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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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窃恋本节根据《研究录》第七辑中《窃恋》一文。霭氏在第三辑中发表《性爱的象征现象》一文时,对于偷窃行为和性情绪的关系,尚没有研究清楚,故未列入;第三与第七两辑的问世,中间相距大约有二十年。

从十八世纪起,西洋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有受医学界的公认,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偷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偷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普通总是一个女子)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叠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用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的病态冲动的人解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假若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问题的真相他却并不了解。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供明白地追寻的;而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以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叫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词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者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的情绪联合了看,这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这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我很快就采用了这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这种状态的最切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是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时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的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始不是痛楚的一种。推此议论,则霭氏在本节中所叙的现象当大有未尽,即只是窃恋一种,犹不足以概括此方面的性心理的变化。例如丐恋。偷窃的行为既可以和性情绪发生联系,乞丐的行为又何尝不可以?偷窃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必有一番挣扎,一番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挣扎与提心吊胆皆是痛楚的一种,所以可以说窃恋是建筑在比较广泛的虐恋或痛楚恋之上的。丐恋又何独不然?向人丐取也是不名誉的,冲动之来,当事人内心也必有一番撑拒,面子上必有一番难以为情的表示,撑拒与难以为情又何尝不是痛楚的一种?然则丐取的行为和性情绪联系起来,而成为和窃恋完全可以相比的一种现象,是情理中可有的事。  丐恋不但是情理上可有的事,事实上也真有;也正唯其有,译者才觉得有在注文里加以补充的必要。姑就浏览所及,征引若干例于后。  清诸晦香《明斋小识》(卷五)说:”有曹姓者,家素裕,生子绝慧,忽觏痟疠,及愈,举止乖常;日夹百钱,至街市与丐游:初与一丐俱,如逢两三丐,即舍前所俱者,而与两三丐俱;尚复有数丐来,则又撇两三丐而与数丐俱。家人侦获拉归,明日复然。”诸氏的评语是:“种莪伊蒿,大约其祖德斩也。”  清许仲元《三异笔谈》(卷四)有一则说:“有不必丐,不可丐,而必欲丐者,予见二丐焉。一,王姓,文恭相国之曾孙,幼文员外之孙,好向店铺乞钱,乞必诵制艺一首,不唱《莲花落》也。铺户多识之者,即与钱,亦必诵讫,乃肯顾而之他。其叔凤超,余僚侪也,为予言甚悉。父母闭之,则抉扉遁,絷之,则断绠逸;夜即卧市间石上。后不知所终。二,朱姓,长兄为别驾,次兄太学生,群从皆茂才,亦同此癖。两兄乃以金二百两置秀野桥北毛大有酒店中,权其子,供乞资;见即招之来,斟酌饱满,昂藏而去;虽严寒酷暑,或大雨雪,终不家食也。”按,王氏一例是松江王顼龄之曾孙,王鸿绪之从曾孙。  清邹弢《三借庐笔谈》(卷三)有一则说:“余馆带城桥时,有赵姓者,性喜为丐。北寺故丐聚处,有人题额曰:‘义屈卑田’;有丐首一人,凡欲为丐者,必先入名籍中,谓官丐,方可任其所之,不则为本丐欺,且无舍者。赵某家本小康,妻亦美;唯家居三四年,必弃之去,以钱一贯入名卑田籍;丐知其富,优待之,于是甘之如饴。又胥门洪某,亦有丐癖;尝寄身北寺,人义氓籍(即卑田籍,余曾见其册有八千余人);家人觅得之,强使返,今称素封矣。”  邹氏又说:“按《唐丛裁》,后齐武平时,后主于后苑内作贫儿村,帝亲衣褴褛之服,行吟其间以为乐;以一国之尊,而甘心为此,理亦有之,不可解也。”按此或出一种故示落拓的好奇心理,或不可以寻常丐恋或丐癖论。  丐者多于人家出殡时唱挽歌。元曲演富人子郑元和事,不知究有其人否。不过明徐应秋《玉芝堂谈荟》(卷十一)《嗜好之异》一则下说:“李山松好唱挽歌。”以有身家的人而喜唱挽歌,大概也是丐恋或丐癖的一种表示。  清袁枚《子不语》(卷二十一)载有《抬轿郎君》一则,说:“杭州世家子汪生,幼而聪俊,能读《汉书》。年十八九,忽远出不归;家人寻觅不得;月余,其父遇之荐桥大街,则替人抬轿而行。父大惊,牵拉还家,痛加鞭箠;问其故,不答,乃闭锁书舍中。未几逃出,又为人抬轿矣。如是者再三。祖父无如何,置之不问。戚友中无肯与婚。然《汉书》成诵者,终身不忘;遇街道清静处,朗诵《高祖本纪》,琅琅然一字不差,杭州士大夫亦乐召役之,胜自己开卷也。自言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此外亦无他好。”  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又记着和《抬轿郎君》相仿佛的一些例子。一,“青齐巨室某……其同学某”酷爱支更铃柝,巡行达旦无倦:邺家设典肆,辄往代其逻者;自制无表羊裘皮兜帽以御寒;或携酒肉,与支更人共饮醉,即令彼熟寝,而自按更声柝以为乐。”二,“一世家中人喜为人御车,往来齐鲁间,暇则朗吟古乐府、《离骚》、《汉书》,或作诗自遣,句多奇警,不以示人……相识者遇之,呼曰‘当驾’(北人呼御车者之称),则欣然,如呼字,或称兄,则怒不答……”  按,此数例与丐恋颇相近,而微有不同。舆隶与抱关击柝之人,在在须仰人鼻息,受人白眼,其社会地位原比乞丐高得有限,所以除非生活上万不得已,或有特别的心理原因,一个人绝不肯甘心去觅取此种地位。这是与丐恋相接近的说法。惟抬轿、赶车、打更等活动于心理上的磨折外,又需加上体格上的痛楚,其和受虐恋的关系,似乎比窃恋及丐恋更觉显然。汪生自白的几句话最有趣:“两肩负重,则筋骨灵通,眠食俱善,否则闷闷不乐”,的确是一个受虐恋者的口吻;不过所以能筋骨灵通眠食俱善而精神舒泰的缘故,其关键实不在负重的本身,而在负重所加于其身的痛楚、舆卒的地位所加于其精神的磨折、与此种痛楚与磨折所可能引起的解欲作用和情绪上的宣泄。参看下文本章第八节。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一直要到二十世纪初年,经法国的一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叙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者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的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此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藉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全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我们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抵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我们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顷,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到此不是藏放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子,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子,更可见她的所以偷窃,目的绝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子对于偷窃行为的性的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往往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窃狂”在理论上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已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不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便尔很快地下手。又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九有些变态,精神上却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绝不是一种精神病,因此,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做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许仲元《三异笔谈》里于丐癖之后,又记有窃癖一例。“董五峰宏,文敏宗伯之族孙,亦文敏司寇之高弟也,生平有窃癖,不讳言之。戚友知其然也,珍秘多匿之;或断墨半丸,或秃颖数管,藏置隐处,临行,乃欣然携之而去。子耕云,工缣素,尤与余外祖善,言伊父之癖,诚不可讳,更苦滑滴不饮,不能以醉为辞,幸所攫皆不及一文,倘可聊以自解耳;诵庄蒙《胠箧》之篇,不啻欲废《蓼莪》焉。”按,前一文敏为董其昌,后一文敏为张照,都是松江人。  清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说:“某省有候补县令,性喜窃食,若公然饮啖,则觉无味,而不能多进;妻妾稔知之,每于灯背案角置佳珍,以待令背人咀嚼,若有余甘,不知何疾。”

