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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托

一、信托的概况

(一)信托的含义

依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处置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信托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移转或设定于管理人,使管理人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代为管理或处分财产。

从这个定义出发,信托有以下五方面的含义:

(1)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业务就无法成立。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同时,委托人也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创建信托的原因

创建信托有以下常见原因:

(1)允许受托人为了创建者及其家庭或供养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条款自主处理信托财产。

(2)信托可以作为一种持有家庭财富的工具,以便使家庭财富从一代人转移到下一代人,也可能是在几代人之间完成转移。

(3)可以对付来自于家庭成员、朋友、配偶、准配偶等的好意或歹意的要求或恳求。

(4)是向未成年人给予或遗留财产的一种方法。受托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来管理财产,直到未成年人长大到能自己独立管理这些财产为止。

(5)在有些情况下,当信托受益人的身体、精神或者情绪使其不能管理财产时,信托可以保护信托受益人免受因自己造成的损失。

(6)在创建者活着时,为其他受益人或创建者自己提供专业投资管理和财产管理服务,同样,还可以通过许多家银行建立的普通信托基金实现投资的分散。

(7)可以在所有者死亡后管理其企业权益,直到这家企业被卖掉或者所有者的继承人能够接管这家企业时为止。

(8)是建立节税计划的一种工具,以减少遗产税和其他税种的缴纳。

(9)可将资产置入另一些不可撤销的信托,以防范它们未来债权人的请求,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信托与债券的区别

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债券则事先规定有票面利率,通常情况下,只要不发生重大危机,到期还本付息是有基本保障的。信托产品都是低风险产品,出现蚀本的可能不大,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期收益率肯定能达到。信托公司推算出来的收益率,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达到。如利率敏感型的信托产品,贷款利率下降时,收益率也会跟着下降。

(四)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很大区别。在流动性方面,信托产品比不上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开放式基金每天都可以进行申购和赎回,封闭式基金可以通过交易所买卖,要变现是比较容易的。信托只能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一段时间后才可收回。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实业。证券投资基金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用于委托的财产也不只局限于现金,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形或无形资产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

二、信托主体和客体

(一)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条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形成信托关系,才能使信托业务顺利进行。

1.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提出设定信托、要求受托人遵照一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一般来说,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在各当事人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定义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财产,也包括信托成立后,经受托人管理或处分而获得的新财产,如利息、红利等。通常我们将前者称为信托财产,将后者称为信托收益,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是广义的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性

信托财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2)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3)委托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信托财产的管理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以保障各个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财产是货币,可以放在一起管理、运用,但必须分别计算。同时对信托财产的财产权,按规定手续进行登记注册,来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的分类

信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品种和种类繁多,根据其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是对每一种信托在分析比较和管理使用上的需要。

(一)按信托关系发生划分

(1)自由信托。是指信托各方当事人依照信托法规,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自由信托又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契约信托是依照委托人和受托人所订契约而设立的;遗嘱信托是依照个人遗嘱而设立的。自由信托是最为常见的信托。

(2)法定信托。是指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依其权力指派确定信托关系而建立的信托。法定信托又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鉴定信托是指信托关系的形成无明确的信托文件为依据,而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对信托财产和经济事务及信托关系人鉴定认可;强制信托则是不考虑信托关系人的意愿,由司法机关依照公平正义的理念,按照法律政策强制性建立的信托。

(二)按信托目的划分

(1)民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是指不以营业为目的所承办的信托。民事信托业务大多办理的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如遗产继承、执行遗嘱、代办买卖等。

(2)商事信托。又称为营业信托,是指以从事商业行为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其目的是通过信托业务获得盈利。商事信托大多用于经济组织的各种经营业务,如公司研发信托、投资信托等。

(三)按委托人划分

(1)个人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生前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生前订立而成立的信托,这种信托所订的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具法律效力。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与委托人在生前订立信托契约,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种事务,这种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去世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且受益人必为第三者。

(2)法人信托。是指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四)按受益人是否特定划分

(1)公益信托。是指以增进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类信托,这类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例如瑞典的诺贝尔基金会。

(2)私益信托。是指信托的设立是为特定的受益人的私益为目的,其受益的范围较窄。

(五)按受益人与委托人关系划分

(1)自益信托。是指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的信托。

(2)他益信托。是指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本人的信托。

四、信托业务

(一)资金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前者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业务。后者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委托,集合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一般来说,信托投资公司把信托资金用于如下两种投资:(1)股权式投资。是指信托公司以股东的身份,把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或者项目。(2)贷款式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应用信托资金对自行审定的贷款对象和项目发放贷款的投资业务。

(二)财产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指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动产、不动产(地产、房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根据受托财产的不同,公司开办以下财产信托业务:

(1)股权信托业务,包括受托进行股权的托管、转让、参与重组等运作管理,受托收购股权并委托股权管理,受托进行公司的管理层融资收购以及员工持股计划。

(2)债权信托业务,对债权、银行不良资产等受托资产进行托管运作。

(3)固定资产信托业务,对受托的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托管、转让、租赁、项目合作等运作。

(4)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主要对受托的专利权和新技术进行转让、作价、投资等运作。

(三)信托业务创新

2003年,我国的信托产品进入快速发展的一年,各家信托公司创新设计不断推出,许多产品都属于“首创”。较有代表性的信托产品包括:房地产租赁信托、企业重组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等。这些产品在资金投向或产品结构设计方面,体现出较强的创新特色。

1.企业重组信托投资计划

2003年1月18日,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企业重组信托投资计划”,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预计收益5%~13%,期限3年。该信托计划采用优先和次级受益权,新疆国投和九夷投资各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宝信担保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总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信托计划次级受益权投资,对信托计划提供信用支持。

