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论周代赐胙礼及其文化渊源
在周代,天子、诸侯祭后有赐胙的习俗。何谓“胙”?《说文》曰:“胙,祭福肉也。”“胙”即祭祀中的供神肉,这种祭肉在文献中又称“脤膰”。《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郑玄注:“脤膰,社稷宗庙之肉,以赐同姓之国,同福禄也。”贾公彦进一步解释:“分而言之,则脤是社稷之肉,膰是宗庙之肉。”周代社会的祭祀名目繁多,但并不是每祀之后都要赐胙,郑玄和贾公彦研究赐胙礼的贡献在于正确地指出“脤”、“膰”之赐分别发生在社稷祭祀和宗庙祭祀之后,这使学者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避免了方向性的错误。至于赐胙礼的具体内容如何,不仅各代的礼家各持臆说,后世学者也乏这方面的研究。本节以承认郑玄和贾公彦对“脤”、“膰”概念的界定为前提,欲就周代赐胙礼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功能予以研究,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教。
一 周代宗庙祭祀及赐膰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战争与祭祀是周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而在各类繁复的祭祀中,宗庙祭祀又是重中之重。天子每岁除了要举行规模较大的袷祭、禘祭之外,还要举行四时之祭,“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3]。周人对供神之祭肉有着特殊的感情,他们认为,祭祀者享用祭肉不仅可以消弭灾祸,而且会与神灵发生精神交感而“多福无疆”、“眉寿万年”[4]。因此,在周代的金文当中,祭肉又被称作“福”,就算是贵为至尊的天子也渴望享受它。德方鼎铭云:“唯三月,王在成周,陟武王福自镐,咸。王赐德贝朋,用作宝尊彝。”德方鼎为成王时器,郭沫若先生说:“周室在镐京对武王举行春祭,成王因故在成周,未能亲临,故恭候其祭后之致福。”[5]铭文中的“福”即“胙”。商末周初的毓祖丁酉铭云:“归福于我多高岳。”唐兰先生说:“福字作,甲骨文中常见,祭的一种,本象有流的酒尊,用两手举,灌酒于所祭的示(祭坛)上,称为福;用手取肉放在示上,称为祭,那么,福就是灌祭。祭后把余酒送给人称致福,把祭肉送人称致胙。后世因同时送酒与肉,这两个名称就混淆了。”[6]最初,“福”是用酒举行祭祀的仪式,因为与祭酒关系密切,“福”又假借指祭酒。“胙”指祭祀中用以供神的祭肉,后来“胙”与“福”混同,成为对祭肉、祭酒的通称,或称“福”,或称“胙”。后世之统治者对祭神之胙同样看重。《史记·贾生列传》载:“后岁余,贾生征见。孝文帝方受釐,坐宣室。”徐广曰:“釐,祭祀福胙也。”应劭云:“釐,祭余肉也。”裴骃集注云:“如淳曰:‘汉唯祭天地五畤,皇帝不自行,祠还致福。’”天子可以不亲自参加祭祀活动,但是却不能不享用祭后之胙。周人对于祭肉所特有的崇拜心理,使得祭后赐胙成为天子亲善和笼络下级的一种政治手段。《左传》载,庄公二十三年,楚成王贡献于周惠王,天子赐胙。僖公九年,“王使宰孔赐齐侯胙”。《史记·周本纪》载:“显王九年致文、武胙于秦孝公;三十五年致文、武胙于秦惠王。”
