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学研究(2015年第1辑·总第5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水利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两难和秩序的反复重建

纠纷与调解、冲突与协调总是相伴而生,上文所言“溃垸为湖”的情形虽然在两湖平原时有发生,但更多的水利纠纷终将走向和解与妥协。在堤垸林立、地无遗利、水无所归的生态条件下,两湖平原水利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两湖平原水利纠纷的协调解决也体现出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正是两湖平原基层社会运作的特色所在。

如前所述,两湖平原的水利纠纷有些是在特定生存环境下情非得已的“以邻为壑”,有些是在巨大利益诱惑下的私围强占,如此等等。同时,清代以来两湖平原的河湖水系和水利格局异常复杂,即使现代水利专家,一时也难做出非常合理的水利规划。这些因素,使得发生在这里的水利纠纷,是非难辨,究竟难明:“盖一案发生,彼此各执理由,反复辩驳”[24],结果也常常是真相不白,道理不明,即便号称清正廉明的地方官员也难站在客观中正的立场上辨明是非曲直。关于这些特点,相关论著已经做了详细分析[25],在此再略举一例:

《湖北文征》收集了清代天门人王远的两篇判词,是他在天门当知县期间协调沔阳、汉川两县邻垸之间的水利纠纷时所作。在《莲子屯与沔争开河代判》中,他历数冲突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公平裁断以息讼的难处,并力辩沔民将他的“至公无私”的方案理解为“偏狥”。从这份判词也可以看出,一些在平日看似合情合理的行政行为,在此时却成为争讼的根源:

看得沔属之扁花垸与川邑之莲子屯,上下接壤,有河口一条,沔民欲开,川民欲闭,互相争讼……据沔民称,河口不开,则彼境不能放水。川民称,河口不闭,则此屯不能耕种。各执一理。职窃以为,同为王民,同属王土,沔之与川,何容歧视……盖沔水之必由川出者,上流下接之性也;川田之必赖此河者,旱灌潦泄之道也。故请令河口令从其开,木剅亦可不废,实为至公无私。沔民以为偏狥,该州佐亦从而左袒之。窃思职若独庇川民,不使沔邑之水流入川地,闭其现存之剅,则为利己损人。今许其木剅之水与其大洪口之水,皆从莲子屯出,如此而犹曰偏狥,将使川民弃其田以为沔人之壑而后快于心乎?……无论此地为川民国赋之所从出,即使从来无赋,偶然淤长成洲,川民辟而种之,亦非沔民之所得而禁也。为民上者,田野不辟,则有不职之咎,若百姓可耕之地、有粮之田,而必禁之曰尔无耕凿此土,留以待邻人之消泄积水、牧养牛羊也,有是理乎?[26]

在《宁白垸与沔争安剅地方代判》中,王远批驳了沔阳州同“两邑均利”的言论,提出了自己的“两邑均利”方案:

看得堤以防水,剅以泄水,均属利民之事。然必彼此有利,则民之趋事也,如手足之捍头目,不待教令而自赴也。今沔属之碓臼垸与川邑之宁白垸,上下接壤,……今沔州同详云,“须窖水剅,汉沔同时启闭,两邑均利”。夫以碓臼之水,亦可逆流而放于碓臼乎?安用此剅而为之启闭也。碓臼之人,以宁白为壑,……今乃曰两邑均利,吾谁欺?欺川民乎?欺上宪乎?……今查沔属,旧有官山口可以安剅,不过疏浚旧沟,放水出河,旱可资灌溉,潦可资消泄,劳在一时,而利在百世,舍此不图,而欲壑邻以为利,亦自失其灌溉之利,何其苟且塞责,不为久远之计也。仰恳宪台俯察民隐……自修横堤窖剅于官山口,庶两邑均受其利矣。[27]

尽管他自认为他的判词是站在公正立场上提出来的,但还是被沔阳州的官员和士民认为是偏袒汉川。也正因为如此,这两篇判词被同治《汉川县志》收录,而清代的《沔阳州志》则未录。

