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公社时期财政的发展
随着岁月的推移,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氏族之间以血缘关系结成的部落,发展成为以地域关系结成的自由家族联合体村落,人类社会则进入了原始社会的尽头——农村公社阶段。财政分配关系又发生了新的变化。
农村公社时期,氏族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再生产的组织结构,又一次发生了大变化。第一,以前的氏族社会(包括母系氏族社会和后来的父系氏族社会)都是以血缘亲属关系建立起来的,而农村公社时期的社会是由不同姓氏、不同的血缘关系的氏族迁徙到同一个地域中建立起来的,是没有血统关系的各自由氏族联合体。第二,以前氏族社会中,社会组织结构由部落和氏族两级组成,各氏族是社会基层单位,一个氏族构成一个生产单位和一个消费单位。而农村公社时期,各氏族已不是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已让位于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社会组织结构形成了村社、氏族、家庭三个层次。第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已经由全社会公有向氏族集体公有转化,形成了村社公有和家族集体所有混合形态。第四,在生产上是由各家庭分散经营。生产成果归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占有。马克思在谈到这一特点时说:“不难了解,‘农村公社’所固有的两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韧的生命的根源,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由公有制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使村社基础稳固;同时,私有房屋、耕地的分散经营、产物的私人占有等又使得个体获得发展。”[10]产品归家庭占有,并不是私有制的出现,只是分配食物方式的改变,由家族统一分配改由家庭间的相互调剂。在社会进入农村公社时期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然是保持着原始共产制,就是到农村公社最后阶段,也还保留着原始共产互助的习惯,各家庭的生产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相互无偿动用的。这一点,在新中国成立前一些处于农村公社发展阶段的兄弟民族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哪一个家庭的粮食吃光了,都可以到有粮人家的库中去取或讨,而被取走的家庭不会有任何意见。
由于农村公社时期的生产方式发生了上述一些变化,就造成农村公社的管理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更加远离了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已发展成单纯执行社会共同事务职能的纯社会组织,从而使财政分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1)财政分配职能的执行者不再是氏族公社或部落,而是农村公社这种纯社会组织。(2)由于生产物归家庭占有,氏族成了社会和社会基层单位家庭之间的中间环节,成了社会基层的管理机构。这样,氏族(家族)为了满足家族内分管的社会共同事务需要,也要进行财政收入的筹集活动,从而财政分配出现了社会中央和家族两个级次。(3)由于生产物归家庭占有,分散在各家庭保管,这样,不论是社会中央或家族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都已不再能直接动用各家庭的产品,而必须由社会中心通过一定形式从家庭集中起来方好使用,但当时并不直接从各家庭动员生产物,主要是通过从各家庭集中一部分人力,为社会共同需要进行生产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出现,虽然是人类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标志,但这时的生产力毕竟还是有限的,仍然还很低下,许多家庭的生产物往往只够维持本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很少剩余,能够剩余的只是部分家庭,但是,在当时,从各家庭抽出一定人力集中起来,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进行生产,却是完全可能的。就是说,各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剩余时间。因此,从各家庭抽调一定劳力为村社和家族分头耕种一定土地,以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则成为农村公社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此外,由于人们还保留着原始共产习惯,家庭占有,但并没有私有观念,一些有剩余产品的家庭,往往都在社会有共同需要时,志愿地把生产成果贡献给社会。