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建设蓝皮书(2012-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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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告

2012年广东省社会建设报告

导言:社会建设跨越式发展

社会是一个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相对应并有着自身独特逻辑和规律的领域。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社会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今后广东社会发展指引了方向。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充分说明党在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重点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个难点,从而形成了社会发展由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双轮驱动的局面。

2012年,广东省以更加自觉的态度和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要求,把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将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同规划、同部署、同实施,社会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这一年,广东社会建设政策顶层设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这一年,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以及“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建设,“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平安广东创建活动,以“小政府、强政府”“大社会、好社会”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广东社会建设新举迭出、亮点纷呈。2012年注定是广东社会建设风云涤荡的一年,在承前启后中既全面落实了过去社会建设的政策体系,也为十八大后和谐广东的建设开创了新局面。

一 2012年广东社会发展总体形势

2012年,广东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认真搞好十件民生实事,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就业、社会保障、住房、食品安全、社会诚信等一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管理得到积极创新,创建平安广东活动深入开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提升。

(一)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政府社会建设职能不断强化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向社会放权,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和“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批复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出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广东分批取消、下放、转移和调整审批事项508项;为防止被砍掉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复归,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新增审批事项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制;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佛山市顺德区等地开展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深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获国家级综合改革试验区。事业单位改革有力有效,全面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和法定机构试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推行卫生机构“管办分离”,开展商业机构参与部分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试点。

政务环境有效优化,省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开通运行,实现了网上政务“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省网上办事大厅开设了“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政民互动、效能监察”五大功能模块,着重突出“办事”和“审批”功能,同时链接党委系统的“网上信访大厅”。45个省直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全部完成了网上办事窗口或分厅的页面调整,统一了风格和功能,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连通,力争实现“一张网”办事。

(二)民生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解决一批重点、热点问题

2012年,在经济形势严峻和财税收入增幅大幅回落之年,广东惠民投入仍不吝财力。全省全年财政民生支出达4781.18亿元,占支出总额的比重提高到65.79%。十件民生实事顺利完成,涵盖就业、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多项指标超额完成。就业形势保持稳定。截至2012年年底,广东城镇累计新增就业16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68.5万人、促进创业12.96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97.6万人,超额完成年初目标值。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48%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6.29%,达到国家要求的90%目标任务。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全年建设1215所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其中1177所竣工;建设315所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294所竣工;建成546所村级幼儿园。省和各市均已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全省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小学550元/学年、初中750元/学年。全面实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即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5.9万名代课老师问题基本解决。

优化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16个县(市)率先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深圳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珠三角九市实现了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广东省人均期望寿命76.1岁,孕产妇死亡率0.1236‰,婴儿死亡率3.63‰,三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其中婴儿死亡率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水平。

社会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超过9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改成果得到巩固,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稳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不断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增加到14.8张;救灾应急工作全面加强,全年救助受灾群众150万人次。完成扶贫“双到”三年规划,实现3407个贫困村、157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建成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站5360个、社区服务中心1150个,文体休闲、健康计生、综治信访维稳等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

(三)扎实推进平安广东建设,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一是“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从2012年2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摧毁了一批欺行霸市团伙,端掉了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挖出了一批“保护伞”。8月,“三打两建”工作重点从“三打”转向“两建”,《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陆续出台,“两建”工作成为广东今后五年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作重点。

二是“平安广东”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出台《关于全面创建平安广东的意见》和《创建平安广东行动计划(2012—2022)》,朝着“一强二升三降”(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破案率、起诉率、审结率、执结率、调解率上升,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上升;重大刑事案件下降、重大群体性事件下降、重大安全事故下降)的总体目标不断迈进,初步实现维稳模式的四个转变,即由“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维稳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动创稳转变;由注重“事后控制”的静态维稳向注重“源头治理”的动态维稳转变;由“管控打压”为主的刚性维稳向“服务管理”为主的韧性维稳转变;由“扬汤止沸”的运动式维稳向“釜底抽薪”的制度性维稳转变。

