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阶级社会财政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特殊性质
阶级社会财政,从现象上看,都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而进行的分配活动。不过,阶级社会财政与阶级社会的三种不同形态相适应,它经历了奴隶制社会财政、封建制社会财政和资本主义社会财政三个历史阶段,具体地表现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剥削阶级国家财政形态。阶级社会财政在这三个历史阶段上,由于各个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再生产组织结构的差别,又各有其独特的性质和特征。
一 奴隶制国家财政
奴隶制国家财政是阶级社会财政发展的第一阶段。奴隶制社会中,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居支配地位。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其生产关系的特点是:(1)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本身和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2)以使用奴隶劳动为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并且在非生产领域也使用奴隶劳动;(3)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实行以国王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集体私有制,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7],就是对我国奴隶社会所有制状况的描述。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奴隶制国家财政的本质和特点。
首先,由于奴隶社会的所有制的特征,是以国王为代表的奴隶主集体私有制,表现为国王所有制,国王就是奴隶主阶级总体的体现,就是国家的代表,“朕即国家”,也是奴隶社会的代表。国家、社会,奴隶主阶级总体三位一体,集中于国王一个人身上,因而,国王的需要,也是奴隶主阶级总体的需要,又是奴隶社会的共同需要,这就造成了奴隶社会财政具有国家财政收支与图王个人收支不分的特征。
其次,由于以使用奴隶劳动为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并且国王代表奴隶主阶级,本身就是最大的奴隶主,占有最大数量的奴隶,因此,奴隶制国家财政分配,又具有直接使用奴隶劳动、直接占有和支配奴隶劳动成果的特征。
最后,奴隶制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虽然表现为国王所有制,但并不是国王直接占有和使用全部土地和奴隶,而是把土地和奴隶分封给各个奴隶主管理和使用,被分封的大小奴隶主,既从属于天子,又是一个独立的土地和奴隶的占有者,在这种经济关系下,国王并不直接在初次分配中支配从属于他的奴隶劳动生产物,而是归各分封的奴隶主占有和支配,然后由各受分封的奴隶主向国王进献一部分产物,这就是贡纳形式。所以,有人说奴隶社会的财政分配形式主要是贡,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应当说,从贡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来说,并不是主要形式,主要形式还是直接支配奴隶劳动。
综合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奴隶社会中,奴隶只是奴隶主阶级手中的会说话的工具,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奴隶主阶级才是社会主人,奴隶社会只是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奴隶社会的社会共同事务,就是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利益。奴隶社会的国家财政,不过是奴隶社会为了满足维持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须从事的社会共同事务需要,而由奴隶制国家执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其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为其整体利益而对奴隶劳动及其成果的掠夺。
二 封建制国家财政
封建社会是以封建生产方式,即以封建地主阶级剥削农民为基本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给封建制国家财政分配带来新的特征和性质。
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1)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农奴或农民虽然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奴隶,但他们得以耕种部分土地,是以人身依附于封建主为条件,人身并没有完全的自由,只不过封建主不再能把他们看作会说话的工具,任意屠杀他们。在封建社会中,农奴或农民,实际上只不过是封建地主阶级的附属物,他们没有任何社会地位,仍然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只有封建主才是社会的主人,他们才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代表。所以,封建社会的共同事务的需要,不过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需要,因而,封建社会的财政,就是封建社会为了维持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由封建地主阶级执行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其实质是地主阶级为其整体利益而对农奴或农民的劳动成果的剥削关系。
(2)封建生产方式在不同的国家里,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又具有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两种具体形式。两种形式从本质上说是一样的。但这种形式上的差别,却给财政分配带来不同的特点,或者说经济形式上的差别,也给财政形式带来差别。
领主经济形式,是封建领主在他的领地上,建立剥削农奴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以封建领地、农奴制和庄园经营为特征。这种经济形式在西欧中世纪一些封建国家中最为典型。国王是全部土地的支配者,他把土地封赐给贵族、臣属等占有,受封者还可以把所得到土地的一部分再行封赐给其属下。大大小小的受封者就成为大大小小的领主,各领主在自己封土范围内,设官治事,管理这个地区的社会共同事务,即拥有国家的管理权力。领主对国王的义务,则是听从国王的调遣和向国王纳贡。这种封建生产方式的具体形式,使财政分配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在同一社会内部,出现了财政分配的块块割据,除全国财政即国王的财政之外,还有若干大小不等的领主的区域性财政;第二,由于领主经济形式的封建社会,仍然是国王及领主就是国家,因此,财政分配和奴隶社会财政一样,也具有国家财政收支与国王及各领主个人收支不分的特征;第三,领主经济下,各领主把自己的土地分给农奴耕种,留一部分土地由农民提供劳役地租来耕种,收获归领主所有,有时还可以直接使用农奴劳力为其服务。这就决定于财政收入主要是农奴的劳役地租和各领主交纳的贡赋,并以分配农奴劳力为基本特征。
地主经济形式是土地归地主私有,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对农民收取地租的剥削制度。地主经济形式下,国王是最大的地主,但他已不再是全国土地所有者,不再是地主阶级集体私有的代表,只是地主之一。因而,国王作为地主中的一员,他本身的消耗需要就不再等同社会和国家的需要,只有在他执行国家职能时的消费,他才代表社会共同事务的需要。这样,国家财政收支与国王个人收支分开才有客观可能。我国的史实证明了这一点。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是否存在过领主经济阶段问题,在史学界有不同意见,并且这一争论又和中国历史分期的争论,奴隶制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的争论交织在一起。这个问题并不是本书所要涉及的,这里不去分析。不过,尽管各家观点很不一致,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从秦以后是封建地主经济,这是公认的。从各家运用的史料来看,在秦之前,国家财政收支与国王个人收支是不分的,而从秦开始分开了,这一点也是一致的。秦始皇结束了诸侯割据的状态,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国家。秦朝开始设郡县,由中央派官吏去管理,官吏食国家俸禄,从而废除了各封建主个人收支与国家财政收支不分的状态。至汉初,则进一步在中央也划分了皇室经费与国家经费的界限,把皇帝个人收支与国家财政收支分开。在管理人员上也分开了,管理国家财政的专职机关叫“治粟内史”,据《汉书》记载,“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藉田五令丞。”[18]管君主私用的机关叫“少府”,《汉书》记载:“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19],所以,地主经济形式下的财政,国王收支和国家收支分开是一个重要特点。
