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与多元学科融合
进入21世纪,随着国有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基本完成。中国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已经初步实现了从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节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归属企业化、劳动关系调节市场化和劳动关系规范契约化(常凯,2009)。但劳动权益受损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所以,自2002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劳动关系政策的推行力度,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一阶段的劳动关系政策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再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问题,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并且,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具体要求。
随着劳动立法力度的加大和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自2004年之后,学界已不再仅仅把劳动关系当成研究的主题,而是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在研究上,已形成了多学科融合的趋向,法学、工会研究、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学科共同研究劳—资—政的关系,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独立研究领域;在研究方法上,也已突破了传统法学和工会研究的传统,社会学的定性案例研究和经济学、管理学的定量研究也开始在劳动关系研究中大范围使用;在教学与人才培育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自2004年之后,纷纷设立了本科专业,并且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劳动关系硕士和博士授予点。自此,劳动关系在中国真正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立学科。
一 劳工政策立法实践与研究
劳动关系政策在近十多年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自2003年以来不断加以完善,进一步体现对劳动者个体权益的保护。劳工政策的发展集中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颁布;其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自2002年开始,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2002)、《就业促进法》(2007)、《劳动合同法》(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以及《社会保险法》(2010)等法律,同时还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这十年劳动关系政策制定的数目和涵盖的范围,都是改革开放之后从未出现过的。劳动关系政策对劳动者就业、工资、工时、劳动合同、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培训等各方面权益进行了保护。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法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即“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劳动过程中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所以,综合来看,劳动关系政策在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不仅涉及的主题扩张了,而且对劳动者个体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加大了。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从规范企业拖欠工资开始的。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和各部委就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例如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和建设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又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并且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劳动部在2004年也发布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的颁布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除了工资之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其他政策来保护农民工在就业、技能培训、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其中最为突出的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宗旨很明确,即“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意见》要重点/着重解决的问题是当时农民工存在的一系列的权益受损严重的问题,即“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此次《意见》把解决好农民工问题视为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所以,《意见》对农民工权益的各方面进行了政策上的保障,为保护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权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虽然进入21世纪以后劳动关系政策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但是劳资矛盾冲突仍然激烈,并且停工和游行等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所以自2004年开始,国家又开始关注对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例如,2004年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时,都要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全面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提出了“两个普遍”,并且于2011年又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这些关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政策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以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佟新(2008)认为,劳工政策要满足两方面内容:一是要解决劳动者所需解决的公共问题,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安全、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控制问题,可称为劳工政策的“控制性”;二是要有能力和具体的办法解决社会存在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共问题,可称为劳工政策的“效能性”。