三是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汕尾“乌坎事件”的成功处理为广东社会矛盾调解朝着理性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典范。此外,在医疗纠纷年增长率处在30%~50%高位的严峻形势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与广东和谐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1](简称“医调委”)的挂牌成立,标志着广东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正式拉开帷幕。

(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显加大

2012年年底,广东全省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34537个,比2011年增加12.5%,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为3.35个,其中社会团体1585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135个、基金会336个。目前,全省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渐涌现出一批机制健全、能力突出、管理科学、具备一定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社会组织登记方式改革初见成效。从2012年7月1日起,除了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省内成立的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群众生活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不用找业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二是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与“去垄断化”改革。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印发《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专项检查,把社会组织“去行政化”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以部署推动。各地从行业协会商会入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整改。同时,打破垄断,行业协会允许一业多会。三是努力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出台《关于构建枢纽型组织体系的意见》,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探索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发挥凝聚、引导和服务同类型社会组织作用,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的联合救灾计划项目和中山市青年联合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创建计划项目获得“中国社会创新奖”。四是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蓬勃发展。在充分发挥各省驻粤办事处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作用基础上,探索引导异地商会成立非法人的异地务工人员互助组织,形成政府主导与民间互助互补的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化网络。借助各省驻粤办事处成立了9个省级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借助异地商会、行业组织、党团组织成立了125家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机构。五是初步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省政府陆续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等文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全省各地纷纷推出了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以广州市为例,2012年,市一级安排2.6亿元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组织配合政府职能转移,承接一部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兴办了大量民办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等机构,弥补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扩大了服务供给,使社会多样化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五)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基层社区基础不断夯实

2012年,广东在积极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制改革,强化社区服务功能的同时,努力实施珠三角地区以“政经分离”为重点、山区县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引领的农村综合改革,各地基层治理创新亮点纷呈。珠海市在街道设置社区政务服务中心,承接大部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在社区设置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居委会完成协管协办工作,形成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公共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体制。广州市全面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促使社区居委会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并推进社区居委会直选,提高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能力。中山市开创农村社区建设“2+8+N”模式(“2”指设立农村社区建设协调中心、社区公益事业服务中心;“8”指设立公益事业服务站、环境卫生监督站等“四站”和文体活动室、治安警务室等“四室”;“N”指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中心在社区受理民政、工商、建设、环保等行政事项代办服务,以及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让每一位村民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城里人的公共服务和生活。

东莞大力推进村级体制改革,对邻近村民居委会进行撤并改制成社区,改制后每个社区成立一个政务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原村民居委会的所有行政工作,弱化村的行政职能和资源的支配权,还原村民自治的本色,市镇负担村级公共服务开支,不断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的成功转型。佛山市南海区以“政经分离”为重点,统筹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集体土地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村居社会管理体制、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注重城乡统筹发展,系统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六)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差距继续缩小

近年来,广东不断加大政策、科技支农力度,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首次过万元,达10542.8元,同比增长12.5%(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9.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破3万元大关,达30226.71元,同比增长12.4%(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9.3%)。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速连续两年超过全省GDP增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继续缩小态势,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7: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1)。城镇高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11年的5.8:1缩小至5.1:1,农村高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比由2011年的6.0:1缩小至5.3:1。

同时,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双转移”的深入推进,粤东西北地区发展加快,广东区域差距呈缩小态势。全年粤东、粤西和粤北山区生产总值、投资和财政收入年均增幅分别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4、7.4和3.5个百分点,生产总值占全省比重提高到21%。全省区域发展差异系数由0.721缩小为0.632。