由此不难看出,面对垸区的水事纠纷,冲突各方都以“均利”或“至公无私”为说辞,而在事实上,很难提出一个各方公认的“均利”解决方案。

正因为如此,水利纠纷的最终解决,往往是以相互妥协,或彼此牺牲部分利益为代价的。由于水利纠纷的司空见惯,两湖平原地区的民间同盟和合约关系因而变得很发达。例如,清代江陵县的白莒垸由13个子垸组成,这13个子垸正是在明末以来的一系列水利纠纷中逐步加盟的,加入同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承担垸长堤的修防义务、遵守按特定顺序排水的约定。同时,在汛期或洪涝灾害发生时,子垸利益必须服从白莒垸同盟的总体利益,严禁私开闸剅等行为。[28]清代汉川南湖官垸也于乾隆年间在官府的主持下“立有合约”,对垸内南、北、中三支及中支内的上下湖、东西岸等部分的排水闸剅和排水制度做了明确规定。[29]上述沔阳扁花垸与汉川县莲子垸的纠纷案,虽然被部分民众认为是偏袒莲子垸,但在官方的强力干预和天门知县王远“至公无私”的声称中,扁花垸的垸民也不得不接受判决。

在水利纠纷中,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垸之间往往能结成同盟或“共同体”,以集体的力量对外抗争。其实,越是激烈的冲突越需要寻找盟友。在两湖地方志和水利案牍中经常可以看到,相当多的水利纠纷中,一些垸联合起来,“同仇敌忾”,对付水利纠纷的“敌人”。水利冲突由一两个垸之间的纠纷演变为同盟与同盟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甚至省区与省区之间的大规模冲突,有时还演变为暴力事件或武装冲突。[30]

清代两湖平原江汉干支各堤普遍流行着“协济堤工”(协修)制度:相关州县和垸区之民按照受益田亩的数量,计亩出夫,除“各修各堤”之外,也要协助邻区、邻县的相关受益堤段,有的甚至要远协他乡。一些重点堤段经常是“四邑协修”,或六邑、七邑协修。为了合理分配夫役负担,一些地方建立了以垸为单位的分工协作制度,例如康熙三十年,潜江县令刘奂“苦心堤防,务为民除弊,将潜邑分为十一区,共领一百五十六垸,皆计亩均丈,协修襄堤”[31]。这一制度断续坚持到光绪年间,并用之于相关溃垸的协修。协修制度在较大范围内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恰好说明了合作和联盟在两湖地区的内在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水利关系的多变性、复杂性,由于总要以牺牲和让步为代价,两湖地区水利纠纷的解决常常是暂时性的,大多数的合约和同盟关系也常常是脆弱、变动和不稳定的。一劳永逸、恒久不变的同盟关系和制度规定在这里很难找到。主持纠纷协调的地官员常常只以求得暂时的缓解为出发点,一些强有力的官员有时会采取高压甚至动用军队弹压的办法。但,时过境迁,一旦暂时的妥协和平衡关系被打破,新的矛盾和冲突便会产生。广为流行的协修制度只能在不断的纠纷中时兴时废,一些老话题的纠纷经年累月,反复争讼,积为成案。纠纷、调解;冲突、协调,清代两湖平原的人民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演绎着他们的民生和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张利文)


[1]周荣,武汉大学图书馆古籍部主任、研究馆员。

[2]相关成果可参见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梅莉、张国雄、晏昌贵《两湖平原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等。

[3]康熙《潜江县志》第3卷《舆地志》“枝江湖”条下,《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36页。原文为:“枝江湖,县西南二十里,江入潜境所汇,四通八达之薮也,后淤为小河数道,今尽成田。”

[4]这些说法只是一种惯称,实际分流穴口的数量可能远不止此。对此,后人皆有考述。详见《荆江大堤志》,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2页;鲁西奇《“汉江九口”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3年第4期等。

[5]明清时江汉平原洪涝灾害的情形,论述者颇多。其中张建民教授搜罗清代地方志的记载,统计了江汉平原部分州县元、明、清三代所发生的水灾次数,并绘制成表,较直观地反映了该区灾情的演变。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264页;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6页。

