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40年(197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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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关系早期研究与学科起源

1920年,威斯康星大学经济系教授约翰·康芒斯(John R. Commons)在该系开设了一门劳动关系学课程。这门课程的开设标志着劳动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在美国教育体系中诞生(Kaufman,2004)。[3]康芒斯的课程包含了四方面的内容:劳工立法、劳工史与产业政治学、劳动管理、失业原因与救助。从课程内容来看,劳动关系的研究既包含了制度经济学、劳动法学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劳工史、政治学以及管理学的知识,所以从一开始,劳动关系就是一门多学科交融的产物。在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就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出发开始研究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从一开始就体现出了多学科的特点。直到21世纪初期,中国劳动关系学才逐渐形成了多学科交叉的独立学科。本文这部分将分析中国劳动关系学早期研究与学科的起源。

一 劳动关系早期研究

欧美劳动关系研究起源于学界对当时劳工问题的关注。在19世纪中期,随着资本主义和工业化大发展,工人的恶劣工作环境与工作待遇、资本与劳工的阶级对立、工会与罢工的兴起等,这些劳工问题已成为了当时社会的大问题,同时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研究。[4]中国工业化道路与欧美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已发展了大型重工业,并通过单位制的组织形式形成了国有企业的职工队伍。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中国国有企业和城市领域开始实施市场化改革,当时整个社会和学界所关注的是如何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实施的劳动制度改革。[5]所以,在改革初期,学界关注劳动关系的重点问题并非是劳工问题,而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问题。这时期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福利等劳动领域的改革问题。与劳动关系紧密相关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集中于两大主题的讨论,即劳动力市场改革与劳动合同制度改革。

(一)劳动力市场改革的讨论

为了打破计划经济时期“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增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就进行了劳动力市场的改革。1986年之前,学界基本上没有讨论劳动力市场的话题,从1986年开始,这方面的讨论逐渐增多,其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的性质是否具有商品属性。要开放和建立劳动力市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是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劳动力市场是进行劳动力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来说,其所持有的商品是劳动力,作为需求方来说,其所拥有的商品是货币或实物化的货币,市场的交换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商品与货币的交换。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是否是商品就成为一个关于社会主义性质与劳动者社会地位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基本上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不是商品。《中国社会科学》在1986年第2期发表了两篇观点截然相反的文章,在1987年第1期上又刊登了4篇文章来讨论这个问题。王珏、韩康、卢中原(1986)认为,在一个全面开放的、通畅的和协调的计划市场体系中,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的价值化和开放劳动力市场,成为社会主义商品市场本身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但是,劳动力的流动采取了价值的形式,这并不等于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力也是商品。[6]他们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产物。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经济特征:其一,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同其他任何生产要素无关,劳动力的需求方则是物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其二,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之后,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即同主体完全分离而归于购买者;其三,劳动者仅仅获得等于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全部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归购买劳动力的人所有。显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中,上述三个经济特征都是不存在的。依此判断,他们虽然主张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但是劳动力并非是商品。冯丛林(1987)同样认为,只有在生产资料归非劳动者所有的条件下,劳动者才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如果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商品,那就必须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无法实行按劳分配。[7]在同一期上,卫兴华(1987)同样认为,劳动力流动不等于劳动力就是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实现剩余价值剥削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8]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力是商品。何伟、韩志国(1986)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性质,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水的限制。[9]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限制,目前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实际上仍然是个人所有,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实际上还是一种交换关系,国家或集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资料的价值——货币工资,劳动者向国家或集体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提供劳动,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商品的买卖关系。同时他们认为,劳动力的商品性质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并不矛盾,承认劳动力的商品性质也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江成龙(1987)同样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间接结合,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源。只有承认劳动力的商品性质,才能有真正的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劳动工资制度的根本变革。[10]贾履让、房汉廷(1987)在《中国社会科学》同一期上发表的论文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一无所有”,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本原因。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不仅决定于价值,而且还决定于使用价值。在劳动力价格形成过程中,价值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在共同作用。[11]

