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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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财政学既要探讨财政一般的本质和规律,又要探讨财政个别的本质和规律。财政一般寓于财政个别之中,但它并不是人类历史各个发展阶段上诸多财政个别的特殊本质和特殊形式的总括,而是对历史上出现的诸多财政个别的共同性质,或一般形式的概括。它仅仅是对财政在一切时代所共有的规定性的合理抽象。并且,“这个一般,或者说,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本身就是有许多组成部分的、分别有不同规定的东西。其中有些属于一切时代,另一些是几个时代共有的,[有些]规定是最新时代和最古时代共有的。”[1]“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2]因此,在财政研究中,对财政一般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代替对财政个别本质的认识。“一切生产阶段所共同的、被思维当做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3]然而,这并不是说认识财政共同本质,研究财政一般是无关紧要的,由特殊的认识到一般的认识,再由一般的认识到特殊的认识,如果人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财政特殊本质的认识上,而不进一步认识财政一般本质,就会使财政的研究处于僵化状态,不能深化。研究财政一般的意义,不是用财政一般来代替财政特殊的研究,而是为了认识财政发展的共同规律,用以指导对各个财政特殊规律的认识,更好、更深刻地揭示各个历史阶段上财政的特殊本质和探索尚未认识的财政特殊领域。毛泽东同志说:“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4]同样,在财政研究中,也不能以财政个别的研究和概括,代替财政一般的研究和概括。所以,在财政研究的过程中,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原理,防止只重视财政一般,忽视财政特殊,用财政一般代替财政特殊的倾向;又要防止只承认财政特殊,只就财政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上的特殊现象来概括财政范畴,否定财政一般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