在周代,祭祀之胙分为“脤”与“膰”两种性质,贾公彦第一次明确地指出,“膰”是宗庙之肉。但是,关于周天子宗庙祭祀后祭肉颁赐的对象,即如何赐膰,历代的学者争论不休。《周礼·大宗伯》载:“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郑玄注:“脤膰,社稷宗庙之肉,以赐同姓之国,同福禄也。”清人孔广森说:“此文(指前引《周礼》文)‘与以庆贺之礼,亲异姓之国’互文,异姓亦有脤膰。其兄弟之国当有贺庆,盖可知亦。且归脤,虽诸侯异姓大夫通有之。”[7]郑玄、孔广森对于脤与膰没有进行明确的辨析,只是笼统地议论它们的颁赐,但从他们的文字可以推断:郑玄认为王室赐膰仅限于同姓,孔广森则认为还应当包括异姓诸侯。清人许宗彦对周天子赐膰的对象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宗庙胙肉,止分同姓。此赐齐侯者,宗庙孝先,一王之私祭,惟同姓共此大宗者得以分胙,祖功宗德,天下之公祭,虽在异姓,被功德者同得赐胙也。故惟‘文、武’也。《周本纪》显王九年致文、武胙于秦孝公;三十五年致文、武胙于秦惠王及此传皆为祖宗之祭,故惟言‘文、武’。其实此刻致胙于齐桓公,其后致胙于秦孝公、秦惠王,皆因其强大,足令诸侯,非被功德。秦且灭周,于周又何功何德?”[8]许宗彦虽然同意孔广森的观点,但是他认为王室宗庙祭祀之膰并非赐给所有的异姓诸侯,而是仅仅赐给那些祖先有功有德之诸侯,至于齐桓公、秦孝公、秦惠王受胙,则是王室畏其壮大,而不能作为宗庙之祭肉普遍行于诸侯的明证。今人杨伯峻云:“考之《经》、《传》,周天子祭祖,于同姓诸侯致胙,于夏、商二王之后致胙,于异姓诸侯之有大功者亦致胙。”[9]他认为,天子不仅赐膰于同姓诸侯和有功的异姓诸侯,同时还包括夏、商二王之后。由于传世文献关于周天子赐胙的史料仅有寥寥数条,而这些史料又仅局限于春秋时期,对于全面了解周代赐胙礼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周代金文关于祭祀的记录有一种发人深思的现象,它对于研究天子赐膰礼提供了极有价值的信息。史叔隋器铭:“唯王于宗周,王姜使叔使于大保,赏叔鬰鬯、白金、刍牛。”盂爵铭:“唯王初于成周,王令盂宁登伯,宾贝,用作父宝尊。”“”是周贵族祭祀祖先的一种宗教活动,两篇铭文均载周王在祭祀之后遣使聘问诸侯,诸侯对王使予以赏赐。那么使者聘问诸侯的目的如何?士上盉为进一步探究这一问题透露了信息。士上盉铭:“唯王大于宗周,出礿旁京年,在五月既望辛酉,王令士上及史寅殷于成周,百生豚,赏卣鬯、贝。”《大系考释》云:“礿,禴省。《尔雅·释天》‘夏祭曰礿’。《周官·大宗伯》‘以禴夏享先王。’此在五月,为时正合。”[10]何谓“豚”?《论语·阳货》:“阳货欲见孔子,孔子不见,归孔子豚。”疏云:“豚,豕之小者。”“豚”当为祭祀之牲牢。陈梦家认为“百生豚”即分百生以豚。[11]综合以上考释可知:周王室于五月在宗周举行了祭,这种祭祀具体是禴祭祖先的活动,之后,周王便派士上及史寅去成周行殷见之礼,并且向那里的百生赏赐了豚、鬯、贝。豚、鬯分别为祭肉与祭酒,很明显,士上盉所记为王室祭祖后赐膰之事。士上盉、史叔隋器、盂爵三器均载周王在祭祀之后遣使聘问诸侯,依士上盉推断,史叔隋器、盂爵所载使者出聘之目的亦当为祭后向诸侯赐膰之事。史叔隋器是成王时器,大保即召公奭。陈梦家在《断代》中曾经考证盂爵所见之登伯或为春秋之世与楚为邻,与楚同姓的南阳之邓伯,或为鬼姓的陕西之邓伯,[12]但都非周王室之同姓宗亲。如果上述推断不误,史叔隋器所载当为王室向同姓诸侯赐膰的事实,盂爵所记当为天子向异姓诸侯赐膰之明证。
