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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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企业筹措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前期费用(包括资金筹集费用,以及资金募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和承销费用等)和融资利息(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等资金使用费用),融资成本是评价融资效果的核心财务标准。

计算融资成本,需要先清楚几个小知识。

小知识:利息

利息是企业融资避不开的话题,到底多高的利率是符合正常标准的,如何就是高利贷了,需要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情景进行判断。

公元前180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凡提供有息贷款,大麦贷款每300塞拉谷物收取100塞拉利息(利率为33.33%);白银贷款1谢克尔(180粒大麦),向债务人收取36粒大麦(利率为20%)。

古罗马时代,人民普遍认同借钱付息的概念,年利率一般在4%到12%之间。

随着基督教义的普及,有钱人通过贷款收取利息被认为是不道德的。325年,罗马教皇正式颁布法律禁止教徒使用高利贷,任何高于1%的贷款都是高利贷,高利贷被认为是贪婪和欺骗行为。亚里士多德认为,“高利贷从货币本身牟取利益,而不是通过货币的自然用途获利。因为,货币本身是用来交换的,不是用来增加利息的。以钱生钱的高利贷一词,之所以被用在钱的增值上,是因为其产物与母体相似。因此,在所有致富方式中,高利贷是最违背自然的。”

13世纪东方宗教兴起,基督教开始走下坡路。意大利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指出,如果出现坏账,贷款人应当得到利息的补偿,适当收取利息是合法的。许多学者也认为银行家和高利贷者不同,发展经济而收取利息是银行的本分。

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提出了还款不确定情况下的高利贷问题,宣布借贷给商业冒险是可以收取高利息的。1437年,佛罗伦萨给犹太人颁发执照,允许在城市内建立银行,使得佛罗伦萨成为当时的现代银行中心。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兴起后,利息逐渐被民众所理解。

小知识:利率

LIBOR为路透社公布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LIBOR是浮动利率,是欧洲货币市场上银行提供给其他银行拆借资金的利率,具体可分为1个月期、3个月期、6个月期等,根据经济金融状况而变化。每天上午11时,伦敦的16家大型银行将提出自己从他行借入资金的利率,届时会发布15种到期期限的预计利率,从隔夜到1年,对于每种利率最终将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的1/4,剩下的算术平均,从而得到LIBOR。

HIBOR为路透社公布的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SHIBOR为路透社公布的上海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国内贷款基准利率,是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

小知识:BP的含义

BP是英语basis point的缩写,指基点,1BP是万分之一,这个代号在各种交易中出现。如汇率上升基点,假设1美元=6.853 4元人民币变为1美元=6.854 4元人民币,就称为上升10基点。利率以0.01%为一个基点,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10月24日,对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下调25个基点,即利率从4.60%调到了4.35%。

小知识:单利、复利

单利是指只对本金计算利息,而不将以前计息期产生的利息累加到本金中去计算利息的一种计息方法,即利息不再生息。

复利是指每经过一个计息期,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逐期滚算,俗称“利滚利”,计息期,除非特指,是指1年。

复利的起源。公元前2400年左右,苏美尔古城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其中乌玛夺取了拉格什一块土地,并占据了两代人的时间,后来拉格什的统治者恩美铁那夺回了土地,要求前者以利息形式加以赔偿。文献记载,“乌玛的领袖应当将当舍和宁格苏的1古鲁大麦作为借贷,这会产生利息,总计846万古鲁。”谷物的利率是33.3%,折算成现代单位,相当于4.5亿升的谷物,相当于美国近几年大麦年产量的约500倍。这种计算方式的基础是当年的利息可以投入到第二年的生产之中,按照复利计算,债务将呈指数级增长,而不是线性增长。

在农业社会和畜牧业社会,利息概念易于理解,如将谷物和牲畜借给别人1年,借贷者会希望在到期后收回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因为会自然增值。这样也便于理解复利,因为利息也会增值。苏美尔语中,利息是“mash”,有牛犊的意思;在古希腊语中,利息“tokos”,也有牛繁殖的意思。

现在我国的银行贷款采用单利计息。公司借款中,一般借款人要求债务人按季/月结息,最迟按年结息,为单利。除非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才开始计收复利。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对于欠款,如何计息,单利还是复利容易产生纠纷,应予事前明确。

小知识:借款是按360天,还是365天计算利息

古代苏美尔人创造出将整体划分为12个单位和60个单位的度量机制,例如具有明显便利性的“年”,360可以被2、3、4、5、6、8、9、10、12、15、18、20、24、36、40、45、60、72、90、120、180等21个数整除,而365只能被5、73两个数整除,因此“360”天的一年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的时间阶段,计算利息也更为方便,在金融里被广泛使用。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按360天计算利息的;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一般发行期限是整数年的,每年实际是按365天计算利息的。