(七)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快速提升,农民工融入广东初见成效

国家“六普”显示,广东总人口和流动人口均居全国第一位,总人口达1.043亿人,流动人口达3667万人。2012年,广东加快推进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被列入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覆盖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完善,资助农民工入读高校、取消流动人口治安联防费等任务基本完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是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正式上线。全省超过一亿人的实有人口有了一人一档、动态更新的信息库。该信息库覆盖所有在广东生活1个月以上的人口,涵盖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收集其姓名、住址、学历、生育、家庭成员等详细信息,为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提供了信息化渠道。今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将形成“全省一张网”,成为社会各类管理系统中拥有最全人口信息的系统。二是居住证功能不断拓展。全省累计发放居住证4431万张,除入户、子女入学外,各地推出凭居住证可享受的便民服务项目涉及金融服务、公交、小额消费、充值、票务、积分、门禁应用、企业一证通等20多项。三是积分制管理覆盖全省。2012年积分入户的适用对象范围由“在粤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扩大至所有在粤务工城乡劳动者,使用范围也由原先仅用于积分入户扩大至享受公办教育等城镇公共服务。截至2012年年底,共44.4万人实现积分入户。对高技能人才实施就业地城镇户籍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2012年全省共93.13万名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四是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提升。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加快培育、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在粤务工人员服务协会,鼓励和引导异地商会和综合性商会建立非法人的异地务工人员互助组织。五是推动农民工获得更多公共服务。出台《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在基本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52.7%),更加妥善地解决了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的问题,特别是明确了随迁子女在粤参加高考分三步实施的办法;出台准生证新规,明确流动人口可就地办准生证,惠及3000多万名省内外流动人口;深入实施“圆梦计划”,2012年共资助1万名新生代农民工就读高等学校。

(八)社会建设机制不断完善,社会建设抓手不断增强

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各级社工委委员单位的积极作用,完善社会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和民情志愿服务队建设。召开全省社会工作会议,大力推动“大社会、好社会”和“小政府、强政府”建设。

启动社会创新研究计划,建立5个社会创新研究基地、12个社会创新实验基地,组建了由全国各研究机构加盟的社会创新研究联盟。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开展社会创新项目创建工作,形成省市联动、条块结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出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省社工委面向全省各级部门和社会组织先后推出三批共100个省级社会创新观察项目(其中12个被评为试点项目和社会创新实验基地),各地也纷纷推出社会创新项目。成功举办首届“南粤幸福活动周”,以“和谐、文化、健康、幸福”为主题,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全省各地推出2000多项惠民利民项目和活动,形成美好社会共同建设、幸福生活共同创造、发展成果共同分享的生动局面。省社工委荣获《中国新闻周刊》颁发的影响中国“政府创新奖”。一些有立法权的地方,出台社会建设领域的法规规章,如深圳颁布全国首个社会建设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九)社会共识广泛凝聚,有力激发社会正能量

发布“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的新时期广东精神,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扎实推进“诚信广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纳入“三打两建”的重要内容;出台《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妥善处理“小悦悦”事件,开展“寻找身边好人”、评选“广东好人”等活动,推动社会形成诚信友爱、参与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涌现出陈光保、胡明裕等一大批先进共产党员,以及广州“托举哥”和“凌志哥”、茂名“拉起哥”等一批模范典型。

大力推进党风促政风带行风,开展精神状态好、能力素质好、团结协作好、服务群众好、廉洁自律好的“五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在全国率先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试点;颁发首届南粤志愿服务“红棉奖”;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不断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的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群众的总体幸福感达80.4分,其中76.2%的被访者认为“很幸福”或“比较幸福”,认为“一般”的占21.5%,认为“不太幸福”和“很不幸福”的仅占2.3%。

二 2012年广东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广东加大了社会建设的力度,社会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但社会建设毕竟不同于经济建设,各项措施很难立竿见影,有些措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见到成效,目前面临的难点还很多,挑战还很大,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破解。

(一)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民生短板依然明显

一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尽管近年来广东各级党委政府加大了民生保障和公共产品供给力度,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东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公共服务尤其是优质公共服务总量相对不足,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还不对称、不适应。以幼儿教育为例,目前,广东省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仅占教育经费的0.9%,不但低于上海的5.9%和江苏的4.74%,甚至还低于全国1.2%的平均水平。又如社会救助,根据2012年12月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城镇平均低保标准为313.98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第19位,不仅比不上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水平相当的省份,甚至比不上内蒙古、西藏、陕西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城镇低保人均支出水平为204.66元,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44元,位居全国倒数第3。