瞏卣是成王时器,铭文云:“王才厈,王姜令作册瞏安夷伯,夷伯宾瞏贝、布。”关于“厈”到底是指什么地方,史学界曾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厈”应该在镐京附近。陈梦家认为,“厈”与麦尊中的“厈”为一地,是镐京宫寝的一部分。[13]于省吾先生认为,“厈”即岸字之省,所谓“才”即“在厈”[14],系麦尊所言之璧雍的环水岸上。麦尊的璧雍,典籍多作辟雍,《诗·灵台》“于乐辟雍”,毛传:“水旋丘如璧曰辟雍”;《诗·泮水》“思乐泮水”,郑笺:“辟雍者筑土廱水之外,圆如璧。”辟雍在镐京附近,《文王有声》曰“镐京辟雍”,镐京是王宫所在地,陈梦家认为,金文中的旁京就是镐京。[15]旁京是西周王室的宗教圣地,白川静说:“旁京作为周初三都之一而营建,与宗周作为军事都市相应,它作为神都而为安置先世先王祭祀场所之地。”[16]瞏卣载“王姜令作册瞏安夷伯”时首先点明“王在厈”,必是王室在此又进行了祭祖活动,那么,此次“安夷伯”的具体事宜应与士上盉、史叔隋器、盂爵相类。刘启益先生考定瞏卣之王姜为康王后,[17]《左传》桓公十六年说:“卫定公蒸于夷姜”,可知夷伯为姜姓,说明姜姓的夷氏是王姜的母家,夷伯是王姜之父或其兄长。周王在厈举行了祭祖礼后,王姜赐母家以祭肉而慰安之。如果此推断成立,瞏卣所记当是王室向异姓伯舅之国赐膰之事实。
金文材料证明:周王室不仅利用祭祀向子侄甥舅之国赐膰,同时还向殷商旧贵族赐膰。西周早期的保卣铭:“王令保及殷东国五侯,贶六品,蔑历于保,赐宾,用作文父宝尊彝。遘于四方,合王大祀,祓于周,才二月既望。”学术界对此铭的考释文章很多,但对所涉及之具体内容分歧较大。黄盛璋训铭文中的“及”为“逮捕”之意,他认为,保卣所记为成王第二次克殷令召公奭逮捕随殷叛乱的薄姑、徐、奄、熊、盈东方五侯之伯,[18]其实大谬不然。从铭文中几个关键字所透露的信息来看,它所反映也当为王室赐膰之事。
其一,铭文中有“赐宾”一词。何谓“宾”?公贸鼎铭:“叔氏吏安其伯,其伯宾马口乘。”盂爵铭:“王令盂宁登伯,宾贝。”史颂鼎铭:“史颂省苏……苏宾章、马三两、吉金。”《楚语下》载“公货足以宾献”,注云:“宾,飨赠也,献,贡也。”金文中的“宾”也即文献中的“傧”。《觐礼》:“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聘礼》:“宾用束锦傧劳者,劳者再拜稽首受。”“宾”是被聘问或被朝觐者赐予来访使者以物品之礼仪。依《聘礼》注:“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赐宾”即聘君以主国所赐之物回赠出使之使者。虽然《仪礼》未录天子聘问诸侯之仪节,但据保卣,王室也有“赐宾”的制度,既然铭文中有“赐宾”的记录,那么,“赐宾”以上的文字当与使者聘问之事有关,而非王室与殷商遗民交恶之情。
其二,文中“贶”字的出现说明所记之事与赏赐有关。“贶”在金文中亦屡见。夨令簋:“王姜赏令贝十朋、臣十家、吏百人,公尹伯丁父贶于戌。”中鼎“王令大史贶土”。“贶”相当于金文中的“赐”,但是二者的意义稍有不同。彭裕商先生认为:“(金文中)凡是用贶字的,都不是上对下直接赐予,而是命人转交赐物。”[19]那么此次聘问当与转赐物品关系密切。
其三,铭文结尾着重强调所记之事件“遘于四方,会王大祀,祓于周,才二月既望”。关于“遘于”,学术界的解释基本统一,训为“适逢”。也就是说,此次聘问活动又发生在周王汇集四方诸侯在周举行大祀之后,那么聘问的目的分明与祭祀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四,此铭指出祭祀活动发生在周,这对于判断这次祭祀活动的性质也极为重要。关于金文中的“周”具体指什么地方,也是个聚讼已久的问题。曹玮先生曾选择涉及“周”的55例青铜器铭文进行研究,他发现,其中有28例铭文中的“周”都与各种宫庙密切相关,据此他认为,“周”是西周王朝的宗庙所在地,具体指文王在殷商之丰地建立的都城。[20]“周”是丰这个结论正确与否,我们暂且不论,但“周”地有庞大的宗庙群落,它是西周王朝宗庙的又一所在地这一事实则是不容怀疑的。那么,保卣所提到的周王在周举行的祭祀活动必是祭祖活动。此外,铭中的“及”应训为“至”,未必要训为“逮捕”。《仪礼·聘礼》“及竟,张旜誓”,郑注:“及,至也。”彭裕商认为,保卣的器形及铭文的行文形式多见于殷代晚期,推断该器为殷遗民所作。[21]因此,综合铭文中几个关键字所提供的重要信息,可以肯定地推断:保卣所记乃是王室在祭祀之后派大臣聘问殷遗民之事,目的是向他们行赐膰之礼。只不过,此次聘问所赐之物甚丰(有六品,即六种),似不仅限于膰肉,受赐者以此为荣宠而做器纪念。
