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学40年(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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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辨析

养老保险的运行模式分类中,最典型的是按照财务平衡机制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累积制。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地方试点阶段多采用现收现付模式,这一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关注。[15][16]在1997年正式制度建立时,采用了现收现付制和累积制的混合模式:既有体现现收现付特征的“社会统筹”部分,又有体现累积制特征的“个人账户”部分。但关于中国养老金模式选择的争论却并未因统账结合制度的建立而停歇,尤其是在几年后因为转轨成本而导致个人账户大量空账,统账结合变为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之后。模式选择之争大概围绕着三个方面:一是财政可持续性,二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三是对经济行为的扭曲程度。

从理论上讲,现收现付制将当代年轻人的缴费作为当代老年人的养老金来源,在与“给付确定制”(Defined Benefit)搭配时,待遇的维持需要较高的人口增长率和较高的工资增长率这两个参数条件。完全累积制在与“缴费确定制”(Defined Contribution)搭配时,个人账户的储蓄总额供个人养老,不必担心无法兑付问题,养老待遇的增长率取决于经济中的利率(理论上等同于资本边际回报率)。由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波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的浪潮。[17]尽管对中国总和生育率的精确数字目前尚无定论,但几十年来预期寿命提升、人口出生率降低抚养比持续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正因如此,很多研究者认为中国应该彻底改革目前的城职保,走向累积制为主的新模式。[18][19]Feldstein则基于世界银行对中国工资增长率为7%和Chow对中国当时资本回报率为17%的测算,认为中国采取基金制更为有利。[20][21][22]但中国“统账结合”制度中个人账户后来的运行状况与Feldstein的预计相去甚远。理论上的资本回报率如何转化为现实中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是所有基金制的倡导者不得不面对的难题。还有一些研究者持中和观点,袁志刚和Song等都认为即便维持现有的模式不变,也可以通过延迟退休等参数调整改善城职保的财政状况。[23][24]在Song等的模型中,考虑了三种可能的改革,一是在未来的某一时刻突然降低替代率,达到财政平衡;二是现在彻底改为完全累积制;三是在现收现付制的体系下,考虑人口结构内生确定替代率。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参数下,立刻转向累积制是对当代人利益的损害,而在未来突然降低替代率,则是对未来一代福利的损害。最优选择取决于社会福利函数对现在和将来的权重分配。

相比于每个参保者自给自足的累积制,现收现付制具有更强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城职保的社会基本养老金领取基数采用指数化缴费工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加权,目的即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封进以世代交叠模型为基本框架,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视角,探讨了中国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混合两种模式。结果发现,在较大的收入差距和较高的工资增长率下,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因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取得了最大的社会总福利是中国养老保险的最优选择。[25]后续的多项研究也证实了1997年和2005年城职保两次重大改革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26][27]

在调节收入分配的同时,现收现付制也在更大程度上扭曲了经济行为。但对个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尤其是强制储蓄,并不必然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何樟勇和袁志刚的模型表明中国经济总体处于动态无效区域,现收现付制导致的强制储蓄在事实上有助于提升长期的社会福利水平。[28]但一般来讲,现收现付制的低精算关联度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会降低社会福利。具体而言,现收现付制养老金会通过就业抑制效应和工资抑制效应降低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压低均衡工资。[29]Feldstein认为中国应该走向基金制的原因之一,即是基金制对参保人行为的扭曲程度更小。[30]

在养老金模式选择争论中,除了前述的是否转向完全累积制之辩,还有部分学者呼吁转向名义账户制。名义账户制(Nominal Defined Contribution)为每个参保者建立名义上的个人账户,用现收现付的模型运行养老金,但为个人账户设定记账利率,并在退休后根据名义个人账户的累积资金发放养老金。自1995年以来,该制度被瑞典等欧亚六国采用,引起世界关注。郑秉文观察到中国统账结合制运行过程中个人账户大量空账的状况和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事实,提倡转向名义账户制,认为名义账户制具有便于携带、有利于扩大参保面、为降低第一支柱替代率提供政治可能性等诸多优点。[31]郑伟和袁新钊进一步从财务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转轨成本、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和监管成本等维度详细比较了名义账户制、现收现付制、个账累积制和总账累积制的优劣,认为名义账户制具有内生调节财务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扭曲小、转轨成本低等优点。[32]但是,也有诸多研究者表示了对名义账户制在中国适用性的担忧。首先,名义账户制不是孤立使用的,在欧亚七国的名义账户制改革中,只有三支柱养老体系齐全的瑞典获得了成功,而中国的第二支柱养老金极为薄弱,名义账户制改革所导致的待遇下降可能使一部分退休老年人陷入贫困。[33]其次,名义账户制弱化了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背离了中国统账结合制的设立初衷。[34][35]再次,名义账户制改革虽然在财政上成本较小,但却破坏了政策的连续性,对政府而言具有高昂的信用成本。[36]最后,名义账户制因为个人账户的存在,具有很高的监管成本,一旦实施,对中国的养老金监管水平是一个巨大的挑战。[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