二是更高层次的民生需求正在日益凸显。如果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中下层百姓的迫切需求,那么在基本民生问题得到满足之后,对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和对平安、参与、公平等的渴求,则是广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迫切需求,而且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中下层百姓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提出这样的需求。比如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的问题,不仅对于底层群体,而且对于中等收入群体同样存在。这实际上是新形势下新的民生需求的凸显或人们对更高层次均等化的普遍渴望。这表明,“均等化”并不仅仅是一个“底线公平”问题,公平正义的原则需要贯彻于社会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二)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偏低,收入差距依然较大

尽管2012年广东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比、高低收入户家庭收入比均有所缩小。但是,广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近十年来,广东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自2004年起,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一直维持在50%以下。与此同时,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反而逐年增长,企业营业盈余占GDP比重由2001年的16.7%上升至2011年的25.1%,而生产税净额则维持在16.1%。也就是说,在初次分配的蛋糕中,政府所得近十年基本不变,企业所得明显上升,劳动者报酬却下降了。二是城乡、区域、群体间收入差距依然明显。虽然收入差距在缩小,但收入差距在城乡、区域和群体间依旧比较明显,贫富差距问题依然严峻。特别是与其他省份相比,广东省城乡收入比仍然相当高。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广东仅处于中游水平,其中,与广东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城乡收入比均低于广东省。广东省区域间收入差异也十分明显。珠江三角洲地区的9个城市,除肇庆外,其余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在2万元以上,而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除韶关外的其他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低于2万元。在群体之间,虽然高低收入等级家庭收入差距在缩小,但广东省高低收入等级家庭的平均收入水平差距依然很大,城镇居民最高10%和最低10%收入户的收入差距高达8.67倍。

(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较低,新型城市化压力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广东城乡分割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城镇化进程加速发展,2012年广东省城镇化率达到66.5%,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也存在城镇化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半城市化”或“伪城市化”问题。大量农民工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却没有获得户籍身份,无法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住房等诸多领域享受与户籍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职业城市化、空间城市化与身份城市化不同步。突出表现在:一是农民工无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福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在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福利,阻碍了进城农民市民化进程。户籍是个表面的形式,户籍背后有很多就业、社保、医疗、教育甚至住房、购车等问题。二是新生代农民工居留意愿和融入城市的能力不匹配。新生代与老一代农民工完全不同,他们不再把自己的归宿定位在农村,而是希望立足城市、融入城市。尽管城市化意愿强烈,但从他们的教育程度、技能水平、工资收入等方面来看,城市化能力却较低,这是未来人口城市化的一大问题。

(四)教育发展滞后,全省人力资本亟须提升

从2004年以来,“民工荒”就不同程度地在广东各地存在。特别是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总量出现了绝对下降,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力已经由足量供给逐步转向有限供给。在“后人口红利”时代,大力发展教育,提升人口素质,将庞大的人口存量转化为人力资本存量,才是广东的明智选择。然而,目前广东教育发展却不甚给力,人口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机制不够完善。虽然广东教育性财政支出绝对量逐年增长,但从横向比较看,广东财政教育支出占GDP比重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全国全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2万亿左右,占GDP的比重首次达到4%,而广东只占2.57%,差距较大。二是教育不均衡问题仍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中小学的经费水平不到发达地区的一半。同时,与全国水平相比,广东欠发达地区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三是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广东省高等教育总体规模仍然偏小,明显落后于江苏等先进省份。广东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28.2%,江苏已达47%;985、211高校,江苏比广东多一倍;江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比广东整整早了10年,整体办学水平也比广东高。这几年,广东重点大学录取率只在6%左右,一本、二本A全部加在一起录取率也仅为22%,而江苏早已超过40%。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沿海发达省份中,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学历程度这一重要指标的,广东为8214人,而江苏为10815人,浙江为9330人,山东为8694人,福建为8361人,均超过了广东。

(五)社会组织出现“成长的烦恼”,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够规范

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目前广东社会组织发展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社会组织服务广东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还比较弱。造成社会组织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双重的,既有政府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组织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府扶持和培育还不到位。第一,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功能与作用,把属于社会组织的职能和服务范畴作为自己的“利益范围”紧抓不放。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监督管理长期停留在口头上、文件里、会议中。第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难以惠及社会组织。免税收入只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经营性收入和保值增值收入。第三,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不完善。一些服务机构竞争的不是实力,而是“关系”,基于熟人关系的非制度化程序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中还部分存在。有些购买服务,未能提供所购买的产品细目与技术标准,也没有公开合理地确定公共服务的价格,如何科学评估绩效也是当前的一大问题。

