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结构变迁与趋势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进步的动力源,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北京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经济总体进入后工业社会,经济结构基本现代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急速变迁,嵌入社会变迁历史进程中的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全方位的变化。
对北京家庭结构系统研究,主要目的是揭示家庭结构的历史变迁,探寻家庭结构的变动轨迹,总结和提炼当前北京家庭结构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研究过程中,将以形式和内容为区分视角,考察当前北京家庭结构是否与后工业社会的家庭结构相吻合。最后,针对北京家庭结构形式与内容的分异性,提出制定家庭政策、优化家庭结构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家庭结构与社会结构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是影响社会生活全局的基础性环节;反之,经济社会的复杂变化也深刻影响着家庭结构的变迁、特征及走向。家庭结构是社会结构的规范性结构,是社会结构团结、稳定的基本条件。
一 家庭结构界定及构成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1]而家庭结构,最为简单的理解,是指一个家庭里包括哪些成员、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也即家庭中成员数量及关系的构成。但在实际生活中,家庭结构还发挥着社会资源与机会配置的作用,它既是社会成员身份、社会地位系统的指示器,也是维系社会团体的稳定器。
在本书中,笔者界定的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相互作用而占有资源和机会的组织生活方式。从本质上讲,组织生活方式既是关系式的又是结构式的,还体现出功能性。家庭结构的构成,应包括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家庭关系及家庭功能等基本要素。所谓家庭规模,是指家庭成员在数量上的表现。家庭类型即家庭成员的组成形式,一般包括四种类型:单身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单身家庭,是指一人家庭,包括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者与丧偶或离异后的单独生活者。核心家庭,又称夫妇家庭,就是只有父母与未婚子女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家庭,它有三种具体形式:第一种形式,仅由夫妻组成;第二种形式,由夫妻加未婚子女(含领养子女)组成;第三种形式,仅由父或母与子女组成(单亲家庭)。主干家庭,是指父母(或一方)与一对已婚子女(或者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联合家庭,是指父母(或一方)与多对已婚子女(或者再加其他亲属)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包括子女已成家却不分家的情况。随着社会分化加剧,传统家庭功能弱化,家庭结构组成形式出现了多样化选择,如“联合国”家庭、漂泊家庭、“丁克”家庭等家庭形式大量涌现。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互动,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家庭功能,是指家庭成员作用于自身生产和社会生产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适应能力。在下文中,主要围绕上述家庭结构的四个基本构成要素来分析家庭结构变迁、特征等问题。
二 家庭功能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基础性标志
家庭结构与其他社会结构的子结构不同的是,它集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于一身。这样看来,家庭结构应该是一个集大成者。尽管社会结构的其他子结构或多或少也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但相较而言,家庭结构所体现出来的上述功能是最具凝聚力和能动性的。优化社会结构就是为了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而这种不平衡问题主要是结构性问题。由此,在未来需要构建一个“均衡型社会”,这是一个社会发展阶段所要解决的战术性问题。而优化社会结构、构建“均衡型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对于社会学研究者来说,毫无疑问,那就是通过一切科学、合理手段最终实现社会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那么,在一个家庭中,若它的功能表现出它的政治现代化、经济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等因素,它就毋庸置疑地形成了家庭结构现代化,也就实现了社会现代化。
家庭现代化理论和人口转变理论是分析家庭以及家庭结构变迁最为主要的两种理论工具。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利用家庭现代化理论,结合社会变迁的背景展开对家庭结构的研究。其中,诸多学者研究认为,家庭核心化是家庭结构现代化的主要标志[3]。也可以说,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家庭结构类型越趋于核心化的结构,就越具有现代性。但是,历史学家的研究发现修正了这一社会学假设。历史学家Demos、Greven和剑桥学者群指出,即使在前工业社会,核心家庭也是占社会主导的家庭模式。历史学家的发现使社会学家认识到:把现代家庭视为从扩大的亲属结构中脱离,从扩大家庭向核心家庭转换,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有从家庭功能的变迁以及家庭同其他社会制度联系的变化,才能准确地理解家庭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4]换言之,如今家庭结构类型的核心化与传统社会家庭结构类型的核心化在形成和演变过程中虽然存在诸多方面的明显差异,但是家庭结构类型的核心化在历史上就已经是存在着的,而且是主要的家庭结构类型。[5]笔者也持这样的观点。由于中西方社会背景、发展阶段不同,导致中国的家庭结构的规模、类型、关系及功能都具有相当的中国本土化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家庭结构类型的核心化或小型化,并不能称得上是完全意义上的家庭结构现代化的指标,而家庭功能的表现如何,是否趋向于现代化的特征?这对于构成社会现代化基础性标志的家庭功能现代化研究而言尤为重要。