金文所记周王室对贵族的许多次聘问都发生在祭祀之后,这决不是简单的巧合,正是天子赐胙制度的充分表现。不过,周初利用赐胙来笼络殷商方国的手段似乎并不奏效,不久以后,他们就和王子武庚联合发动了叛乱。姬周政权稳定以后,王室对于殷商的遗老遗少继续赐胙以收买人心。前所提及之士上盉载周王在进行祭后令士上及史寅至成周赐百生胙。“百生”即百姓,在先秦,姓氏是贵族身份的象征。周公平叛之后,将大量的殷移民集中在成周居住,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监视和控制。铭文虽未对“百生”作进一步的说明,但以事理推定,它不应仅指周之诸侯,还应包括居住在成周的殷商贵族。三年壶载周王赏赐兴以胙俎,其性质也相当于膰肉。铭文中的兴即微伯,微氏家族世代为微子启所封之方国的史官,商亡后投奔武王,因此,微伯也是殷商遗民,他以两次接受王室之祭肉而铸鼎纪念。
综上所述,周天子宗庙祭祀后的赐膰对象是相当广泛的,它并不限于同姓宗亲。不过,宗庙之祭,“见贵贱之等焉,见亲疏之杀焉”[22]。同姓诸侯仍然是天子赐膰的主要对象,对于夏、商二王之后与其他异姓诸侯的赐膰,则有尊贤与褒奖的性质,是一种殊誉。所以皇武子曾云:“宋,先代之后也,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23]杜预注:“有事,祭宗庙也。尊之,故赐以祭胙。”不仅天子在宗庙祭祀后要向诸侯赏赐膰肉,诸侯在宗庙祭祀后同样要向下级贵族赏赐膰肉。《国语·鲁语上》曰:“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胙者有数矣。”《礼记》载:“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曰烝。”国君以四时祭祀后的赐膰礼来联络君臣间的感情,在祭后是否赐膰是传递彼此之间感情亲近或疏远的一个信号。如果国君停止了对臣子赏赐膰肉,它意味着在政治上对其不再信任和看重。孔子任鲁司寇,“不用,从而祭,肉不至,不税冕而行”[24]。另外,从天子或诸侯处得到膰肉之后,首先要供奉于宗庙祖先。《论语》:“君赐食,必正席先尝之;君赐腥,必熟而荐之。”《集注》云:“腥,生肉。熟而荐之祖考,荣君赐也。畜之者,仁君之惠,无故不敢杀也。”其次,膰肉不能独享,而是要在三日之内再分赐给其下属,拖延膰肉的分赐就是对神灵的不敬。《论语·乡党》曰:“祭于公,不宿肉。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集注》云:“助祭于公,所得胙肉,归即颁赐。不俟经宿者,不留神惠也。家之祭肉,则不过三日,皆以分赐。盖过三日,则肉必败,而人不食之,是亵鬼神之余也。但比君所赐胙,可少缓耳。”这种层层分赐祭肉的方法是扩大和普及天子、诸侯之恩惠的手段,一块祭肉编织、形成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每个受惠者在精神及情感上都和施惠者发生了关系。
另外,有权立庙的大夫、士祭祀之后也要赐祭肉于同姓小宗,而只有在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而代其行祭的时候,对前来助祭的同姓兄弟不赐膰肉,即“不归肉”。
