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1.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2.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一般企业开业登记程序
开业登记是由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环节组成。
(1)申请,即申请登记的单位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填写《申请登记表》。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还要经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批准。
(2)受理,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书进行查验,手续完备即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查验有关手续,主要是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登记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受理后,即可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3)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注册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实质性审查。
(4)核准,即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查完毕后对登记申请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登记主管机关应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
对不予登记的,应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发照公告,这是开业登记的最后环节。
对核准登记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