第二节 家庭结构的变迁
家庭的变迁是社会变迁的一部分,社会变迁也必然会引起家庭各方面的变动。[6]以往研究家庭结构变迁,将计划生育制度影响的人口转变作为分析家庭结构变迁必不可少的因素,而婚姻制度的变化很少被提及。在笔者看来,婚姻制度的变化和计划生育制度的施行对家庭结构的变迁都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婚姻制度的变革和计划生育制度的施行对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家庭关系、家庭功能都产生了十分直接的影响。因此,在本章中笔者将通过婚姻制度和计划生育制度两条主线来分析北京家庭结构的变迁历程。为方便研究,笔者将北京家庭结构变迁划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后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段。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家庭结构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制度大变革。家庭结构的变化在这次大变革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在家庭制度(正式制度)方面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首部《婚姻法》。这部法律中有两条最重要的原则:一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二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该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夫妻在家庭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配偶之间有相互关爱、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的责任;夫妻和睦共同参加劳动,夫妻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还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为20周岁,女为18周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被认为是正当的,若一方提出离婚,在查明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得到适当处理,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妻子怀孕期间禁止离婚,到孩子1周岁后才有可能。该部《婚姻法》颁布后,社会上产生了一波离婚潮,但是不久以后,离婚就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例如:“曾经有一对农村夫妻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允许,并在判决书上写道:‘你们都是贫下中农子弟,没有什么根本冲突,有什么理由要离婚呢?’”[7]这件事说明,在阶级斗争年代,阶级成分成为判定离婚与否的标准。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制度,父权瓦解,家长制削弱,家庭关系由不平等向平等过渡。联合家庭也因此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而逐渐消失[8],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成为北京家庭结构的主流,分别占家庭总户数的58.9%、14.9%(1956年数据)。
1949年,北京家庭平均人口数为4.6人,1976年下降到4.3人,家庭平均人口减少0.3人。尽管这些描述能反映出家庭结构的某些变化,但是家庭结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仍然十分稳定。可以说,当时的家庭结构与工业化进程是相适应的,是同步的。因为,农村中的农民被人民公社这一行政化经济单位(人民公社本身就是政经合一)高度统合,城市中广大市民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单位制”高度统合,一切以工业建设为中心,家庭已经成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政治混合单位。从1957年到1976年的近20年间,政治高于一切,首部《婚姻法》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极大冲击,成为被遗忘的法律。所以,从整体上看,虽然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婚姻行为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更新,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二 改革开放以来的家庭结构变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急速变化的经济社会,促使家庭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观念上都处于巨大的变动之中。为了适应这种变动,1980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取代了1950年《婚姻法》,这是中国第二部《婚姻法》。该部《婚姻法》首次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没有阶级立场问题,离婚相对比较容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效而离婚被认为是正常的。在这场巨变中,人口问题被提到战略高度,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确定计划生育制度为基本国策。这使得人口出生率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这是中国的特色,也是对世界的贡献。北京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78年的6.81‰下降到2012年的4.74‰,下降了2.07‰。北京家庭每户平均人口数从1976年的4.6人,下降到1982年的3.69人、2012年的2.34人,分别减少0.91人、2.26人。
