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区认同与公共事务治理:基于社会网络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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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之困:“共有财”何以可能

一 从“公地悲剧”到“共有财”治理失灵

哈丁的“公地悲剧”(Hardin,1968)问题由来已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斯特罗姆(Ostrom.E)提出的“共有财”(Common-Pool Resources)概念,即是对这一经典问题的学术关照。“共有财”直译为“公共池塘资源”,奥氏以“排他性”(exclusion)和“减损性”(subtractability)两项标准进行交互分类,将资源划分为四种类型。如表1.1所示,第一类为公共财(Public Goods),具有低排他性、低减损性特征;第二类为“共有财”(Common-Pool Resources),具有低排他性、高减损性特征;第三类为倶乐部财(Toll Goods),具有高排他性、低减损性特征;第四类为私有财(Private Goods),具有高排他性、高减损性的特征。奥斯特罗姆从“共有财的治理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意识(problematic)出发,在丰富的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对于共有财的治理,在层级治理机制(hierarchy)与市场治理(market)机制之外,还存在着由利益涉及者(stakeholders)自定规章制度、自主监督的“自组织”治理机制(self-organization governance;Ostrom,2000)。自组织治理因其治理的范围或规模较小,通常不会超过一个小型社区或小团体的组织边界,因此可能透过赋权(empowerment)与培能(capacity building)等方式,使利益相关者能够自主担负起治理责任,强调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能够将当地社会关系网络特质、地方性习俗与规范、区域生态特征等地方性特点,融入到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罗家德、李智超,2012)。

表1.1 奥斯特罗姆的资源类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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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strom,Gardner&Walker(1994:7)

“共有财”的治理较适用于,基于信任关系的自组织治理机制,但面临的挑战也很明显。由于自组织治理本身缺乏公权力介入所能形成的强制力,自组织治理需要相关成员自定规章制度、自主监督,以形成围绕“共有财”的合作性集体行动。此外,并不是所有自组织治理都可以有效达成,奥斯特罗姆尝试厘清实现有效自组织治理的关键因素,即社区成员是在何种条件下,才有可能超越经济人的理性计算,与他人达成合作与互惠,实现对“共有财”的永续利用。她通过对世界各地的森林、灌溉系统、渔场、地下水资源等“共有财”治理案例分析,指出行之有效的自组织治理机制必须解决以下问题:明确成员与非成员间的边界(boundary);确保使用者权责对等的公平性(fairness);构建社区认同、信任承诺;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规则能够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演化(Ostrom,1990)。

对于中国传统乡村而言,地域色彩浓郁的村社组织,以及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宗族世族网络,将村社成员紧密地联结起来(林耀华,2000;费孝通,2003),这种社区特点与滕尼斯(1999)所讲的“共同体”较为接近,而这种社区关系结构特征,也为公田义田、耕作扶持、农田水利等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结构性条件。杜赞奇(1988)认为,传统中国乡村“共同体”具有封闭性、内聚性的特点:(1)明确而稳定的边界;(2)极强的封闭性,存在着差别化的本村人与外村人的身份观念;(3)社区内部互动频繁而密切;(4)集体认同感较高,集体利益高于个人;(5)存在集体行动和地方性仪式;(6)具有道德性的权威中心。中国传统乡村的边界明确、封闭性等结构性特征以及高度的社区认同,是建立村庄“共有财”自组织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罗家德、李智超,2012),“乡绅—村民”则是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汤京平等,2009)。

然而近代以来,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等多重现代性因素,前所未有地冲击和瓦解着乡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与社区公共性(李友梅等,2012)。此外,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乡村进行的一系列社会主义改造,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乡村共同体。经过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等运动,传统的以家族、宗族为纽带的“家族共同体”被打破,农民被纳入由政府构建的“共同体”——人民公社,有研究者称之为“行政共同体”(林聚任等,2007),但此共同体与传统乡村“家族共同体”的差异相距甚远。乡村人民公社化所构建的“共同体”是通过外力,即国家政权自上而下强行建构的,村庄的公共事务以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被纳入到社会主义行政体系的控制与管理之内。农村按照国家计划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向城市源源不断地输入大量资源(李强,1997),农村长期因此处于积贫积弱状态,村庄不再是原来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主体,而实质上成为国家行政体制的最末端。从治理机制的角度看,这种建立在权力关系上的层级治理机制,由于下列因素使其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政府失灵:1.治理成本与交易成本高昂,但效益成本比率通常很低(Williamson,1985);2.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政府介入“共有财”的治理,通常无法精确获取地方性知识与信息,因而常常做出无效甚至错误的决策;3.寻租行为,政府部门掌握着资源分配与管理的决策权力,这不可避免地会催生掌控者的寻租行为(Buchanan et al.,1980)。政府科层力量对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介入,一方面,其治理本身会产生政府失灵现象;另一方面,乡村社区也因之失去了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基本权利与可能,公共事务的自组织治理因此难以发挥作用。村民对“威权体制”服从与依附,替代了对乡绅及其治理的认同(张静,2006)。

1978年的改革率先从农村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和激活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力(陆学艺,2007),所有制的改革更是使“自由流动资源”出现(Eisenstadt,1971),一段时期内江浙一带农村的乡镇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费孝通,1998;刘世定,2003),不少村庄的贫弱状态得以改善。但是总体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而作为“共同体”的农村社区却难以重建。来自市场的力量,成为瓦解村庄公共事务自组织治理的“另一只手”,今天的中国乡村正面临着“共有财”治理失灵带来的多重困境。第一,乡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集体经济瓦解、公共资源匮乏和“搭便车”行为而严重不足,农田抛荒、水利失修、公共事务不彰等问题较为严重。第二,乡村社区整合度低。村民的社区认同感和互助合作的基础减弱,村民之间传统的关系为利益所侵蚀,村民如散沙般趋于“原子化”、“个体化”(贺雪峰,2002;阎云翔,2012)。建立在交易关系之上的市场治理机制,在市场开放、自由竞争、信息渠道畅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但仅适合于对“私有财”的治理,而“共有财”因其“低排他性”的特点,产权边界不明且难以划分,因而很难用市场的方式来治理。