封建地主经济的剥削是以土地归家庭私有为依据的,靠土地占有权来束缚农民于土地上,以剥削农民。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财政分配,必然要以土地为依据,按土地多少征税为主要特征。在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了向封建地主经济形式的转化,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20]就是按土地多少征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按土地多少纳税,这是土地私有制完全确立的表现。从此财政收入才与地租分开,这是财政分配形式的一个大转折,标志着财政分配彻底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不再依靠生产资料占有为手段,而仅靠国家代表社会,执行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资格和权力。此外,封建生产方式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财政分配主要是直接分配实物和劳力,这也是封建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 资本主义国家财政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全部生产成果,并利用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以雇佣劳动者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要特征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资产阶级是生产的主人,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支配地位,而无产阶级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只有受雇于资本家才能谋得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无产阶级,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奴隶,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属于他们,资本主义社会只属于资产阶级。所以,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共同事务,实质是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需要,决定了资本主义财政的本质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为本阶级的整体利益而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和掠夺而已。
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商品生产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一切都采取商品形式,连劳动力也成为商品,买卖原则支配一切,商品货币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表现形式,资本主义经济的这一特点,给资本主义财政分配带来了新的特征。
商品货币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表现形式,这就使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分配客体货币形态化,财政分配完全通过货币收支表现出来。由于资本主义财政分配这一特点,从而也带来了另一特点,就是可以从流通中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财政,主要是从生产领域中取得收入,从流通中取得的收入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到资本主义社会,流通领域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从流通中取得收入,一方面是从商品交换过程中,对商品课税取得,一方面是利用货币发行权,利用货币发行来取得财政收入。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许多国家曾利用过货币的铸造特权,实行铸币贬损来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当时商品交换不发展,加之当时还是以贵金属为货币材料,国家用铸币贬损办法也只能取得一次性收入。因此,当时用货币铸造权取得财政收入是有限的。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商品货币关系高度发展,实行纸币流通的情况下则不同了,资产阶级国家可以利用大量非经济发行造成通货膨胀的办法,通过再分配来搜刮劳动人民的腰包,源源不绝地取得财政收入。在资本主义之前,剥削阶级国家要加大财政收入,主要是靠通过增加租税和徭役的办法,直接加重对劳动人民的掠夺,其掠夺性是明显的。而资本主义财政,通过纸币发行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虽然归根到底也是对劳动人民掠夺,但却由于它是一种间接掠夺方式,就给这种掠夺蒙上了一层迷雾。这是研究资本主义财政必须要注意的。货币发行是要通过银行贷款才能投放出去,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财政从流通中取得收入时,并不是直接由财政投放货币,往往是采取国家信用方式来取得,即把政府公债卖给银行的办法。
资本主义国家信用是借贷资本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发行债券由银行购买,似乎是会减少银行贷款能力,不会增加货币投放。事实恰恰相反,国家信用不仅为过剩的借贷资本提供有利的投放场所,同时,也创造了一笔虚拟资本扩大了借贷资本的贷款能量。因为,当中央银行承购政府债券后,相应地在政府账户上记上一笔存款,就等于中央银行交给政府一笔货币,政府就可以在使用存款的形式下进行各项开支,而政府用款后,就向流通中投入了相应的货币,当这笔货币完成一次交换后,一部分可能就停留在流通中继续发挥流通手段职能,大部分就可能存入银行来扩大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会使银行自己的存款及他们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都有所增加,从而增加了贷款能力,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又把新的货币投入流通。经过借贷者使用后,一部分货币停留在流通中,另一部分又回到银行,银行又把它贷放出去。如此往复,不仅不断地增加着现金投放,而且增加着银行信用存款,增加着非现金货币,使整个流通中货币量膨胀起来,所以,可以说,资本主义国家信用本质就是实行通货膨胀。货币仅仅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特别是纸币,仅仅是代替货币用以交换的符号,纸币本身,既不能吃喝,也不能当材料用,政府通过发行国债,从中央银行取得货币后,是要换回商品来消费的。然而,社会上的可用商品,并不因政府发债券而有所增加,相反,却被政府消费掉一部分。这样,必然引起物价上涨,使劳动人民用同额货币,只能购买比原来少得多的商品,资本主义财政就是这样用迂回的办法,对劳动人民进行掠夺。所以,资本主义国债,实际上是变相的捐税,政府每一新的债券的发行,都意味着对劳动人民增加一次新的捐税。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4页。
[2] 《韩非子校注》,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6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
[5] 同上书,第92页。
[6] 同上。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9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9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页。
[10] 马克思:《答维拉·查苏里奇的信》草稿,转引自《史学译丛》1955年第3期,第7页。
[11] 以上材料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曾参加民族调查的朱家祯同志提供。另可参见田继周、罗之基著《西盟佤族社会形态》一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4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1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5页。
[15]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83页。
[16] 参见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云南省编辑委员会编,云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7] 《诗经·小雅·北山》。
[18]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19] 同上。
[20] 参见《左传·宣公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