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货物贸易多边补贴规则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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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书的构架

上文指出,多边贸易体制必须采用法律标准来区别“合法”的政府措施与扭曲贸易的政府措施,并对后者加以规范,而SCM协议是法律标准改进的集大成者,主要表现为两大法律成果:一是首次确立了应受协议规范的补贴定义,包含三个主要法律要件——政府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与专向性,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的政府措施才能成为多边救济或单边反补贴救济的对象。二是把应受协议规范的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实现了在平衡补贴扭曲后果和政策空间需求基础上对补贴的分类规范。由此,本书的结构安排上,除前言外,正文主干按照这两大成果分为上下两篇六章,前加绪论,后附结论。

绪论主要是在介绍国际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对补贴的经济效应加以探讨,并对GATT体制下多边补贴规则的演进历史加以概述,作为上下篇各章和总结的铺垫。

本书上篇有三章,第一章探讨补贴定义的第一个要件:政府财政资助。在回顾GATT时期关于补贴定义中“政府参与”因素含义的争论和GATT补贴规则有关补贴定义的探索历程后,本章着重剖析SCM协议“政府财政资助”条款的法律含义,在探讨“政府参与”的含义,特别是剖析美国提出的不需要包含公共账户开支的广义论与欧共体等其他多数缔约方提出的包含公共账户开支的狭义论分歧的基础上,认为SCM协议的“政府财政资助”应当是指“有限范围的借助政府手段的经济资源转移”,而协议第1条巧妙的立法技术体现了这种“有限规范”的思想,从而在狭义论与广义论之间取得平衡。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对于授予财政资助的主体——政府、公共实体和四类具体财政资助含义的解释,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平衡”的思想。

第二章探讨SCM协议补贴定义的第二个要件:授予利益。协议中该要件的规定十分简略,却可能是整个协议中解释和适用上最为复杂的法律规定。本章首先简述了WTO上诉机构报告关于“授予利益”的开创性和权威性解释——“利益是优势,利益的基准是市场”,然后对利益“市场基准”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提出适当的市场基准应当包含商业性和可比性这两方面的要求,但欧美反补贴实践和WTO案例报告表明,商业性市场可能包含多种条件,而可比性以及调整也无法达到完全复制“接受者在没有财政资助时的境遇”的境界。近年来多边争端解决和单边反补贴案件里时常出现在某些“特殊情形”中,排除授予财政资助成员方境内市场条件作为基准,而采用境外数据作为替代基准的做法,这可能导致补贴救济措施滥用的后果。DSB对此的态度是允许出于“商业性”考虑而排除境内现存市场条件作为基准,但替代基准必须符合“可比性”的要求。本书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采用替代基准,但基准的基础数据应当来源于补贴授予方境内,这才能同时满足商业性和可比性的要求。

第三章分析应受协议规范补贴定义的第三个要件:专向性。专向性是检验补贴利益在经济体内分布状况的法律标准,体现了补贴扭曲国际贸易的实质。本章首先运用正面和反面两种解释方法对于专向性规则的基础法律范畴——“某些企业”的含义进行全面剖析,然后对于各个子标准——法律专向性、法律非专向性、事实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加以探讨。从有关理论和WTO案例报告的解释来看,协议专向性规则较好地体现了衡量补贴利益分布状况的职能,但在某些企业、事实专向性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改进之处。本章最后还根据我国对外补贴争端的实践经验,提出根据专向性要求进行政策修改,积极应诉和借助DSM,参与多边规则制定,维护我国合法利益等建议。

本书下篇也有三章,集中探讨SCM协议关于补贴分类规范的法律规则。第四章探讨分类规范中的禁止性补贴规则,从法律、理论和现实意义出发,选择其中的出口补贴规则作为主要探讨对象。关于是否应当允许授予出口补贴,学术界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维度上存在探讨与争论,但整体上看,协议禁止出口补贴是合理的。出口补贴一般规定的法律难点在于出口事实条件性的认定,WTO晚近的案例报告提出用“不当激励出口”标准来诠释事实条件性,突出了出口补贴对厂商出口与内销之间的歧视效应。本章末还探讨了出口补贴多边救济规则中的“撤销”出口补贴以及“反措施”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是关于可诉补贴的法律问题分析,可诉补贴本身并不违反协议,只有造成协议规定的不利影响的可诉补贴才会受到多边或者单边的挑战,因此,本章重点之一是对协议关于可诉补贴贸易后果的规定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根据GATT/WTO多边争端解决和欧美反补贴的实践,对一类特殊形态的可诉补贴——上游补贴的主要法律问题加以探讨,主要涉及利益传递和专向性问题。

第六章是对不可诉补贴规则的法律探讨。不可诉补贴在很大程度上豁免了多边或者单边挑战,协议不可诉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三类特殊的专向性补贴,后者必须满足协议规定的较为严格的条件,这是在有效期内不可诉补贴规则没有得到实际适用的主要原因。在多哈回合中,不可诉补贴规则的复效呼声很高,该规则的复效有助于为成员方保留必要的政策空间,也有利于维持协议分类规范框架的平衡,当然,该规则的复效应当是在改进原规则基础上的复效,我国应当积极支持该规则复效。

本书的结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结合协议两大法律亮点——应受协议规范的补贴定义的三个法律要件和分类规范规则的探讨,认为协议规则较好地体现了多边贸易规则规范补贴的主要目的——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贸易扭曲和实现全球社会多元诉求。其次,结合多哈回合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谈判授权、各成员方的有关建议以及2008年的主席草案,提出改进协议规则的若干建议。最后,本书尝试超越协议现行规则,在多边贸易规则应当适当放宽对补贴规范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提出一个关于多边补贴规范新机制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