改革开放大潮,婚姻与计划生育双重制度的变革,使得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家庭关系以及家庭功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家庭关系原来的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共同体观念由浓转淡,生育观念不再是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少生、优生、优育以及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被大多数家庭接受;性开放程度增强,未婚同居以及婚前性行为等现象较为普遍;择偶标准个人利益化取向突出,不再遵循阶级成分的门当户对的传统规则。计划经济时期离婚会受到政治干预、舆论压力,而改革开放后,从一而终、白头偕老的观念受到严重冲击,加之198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解释,导致离婚率普遍上升,传统家庭平衡被打破。在此情势下,2001年《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同时,针对影响家庭关系稳定的“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但是,新修改的第三部《婚姻法》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家庭、婚姻、两性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偷尝禁果”,未婚同居,外出民工的临时组合家庭增多,贪腐必有情妇等有违人伦事件增多,爱情与夫妻间的忠诚不再神圣至上,涉外婚姻大幅度增长,“丁克”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已经打破婚姻传统,电视速配、网络结缘让爱情成了快餐式的游戏。例如,1981年,北京离婚对数5170对,合1万余人,离婚率为0.06%。2012年,北京离婚对数达到47575对,合95150人[9],离婚率上升到2.3%。也就是说,1981年100人中才有0.06人离婚,而2012年100人中就有2.3人离婚。此外,2012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结案311件。
从比较的视野看,西方家庭结构核心化的进程始于英国,与工业化、城镇化密切相关。在其现代化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家庭结构核心化过程,至少在19世纪下半叶,依然以扩大家庭为主。[10]直到20世纪中叶,“这些国家都出现了某些相同的社会性组织上的特点,特别是都出现了相同的家庭体系。这些家庭体系的特点是,一般来说是核心式的家务组织,纳入作用灵活的夫妻双方的亲族网中”[11]。在中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以及文化、道德观念等非正式制度,都直接影响到家庭结构变迁模式。受这些正式、非正式制度因素影响,在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一致,北京的家庭结构变迁也是如此。
第三节 家庭结构阶段性特征
新中国成立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制以及婚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新时期人口大流动等因素对北京家庭结构造成巨大冲击,促使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家庭关系、家庭功能等家庭基本要素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有些家庭结构构成要素与北京后工业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相适应的(形式适应),有些则是不相适应的(内容不适应),具有滞后性。以下通过家庭规模、家庭类型、家庭关系、家庭功能来阐释北京家庭结构的阶段性特征。
一 家庭规模小型化
古代,北京地区每户一般可达5人以上,某些时期可达6人以上。根据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统计表》记载,京师内城八旗共41977户223648人,平均每户人口5.3人。新中国成立以后,北京家庭规模经历“小—大—小”的变迁过程。1949年,北京共计44.2万户,平均每户4.6人,见表2—1。此后,随着生活、医疗卫生水平提高,以及农村支援城市、农业支援工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特别是受“大跃进”影响,北京人口出现较大规模涨幅,分居、立户家庭增多,家庭户也迅猛增长。1960年,北京家庭户数达到145.8万户,比1949年翻了两番多,平均每户人口超过5人,达到5.02人。尔后,由于“大跃进”的后续影响,平均每户人口数略有下降,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平均每户人口下降到4.95人。
表2—1 相关年份北京家庭户数及规模
资料来源:《北京五十年》(电子版)、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及1987年和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982年、1990年为人口普查家庭每一家庭户人口,1987年、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每一家庭户人口,其余年份为户籍每户人口数。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人口内外政治迁移、自然增长等因素影响,北京家庭规模、平均每户人口数变化不是十分显著。1976年,北京家庭户数达到192.6万户,与1965年的156.7万户相比,家庭户数增加35.9万户;1976年,北京平均每户人口数4.3人,与1965年的4.95人相比,下降0.65人。
改革开放以来至21世纪,北京家庭规模和类型继续呈现小型化、核心化特点。2012年,北京家庭平均人口数下降到2.34人(见表2—2),与北京家庭平均每户人口数最高值的1960年5.02人相比,平均每户家庭减少2.68人,减少近3人。美国在1790年每户平均人口为5.4人,1900年为4.2人,1940年为3.3人,1982年为2.72人[12]。由此可见,国内外家庭规模小型化是共同趋势。而且,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平均人口数与北京当前家庭平均人口数相当。总的来看,北京家庭平均人口数量的下降、家庭规模小型化与北京后工业化社会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步的,符合家庭规模发展规律。
