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德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服务业在德国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德国服务业的强势发展又奠定了其在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德国大力发展服务业,积极推行自由化政策,近年来德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获得了很大发展。
一 多边和区域框架下的德国服务贸易自由化
作为世界重要的发达经济体,德国一直重视国际贸易,并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德国承诺开放的服务业部门为115个。德国积极推行欧盟服务贸易统一大市场原则,服务业开放较早,总体开放程度较高。但是,专业服务,尤其是会计、建筑设计、工程和法律服务,准入条件相当严格。
表3-14 德国各行业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2014年)
由于近年来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德国积极主导欧盟开展区域贸易谈判,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截至2012年末,德国作为欧盟一员,已签署35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与阿尔巴尼亚、加勒比论坛国家、智利、克罗地亚、韩国、马其顿共和国、墨西哥和黑山共和国的自由贸易协定既涵盖货物贸易,又涵盖服务贸易。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利用正面清单的方式对服务业开放部门进行规定(见表3-15)。
表3-15 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服务部门开放承诺与GATS下开放承诺比较一览
续表
目前,德国正积极参与欧盟的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正在进行的包括与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越南、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的FTA谈判。同时还有与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和摩尔多瓦进行的包含深度全面自由贸易协定(DCFTA)在内的联系协定(Association Agreement)谈判。
二 德国主要服务行业自由化进程
(一)商业与贸易[8]
贸易是德国对外开放最早的服务行业,外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在德国经营外贸进出口不需要审批。外资企业在德国投资实行登记制度,首先到选择地的地方法院进行商业注册,之后去地方政府(工商局)进行工商注册,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常设办公地点、资本金(有限公司为2.5万欧元,分支机构没有资本金要求)等后,公司即告成立。在商贸方面,德国目前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措施,但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1.如果投资于药品、武器、动力燃油、危险品及某些有毒物品等的贸易,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2.如果准备投资于批发、零售业,建立大型零售或批发市场,根据“建筑使用法规”,当地的建筑局将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建筑计划、开发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另外,新设市场不得损害已有零售企业的利益,对其形成排他性竞争。
3.为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德国通过实施一系列法律对变相压价的无序竞争进行限制,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赠品法》等。此外,还有《商场营业时间法》对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营业时间进行限定。该法规定,除火车站、机场、加油站等场所的商店外,其余商场只能在法定时间营业;只有餐饮和客服业可以在周末和假日营业。
外国公司在德国成立的企业以生产型为主,专业外贸公司不多。德国的批发和零售市场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极具封闭性,外企很难进入。此外,由于营业时间的限制以及人员、税务等各项费用过高,外企在这方面的投资都相当谨慎。
(二)电信业[9]
德国电信市场的开放通过多个步骤分别在固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接入等不同领域逐步进行,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1989年7月开放互联网增值服务,此后不断允许数以千计的网络接入服务公司经营该项业务。
2.1990年2月开放移动电话业务,私营公司曼内斯曼移动通信(Mannesmann Mobkil funk)获得了数字移动电话(GSM900)OGTL的运营许可证;1993年5月,EPlus公司获得移动电话业务(GSM1800)运营许可证;1997年5月,VIAG Interkom公司获准进入该领域;1999年英国沃达丰公司通过收购进入德国电信市场。
3.1998年1月开放普通电话市场。同年6月,无线本地环路(WLL)即地方电话市场开放。
从法规方面看,1995年9月,德国联邦邮电部通过了“加快自由化进程”法令。德国电信市场实现自由化的标志是1996年制定并颁布新的《电信法》。此外,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加入了1998年1月启动的在欧盟范围内实现全方位电信市场开放的进程,其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使电信市场自由化,以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2012年5月,德国修订《电信法》,改进宽带扩展和新网络投资条件,旨在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的竞争。[10]但事实上,德国将电信业视为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市场基本上只对欧盟国家的电信企业开放。尽管德国电信市场自由化已实施多年,但到目前为止,德国电信公司(Deutsche Telekom AG)等以前的垄断企业仍然在德国的电信市场上占据统治地位。
(三)邮政
欧盟1991年颁布《邮政服务单一市场发展绿皮书》,启动了欧洲各国邮政自由化的进程。根据之后欧盟颁发的1997邮政指令,德国于1998年起逐步开放德国的信件投寄业务,但是直到2005年末,德国邮政公司(Deutsche Post AG)仍保有投递100克以下邮件的独家经营权。2006年起,德国邮政公司的独家经营权缩减至50克以下邮件(50克以下的邮件占德国总邮件量的2/3),此部分垄断到2007年12月31日才结束。德国的邮政市场先于欧盟设定的2011年期限,于2008年全面开放。[11]根据德国《邮政法》,任何公司经营1000克以下信件投递需申请许可,未经许可而经营此业务的公司将被处以最高50万欧元的罚款。现在的德国邮政市场上,德国邮政公司仍占据统治地位,竞争者只占有10%的市场份额。[12]
(四)铁路和公路