[93]如果按此界定,劳动关系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立法解决劳工问题。乔健(2005)在界定劳工政策时做出了类似的表述,他认为,狭义的劳工政策一般是指由国家向劳动者提供制度化的权益保障和服务,广义的劳工政策可延伸到那些对劳工问题有重要影响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政策方面。[94]所以无论是从狭义还是广义的角度进行界定,劳工政策的核心目标都在于解决劳工问题。但是,中国的劳动关系政策还面临着工业化和市场化转型的问题,辅助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其核心目标之一。因此,在以往分析中国劳动关系政策的文献当中,学者们通常会用“劳动力市场政策”来取代劳动关系政策。概念的混用充分说明在市场转型时期,劳动关系政策的侧重点主要放在制定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规则方面,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市场自由化和高效运行。
关于中国劳动关系政策要促使劳动关系市场化的目标,学界已给出了很多分析。弗里德曼(Eli Friedman)和李静君(Lee Ching Kwan)(2010)认为,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雇佣的商品化和短期化贯穿于中国雇佣关系的整个改革过程。[95]在这篇文章中,他们认为,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中国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配套制度,劳动关系政策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要解决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问题,但中国一味强调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短期化的问题。岳经纶(Ngok Kinglun,2007)以1994年的《劳动法》和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为分析重点,来研究中国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立法的市场化转型。他认为,推动中国劳动关系政策转型背后的巨大动力来自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失业危机,国家为解决失业危机逐渐释放了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与工作分配。[96]自此之后的20多年时间里,中国劳动关系政策最重要的变迁是市场化的劳动合同关系替代了终身雇佣关系,劳动力市场替代了国家工作分配。
西蒙·克拉克(Simon Clarke)等人在2004年的一篇文章表述了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劳动关系的改革可以视为用劳动合同规范替代了行政管理的规范。为了建立市场经济和进入全球市场,中国政府对传统行政管理的劳动关系规范进行了拆分,建立了一套新的制度规范,即市场化的劳动合同规范体系。这套新的劳动关系规范体系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以及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协商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要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规范体系。[97]与他们观点相类似的是,有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政策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但同时也要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克拉克等人(2004)认为,在新的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中,劳动法律和政策必然要考虑是否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国家在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劳工的控制,通过控制劳动关系规范,从而起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还有一些和上面两种不太一致的观点认为,中国劳动关系政策的改革是在寻求劳动关系市场化和个体权益保护的平衡。在岳经纶(2007)看来,在新的劳动关系政策体系中,劳工政策对劳动关系的治理职能得到了加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这两个大前提下,劳动关系政策一直在寻求稳定劳动关系市场化改革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平衡。[98]但是,决策者们都把劳工问题简化成经济问题或人力资源问题,把劳动政策等同于就业政策,或者说把劳动政策主要理解为就业政策。所以,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学者必须重新思考转型期的劳动关系政策,把劳动关系政策的重心放在劳工权益的保护上。
二 劳动关系理论和学术思想研究
劳动关系是一门新型的交叉学科,是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学科交叉形成的研究领域。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学科起步时间较短,并且学科的归属也比较模糊,所以目前虽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但论文所发表杂志的整体水平并不高,大量的文章是以实务工作经验总结或经验现象描述为主。由于中国劳动关系学科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所以这一阶段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对西方理论和学术思想进行介绍和研究。
吴清军(2015)在《结构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制度研究及转向——欧美劳动关系理论研究述评》一文中,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欧美劳动关系理论发展的进程。作者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欧美劳动关系研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形成了两种研究传统,即以美国为主导的制度经济的制度研究,和以英国为主的历史与社会学的工作规范研究。作者认为,20世纪50—70年代,劳动关系系统论和牛津学派多元主义继承了这两种研究传统,并确定了现代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文章把这两大研究传统的研究特征概括为:结构主义和经验主义。[99]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欧美劳动关系研究的整体衰落,学界开始反思这两种研究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策略选择理论以及劳动关系平衡理论等在打破结构主义和反思经验主义等方面有了较大突破,文章对这些发展的新趋向也给予了一定的介绍和分析。
