庭之间,社区与社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一般认为,农民分化主要呈现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农民群体的异质性增加,即农民群体结构要素的类别增多,主要表现为农民以职业分化为主要特征的水平向度分化;二是农民群体结构要素间的差距拉大,主要表现为农民因职业等不同而导致的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垂直向度分化。需要承认,在贫困地区,农民职业的多样化、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资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程度弱于较为开放、发达的地区,但随着市场化进程和国家扶贫开发进程的逐步深入,贫困地区农村的社会结构也悄然变化,相比过去的均等同质状态,农民之间的地位及利益差别日趋明显,已经渐次分化为异质的利益群体。
在农业领域中,这种复杂且深刻的农民分化的情势直接表现为日益突出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问题。而这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异质性“先天地”决定了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除了年龄、性别和教育等个体特征之外,合作社成员还不难区分出富人与穷人、大户与小户、生产者成员与非生产者成员(销售者成员、加工者成员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环节的成员)、农民成员与非农成员(农业企业、供销社、各类基层政府相关机构)、供给者成员与使用者成员、专业成员与兼业成员、“登记成员”与“隐身成员”等等。更为关键的是,由于贫困地区农民在禀赋、能力以及合作社知识、政策敏感性等方面的诸多局限,许多外生型主体(农业企业、供销社、各类基层政府相关机构)出于种种动机主动地承担了合作社核心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和大股东)的角色。显然,不同类型的成员,特别是不同类型的农民或者农民与非农主体之间,基于不同的合作需求、资源禀赋等,“促使成立农民组织的动力来源多种多样,但不一定是和谐一致的”(世界银行,2006)。如此,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深刻地影响了贫困地区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动机结构、组织旨趣、运营战略、产权安排、治理结构乃至文化取向等。
【专栏4-2】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网络结构
嵌入是一个双向过程,既表现为合作社可以通过某种策略和机制寻求发展资源和拓展生存空间,也体现为资源主体可以通过某些资源的配置或项目的实施对合作组织发展策略和生存空间进行干预。农民合作社社会网络调查结果显示,其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利益者可以分为四类:农户、村集体组织、市场经营类个体与组织外部资源供给主体(包括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及其所掌握的资源内容的差异,合作社所采取的嵌入策略和机制也相应而异。农户是合作社的内部资源主体,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和拥有者,农户将部分劳动力土地经营权资金等农业生产要素提供给合作社,并最终通过农产品的提供塑造出合作组织存在的基础,同时合作社中的核心农户也是合作社的管理者,是其生存空间塑造的主体性力量;而村集体组织则是较为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在实践中与合作社成员可能有重叠,更是农村最重要的组织,不仅是国家力量在农村发挥作用的桥梁,也是村集体资源的管理者,肩负着保护全体村民利益的重任,其双重性决定了其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能够发挥出特殊作用。实践中不少合作组织通过村集体组织的社会网络支持,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外部市场经营类主体作为合作社的外部市场资源拥有者,掌控着农业生产的产前投入品供给资源和产后的加工和营销资源,主要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与合作组织建立联系,既是其经济功能发挥的主要竞争者,又是经营资源的提供者;而合作社所需要的其他发展资源来源于不同类别的外部资源主体,其中金融机构掌握着资金这项组织发展的重要资源;政府部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则掌握着支农惠农项目,其业务内容与农村发展息息相关,同时政府部门也是合作社制度发展的政策制定者,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业务支持和项目执行等方式为合作组织发展创造适应的环境条件,并通过扶持和服务的方式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详见表4-1)。
表4-1 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网络分析结果
——李婵娟,左停.“嵌入性”视角下合作社制度生存空间的塑造——以宁夏盐池农民种养殖合作社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13(6):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