[6]嘉靖《沔阳州志》第8卷《河防》,民国15年沔阳卢氏慎始基斋据旧抄本校刻本,第1页b—第2页a。《沔阳州志》常以“院”字代“垸”。——引者注

[7]嘉靖《沔阳州志》第8卷《河防》,民国15年沔阳卢氏慎始基斋据旧抄本校刻本,第2页b—第4页b。

[8]光绪《沔阳州志》第4卷《食货志•赋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135—146页。

[9]《沔阳水利志》(初稿),仙桃市水利局,内部资料,1990年,第118页。

[10]乾隆《湖南通志》第21卷《堤堰》,第1页a面,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

[11]彭文和:《湖南湖田问题》,载萧铮主编《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第75卷,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39322页。

[12]田宗汉纂修:《汉川图记征实》第3册《堤防》,光绪二十一年(1895),汉川对古楼藏版,第26页a。

[13]民国《松滋县志》第2卷《舆地•堤院》,《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续编》第22册,学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14]曾继梧编:《湖南各县调查笔记》,民国20年(1931)版,第141页。

[15]关于洞庭湖区围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可参见Peter C.Perdue,Exhausting the Earth:State and Peasant in Hunan,1500—1850,Harvad University Press,1987,pp.164 -196;邓永飞《近代洞庭湖区的湖田围垦与水利纠纷——以沅江白水浃闸堤案为例》,《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第137—176页。

[16]光绪《沔阳州志》第3卷《建置志•堤防》,《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95—100页。

[17]李国栋:《两湖水利条陈》第2章《分说》第25条,《常汉桃三县水道合说》,民国4年(1915)刻本,第49页。

[18]参见周荣《本地利益与全局话语——晚清、民国天门县历编水利案牍解读》,《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第109—136页。

[19]曾继辉编纂,何培金校点:《洞庭湖保安湖田志》,岳麓书社2008年版,“凡例”第1页。

[20]贺熙龄:《请查濒湖私垸永禁私筑疏》,载(清)曾继辉编纂《洞庭湖保安湖田志》第21卷《筹办疏浚洞庭大江案牍》,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724—725页。

[21]光绪《湘阴县图志》卷二十二《水利志》。

[22]曾继辉编纂:《洞庭湖保安湖田志》第13卷“熙和垸董事徐星槎等为求准钉头呈抚台赵垦务总局任禀”等相关卷宗,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411—413页。

[23]参见周荣《大众心态、历史记忆与水利社会——江汉洞庭湖区“舍南救北”传说的社会史解读》,“近代湖南社会结构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香港,2008年3月28日—4月3日。

[24]曾继辉编纂,何培金校点:《洞庭湖保安湖田志》,岳麓书社2008年版,“凡例”第1页。

[25]参见周荣《本地利益与全局话语——晚清、民国天门县历编水利案牍解读》,《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第109—136页。

[26]王远:《莲子屯与沔争开河代判》,载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湖北省博物馆编《湖北文征》第7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610页。又见同治《汉川县志》第9卷“堤防志•官垸”,《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223页。

[27]王远:《宁白垸与沔争安剅地方代判》,载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湖北省博物馆编《湖北文征》第7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09页。该判词选自同治《汉川县志》第9卷“堤防志•官垸”,《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222页。

[28]参见周荣《两湖平原的堤垸水利与地方社会——以〈白莒垸首总印册〉为中心》,《人文论丛》2008年卷。

[29]同治《汉川县志》第9卷“堤防志•官垸”,《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228页。

[30]详细论述参见周荣《本地利益与全局话语——晚清、民国天门县历编水利案牍解读》,《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第109—136页及周荣《大众心态、历史记忆与水利社会——江汉洞庭湖区“舍南救北”传说的社会史解读》,“近代湖南社会结构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香港,2008年3月28日—4月3日。

[31]光绪《潜江县志续》第10卷“堤防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北府县志辑》第4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