吴清军(2015)在另一篇文章《整合式还是多元化?——劳动关系研究范式的争辩与研究发展趋向》中对涉及劳动关系学科的一些基本的范式问题,进行了回顾与介绍。作者认为劳动关系学科作为多学科交融的产物,在其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研究缺乏统一的研究范式和理论分析框架,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学科基础、研究对象、核心主题、研究方法及研究视角等与研究范式有关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辩。对西方劳动关系学界的有关研究状况进行梳理后可以做出如下预判:劳动关系学科未来仍将沿着多学科的方向发展,并不需要单一整合式的研究范式,但作为学科的统一标识,学术界应在核心研究主题上取得一定共识。[100]安增科、内曼贾·柏柏尔(2015)在《劳动关系的未来:学科的终结》这篇文章中具体探讨了影响劳动关系发展和聚焦讨论的热点话题。他们把其归纳成四个大问题:劳动关系学是否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劳动关系学是否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全球化给劳动关系带来危机还是生机?国内制度还是国际制度决定本国的劳动关系?作者围绕这个四大议题,对相应的劳动关系理论发展的文献进行了有效的介绍和讲解。[101]
除此之外,近几年也发表了不少关于劳动关系理论或某个学术流派思想介绍的文章,但目前因为劳动关系学科背景比较复杂,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当中都是新兴的领域,综合性分析的文章还比较少,所以发表在高水平、核心期刊上的文章目前还比较缺乏。
三 《劳动合同法》研究
制度研究一直是劳动关系研究中核心的部分。在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中,近些年关于劳动合同的研究成为热点。《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要求修法的声音不断。2012年修法之后,继续修改的声音也持续不断。所以对《劳动合同法》本身及实施效果的讨论,一直是学界的热点话题。以董保华等人为代表,他们一直主张《劳动合同法》需要做进一步修订。董保华(2016)在2015年之前就写了大量的文章来批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经济造成的影响。2016年,他发表在《探索与争鸣》第4期上《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一文,基本上总结了他对《劳动合同法》的观点。[102]在文章中,作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下改革的顺利进行。《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将“劳强资弱”的概念改变为“资恶劳善”的观念,并将“劳资冲突极其对立”作为立法时的逻辑假设,过度强化管制、限制自治,由此产生十大系统性失衡问题。
与董保华等人的观点截然对立的是,另外一批学者强调不仅不能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反要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与实施。刘诚(2016)在《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8期上发表了《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劳动法之选择——兼评〈劳动合同〉的相关质疑》一文,此文针对董保华的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驳。[103]作者认为自2008年以来,劳动法客观上能够促进消费,有利于实现供求平衡,不仅不能放松规制,反而应该强化规制。目前应进一步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化工作时间执法,并加强工资集体谈判和职工民主参与。同样,钱叶芳发表在《法学》2016年第5期上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及修法建议》一文,对董保华等人反对《劳动合同法》的观点持全盘否定的态度。作者认为,近段时间来,政界、商界、学界诸多人士发出新一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主要诉求是自由解雇和灵活用工。批评者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解雇保护、用工模式等方面的论点存在基本错误。[104]
以上是两类针锋相对的辩论与学术主张,当然在法学界还发表了大量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解雇保护、合同期限以及经济补偿与赔偿等具体问题的讨论,因学科的差异,在此不一一做详细介绍。
四 工会与集体协商研究
关于工会和集体协商的研究,目前大部分研究的主题仍然是以实务性的经验总结和经验交流为主,但近几年来也发表了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吴建平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2期的文章《地方工会“借力”运作的过程、条件及局限》,从学术的角度研究了地方工会的运作机制。作者并没有把整个工会看作一个主体,而是在区分了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与企业工会的差别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地方工会在既不具有社会动员力量,也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制度体制下是如何运作的。[105]文章并没有按照目前大部分工会研究的思路,去总结各个地方工会的工作经验,也没有去批评地方工会在实践中的作用弱化,而是从整个社会机制背景中去分析地方工会运作的机制以及背后的体制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现有西方文献对中国工会的认识,同时也是工会在实践中运行机制的一个很好的经验概括和总结。
作为工会最主要的行动和维权方式,即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的研究,近年来在学术上也得到了较大的推进。闻效仪在《社会学研究》2017年第2期发表了《从“国家主导”到多元推动——集体协商的新趋势及其类型学》一文,文章从实践角度很好地概括了目前集体协商推进工作的多元化力量。作者认为,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工人谈判地位增强以及地方政府和雇主调整自身角色等原因,集体协商已经呈现出多样的类型,正在进入一个多元推动的时代。从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这两个维度出发,文章提出了新的分析框架,将集体协商区分为国家主导、工人主导、雇主主导和工会主导四种类型。文章虽然是通过案例研究进行的经验概括和总结,但它推动了集体协商的研究,更加丰富了目前劳动关系领域中集体协商的运行形态。[106]谢玉华、杨玉芬、郭永星在《工资集体协商形成机理及其效果比较研究》一文中,则是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目前的集体协商进行了类型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背后形成的社会机理。作者认为,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将之分为供给主导型和需求诱致型。通过对两种类型的划分和分析,作者实际上同样看到了目前中国集体协商中不同力量在不同协商类型中的作用和表现。这也为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目前集体协商的实践运行状态,提供了很好的总结和分析。[107]
当然,目前关于工会和集体协商的研究,整体研究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研究视角和不同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并相继发表高质量论文,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也在逐步提升之中。
五 劳动关系运行实践的研究
关于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劳动关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劳资矛盾的处理等主题的研究,近几年也逐渐出现了定量的、标准化的研究。与前期仅停留于制度层面分析或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辨析不一样的是,这几年定量研究的文章越来越多。