在周代,膰肉不仅可以下赐,也可以上献。诸侯在宗庙祭祀后向天子进献膰肉称为“致福”。《周礼·膳夫》:“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郑玄注曰:“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余肉,归胙于王。”同样,大夫、士祭后也要向诸侯进献膰肉。《国语·楚语上》:“子期祀平王,祀以牛,俎于王。”注云:“致牛俎于昭王。”陈梦家认为,俎即胙,[25]牛俎当为宗庙之膰肉。《左传》僖公四年,大子祭于曲沃,归胙于公。昭公二十七年,“进胙者莫不谤令尹”。杨伯峻注云:“胙为祭庙肉,亦曰膰,凡诸侯祭祀,祭后,必致祭肉与有关大夫……此进胙者盖即分致诸人之膰肉者。”杨注不确,“进胙者”应该指那些进行宗庙祭祀后向公室进献膰肉的诸大夫,郤宛之难后,他们对“贿而信谗”的令尹子常怨声一片。
对于普通贵族来说,赐膰则是进行友善交往的手段,只有那些交情非常的人才相互赠送膰肉。《论语集注》:“朋友之馈,虽车马,非祭肉,不拜。”注云:“朋友有通财之义,故虽车马之重不拜。祭肉则拜者,敬其祖考,同于己亲也。”
二 周代社稷祭祀与赐脤礼
在周代,祭祀社稷神也有赐胙的习惯。社稷神是土地神和谷神的合称,又简称社神。社神职司农业的丰穰,每遇饥馑天灾,国家便祭社以祈。同时,社神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每遇社稷存亡的戎寇之事,天子、诸侯要举行祭社仪式,祈祷战争的胜利,称之为“宜”。《尚书·泰誓》:“宜于冢土。”孔传:“祭社曰宜。冢土,社也。”《礼记·王制》曰:“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尔雅·释天》说:“起大师,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周礼·大宗伯》曰:“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
贾公彦确认,祭社所赐之“胙”即先秦文献之“脤”,因此,天子祭社赐胙又称赐脤礼,或做归脤礼。《春秋》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来归脤”。杜预注:“石尚,天子之士。脤,祭社之肉,盛以蜃器。以赐同姓诸侯,亲兄弟之国,与之共福。”虽然目前还未发现周天子战前祭社赐脤的事例,但依下文诸侯战前祭社赐脤之礼,天子战前也要行赐脤之礼。在戎事前的祭社仪式上,各国诸侯常行赐胙之礼,大夫受胙又称受脤。梁余子养曰:“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脤于社,有常服矣,不获而尨,命可知也。”[26]杨伯峻注:“古代出兵祭社,祭毕,以社肉颁赐诸人。”《左传》昭公十六年,“孔张,执政之嗣也,为嗣大夫,承命以使……丧祭有职,受脤、归脤。”诸侯祭社赐脤的对象不仅包括其下属,还包括参与战争的同盟者。成公十三年,鲁成公在朝觐周王之后,遂同刘康公、成肃公至晋国参加对秦的战争,在战前的祭社仪式上,“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战前赐脤被认为是和神灵交接的大事,唯独成肃公表现出懈怠和不恭,因而刘子预言他可能得不到神的保佑而“不反”了。据成子的话推断,参加这次战争的同盟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邾人、滕人等也应得到脤肉且祭祀态度虔诚笃敬。