表2—2 2002—2012年北京家庭平均人口数 (单位:人)
资料来源:2005年为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其他年份为1‰人口变动调查样本数据。
二 家庭类型多样化
家庭类型是指家庭成员的组成形式,或者说家庭户的结构。据记载,北京核心家庭自古以来就占有较大比重。中国学者也论证了核心家庭在历史上就是主要的家庭类型[13]。不过,历史上的核心家庭与当代的核心家庭在形成和变迁过程中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通过查阅文献我们得知,在古代秦国,核心家庭形成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封建统治者为征收税赋和征兵役,强制分家、立户,因为征收税赋和征兵役是以家庭户为单位来实施的,实行小家庭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14]而当代的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多是与新中国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从西方发达国家家庭类型看,由于中西方社会背景不同,中国家庭核心化与西方国家家庭核心化的内容与特征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中国家庭核心化更多地表现在形式的核心化,而西方国家家庭核心化不仅表现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也表现出核心化特征。
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户中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数量大幅增多,四人户、五人户数量不断减少,六人户、七人户、八人户基本已经消失,见表2—3。1956年,北京家庭类型表现为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组成的两代户,即核心家庭数量占家庭总数的一半以上,达到58.9%。三代户及以上占近15%,单身户和一对夫妇户分别占6.6% 和6.7%,其他占12.8%。此后,核心家庭数量一直保持在60%以上。这表明,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类型核心化特征十分显著。北京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家庭类型总体上表现出核心化特征。随着社会分化加剧,传统家庭功能弱化,首都家庭结构组成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选择,如“联合国”家庭、漂泊家庭、空巢家庭、“丁克”家庭以及单身家庭增多。当然,这些家庭类型论述的基点均指家庭类型的形式,而并非家庭类型的内容。因为,家庭类型形式与内容的现代化性区隔是界限分明的。
表2—3 2002—2012年北京家庭户类型占比情况 (单位:%)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电子版)整理。
1.“联合国”家庭增多
北京是国家首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外交流日益增强,择偶范围广泛,跨国婚姻发展迅速,涉外婚姻及与我国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的占有一定比例,见表2—4。
表2—4 近年北京涉外及与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情况 (单位:对)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年份《北京统计年鉴》(电子版)整理。
2.漂泊家庭规模庞大
在人口大流迁的时代,漂泊家庭在城市中数量骤增。当前,漂泊家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他们来到城市中,从事最脏、最累的工作,由于收入水平、工作性质(如建筑工程类农民工,随着该工种工程结束,他们就要换到有该工种的工地干活)在京到处漂流移动,居无定所。二是大量的高校毕业生,他们来自全国各地,因为他们从事的工作所需的产业环境只有在大城市中才有,他们只能在此谋生(如电子信息行业),慢慢地,他们建立了家庭,但是由于房价、租金上涨,这一群体不断移动搬家。三是近年来大量落户北京的引进人才,他们虽然得到了这个城市最高象征的户口指标,但是由于房价奇高,“望房兴叹”,只能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不断更换租住地。房屋中介市场的兴起、房价奇高、租金上涨,与漂泊家庭的实际需求是紧密相关的。漂泊家庭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在人口大流迁的背景下,是时代之必然;另一方面说明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社会阶层结构分化已经塑造了城市居住空间的分异(漂泊家庭居住空间具有显著的圈层特点)。这些都冲击着家庭的稳定性。
3.空巢家庭逐渐增多
北京虽然没有像其他地方的农村因流动外出打工而出现大量空巢家庭的情况,但是北京的一些农村空巢状况也不容乐观。北京的农村基本上看不到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工作日来到城里工作,到了周末才回到农村的家中(每个周五晚上开往远郊区县的公交车站点都有好多人排长队等着坐车回家,周日晚或周一的早上又乘上返城的公交车)。在城市中,受婚姻、家庭观念影响,子女结婚要准备婚房,分居立户十分普遍。另外,北京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近年来老龄化状况加剧,城市的老旧小区中,居住着大量的孤独(失能)的老人。在这些老人心中,一方面担心怕给儿女生活添麻烦,另一方面又十分期望儿女能够在身边照料终老。就这样,他们带着矛盾的心态度过夕阳时期的每一天。北京老龄问题研究中心2005年1%的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北京“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家庭户的比例达到33.3%,为50.35万户。[15]
4.“丁克”家庭数量增多