二 “参与式发展”的吊诡:“共有财”认同基础的缺失

面对乡村治理之困,有的农村政策基层实践者甚至发出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呼喊(李昌平,2002)。重建、恢复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治理能力,重建乡村的社区公共性,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面对所谓“三农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从最初的“输血式扶贫”(郑杭生、李棉管,2009)到“开发式扶贫”(李棉管,2006),再到近些年在农村推动“社区主导型发展项目”(CDD项目)[1],在实践与认识上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各级政府对于乡村的治理思路,基本上是基于发展主义的逻辑(刘易斯,1989),主要强调经济维度的乡村发展,而忽视社区公共性维度的乡村建设。仅仅把乡村看作一个地理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单元,通过加大经济、物质方面的投入,注重修桥修路、通电通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没有把乡村看作滕尼斯意义上的“社区”,忽视了其社区认同感及凝聚力等要素的整合与激发(黄平、王晓毅,2011)。

折晓叶等人(2011),通过对多个“项目进村”的案例分析,指出国家对农村的公共事业投入往往以“项目”的形式,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行政机关,逐级“分包”、“发包”至乡村,“项目”勾连着中央、地方和基层乡村。尽管各个行动主体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但在“项目制”的运作框架内,无论是各级地方政府,还是村民,其基本行为逻辑往往是“跑项目”、跑到项目后“分浮财”。以“项目”形式进入村庄的各种资源,被村庄精英控制并转化为个人、家族利益。使用相关资金修建的水利灌溉设施、饮水设施、公共活动设施等,大多因为无人管理,几年后便失修或荒废。更有甚者,外部资源进入村庄后,相反可能会导致村庄的利益纷争(陆益龙,2004)。即通过外力建设的村庄“共有财”无法获得良好的管理与维护。对大多数村民而言,那些公共设施,只是“国家给建的”,没有将其视为社区自身的“共有财”,一些乡村甚至出现要求取消入村项目,将项目款按人头均分的事例。

更加吊诡的是,近些年由一些非政府组织积极倡导,并实践的“社区主导型发展”项目,尽管在理念上力图给村民赋能(empowerment),以使其成为社区发展的主体,从而通过村民的“参与式发展”,实现乡村社区的自我组织、自主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任中平,2008)。但是,从其效果来看,“社区主导型发展”项目在乡村层面的实践都还谈不上成功,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效果也并不理想。在不少村民眼里,“社区主导型发展”项目带来的,用于发展村庄事务的资源,依然被视为“可分的私财”。有研究者通过实地案例描绘了一幅生动的图景:基层干部、村庄精英、村民“合谋”争取“参与式发展”项目落地,一旦资金被落实后,村庄精英和村民们开始“谈条件”、“打主意”、“分浮财”(郭占锋,2010),有着很好理念的“参与式发展”/“社区主导型”项目,在村庄的运作最终往往都会被扭曲,很难按照既定的项目目标和价值原则进行。

“参与”和“社区主导”成为了表面文章,村庄的公共事务依然不彰,正如村民说的俏皮话“你说咋参与就咋参与”(郭占锋,2010),生动地体现了村民对“外来者”的表面配合。由是观之,若缺乏对村庄公共事务、“共有财”的基本认同和关注,无论何种项目落实后都难免被扭曲,“项目资金分完、花完、项目结束,社区回归原状态”(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2010)。对于这样的困境,一些研究者认为共同资源问题的突然恶化或突生事件,往往会成为行动者建立“共有财”治理机制的催化剂(Gunderson et al.,1995;Gunningham&Rees,1997),帮助行动者克服认知上的障碍并意识到“共有财”对集体的重要性(Weber et al.,2004),进而逐步形成社群对“共有财”的自组织治理(Vasi&Macy,2003)。然而,大多数情况下,面对“危机”,诸如生态环境破坏、公共事务不彰等,乡村并没有自然而然地出现自组织和有效的“共有财”治理。

Ostrom等学者指出,针对“共有财”的自组织治理,是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信任”、“声誉机制”和“互惠性”,然而“共有财”对其利益涉及者(stakeholders)而言,并非天然的自在之物,而是存在着社会建构的过程(Ostrom,2003;Barnett&King,2008)。社区认同是“共有财”建构过程的重要一环(Ostrom,2000),在早期传统乡村,因为封闭性的结构性特征以及高度的社区认同,是村庄公共事务治理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而在现代社会,传统农村社区与集体的封闭性已经被打破,其认同基础也在不断弱化。在市场化、工业化、人口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乡村社区“共有财”如何被重新建构?村民对社区“共有财”的认同是如何重塑的?这些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是迫切的实践问题。“共有财”的社会建构涉及社区认同、信任机制、监督机制等多个要素(Ostrom,2000),本研究聚焦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共有财”建构过程,以社会网理论为视角,通过NGO组织进入乡村实践的若干关键个案,分析现代社会中,乡村社区是如何建构社区认同的,逐步形成社区居民认同的“共有财”,以探讨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与可能性。


[1]社区主导型发展(Community-Driven Development)是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社区发展模式的新思路。CDD将受助对象视为社区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与合作伙伴。外界对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支持通常包括加强社区群体的参与,为他们提供相关资源,促进社区获得信息,通过体制和政策改革促成一种社区自我赋权的环境(任中平,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