2.房地产租赁信托

中泰信托发行的上海五洲国际大厦房地产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总规模2200万元,期限10年。计划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上海五洲国际大厦部分商业用房,并租赁给某商业银行,租期10年。该信托计划是第一例房地产租赁信托,其运作模式颇为类似在国外极为盛行的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核心业务。

房地产租赁业务是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核心业务,租赁收入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主要收入来源。房地产租赁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若经营得当,投资者不仅能获得租赁收入,还可获得房地产增值收益,较高的选择标准对租赁收入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保障,“每日扣划,每季划拨”的租金收取方式,更提高了收益的安全性。在房地产租赁信托计划的案例中,承租人恰巧为一家银行,信用度较高,违约仍需支付全部租金(10年)的条款,实质上对投资者提供了进一步的信用增级,降低了投资风险。

3.不良资产信托化

华融投资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不良资产信托化,信托首次被用来处理不良资产。信托分层安排原理上类似于国外的资产证券化(ABS),可以说它是ABS在中国的一种变形产物。它充分发挥了信托资产隔离的特点。信托化的安排不仅可以应用于不良资产处置,还可以用于企业未来收益、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如按揭贷款)等拥有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华融项目的推出,说明信托将在资产处置和资产信用领域大有作为,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进程,具有现实意义。

五、我国的信托业发展现状

2004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年,也是监管机构对信托业关注最多,行业地位提升最快的一年。2004年3月29日,时任中国银监会主席的刘明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工作会议上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是因为金融服务对银行融资过于倚重,而资本市场发展还有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支持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2004年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近几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

我国信托市场的整体态势基本呈现需求拉动的扩张型。尽管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引致全行业进入谨慎监管期,有些媒体甚至将信托产品发行速度的趋缓和业务开展规模的徘徊,称为进入“歇伏期”。实际上,市场对信托业务表现出了极为旺盛和迫切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更加理性与合理,总体规模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产品品质明显提高,投资结构日趋稳定。截至2008年12月30日,全国信托公司共发行并公布了375种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产品,实际募集的资金总计达362.08亿元,平均单个品种的募集额为0.968亿元。具体情况见表3-5和图3-1。

表3-5 2008年的信托产品类型分布

图3-1 2008年资金信托发行数量月度统计

六、信托型理财产品

(一)信托型理财产品概述

信托型理财产品也被称为银信连结理财产品,既有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产品。信托型产品根据其资金运用方式,又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如果以贷款、租赁、买入返售、同业存放以及附回购条件投资等方式运用理财资金,则为固定收益型;如果以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新股申购等方式运用理财资金,则为浮动收益型。

信托型理财产品与债券类产品相比,有以下不同:

(1)投资资产不同。债券类产品大多投资于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银行储蓄存款等,都是银行可以直接购买或持有的,信托类产品的投资资产是银行不能购买或持有的。

(2)关系人结构不同。债券类产品关系人结构简单,只有投资者和发行银行,而信托类产品关系人结构较为复杂,除投资者和发行银行参与外,信托公司、担保银行、托管银行(也可能是担保银行或其分行)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项业务。

(3)收益不同。信托产品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项目收益率事先已经测算,盈利预测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银行将个人理财募集资金投资于有银行提供担保的信托产品,从而与实业项目结合起来,实现了收益的稳定性。

(二)集合受托理财

集合受托理财业务是由银行代为销售的券商理财产品,主要针对银行的客户,目的是将客户的储蓄资金投入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市场,以寻求资本增值。该类理财业务始于2003年1月,当时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推出了“招商受托理财计划”,该计划只对招商银行“金葵花”客户存款余额连续3个月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提供,产品每份10万元,要求只能购买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的份额。客户与招商银行、招商证券签订三方合同后,把自己的储蓄存款转入招商证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专户,由招商证券负责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公开的收益预测是1.98%~5%。招商银行将对这个收益保证支付,但这一条不被写入合同。

这种具有保底性质的理财计划一经推出,原定5亿元规模的受托理财计划,共吸引了10多亿元的资金,随后,类似产品相继出现。国信证券和工商银行推出了“金理财计划”,长江证券推出了“长江超越理财计划”,这些产品大同小异,都卖得非常理想。

随着这类产品的相继出现,券商为争取销售竞相提高保底收益率,有的甚至达到了7%。有关部门认为,如果不对这种创新产品作出某种限定和规范,任由证券公司开发,会诱发更大的社会风险,2003年4月底,证监会对该业务正式叫停。

2004年2月,随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式生效,集合受托理财再次开闸。《试行办法》将客户资产管理形式分为三类,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专家认为,这份文件与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有颇多类似之处。比如,定向资产管理接受单个客户委托的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集合理财个人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等。

(三)人民币理财产品

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光大、民生、招商等银行相继推出的新金融产品。这种产品是将定期存款与货币市场投资相结合,一般要求30%或40%的资金存为定期存款,其余70%或60%由银行投资,获得较高的预期收益率。金额有1万元、3万元、10万元不等,期限为半年、1年或2年,金额越大、期限越长,综合收益率越高。民生银行的“保得理财”,购买10万元1年期产品,税后收益率2.808%,到期后可比同期定期存款多得1008元,增幅高达56%。人民币理财产品有银行的信誉保证,收益相对稳定,高于同期定期存款,但金额较高,一般不能提前支取或终止,客户可以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市场上还有个人外汇结构性产品,如建设银行的“汇得盈”,与外币储蓄相结合,可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