战前赐脤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首先,从仪式的功能来看,祭社赐脤属于战前告祭仪式的内容之一。战前告祭是人们用以缓解战争所可能带来的焦虑、恐惧心情的一种仪式化手段,当参与祭祀者分享了祭神之肉后,便确信神在精神上和自己发生了交感而融为一体,在危难的时候神会支持与佑助自己,个人的不安与忧虑转化为集体的豪情壮志与必胜的信心,赐脤遂起到了一种激励斗志、振奋士气的作用。其次,接受脤肉就意味着赏赐者与被赏赐者在战前签订了生死契约。祭社之肉粘满神的福气,接受了上司的祭肉等于接受了他的恩赐,就意味着要在精神上效忠于他,行动上服从于他的命令和调遣,即使面临死亡也毫不退却和躲避,正如《国语·晋语五》所云:“受命于庙,受脤于社,甲胄而效死,戎之政也。”最后,脤肉共享加强了作战者之间的团结。巴依拉人认为:“一起进餐意味着两个地位相等的人紧密的团结在一起。”[27]两个莫桑比克家族兄弟吵嘴后,若想和好便说:“让我们同吃一勺饭,同饮一杯酒,重归于好吧。有时可能杀一头牲畜,这两个要重新和好的人一起把手伸进死畜的胃里,并且吃一些死畜的肉。”[28]战争的残酷性要求参战者不仅具有高超的军事谋略,勇敢作战的精神,同时它更需要团结一致的群体作战意识,而后者对于战争的胜利往往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食用脤肉之后那些没有血缘关系但受同一社神佑助的人群彼此发生了关系,他们成为要为同一目标而努力的利益共同体。
三 周代赐胙礼的文化渊源
从文化渊源来讲,赐胙礼是由先秦社会的食馂礼演变而来的。在先秦,大型的宗庙祭祀即将结束之时,主祭者要举行隆重的食馂礼,它是整个祭祀祖先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体现祭义的重要环节,没有举行食馂仪式的祭礼不是完整的祭祖礼。“夫祭有馂,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29]“馂”者何也?孙希旦注:“食余曰馂。”“馂”就是在祭祀祖先的仪式上,首先由“尸”献祭给鬼神,被鬼神享用过的祭品。“尸”者何也?“尸”就是用活人假扮受祭的祖先。《公羊》宣十一年注曰:“祭必有尸者,接神也。”《祭统》云:“尸亦馂鬼神之余也……是故尸谡,君与卿四人馂。君起,大夫六人馂,臣馂君之余也。大夫起,士八人馂,贱馂贵之余也。士起,各执其具以出,陈于堂下,百官进,彻之。下馂上之余也。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贵贱之等。”祭祖活动即将结束时,参加祭祀的各类贵族们分别要向代表祖先的“尸”进献祭品,尸在享用祭品之前,先要将它献祭于鬼神,即“尸亦馂鬼神之余也”[30]。当整个复杂的献祭仪式结束后,尸站起身来,表示他已满意地享用了祭品。接着,主祭者诸侯国国君和他的三位卿臣一起象征性地享用尸之余食,当他们表示满意地享用之后,另有六位大夫象征性地享用前者的余食,当大夫们表示满意的享用之后,八位士一起象征性地享用前者的余食,享用完毕,他们要将盛着自己余食的餐具陈于堂下,没有参加庙中祭祀的余士再享用参加过祭祀仪式之士的余食,余士享用完毕,餐具撤走,食馂礼宣布结束。
以上是祭祖仪式即将结束之时,与祭者分别依照自己身份等级的高低,依次分别分享神灵之圣餐的复杂过程。在此期间,圣餐的分享是严格根据与祭者身份等级之贵贱由上而下层层分享的,决不能越级分享,只有国君和三卿可直接享用“尸”之“馂”食,其他贵族无此特权,此即“下馂上之余也”[31]。另外,随着“馂”食的下赐,分享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分享者的地位也越来越低贱。即所谓的“凡馂之道,每变以众,所以别贵贱之等”[32]。“馂”的最终完成,意味着整个祭祖仪式的圆满结束,也意味着所有与祭者共同分享了神赐的恩泽。