对于中国劳动关系运行的特色和发展趋势,常凯(2017)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阶段特点和趋势》一文中做了很好的解释和分析。作者借用资本主义多样性理论对中国劳动关系特色做了翔实的分析,认为研究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需要在劳动关系国际比较的视野下进行。作者提出,中国劳动关系的特色,并非表现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而是表现在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主体结构和调整方式上。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是趋同为一般性,趋异为特定性。[108]于桂兰、梁潇杰、孙瑜(2016)在《基于扎根理论的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质性研究》一文中,就使用了扎根理论来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模型。文章通过对76个企业样本的深度访谈和小组访谈获得文本资料,使用扎根理论的研究方法,经过了概念化与初步范畴化、核心范畴发掘和模型构建3个阶段,构建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概念模型。对于文章的结论,其创新性有待考证,但此文的贡献就在于将原来仅停留于概念层面上讨论的和谐劳动关系概念量化了,并且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将和谐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实践结合起来了。[109]
何勤、孟泉和李倩(2015)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劳动关系风险预测研究——基于245家企业调查数据》一文中,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劳动关系影响因素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因子分析法确定了员工信心指数、民主参与、企业经营绩效、员工权益实现、劳动环境、员工发展、收入公平性以及超时工作情况8个因变量,并采用Logistic回归的计量分析方法建立了企业劳动关系预测模型。[110]文章的贡献并不在于观点上的创新,而是体现在方法上,使得原来停留于政策层面的预警机制,在此用了定量和构建模型的办法进行了研究。劳动关系研究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不同学科共同的努力推进,这些年在文章的选题、研究方法的使用以及理论的探讨上,都实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六 共享经济下的劳工与劳动关系研究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劳动关系受到影响,而现存的劳动法体系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自2015年开始,学界逐步开始了新的技术和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虽然近三年发表的文章不多,但是在此期间也出现了一些有水准的文章。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方面:其一,对于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研究;其二,描述共享经济下用工模式不断变化的过程;其三,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所以本文仅在此就几篇有代表性的文章进行综述。
王天玉(2016)在《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一文中认为,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最后作者建议,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111]关于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判定的问题,大量的媒体和学者都参与了讨论。但是大部分讨论文稿都是一些媒体报道或政策评论的文章,真正形成学术论文并发表的文章目前仍然很少。除了这些直接讨论劳动关系认定的文章之外,郑尚元和谢增毅等人从民法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学术讨论。郑尚元(2016)在《法学家》上发表了《民法典制定中民事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功能与定位》,[112]谢增毅(2016)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民法典编纂与雇佣(劳动)合同规则》。[113]他们在文章中,都把目前学界已忽视的话题重新提了出来,即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他们认为,虽然民法典中的雇佣规则调整劳动关系的功能弱化,但雇佣合同规则尚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雇佣合同规则既为无法纳入劳动法的一般雇佣关系提供规则,也架起劳动法和民法沟通的桥梁,为劳动关系适用民法规则提供制度的连结点。虽然他们没有直接讨论目前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但是却从更深层次上探讨了目前劳动法所遇到的困境。
除了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讨论之外,另外一些学者开始描述和总结共享经济下的用工模式与特征。陈微波(2016)进行了总结,认为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模式变化可能出现以下趋势:第一,合作型劳动关系模式将占主导地位;第二,劳动关系模式将趋于弹性化、多重化和开放化;第三,劳动关系模式将呈现出一定的虚拟性特征。[114]还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例如粟瑜、王全兴(2016)认为,在我国以灵活就业为主、正规就业为辅的就业新格局中,以保险代理人、代工劳动者、网络代驾合作司机为代表的众多从事自治性劳动(亦即劳务关系)的灵活就业者,虽已卷入生产组织整合外部资源的后福特制转型中,进而陷入工具化,却因其劳务关系的法律定性而处于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民法又不作倾斜保护的尴尬境地。将来我国应以保护体系重构式为路径,借鉴德、意的立法经验,确立工具化自治性劳动的构成要件,并逐步分类配置倾斜保护的措施。[115]班小辉(2017)认为,近些年共享经济模式创造了从属性更加松散的就业模式,就业主体的工作独立性相对较高,但也面临一定的就业风险。传统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为界分的劳动法调整路径难以很好地平衡分享经济的发展与就业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为此,现行劳动法有必要扩大保护对象范围,在劳动者和劳务提供者之间增设具有经济依赖性的劳务提供者主体,并为其提供适当的类似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从而为共享经济下的劳务提供者提供更为合理的保护路径。[116]
另外,有法学学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目前的共享经济进行了研究。比如蒋大兴、王首杰等人(2017),虽然他们分析了整个共享经济的形态,但其中很大部分内容涉及劳动、就业和工作。[117]由于本文主要从劳动关系进行综述,其相关研究成果不再赘述。当然,因为对于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目前还没有定论,所以对于目前的用工模式与特征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基本上只是进行笼统的分析,而没有出现针对性较强的研究。未来对于互联网经济下,劳工权益、劳动关系以及用工模式的研究,还有待做更进一步的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