二是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半数社会组织只有短期考虑,没有长期发展的战略意图。省内一项调查显示,社会组织制定3年以上发展规划的仅占50%,高达42.2%的组织没有制定规划。第二,社会组织的人员规模偏小,专业能力较薄弱。“一人一会”“几人拼会”的现象不少。这种状况使它们长期难以获取必要的社会资源(如购买服务资格、参与等级评估、获取职能转移等),从而制约了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和作用发挥。第三,广东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多以宣传倡导、行业培训、信息咨询、会议研讨、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等方面为主,法律援助、市场开拓、争议仲裁、服务社区、关注弱势群体以及开展环保等方面的内容偏少,而这几类恰恰是企业目前最急需、基层民众最期盼的服务事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六)基层社会矛盾较多,群众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当前,社区的基层基础地位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全省各地在加强社区建设方面也取得明显成绩,但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社区建设总是政府在积极主动,社区居民反响却不够热烈,单位人虽然逐渐消失了,但社会人却迟迟难以成长起来,许多人处在一种游离状态,既缺乏社会归属感,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服务管理。

三 下一步推进广东社会建设的政策思考

下一步,广东省社会建设的思路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次党代会的精神和要求,又要紧密结合广东的实际;既要认真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重点,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又要从社会体制改革的高度,努力搞好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制度保障尤其是法制保障,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谐有序的发展。

(一)加强社会建设,为广东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而努力

与经济建设的辉煌成就相比,全省社会建设总体上依然相对滞后。与部分兄弟省市比较,广东在全国的排名也并非处处领先,有的指标甚至比较靠后。新时期广东社会建设必须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在社会建设领域实现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成为全国民生事业发展的示范区、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区、社会体制改革的先行区。

民生社会、平安社会、公平社会、活力社会、法治社会是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民生社会就是要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加快发展普惠型民生福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富裕安康。建设平安社会就是要持续推进权益保障、服务管理、全民治安和矛盾化解,巩固深化平安广东建设,有效化解社会风险,规范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使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建设公平社会就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足点,完善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协调机制,着力提高发展的包容性,以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为导向,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促进社会阶层良性流动。建设活力社会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有序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激发全省社会各界共建幸福广东的积极性。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纲、以和为贵、良法善治,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有效保障公民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使公共秩序更加优良。

(二)补民生短板: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收入分配改革为抓手,坚持民生优先战略,在社会变迁中增进民生福祉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和政府的奋斗目标。广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坚持富民优先,积极干预公民福利供给,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在保障民生方面,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造福利型社会。首先,要全面促进教育公平。要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到高中阶段的15年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为适龄幼儿提供充足普惠的入园机会,实行优秀教师轮换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其次,要全力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体面就业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完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对外贸易、就业创业扶持等促进就业的综合政策体系;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行精细化就业援助;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次,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加快“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逐步消除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鸿沟,构建统一的社会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健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要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探索名医轮流坐诊新机制。

在改善民生方面,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富民工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基石,也是公民福祉的源泉。当前广东的主要任务之一已经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努力塑造以中等收入群体占主体的橄榄形社会阶层结构。中等收入群体在政治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经济上是促进消费和扩大内需的主体力量,在文化上是现代主流文化的承载主体。如果中等收入群体不能占较大的比重,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将是不可避免的,贫富悬殊的问题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要完善企业工资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财产性、转移性、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建立专业、权威的收入评价机制和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具体而言,首先,要提高初次分配的公平性。要以工资改革为核心、提高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确定劳动者报酬调整的幅度和频率,确保职工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加强政府对不同地区和行业工资水平的指导,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增强企业职工利益话语权;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谈判机制,在实现企业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提高普通劳动者(组织)与企业谈判的能力,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出台政策限制垄断行业员工畸高收入。其次,要强化再分配领域的公平性。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重点清除权力对社会资源配置的非法干预,减少形形色色的设租寻租现象;进一步完善宏观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利用财政、税收杠杆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防止再分配中产生新的不公。再次,要调动民间资源,发扬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要大力弘扬公益精神,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断完善民间互助的“第三次分配”。

