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科学事实的几项检验
人类的制度具有“外部实在论”意义上的实在含义,但在本体论上它从属于精神现象,具有主观约定性质。强调社会科学的事实似乎在提醒人们注意,作为社会科学的事实具有特定时空性质和情景性质,并不是像自然科学事实在那里等着你观察、测量。如前述,社会科学的事实是一个连续统,从通过基因参与构建到强制的人类制度约束参与构建,构成两个极端,而一个具体的社会科学事实因其演化时间尺度和理性设计参与度不同而可能存在于这个连续统的某个特定点。
一 时间
相信存在一个(自然科学事实意义上)真正的时间只是信仰,而不是科学(雅卡尔,2004∶8)。时间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只是在出现有意识的心灵这种新事物以后,这些心灵构造了时间。作为社会科学事实的事物并不处在同一层面上,时空是一种更远离主观性特征的社会科学事实,嵌入到一种迭代结构中,它为其他社会科学的事实的出场预备了“舞台”。柏格森从另一个维度区分两种实在:纯一性的事实,如时空和多样性的诸多事物。正是因为有了时空感知的预备,我们能利用界限分明的区别,并借此发展出诸多能力,能计算数目、抽象、言语能力等(柏格森,1958∶72)。时间是过程的转化。正是时间观念的建构,目的、希望、能力等就有了意义。使用时间、空间和神这三个概念事件的序贯发生定义了时间(怀特海,2004∶91),而没有记忆的生物就没有时间感知,时间和时空感知是一种与生物中高智力物种相依赖的事实。柏格森猜测,“智力越发达的生物就越加明显地具有一种关于纯一空间的独立观念”。柏格森认为纯一的时间作为一种媒介,意识状态在其中构成无连续性的系列。这样的时间不过是空间而已(柏格森,1958∶66)。只有空间是纯一的,绵延与陆续出现并属于外界,而且只属于具有意识的心灵(柏格森,1958∶89)。并不是因为意识具备了感知时间的可能,而是意识构造了时间本身。表征事件的序贯发生被意识感知为时间,后来出现一种观念的倒错,反倒用时间刻画事件的序贯发生。
二 语言
迄今为止生命和意识最大的涌现步骤是语言的发明,人类语言可以实现自我表现、发信号、描述性陈述和论证(波普尔,1996∶22)。借助于这些功能(塞尔的表述是语言的“适应指向功能”),我们的意向性可能性极大地扩展了(塞尔,2006∶148);运用意识的批评成为可能,由此,自然选择的凶暴特征被批评淘汰的非暴力特征取代了(波普尔,1996∶32)。语言显然不是单纯的物理事实(声波),语言的使用者把某种功能施加在声波和字符这种物理现象之上。语言属于“制度性事实”。不过,语言是根本的人类制度,因为所有的其他人类制度都需要语言或类似的符号系统而不是相反(塞尔,2006∶149)。在内在意向性系统—意识—语言—文化传统的进化路径上,刻画人与其他生命的分界线越来越清晰。另一条与此相关但并不重合的分界线是自然科学的事实和社会科学的事实,意向性之有无正是划定这一分界线的标准。
自然科学的事实独立于人类意识,它的存在不依赖于意识,不依赖于人类和其他生物。社会科学的事实之存在依赖于有意识的心灵。社会科学的事实中,时间、语言这类无须有明确意识就被认知和掌握,另一些则要靠明确意识认知和掌握。语言显然也有基因层次的原因,即所谓语言本能,语言只有通过后天习得才被人类掌握,这些我们的分析逼近一种基因和文化协同演化造就的事实,因此简单二分法分析社会科学的事实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三 货币和利润
经济中的货币是哈耶克、塞尔都喜欢引用的例子。假定印钞厂的一个印钞工人,在上班时故意多印一张钞票,私藏着带回家,这是一张假钞吗?假定这个印钞厂的工人偷偷地把印钞机和印钞的技术带出去告诉一个朋友,那个朋友在外面制造出跟印钞厂一模一样的钞票,在物理化学检验中没有区别,这些钞票是假钞吗?这些疑问凸显了货币作为社会科学事实这一特性。货币是一个社会科学的事实,它取决于我们的承认、约定,以及表达和履行这些约定的制度。伪钞之伪,核心问题不在于物理化学上的差异而在于没有共同体约定这一合法性前提。当然,任何社会科学的事实都需要某种物理化学事实作为承载。我们可以看到“婚姻”中的证件,共同居住的房屋及其被人们广泛同意的亲密行为;“货币”的金属或者纸张载体;“罪犯”的逮捕证、囚犯着装、“市场交易”中的合同文本等。
经济学中对利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事实误解太深。在一个特定时间和地点,给定一组生产要素,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最优组合方案和生产方案,从而导出一个客观的利润回报?如果我们把生产要素做自然科学的事实假定,那么原则上必然存在一个唯一的生产要素组合方案和生产方案,从而也存一个唯一的利润回报率。如果这样的话,一个中央计划经济是完全可能的,企业家才能是多余的,取而代之,配置生产要素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大量人才是工程师技术人员,进行测量和计算,寻找最优组合方案和生产方案。据此推导到总体概念,正统理论所谓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宏观经济模型中一个经济体的“潜在产出”都是一些错误概念。