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二重属性。信长星(1986)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准商品”的概念,劳动力从本质上看不是商品,但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开放劳动力市场,又使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性质,就是说,在客观上又具有商品的外在形式,因为可称之为“准商品”。[12]正如土地不是商品,但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土地也必然进入市场,并从此而罩上商品的外衣,成为一种准商品。王珏、肖欣(1986)也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这个根本关系上看,劳动者的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但另一方面,劳动者还是生产力诸多要素中的主观要素,或第一要素。[13]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等客观要素都是商品,它们的组合和再组合都是通过商品交换关系来实现的。因此,作为生产力主观要素的劳动者的劳动力,要同客观要素组合起来,成为现实生产力,它也必须价值化并采取商品的形式才能实现。

以劳动力的性质为争论主题,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者在生产关系和社会中的地位、收入分配、劳动力市场的培育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4]这些争论观点虽针锋相对,但是所有观点都承认一个讨论的前提,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建立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所以,到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关于劳动力性质的争论也逐渐平息。从1994年之后,学界关于此话题的讨论就很少了。虽然争论平息了,但是这场争论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开放、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在理论上给予了充分的讨论,对实践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这场争论当时涉及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众多社会科学,这为日后劳动关系学科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为没有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的问题也无从谈起,更无从思考和分析劳动者的个体权益保障问题。只有承认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才有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个体和集体权益保障问题的讨论。

(二)劳动立法与劳动合同制度的讨论

1983年7月,中国劳动法学会正式成立。在学会第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社会关系中特定的一个部分,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15]中国劳动法学会的成立,正式启动了中国劳动立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程。与欧美国家劳动立法背景不一样的是,中国劳动立法是与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结合起来研究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改革“统包统筹”与固定工用工制度。自此之后一直到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问题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研究。

在1983—1993年十年期间,中国劳动立法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83—1986年,劳动立法初步发展,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制定了许多关于工资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在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就业立法、职业培训立法等方面有所发展。1986年之后,劳动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一阶段建立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企业招工法律制度、待业保险法律制度、辞退法律制度、劳动争议法律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构成了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的核心内容,[16]为劳动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7]

劳动法学围绕当时的立法议题和法制建设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李景森和王乃荣(1987、1988)把劳动法学界这十年期间主要争议的议题概括为以下7个方面:第一,关于《劳动法》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应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关于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制定《劳动法》的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因而也是不必要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制定《劳动法》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现实的可能性。第三,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只限于职工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应该适用于我国的一切劳动者,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其成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包括在内;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的总则部分应适用于全体劳动者,而分则部分只适用于职工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18]第四,关于厂长负责制与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问题。第五,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争论较多,其一,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有没有规定工作期限的正式固定工,或者是规定有一定工作期限的临时工和亦工亦农轮换工,他们与单位之间都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过去只把临时工和亦工亦农轮换工称为合同工是不全面的。其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职工与国家之间形成类似的雇佣关系,职工成为国家的雇工,这是不合理的,影响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用“职工公约”代替合同中的条款,同样可起契约作用,但性质完全不同。公约是职工集体意志的体现,是职工民主决定的,体现了集体利益,但合同仅是个人服从集体的体现;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实行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相结合的劳动制度,以加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第六,关于个人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个人不应缴纳保险费;另一种意见认为,由劳动者个人缴纳少量的保险费,是符合社会保险的性质和我国国情的。第七,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问题,具体争议体现在具体程序和机构设置等问题上。[19]

在当时的劳动法学研究中,学界在推动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方面做了大量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制定和实施1986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史探径(1987)对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做了理论上的解释。他认为,劳动合同即劳动契约,但是我国的劳动合同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契约相比较,从他们所各自反映的劳动关系实质来说,二者毫无共同之点,不能相提并论,但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来说,对我国劳动合同概念的表述仍可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他认为,劳动合同是指被录用的职工以参加劳动并取得报酬为目的,与录用单位之间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个定义表明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同时劳动者一方要参加劳动,另一方则要支付报酬。[20]王乃荣、李景森(1988)对劳动合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做了更为接近法律规范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参加用人单位劳动的协议。从广义上来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制度。对于劳动合同制适用范围,他们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就是要改革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模式,逐步达到最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但是,目前仍然需要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的过渡办法,首先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的固定工人仍然维持现行制度不变。[21]

学界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界定、性质和适用范围的讨论,虽存在着较多争议,但总体上与上述学者的观点相类似。[22]劳动合同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当时研究的起点和目标都在于打破传统的统包统配为主的固定工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建立灵活、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法学界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为后来劳动关系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劳动关系研究的起源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劳动关系研究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更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些学者拓展传统的研究主题,以劳动关系为核心主题开展了研究。这时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研究的拓展。