可以看出,祭祀仪式上的食馂礼是主祭者利用象征性的赐食活动,严格按照与祭者的等级之别,层层分赐享神灵之恩惠,布施神灵之福泽的宗教活动。对于天子、诸侯来说,食馂礼的意义绝不限于宗庙之内。“庙中者,竟内之象也。”[33]食馂礼是现实政治在宗庙当中的折射和反映,象征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能够自上而下、广济博施的政治活动,体现了统治阶层处庙堂之高而心忧其民,胸怀四海之百姓,不使境内有冻馁之民的仁者情怀,只有有德者能做到这样。因此,食馂礼既是主祭者利用祭祀接受神灵之福泽的神圣时刻,也是普通的贵族和百姓借此分享最高统治者福泽的重要机会。“祭者,泽之大者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顾上先下后耳,非上积重而下有冻馁之民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民夫人待于下流,知惠之必将至也。”[34]但是,在等级森严的先秦社会,能够有幸参与天子和诸侯之祭祀的贵族毕竟是非常有限的,这说明在祭祀活动当中真正能够分享神灵福禄的人数并不广博,没有实现王者兼济天下的政治目的。为了表明自己不私留神之恩惠,善于泽被于下民,根据《祭统》,食馂礼结束之后,主祭者要举行隆重的赐“俎”仪式,继续扩大和推广神之福泽。所谓“俎”,本为古代割肉用的砧板,文献当中经常用“俎”借指祭肉。赐“俎”的原则是“贵者不重,贱者不虚”,即人人有份,公平享受。只有赐“俎”公平,统治者为政才能公平,如果为政公平,治理国家就会成功,这是善于治理国家者必须明了的道理。因此,“惠均则政行,政行则事成,事成则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35]。为了体现赐“俎”之公允,主祭者专门要向官吏队伍当中那些身份卑微,没有资格参加祭祀的贱吏赐“俎”。《祭统》曰:“夫祭有畀、胞、翟、阍者,惠下之道也。”“”、“胞”、“翟”、“阍”等职司是先秦社会官吏队伍当中的身份低贱者。“”是掌管有关皮革制作的官吏;“胞”是祭祀时掌宰肉的小吏;“翟”是掌管羽舞的小官;“阍”是看守大门的贱吏。为何专门要给这些身份低贱的官吏们赏赐祭肉呢?因为祭祀活动体现的是“惠下之道也”,“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36]。如果那些没有资格参加祭祀的卑微小吏也毫无例外地分享到了祭肉,它表明国君治理国家,布恩施惠,所以“境内之民无冻馁者矣”[37]。但是,天子之职官,除了朝中供职者外,仍有大量被分封在地方和边陲之地的同姓或异姓诸侯,他们日夜为国家戍守四境却没有机会参加天子的祭祀活动,他们既无法在食馂礼上享受神灵之余食,在食馂仪式结束后举行的赐“俎”仪式上也无法享受到天子赏赐的福肉,为了使这些人也能沐浴朝廷的恩泽,因此,祭祀结束之后,周天子经常派出大批使者,出使这些国家,向他们颁赐胙肉,这就是我们在许多青铜器铭文中看到周天子在大祭之后频繁派遣使者出使诸侯的原因。因此,赐胙礼旨在食馂礼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大王恩。
春秋时期,随着周王室政治影响的日渐衰微,作为怀柔和笼络贵族的脤膰之礼也日渐衰落。据清人马骕统计,在春秋242年的时间里,王室向诸侯赏赐祭肉仅有四次。[38]但是,赐胙礼本身并没有随着周王室的衰亡而消失,它为后世王朝所效法和沿袭,大清时期,它仍然存在于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在尊祖敬宗,聚族收众,加强统治者内部人与人的情感交流及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方面,脤膰礼发挥过积极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