“丁克”家庭是指具有双收入却不要子女的家庭,这并不属于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一直保持较低的比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宗接代、实现家庭再生产的功能在一些家庭中被严重削弱,他们不生育子女与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基本无关,而是不愿意生育。目前,还无法获得北京“丁克”家庭的详细数据,但是从官方和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丁克”家庭数量是锐增的。近年北京生育率下降也可以说明人们的生育意愿在下降。这表明,都市里的人们已经打破了家庭再生产功能,更愿意过着两情相悦的独立与自由的家庭生活。
5.单身家庭数量增多
随着婚姻被重新定义,人们在社会大潮中寻觅适合自己的另一半,“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传统观念已经被遗弃,大龄婚姻、姐弟恋等婚姻已经较为常见。然而,当今社会一些功利化、私立化以及人格市场化倾向,充斥着一些人们的心理空间,他们的婚姻已经成为可供选择或改善生活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年龄越大期望越高。例如,一些人在选择对象上,希望对方房子、车子及票子最好都要有,这样可以在婚后不至于那么辛苦,而且这样也可以用来炫耀与攀比。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恩格斯的那句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又被多少人所信仰?一些人似乎已经失去了对婚姻恬静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那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自然是不牢固的。都市大舞台的戏剧仍然在继续,单身家庭数量增多的趋势仍将继续。
综上所述,说明一方面现代家庭类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传统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已经不占主导;另一方面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数量的增多,也证明了核心家庭在家庭类型中占有较大比例,因为这些家庭类型都属于核心家庭的一种形式。
三 家庭关系复杂化
简单而言,家庭关系就是家庭成员间的互动或联系。按照家庭成员间的人际互动,家庭关系应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16],是社会关系中的初级关系。从家庭关系的历史性特点来看,随着社会发展,家庭关系应该简单化。但是由于中国家庭关系是嵌入整个社会关系之中的,传统家庭家族、宗族的血缘关系仍发挥着弥合社会差距的功能,因而使得家庭关系复杂化的一面显得十分突出。例如,当前夫妻关系出现了某些普遍性问题,离婚率不断攀升,夫妻生活失调,夫妻冲突频繁。此外,近年来子女争夺父母家产引起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等违背道德伦理及法理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加。
家庭关系的复杂化还表现在地域空间的距离上。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的背景下,人口大流迁,夫妻与父母或亲属分离,异地建立家庭实为普遍。尽管现代信息社会通信似乎缩短了人与人之间地域空间的距离,但是仍无法弥补亲子、祖孙、婆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在地域空间上的事实距离,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回家探亲要求写入法律规范的一个真实原因。
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似乎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简单化,但事实是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仅是家庭内部关系的简单化,家庭外部关系并没有简单化。当代社会是流动的社会,是人际交往频繁的社会,是地域空间上脱离父母、亲友联结的社会。然而,家庭成员在现实生活中却脱离不了与他们的各种联系,需要设法维系家庭的有机团结。正因如此,家庭核心化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没有实现内容的核心化。例如,从表2—5可以看出,我们的核心家庭还没有真正、完全地实现内容的核心化。现有家庭结构,既有核心化的特点,也有扩大家庭的特征,属于变动中的核心家庭或变动中的扩大家庭,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表2—5 家庭结构类型[17]
续表
四 家庭功能外部化
对于个人而言,家庭具有提供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实现人的社会化和消除人的紧张、压力等功能。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家庭的某些功能是实现人的再生产、人的社会化、接受社会价值、遵守社会规范以及控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家庭对维护社会团结、稳定具有基础作用。
社会变迁之下家庭结构处于发展的不同阶段,家庭功能也具有不同的内容,一些传统的家庭功能在某些领域被社会分化而成的其他组织替代,家庭功能逐渐外部化。例如,传统家庭在经济功能方面,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和消费单位,不需要银行、商店、工厂等组织机构,而如今家庭的经济功能已经被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取代,家庭成员纷纷走进工厂、单位、写字间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经常光顾各类商场进行消费。传统家庭政治功能中对家庭出身、社会地位的等级性划分,在现代社会已经基本消失。在教育功能方面,传统家庭不仅要传授子女文化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教化子女学习做人等道德规范(如子不孝,父之过等),当然也包括一些职业技能的训练(如学徒等)。如今家庭教育功能已经被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取代,教师替代了父母对子女进行各种各样的教育。传统家庭生育自主性功能,现如今在一些家庭中已经被医院的剖宫产、试管婴儿、代孕等技术手段和机构取代。传统家庭赡养老人功能(如养儿防老),现如今已被社区养老、社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取代。传统家庭文化等娱乐、情感功能,现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新媒体、互联网、各类娱乐场所取代,等等。