(一)从工会研究主题延伸到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研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研究的核心主题主要集中在工运研究、工会性质、工会职能与工会具体实务工作研究。[23]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研究学界也开始注意到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变化。按照桉苗(1993)的论述,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劳动关系正在和将要发生许多重要的变化。一是劳动关系属性企业化;二是调控手段契约化;三是劳动关系主题明确化;四是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五是劳动关系类型多元化;六是劳动关系各方利益矛盾公开化。所以作者认为,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工会的影响是重大的、深刻的,它应当成为工会活动的一个重要出发点。过去我们对这种变化注意和研究不够,使工会参与的力度和水平都受到已定的局限,今后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但同时作者也指出,也不能把工会的一切问题都归结为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作为研究工会问题的核心和主线,因为劳动关系不可能包括全部经济关系,更不能代替政治关系。[24]尽管这种观点占据了整个工会研究的主流,但是仍然有一些学者把传统的工会研究扩展到了劳动关系的研究,并以劳动关系为核心主题发表了一些论文和著作。

常凯(1993)在文章《劳动关系与工会论纲》中,对劳动关系工会之间的关系做了15点论述。在文章中,他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所引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是考虑和研究中国工会运动转变的直接依据和基本出发点,并且认为工会存在的基本社会缘由是社会经济矛盾的存在,而社会经济矛盾是通过劳动关系最直接和最具体体现出来的。在此他给劳动关系做了界定,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具体来说,是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意义在于解决劳动者如何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同时他认为劳动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主要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尽管在文章中作者未对劳动关系展开更为充分的论述,但是文章对劳动关系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与工会的关系做了最为基础的理论铺垫。[25]常凯在1993年《工会理论与实践》上发表了另一篇文章《试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与工会》,[26]在文章中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类型做了具体的分类,同时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做了具体分析。他认为新变化表现为几方面:首先,劳动关系的性质将由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变为以利益调节为主的合作关系;其次,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将由行政控制为主转变为经济契约调节为主;最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分会和利益差别将会加强和扩大。

在1993年前后,还有一些代表性的文章,比如林春森(1993)的文章《试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兼谈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思路》、[27]李永海(1993)的文章《论劳动关系与工会作用》、[28]崔生详(1993)的文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共性与个性——兼论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29]等。这些文章的发表,可以看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工会学界已有一些学者把研究视角和研究主题从传统工运研究拓展到了劳动关系主题的研究。

(二)从劳动立法的研究主题延伸到劳动关系研究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劳动法制建设的进步,我国劳动立法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已有一些劳动法学者开始拓展传统的劳动法研究,把研究主题延伸到整个劳动关系的研究当中。董保华1990年在《中国劳动科学》就撰写了《试论我国劳动立法思路的转变》。他在文章中区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与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行政关系的区别,尽管他未给劳动关系做出界定,但是他具体指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30]他认为,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独立内容,只是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意志,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不够。通过劳动制度改革,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提供者,企业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双方当事人通过选择和协商结合起来。从生产资料方面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并对国营企业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逐步掌握用人权;从劳动者方面看,承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有计划地开放劳务市场、允许已定范围的待业等,实际上是逐步承认了劳动者对本人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些措施强化了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的区别,使劳动关系不再是一种简单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最后,在具体分析劳动关系性质的基础上,他提出探讨我国当前社会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决定的我国劳动立法思路的转变,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具有积极的意义。[31]

董保华(1992)在另外一篇文章《劳动制度改革的法学探索》中,更是详细地对劳动关系的属性展开了讨论。[32]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具有新的特征:其一,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其二,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随着改革的深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劳动关系正是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统一,协商和管理的特征交织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33]除这篇文章之外,董保华(1992)还在《劳动制度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文中,对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职能做了具体研究和分析。[34]另外,仇京荣(1993)发表的《论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一文,也对当时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渐进性、多元性和趋同性三个特征进行了详细的分析。[35]当然在此阶段,还有一些劳动法的学者结合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延伸了劳动法的研究主题,对当时的劳动关系的性质、特征、属性以及作用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讨。

到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前,虽然劳动关系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但是这时期学界已从工会、劳动立法、劳动制度改革等主题,逐步向劳动关系研究延伸。这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形成劳动关系的独立研究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