这一观点对传统的资源配置范式的经济学议题设定提出了质疑。经济学的中心问题不是给定手段和目的、选择行动过程的问题。手段和目的的客观化假设已经被证明是误导性假定。市场数据中没有隐藏着一个唯一的可以通过机械计算得到的配置方案。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的工作不是寻“宝”——假设那个“宝”本身已经存在,只是谁幸运地找到。恰恰相反,数据是一个无数经济主体互动中保持变化的事物,对手段和目的的寻求和把握,从手段到目的的行动过程的组织,正是企业家精神发挥作用的地方(Kirzner,1973∶32)。
四 财产权
休谟的人性论中,有一个精彩的关于制度演化的论述。其中,休谟对“社会科学的事实”之主观约定性质也有很好的论证。在论述财产权规则时,休谟说:
关于财物占有的稳定的规则是逐渐发生的,并且是通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力,可是这个规则并不因此就是由人类(当期)协议得来的。……同样,各种语言也是不经任何许诺而由人类协议逐渐建立起来的。同样,金银也是这个方式成为交换的共同标准……[7]
演化的前提是多样性的产生。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则,人类在尝试,有或者无,要或者不要;有这样的,有那样的。这是一个前提。在此前提下,人们会经验破坏某种规则带来的后果,发现遵从之更好,于是制度就产生和维系。关于社会科学事实的约定性质,休谟指出:
正相反,这种经验还更使我们相信,利益的感觉已成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并且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我们的节制和禁戒只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上的。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相互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它就产生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协议或者合同,虽然中间没有插入一个许诺,因为我们双方各自的行为都参照对方的行为,而且那样行为时,也假定对方如何行为(休谟,1980∶531)。
五 道德准则
道德是一个社会科学的事实,它具有社会科学的事实的约定性、类型化和主体间客观性的性质,“道德不是理性的结果”。存在于所有人类群体的道德现象,且世界各种文明中的核心的道德教义都是一致的,或意味着道德作为社会科学事实不是通过一次会议讨论几天约定出来的,而是一个漫长的演化的产物;同时也可以推测我们的理性为一个社会设计新道德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一个主体间达成协议的过程。
道德和理性的问题,休谟的结论是:道德不是理性的结果。这个结论极为深刻。在《人性论》第三卷,休谟说:
我们对于每一种道德的感觉并不都是自然的,有些道德之所以引起快乐或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取的人为措施和设计。我肯定正义就是属于这一种。[8]
道德感先于理性。产生道德感的动机先于道德感。休谟又说:
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一个善良的动机必然先于对德行的尊重;善良的动机和对德行的尊重不可能是一回事。[9]
道德感是长期文化演化沉淀的产物吗?休谟并没有直接作答。“人类心灵中任何原则既然没有比道德感更为自然的,所以也没有一种道德比正义更为自然的。”[10]任何演化,生物的、文化的,都依赖于多样性的生产。休谟说:
人类是善于发明的;在一种发明是显著的和绝对必要的时候,那么它也可以恰当地说是自然的,正如不经思想或反省的媒介而直接发生于原始的原则的任何事物。[11]
精神觉醒以后,人类每天不断发明规则、组织模式,同时每天也不断过滤和淘汰这些规则和组织模式。所谓发明,其实是一种经验过程。以习惯为例,休谟在另一本著作《人类理智研究》中说:
“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运用理性的结果。”……“习惯是人类生活中的伟大指南。”……“思想从原因转到结果的这种转移并不是由理性来的。它完全起源于习惯和经验。”(休谟,1999∶37、47)
道德规则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事实,其约定性、关系性体现在某一时刻当代人与当代人的约定,更体现在无数代人以默会的方式予以肯定,以及拒绝这些规则导致的群体重组,在反复经验中不断强化这些形塑合作秩序的基本规则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