所以,志愿贡献也是农村公社时期财政筹集收入的重要形式,而且越是农村公社发展后期,越成为重要形式。农村公社时期的社会组织状况及财政分配状况,可以从新中国成立前仍然处于原始社会后期阶段的一些兄弟民族历史的史实中得到进一步证实,例如,属于农村公社原生形态的云南省西盟佤族某些村寨情况,就是了解农村公社后期财政情况的生动实证,其中有一个村社,叫马散寨,它是由十多个不同姓的,不同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的一个原始农村公社。村寨由选举产生的大“窝郎”和若干小“窝郎”(往往是家族长)来领导和管理。每一氏族有一个家族长,由辈分最大和年长者担任,负责处理家族内的共同事务,出于家族的共同事务消费需要,往往保留一块共耕地由全家族成员耕种,收获成果归家族公用。全村寨的大“窝郎”负责主持村寨的公益事项,维护社会秩序和对外交涉、对外防御等社会共同事务。在大“窝郎”主持下,还设有从事共同事务的若干专职人员,例如,村寨设有一个公认的“奔柴”,意即“做鬼的”,专门负责宗教及治病等社会共同事务。还设有专门管理村寨收入的人员,负责公共财物收支。村寨共同事务需要,大体上通过两种方式来筹集,一种是实行共耕,开一片荒地由各户出劳力义务耕种,收获归村寨公有,用于社会共同事务开支。另一种是各家庭自由献纳,主要是针对某项共同需要,特别是大型的公共设施及防卫设施、宗教活动等需要,大体上都是采取这种办法。由各家庭直接出人出物,有时是全体社员志愿随意承担多少,有时是某些社员来自愿承担,例如佤族的村寨,一般是坐落在山坡和山顶上,没有井,他们的生活用水,都要把山泉引进村,一般是采用竹子修成水槽引水进村寨。村寨修水槽时,由村寨的大“窝郎”领全寨人员自动带上工具和竹木等物品进行修建。再如,佤族村寨的防御设施的工程也是很大的,一个大寨内往往又包括几个小寨,除小寨要修筑防卫寨墙外,整个村寨也要修筑寨墙、壕沟等防御设施。寨墙一般是用木材和荆棘等材料围起来的三至四米高的屏障,墙外挖掘二至三米深,三至四米宽的水沟,寨门外水沟上,架设吊桥,等等。修筑这种工程也和修水槽一样,由各户出人、出物进行。当发生村寨间武装冲突时,则全寨能参战的男子都自动带上武器参加战斗,由各家妇女给各家参战人员送饭,战争所需的其他费用,则动用村寨公有的财物。
佤族对原始宗教信仰很深,全寨每年宗教活动很多,这方面的社会共同需要的费用也很大,也是一项主要的财政开支。佤族的宗教活动不单纯是迷信活动,他们把它看成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活动。比如每年修引水槽时,就要“做水鬼”祈求全年风调雨顺,由“奔柴”杀鸡宰猪举祭。宗教活动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来源,小量的如治病和看卦等要杀鸡等消费,由“奔柴”自备;大型的活动所费,则靠有负担能力的家庭志愿提供。大的宗教活动都要剽牛祭神,并且耗费大量的米和酒。每次都由“奔柴”和愿意出牛出酒主祭的人商量,出多少牛,他们认为“剽牛”越多越好。因此,出牛主祭者往往都要把自己所有的牛都拿出去,并且耗费掉自己多年所积蓄的粮和酒,以致有的剽一次牛,马上就穷下来,连饭都没有吃的[11]。以上史实说明,农村公社时期财政,仍然是原始民主的财政,这里还看不到政治权力的干预。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公社的社会管理机构已成纯社会组织,这种纯社会组织就是国家。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农村公社中,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根本不存在。农村公社虽然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已大部分转化为家族集体所有,生产成果已归一夫一妻家庭所有,但人们并没有私有观念,还保留着原始共产的习惯,就是到了农村公社最后阶段,虽然已开始出现私有财产,但人们私有观念仍然很淡薄。这时的公社内部虽然有贫富差别的出现,但私有制度尚未最后确立,阶级也并没有形成。这一点,有大量历史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没有形成阶级,当然也就没有阶级斗争,那么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产物的国家,怎么会产生呢?纯社会组织是和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早已肯定了的。恩格斯在谈原始农村公社平等时说:“……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12]可见恩格斯并没有认为农村公社中存在阶级。恩格斯接着说:“我依据摩尔根,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可能研究还不知有国家的社会组织。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13]可见,原始社会财政从产生,直到发展到农村公社阶段,都是与国家没有因果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