(三)探管理新路: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和平安广东创建为突破口,落实政社共治战略,形成社会管理协同善治格局

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的自我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后者随着第三次工业革命和后现代社会的来临将更加凸显,合作共生、协同治理已成为全球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发展的基本趋势。广东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坚持短期与长期并重,短期重点加强社会矛盾高发地带的管理,长期要在政社分开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善治的局面。

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要着重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和平安广东创建活动。近年来广东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人口与本地人之间、村民与村官乃至地方政府之间,另外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强的安全感也很重要。为此,首先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建立和完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逐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居住证“一证通”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拓展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卫生保健、职称评定等权益,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当地社会管理;实行以“人、屋、证”为基础的立体化服务管理模式;完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登记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其次,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完善以村务公开、内外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独立行使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利,定期对村务公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村委会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纳入纪检监察范围,建立谈话提醒、限期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推进以政经分离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选择个别地区试行党政代表驻村制度。再次,要进一步深化平安广东建设。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千方百计为人民排忧解难;要及时发现不良苗头,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科学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颠覆活动。尤为重要的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权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要重点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社会自治水平。广东创新社会管理应该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与社会协同善治的基本格局,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要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的传统模式,转变全能主义的政府管理理念,解决好政府对社会管理管什么、怎样管、管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要强化政府规则制定和监管的“掌舵”功能,善于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对社会进行宏观管理,逐步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微观行政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政府要尽量少作为,做名副其实的“小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方面则应该体现出“强政府”的力量。要高度重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像过去经济建设中培养大批经济管理干部一样,加强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能力的培训,特别是要通过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的结合,促使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思维习惯和行为逻辑的转变,实现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体培育,构建自治社会。要从构建国家与社会新型关系的高度培育壮大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为高效率的公益服务生产者,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形成“大社会、好社会、小政府、强政府”的共生格局;要夯实基层社区基础,理顺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照行政职能归位、服务职能下移原则,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基层,积极推动基层组织把工作重心转到社会建设管理上来,完善城乡社区居民自治和服务功能;特别要以政策法规明确各类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属性和相应地位,并明确在职和退休时的经济社会待遇和社会福利保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培育公众自治精神,强化公众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四)破体制困局:以社会立法和基础性社会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施制度创新战略,用制度和规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是中国的最大红利。在某种意义上,改革正在与风险、危机赛跑。因此,改革不仅要快,而且要稳,稳的核心要素就是公平正义,背离公平正义的改革走得越远,危机越严重。公平的规则和制度,并不能使所有人都进入富裕阶层,但只有公平的规则和制度,才是一个各阶层都能接受的最优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公平公正的制度是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和幸福最大化的均衡点。因此,要更加注重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所有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利益,通过制度重构建立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善治”制度体系,保障全体人民在规范、有序、公平、活力、和谐的社会制度环境中有尊严地生活、发展。

要通过“摸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这两条路径的补充和结合,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形成社会自博弈、自平衡机制。要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在充分试点探索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利益主体的表达和博弈规则,引导利益博弈理性有序地进行。政府要在利益博弈中保持客观和中立,确保顶层设计不至于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着力提高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和共建共享的平台,建立一个人人肯努力、人人有机会、人人有希望的幸福社会。

要完善社会法律体系。要高度重视通过土地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增加农民收入,不断缩小城乡差距;要高度重视通过“造血式”、“输血式”扶贫等制度安排激励粤北地区和东西两翼加快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差距;要高度重视有利于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的制度安排;要在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空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及时填补制度上出现的新的空白;要推行开门立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工作;要充分研究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营商法律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要及时将社会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的法治化体系。

要以法治政府为重点深入推进法治广东建设。要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法治对政府和官员权力的有效制约,培养公权力对法律的敬畏感;同时使普通公众相信法律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从而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并最终使全社会都按照法律的规范行动。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供稿)


[1] 省“医调委”是依托于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同意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的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之外,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调解,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