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和组织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分化,其功能已逐渐被其他专业性、职业性的组织替代。当然,上述的家庭功能外部化并不是在所有家庭中都能得到全部的体现,因为不同空间、时间中的家庭所处社会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但是,家庭功能的被取代或者被转移已经足以说明家庭功能外部化的事实。
然而,分析到此是不够的,还需要特别关注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家庭功能的被取代或转移,是否意味着家庭又产生了更多的其他新功能?另一个问题是:社会承接着千万家庭功能的外部化结果,可是社会准备好了吗?准备得充分吗?笔者认为,现代家庭当它“丧失”其传统功能的时候,一定是家庭功能向其他新功能“自然”转移的过程。而对于家庭功能外部化产生的社会问题,就北京当前发展阶段而言,上学难、住房难、就业难、就医难、养老难等民生难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严峻挑战。当然,家庭功能外部化产生的社会问题也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类型核心化仅在形式上表现为现代化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北京家庭(家庭规模、类型)从形式上已经符合了后工业社会的家庭特征要求,可以说与工业化进程基本同步,但是家庭结构功能的内容上还处于核心家庭与大家庭(联合家庭或主干家庭)交叉的情境之中。在家庭关系上,尽管呈现出一些现代化特征,但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地域空间的隔离性以及传统家庭家族、宗族的血缘关系,导致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化。同样,家庭功能外部化的趋势仍将继续,但是承接家庭功能外部化的社会却没有准备好或者准备得不充分,家庭功能建设的滞后性十分突出(如家庭养老、育儿负担很重)。这也是导致社会问题凸显的一个较为直接的原因。
第四节 家庭结构优化对策及趋势
家庭结构本身也是一个系统,而家庭规模、类型、关系以及功能可以被看作是系统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家庭结构与规模、类型、关系以及功能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家庭结构这些部分既界限分明又相互依赖,共同作用,反映整体。根据上述分析,从系统论的角度,笔者认为北京家庭结构形式上已经呈现出后工业社会特征,但是家庭结构在内容上却是滞后的。在未来,北京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类型多样化、家庭关系复杂化、家庭功能外部化趋势仍将继续深刻变化,但变迁幅度有所减缓,并逐渐趋于稳定。这一判断的出发点是,家庭结构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并与后工业社会发展同步,而落脚点是要实现家庭功能的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调动了市场的活力,减轻了企业和政府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家庭和个人的社会责任与义务随之增多。从传统大家庭过渡到现代小家庭,家庭结构在功能上表现出明显的不足。为了更好地实现家庭功能现代化,需要通过制定家庭政策(在我们看来,家庭政策主要是政府用于承担家庭功能、支持家庭化解危机而推行的各项政策)来完善家庭功能,优化家庭结构,提升家庭生活质量,实现家庭功能现代化,最终使家庭结构形式与内容统一,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为此,仅在家庭政策方面,至少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 明确家庭政策地位
家庭政策与政府利益是高度统合的,家庭政策制定得好,可以实现家庭与政府双向服务与支持,因为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当前,中国政府没有专门的家庭政策机构,也没有专门的家庭政策,而是将家庭政策融入福利、税收、就业等政策体系之中,并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管理或联合管理。[18]同时,家庭功能外部化而产生的各种家庭危机与风险却比任何时期都要来得更为猛烈,但却很少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帮助,在整个社会政策领域中,家庭甚至是一个鲜被提及的概念。[19]在此情况下,强调家庭政策地位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紧迫。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北京,是有能力、有条件将家庭作为社会政策的“元单位”,分担家庭功能外部化结果,承担政府和社会责任,从源头上治理家庭危机与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创造稳定的家庭环境,夯实和谐安全之都的。为此,建议整合以往家庭政策的“条块分割”局面,成立专门的家庭政策行政主管机构,规划家庭政策制定、实施,塑造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
二 明确家庭福利主体性
