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城市社会治理:立足基层社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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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研究的理论取向及其秩序意涵

秉持对社会秩序的关怀,学者们展开了对社区的研究,权力、认同、利益等要素进入社区场域并在实践中交织,引起多个学科学者的重视,尤其是社会学者和政治学者的对话与交流因为“社区研究”而变得更加频繁,也因此出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取向上,我们可以概括出社区研究的基层政权建设取向和基层社会发育取向,前者是要把社区建设成为有效的“治理单元”,后者希望把社区建设成为“共同体”。

一、基层政权建设取向及其“治理单元”的秩序意涵

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中国城市社区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可以促进公共领域形成或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37-164页。。城市社区建设一开始就是在政府的主导规划下展开的。城市社区中的各类组织尽管有各自的结构,功能也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依赖行政纽带的连接,在解决社区公共问题时都表现出行政性的基本特点桑玉成:《从五里桥街道看城市社区管理的体制变革》,《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正如一些学者所分析的,国家将行政管理的重心从“条”上的单位转变为“块”上的社区,是想提升“块”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能力。因此,基层政权建设理论取向所关注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延伸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碰到的约束李友梅:《社区治理: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社会》2007年第2期,第159-169页。,政策层面则要回答通过什么有效手段使社区成为稳固的治理单元。

社区建设运动或许带来了社区中的“行政有效”,但是同时出现了“治理无效”的后果林尚立:《上海基层治理有效吗?》,《上海观察》2013年12月13日。。实践中的社区治理目标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被重建行政协调系统替代,“条”“块”上的行政组织权力并没有收缩,国家在社区中的合法性得到进一步确认。也就是说,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国家内部组织的功能及其实现工具以一种更精细的方式进行了自我强化,纵向的行政命令系统十分有效。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横向的社会协调系统却迟迟建立不起来李友梅:《中国社会管理新格局下遭遇的问题——一种基于中观机制的分析》,《学术月刊》2012年第7期,第13-20页。,无法与国家对社区的渗透权力形成对话。于是,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居委会行政化的工作方式、社会组织嵌入政府和悬浮于居民、居民对社区的冷漠等。近年来的一些社区治理探索比如网格化管理为政府提供了加强控制管理的技术平台,成为流动性社会中被政府积极采纳的治理工具。由于其管控取向、技术理性的特征何瑞文:《网格化管理的实践困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16-22页。,加强了行政整合能力对治理的吸纳,网格化管理下,作为“治理单元”的社区更清晰地显示出来。

二、基层社会发育取向及其“共同体”的秩序意涵

持基层社会发育理论取向的学者将社区建设的过程视为构建社区“共同体”的过程,他们在新出现的社区自组织如业主委员会、草根社区组织、志愿者上着墨较多,并对这些新组织形式的功能发挥寄予厚望,期待在居民的广泛参与下,逐步生成具有相对自主性且能够与国家有效衔接和沟通的自组织空间,从而形成与传统国家治理逻辑不同的社区自我维持和更新系统,实现社区层面的治理转型。

该理论取向的学者关注的重点是社区参与、社区自治、社区民主的发展途径及其保障体系,唯有具备这些条件,才有可能实现“共同体”的秩序景象。在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发展之下,社区在居民生活中的重要性降低,居民对社区的依赖下降王小章、王志强:《从“社区”到“脱域的共同体”:现代性视野下的社区和社区建设》,《学术论坛》2002年第6期,第40-43页。。人们开始思考现代社会条件下重建社区共同体的可能性,如果缺乏社区意识、共同利益的认知、社会资本的培育,自组织就无从谈起,社区共同体只停留在幻象层面冯钢:《现代社区何以可能》,《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第5-11页。。因此,从“社区”到“社会”,建立联结纽带是一个核心问题。小区业主容易围绕物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识,社区在自治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社区政体,这是社区在应对物业管理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中发展出的自我保护系统。以业委会为核心建制的社区整体系统能够释放出可观的“制度红利”,并有力促进和改善社区的治理状况,增进业主的福祉陈鹏:《城市社区治理:基本模式及其治理绩效——以四个商品房社区为例》,《社会学研究》2016年第3期,第125-151页。

三、合作治理的研究思路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秩序意涵

以上两种理论取向的社区建设过程在时空中是密切联系的。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基层社会发育也获得了空间。一方面,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在社区中获得了资源汲取、利益表达的空间,尤其是各种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或者一致价值诉求的社会组织涌现,为社区生活增添活力的同时,也以公益或者互助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了服务。另一方面,国家越来越意识到社区在政权建设中的基础性位置,把行政资源逐步下沉到社区,使社区获得了更多治理资源,夯实了政权基础。

为推进社区治理,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实践层面探寻解决社区治理问题的路径,一种基于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和过程受到青睐,认为合作治理更适合社区多重功能属性、多元治理主体关系。如果从作为理论的合作治理角度来说,显然当前我国的社区治理还不能称为“合作”,更类似于“协作”郁建兴、任泽涛:《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的协同治理——一个分析框架》,《学术月刊》2012年第8期,第23-31页。,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去讨论多元主体如何围绕公共利益形成合作机制,以其在既有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治理路径的创新。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已经越来越依赖一种由多个相关组织参与的决策和执行体系,推动着社区向新型的“共治”模式演变。学者们对经验层面的一些做法进行了研究,比如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由党组织来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的互动,让党组织获得发挥社会性功能的组织载体,促进社区党组织与社区治理结构性融合、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功能性融合、社区党建与社区治理机制性融合孙肖远:《城市社区治理的模式转型与机构构建》,《理论探讨》2015年第5期,第16-20页。,推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