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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职务发明奖酬实施行为问题
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行为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权报酬、报酬认定等方面。康华等认为股权报酬激励是公司实现有效治理的方式。[26]安迪言认为我国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7]陈静认为知识产权资本化包括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质押、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28]袁晓东认为企业集团专利管理模式对职务发明人奖酬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29]贾丽萍认为职务发明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奖酬计算基数、计算比例、限制约定优先等制度规定不一致,职务发明转化形式范围过窄,贡献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等问题。[30]徐盛辉等认为我国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与单位经营存在冲突、奖励报酬制度分散、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除双方有约定外,必须结合中国实际,量化许可费率、发明比例、发明者贡献度、估计价值等相关参数,分不同情况对奖励报酬金额及分配进行量化。[31]美国学者布里恩·布伦认为,美国合同法对价原则对于合同效力具有重要影响[32],这能够适用于职务发明及报酬合同。贾佳等认为英国职务发明奖励只有在发明有“突出的收益”或奖励是对雇主和雇员来说是“公平合适的”的情形下,由雇主的获益与雇员和雇主双方的“合理贡献”来决定。[33]艾里恩·琼斯也认为英国突出了“对于企业甚至整个产业获得革命性发展的开拓性发明的奖酬”。[34]日本学者田村善之认为,日本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报酬数额认定的标准中,发明人贡献度、单位贡献度和风险负担等均为重要因素。[35]俞风雷认为贡献度是日本计算职务发明奖酬时考虑的重要内容,以专利收入为基础的奖酬激励制度是以个别员工的研究成果产出比作为考量因素的。[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