当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措施仍主要以“户籍制度”为实施基础,实行城乡不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体制内外也是如此)。近年来,北京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领域改革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这些进展的标志是逐渐将家庭作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分配的主体纳入政策的制定过程。例如,汽车、自主型商品房摇号以及即将推行的房产税(试点)等均以家庭为政策主体单位。但是,这些政策仍是不完善的,而且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等其他很多领域建设滞后问题十分突出。为此,需要扭转以往以城乡户籍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制定的基础,将家庭作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基本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提供不同的家庭支持,以满足家庭类型多样化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多元需求。例如,可以将家庭成员承担的育儿、养老等长期性、常规性家庭服务作为社会成本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范畴,可以考虑将这些社会成本计入或纳入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本,公民可以在育婴期间领取政府育儿和就业保障金,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明确家庭福利的主体性地位,促使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从以往城乡户籍为基础的粗放型社会政策制定范畴转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精细化家庭政策制定范畴,已为大势所趋,刻不容缓了。
三 以发展家庭能力为目的
当前,育儿、教育、养老、住房、就业等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但是政府并未实质性地考虑家庭支撑这些短缺民生资源而付出的社会成本和产生的社会代价,所以这些民生难题一直困扰着家庭及其成员。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传统家庭功能进一步弱化,家庭功能外部化进一步加剧,这些短缺资源严重影响家庭功能发挥[20],进而诱发离婚率、自杀率攀升,赡养、财产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也说明政府在保障家庭稳定性方面的忽视性和脆弱性。婚姻的缔结意味着家庭的建立,而育儿、教育、养老、住房、就业等家庭民生内容意味着家庭从建立走向发展道路。为此,政府应该重视以发展家庭能力为目的的扶持家庭政策,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提供家庭发展过程中所需的短缺资源,弥补家庭能力不足,以促进家庭不断走向壮大、稳定。以发展家庭能力为目的的民生建设观,必将促进民生建设系统的不断完善;同时,随着民生建设系统的不断完善,家庭功能也将不断提升,从而切实发挥其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家庭政策制定、实施与落实,需要政府的重视,并增加相应的财政支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给政府带来过高的经济负担。因为,对于现阶段发展水平而言,北京已经具备这种能力,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投入已经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永远只是一种工具,社会稳定、和谐进步才是真正的目的。因此,一切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都应该重视家庭政策。
[1]邓伟志:《社会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7页。
[2]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5页。
[3]马春华:《变动中的东亚家庭结构比较研究》,载《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第33—41页。
[4]陈璇:《走向后现代的美国家庭:理论分歧与经验研究》,载《社会》2008年第4期,第173—186页。
[5]周晓虹、谢曙光:《中国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页。
[6]费孝通:《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载《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2—6页。
[7]陈城:《婚姻法三次变革》,载《京华周刊》(电子版)2011年第2期。
[8]邓伟志、徐新:《当代中国家庭变迁轨迹》,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9]北京每年离婚的规模相当于一个小县城的人口规模。
[10][法]安德烈·比尔基埃等:《家庭史:现代化的冲击》,袁树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48页。
[11]同上书,第567页。
[12][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潘允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13]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后期的中国家庭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67—177页。
[14]金双秋:《中国民政史》(上册),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7页。
[15]赵媛媛:《北京“空巢”家庭占老年人家庭比例达33.3%》,载《北京青年报》2007年4月24日,A8版。
[16]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17][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潘允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3页。
[18]吕亚军:《欧盟层面家庭政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16、19—68页。
[19]张秀兰、徐月滨:《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84—96页。
[20]胡湛、彭希哲:《家庭变迁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载《人口研究》2012年第2期,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