银行收取利息基本上是按360天计息的,可能是便于计算利息,一般的条款为“以每年360天为基数,自实际提款日起按用款天数和实际提款金额计收”,通常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用款天数×日利率(借款年利率/360)。实际上,一年通常是365天,用款天数是365天,按上述公式,企业实际利息略有差异。假如企业借1亿元,年利率4.35%,实际利息=10 000×365×4.35%/360=441.04万元,而不是=10 000×4.35%=435万元,两者差了约6万元。

发债直接融资,相同情况下,按年利率计算,而非按日利率计算。同样1亿元债务融资,年利率4.35%,年支付利息435万元。

小知识:借款利息的支付方法

(1)收款法。收款法,即在借款到期时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方法。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的贷款大都采用这种方法收息。

(2)贴现法。贴现法是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部分,而到期时借款企业则要偿还贷款全部本金的一种计息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可利用的贷款额只有本金减去利息部分后的差额,因此贷款的实际利率高于名义利率。

实际借款利率=利息费用/(借款金额-预扣利息费用)

=[名义借款利率/(1-名义借款利率)]X100%

(3)加息法。加息法是银行发放分期等额偿还贷款时采用的利息收取方法。在分期等额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要将根据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到贷款本金上计算出贷款的本息和,要求企业在贷款期内分期偿还本息之和。由于贷款分期均衡偿还,借款企业实际上只平均使用了贷款本金的半数,而却支付全额利息。这样,企业所负担的实际利率便高于名义利率大约1倍。这样的实例比较少。

小知识:利率调整周期

银行债务与债券债务在条款上有着很明显的区别。银行债务一般采用浮动利率;债券债务一般采用固定利率,到期时清偿全部本金。

浮动利率:可以按季调整,也可按年调整,自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开始。

固定利率:借款期固定不变。

资金成本,要通过资金使用获得的收益来补偿。如果资金成本比资本收益率高,则会产生较大的价值风险,表面上看扩张了业务、提高了营业收入,但是实际上却用盈利去弥补借款支出,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因此,融资所预期的总收益大于融资的总成本时,才有融资的必要性。

资金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企业资金报酬,最低投资收益率的高低是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关键分析因素。资本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可以考虑追加筹资;资本收益低于资金成本,谨慎考虑不顾投资收益的盲目筹资,但也要考虑暂时让渡短期亏损换来企业快速成长后带来的估值和市场地位的变化。

案例:淡马锡投资中的资金成本概念

淡马锡在财务管理中特别强调资金成本意识。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考虑了国家或地区、行业风险之后,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的资金成本),被作为制定投资策略、资金配置、绩效评估和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淡马锡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基本为8%~9%,即只有预计收益率超过8%或9%的投资项目,才对淡马锡有投资价值。项目潜在的各种风险越高,计算的资金成本也越高。

由于企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综合的资金成本取决于各单项资金的成本和各种融资比例,也是各项资金成本加权之和。因此需要综合研究各种筹资方式,构建最优的筹资组合,降低资金成本,有效筹集资金。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的选择。如果预期未来融资环境紧张,预期市场贷款利率将会升高,则可以优先使用固定利率的方式计息,从而达到稳定利息支出的目的。如果预期未来融资环境宽松,预期市场贷款利率走低,应尽量采取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息。

在实务中,关于利率和利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提前还款事宜,正常情况下公司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可以提前还款的,事前沟通好就可以了。但还是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和银行签订的特殊衍生品合同,如果事前没有详细约定好提前解除条款,未来公司发现市场不好时想提前还款,可能会要求按照银行提供的“某个公式”支付大额的手续费;比如公司涉讼,银行单方提前催收贷款,对于未收回部分,利率计算可能会成为焦点。需要公司在签署合同前审慎研究条款,确定是否是格式条款,还是可以磋商的条款。

临时性的融资行为,时间优先,成本第二。临时性融资的特点是急,融资能否实现,多快时间实现往往是第一位考虑的要素,成本考量排在后面。需尽量做好资金计划,避免突发临时性融资。

案例:涉诉情况下的借款利息裁定

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与天津钢管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授信合同》,于2014年7月25日签订《14号借款合同》《15号借款合同》,约定天津钢管公司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未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按逾期贷款计收逾期利息并加收罚息;两份借款合同另约定逾期贷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

根据《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支行与天津钢管公司东油销售处、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最高院认为: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款期限变更为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虽然天津钢管公司在盛京银行民主支行起诉前一直按约支付借款利息,未有违约行为,但担保人沈阳中油公司、上海中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新发、担保人鞍山中油公司自本案借款合同签订不久后即卷入多起诉讼,资产被多次查封,查封总值巨大,依照合同约定,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未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盛京银行民主支行有权按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一审判决基于此,以盛京银行民主支行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即2014年10月8日作为天津钢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起算点,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