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连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比窃恋为少。这些现象之一,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见斯氏所著《行为的怪癖》一书。这现象里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易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所窃取到的东西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的兴趣或性的暗示的物件。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抵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子大都因丈夫阳事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的;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假若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又不是窃恋,是显而易见无烦多事解释的。

性的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叙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见希氏所著《内心的冲突与犯罪行为》一书。春机发陈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面受了性的诱惑,一面又深觉此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种青年窃犯的例子是不少的,在近代都市里也特别容易发现。记得七八年前上海就有过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十五六岁的青年,不知犯了多少次细微的窃案,也不知进过多少次捕房,终不悔改,当时各报的所谓“社会新闻”都拿他做了好题目,译者在《华年周刊》里,曾根据希利的见地,写了一篇短评,替他开脱。据希氏说,此种例子,只需有适当的关于性知识方面的开导,把他所谓内心的冲突调解开了,偷窃的行为便可立即停止,永不再犯。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霭氏此说恐不尽然。希氏所述的现象貌若为性欲的闪避而发,事实上又何尝不是为性欲的满足而发(当然是童年与春机发陈年龄的一种暗中摸索的满足,与成年人所谓的满足不同)。在全部性爱的象征现象的讨论里,霭氏承认凡是象征性的满足都是替代的满足(vicarious satisfaction),希氏所述的现象,在一度偷窃之后,又何尝得不到一种替代的满足呢?因为可以得到一种满足,所以经过相当时期以后,总需偷窃一次。因为替代的满足究不如从性知识的开导所得的满足那般实在,所以一经开导,偷窃行为就从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