欧共体理事会1991年通过“关于共同体铁路发展”的91/440指令,开始进行铁路改革,旨在“推动作为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共同体铁路运输一体化”和“恢复铁路相对于其他运输方式的效率和竞争力”。根据此指令,德国于1993年通过《基本法》修正案和《铁路新秩序法》,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德国设立联邦网络局,依据《铁路监管法案》对铁路市场的开放进行监管,监督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2006年1月,开放铁路基础设施。德国铁路运输对外开放至今,铁路货运部门竞争者占有市场份额大约26%,地区铁路客运部门竞争者占有市场份额大约13%,长途铁路客运部门竞争者占有市场份额不到1%,德国铁路路网股份公司(DB Netz)仍拥有并经营大多数基础设施。
公路方面,从2013年1月1日起,长途客车运输大规模开放。
(五)能源
德国能源市场自由化的启动来自20世纪80年代欧洲创建欧洲单一能源市场战略。根据欧盟对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一体化指令,1998年德国修订《能源法》。同年,原来的国有地区电力供应商的垄断地位被取消。2003年,天然气市场也开始改革。2005年7月,德国再次修订《能源法》,加速能源市场转型。现在,德国有超过1100家电力供应商及800多个天然气供应商,但是,四大电力企业(瑞典瀑布能源公司、德国意昂集团、莱茵集团、德国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仍垄断全德国75%—80%的电力供应,另外有10%则被像Stadtwerke这样的国有电力企业控制。2011年,德国启动能源转型计划,政府加大力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发电,降低能源转型的成本,并希望借此进一步推进能源市场自由化。
(六)银行业[13]
随着1999年1月1日单一货币——欧元的引入和欧盟统一大市场的逐步深化,欧盟各国间银行业自由贸易的障碍已被打破。根据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有关协议,德国已将欧盟国家在德分行的监管权转交给母国的有关监管机构,不再将其作为独立法人机构予以监管。德国的《银行法》中订立了专门条款,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管理规定。《银行法》还为欧盟以外的第三国银行留有一个改善待遇的空间。第三国的分行可以享受提供给欧盟国家的部分或全部待遇,只要相互间存在对等协议,并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母国的监管符合国际标准;(2)德资银行分行在该国享有同等的放宽条件;(3)母国的监管局与德国银行监督局合作良好。
按照德国《银行法》规定,外国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归类为信贷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其在德国境内多个分支机构被视为一个机构。对于外资银行在德国设立分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外资银行分行应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其金额按《银行法》第33条第1款第1段第1点规定执行,投资信贷机构至少500万欧元。
2.聘任至少两名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为分支机构或分行领导人,其人(1)必须符合专业要求且诚信可靠;(2)在金融信贷机构从事3年以上领导工作及一年以上与《银行法》规定的金融业相关的银行业务。其中一人必须掌握德语,其他领导人必须掌握德语或其他国际通用语言(如英语)。
3.无论是以子公司、分支机关或分行、代表处,还是以跨境服务形式在德国境内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业务,外国机构必须按相关设立条件和程序向金融监管局申请书面许可并在注册地进行商业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许可批准的银行或金融服务业务。
(七)保险业[14]
德国保险业发达,体制完善,联邦保险监督局依照《保险监督法》对境内的各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外国保险公司如想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联邦保监局一般会提出对等原则,即要求对方国家也同意德企在其境内设立公司。但也有少数例外,如中国保险公司于1995年获得在德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但当时中国政府还没有同意德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外企要进入德国,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两位德国董事,且此二人必须具备曾在德国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过董事的资历。
2.外方董事、总经理的条件:(1)要懂德语,并通过保监局的面试;(2)要有在德国从事保险业务的经验,至少要了解德国保险的实践知识;(3)要有在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过董事的资历。
3.要提供母公司注册资本的证明,母公司所在国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明以及有关母公司经营规模、营业情况等文件。
4.提供申请营业范围。如拟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则须获得两个经营许可。
此外,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须立即筹备开业。若在收到营业许可一年后还未具备开业条件,保监局有权收回营业许可。
保险公司开业后,其业务不得超出获批许可范围,各种保险条款均采用德国统一条款。如有单独设计的,则须在向市场推出之前,报请保监局认可。
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向保监局报送各类业务报表,从保险费收入、赔付、投资种类直到固定资产增加以及银行存款等均须逐一列明,接受监督。一旦发现异常,保监局随时查明并限期更正。
(八)物流运输
按照欧盟统一大市场原则,德国在该领域执行欧盟的共同法规。根据有关规定,非欧盟国家的运输和货运企业原则上享受与欧盟企业同等的经营自由。也就是说,欧盟在该领域制定的所有法规均同时适用于德国企业和外国在德国设立的企业。[15]
德国运输业市场准入要求包括:
公司业主如使用重量超过3.5吨的卡车提供运输服务,需取得所在地的工商业联合会的官方授权。工商业联合会还负责提供有关欧洲跨境交通许可以及运送危险品司机的培训要求的相关信息。在德国,禁止重量超过7.5吨的交通工具在周日和公共假日上路。跨境拖运后,一周内该货物只可运输三次。最大重量超过12吨的卡车(包括拖车),使用德国公路要交费。[16]
(九)旅游业[17]
在德国,旅游业一直被列入保护性行业之中,直到1986年才对欧共体成员国开放。1990年以前,德国政府实施“外国人从事旅游业规定”,对拟在德国从事旅游业的外国公司或个人进行限制。根据该规定,成立旅游公司首先要向当地的工商局提出申请,陈述成立旅游公司的理由。工商局依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是否损害已有旅游公司利益等标准,审查是否有设立新旅游公司的必要。通过审查的公司获得所谓的旅游业就业卡。就业卡的期限与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期限相同,最多为1年,对不需要居留许可的国家(欧盟成员国),期限也是一年。如果申请者已经在德国居住5年以上,就业卡的期限最多为3年。就业卡到期前应及时申办延期手续,并重新接受审查。申请到就业卡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只能在证书限定的地区和经营范围内提供旅游服务。
1990年11月,德国政府取消了上述限制,对外国企业开放旅游市场,并给予其国民待遇。目前,外国企业或个人可在德国从事旅游业,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